刑事訴訟庭審實質化問題研究

摘要:

在刑事訴訟中,庭審實質化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根本要求。其本質內涵是被告人的罪責在審判階段以庭審的方式解決。我國的刑事訴訟中,長期以來逮捕「綁架」審判的現象突出,法庭審理虛化,審理方式以書面審查案卷為主,開庭流於形式。本文認為在司法改革落實辦案責任制的大背景下,必須實現直接言詞原則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結構,在訴訟制度的層次上實現我國刑事庭審的實質化。

關鍵詞:

刑事訴訟;庭審;實質化;逮捕中心主義;審判中心主義

近幾年出現的一系列冤案,引發了人們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深入思考。廣大理論與實務界的人士普遍認為,這與我國長期以來刑事庭審虛化關係密切。其實,我國刑事庭審虛化的現象由來已久,早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就曾有學者呼籲當時的庭審「先定後審」、「先入為主」、「先判後審」開庭是在走過場。針對這一情況,1996年刑事訴訟法改革開庭前的審查程序,增強庭審的對抗性。然而經過十多年的施行這些改革並未取得預想的效果。在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改時,立法者再次朝該方向努力,改革了庭前準備審查程序,證人、鑒定人出庭等制度。時至今日,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庭審虛化的現象依然非常盛行,這引發了理論界和實務界更為深入的思考。筆者試圖從訴訟制度的角度上作若干研究,以期實現我國庭審的實質化。

一、何謂庭審實質化

「庭審實質化」是相對於「庭審虛化」而言的。要弄清庭審實質化的含義首先要清楚庭審虛化的內涵。所謂的「庭審虛化」指的是案件的事實以及被告人的「罪責」並不是通過庭審的方式判定,甚至不是在審判階段認定的,開庭只是「走過場」、庭審流於形式。庭審虛化帶有很強的有罪推定的思維,它忽視了庭審的功能,實質上是剝奪被告人、辯護人的舉證、質證權、辯護權以及法庭辯論權等一系列訴權,是產生「早產判決」甚至「冤假錯案」的溫床,歷來遭到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批評。所謂「庭審實質化」是指案件事實及被告人的罪責只能在庭審過程中認定和解決。庭審實質化的要求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審判應當是刑事訴訟的中心階段,被告人的罪與罰只能在審判而不是在偵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等任何階段;另一方面則是被告人的「命運」決定在庭審環節,也即舉證、質證在法庭,調查案件事實在法庭,開展辯護在法庭,判決裁定形成於法庭。

二、逮捕中心主義、三段並重與審判中心主義

一樁刑事案件的全部訴訟過程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等主要的階段。關於三階段的地位,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主要有「以偵查為中心」、「三段並重」與「以審判為中心」等理論學說。「以偵查為中心」,指的是被告人的罪責在偵查階段決定,後續的審查起訴以及審判只是對偵查結果的印證和補充。「以偵查為中心」的缺陷不言自明:過分強調刑事偵查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後續的審查起訴和審判就會過分依賴偵查階段形成的筆錄,從而造成所謂的「書面審理」無形之中剝奪了被告人的一系列訴訟權利,也使得開庭流於形式。「三段並重」理論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實務界曾經風靡一時。有學者也曾經指出:「三段並重」是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為依據的,公檢法三機關是「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三階段的職權為三機關所行使,並無「以誰為中心」之說。「三段並重」看似一個理想的、完整的訴訟流程,但是它迴避了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是誰最終決定被告人的命運。否則「三段並重」極易淪為三階段哪個都不重,誰在前誰重等怪圈。如果把刑事訴訟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就發現其實偵查和審查起訴都是為審判做準備的,畢竟控訴者不能是審判者,審判必須交由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因此,堅定不移的貫徹「審判中心主義」充分發揮審判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質量,預防冤假錯案的重要抓手。

三、案卷中心主義與直接言詞原則

「案卷中心主義」也稱作「案卷筆錄主義」是指在刑事審判中法官通過公訴機關移送的卷宗來準備審判活動,公訴機關主要通過宣讀案卷筆錄來控制和主導法庭審判,判決以偵查機關製作的筆錄作為基礎的審判方式。案卷中心主義是庭審虛化的重要原因,在案卷主義的指導下,法官判決依賴案卷不依賴庭審,導致法庭審理被架空,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被忽視。「直接言詞則」是指審判者親自傾聽控辯雙方、鑒定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當庭的口頭陳述及法庭辯論,以此為基礎形成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作為裁判的依據。「直接言詞則」的含義有二:一是直接原則,也稱為直接審理原則,它要求對案件的審判者只能夠以自己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直接獲得的證據材料作為裁判的基礎;二是言詞原則,它要求爭訟者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必須用言詞的形式進行開展訴訟。「案卷筆錄主義」肇始於1979年刑事訴訟法。法官往往在庭審之前就已經了解了案情,對案件的基本情況形成了較為固定的認識,對怎樣判決也請示了庭長,對於一些重大案件甚至審判委員會已經決定並請示了上級法院,它曾經給我們的刑事訴訟帶來了災難性的影響,產生了不少冤假錯案。然而,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仍然沒有明確規定直接言詞原則,這不能不說是2012年刑事訴訟修法的遺憾。直接言詞原則要求庭前審查與法庭審理分離,開庭之前移送的案卷由庭前法官審查,庭審法官不得接觸案卷,以保證庭審法官作出裁判以法庭審理為基礎。同時還要對證人、鑒定人出庭的情形及經濟補償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後果加以貫徹執行,保證證人、鑒定人的出庭率,才能徹底杜絕「案卷筆錄主義」實現法庭審理的實質化。

四、定罪中心與定罪量刑並重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認定包含兩個基本的部分:定罪與量刑。那麼與之相對應,「庭審實質化」也應當包括「定罪審理實質化」和「量刑審理實質化」兩個方面。眾所周知,在我國,「量刑審理實質化」甚至比「定罪審理實質化」還要重要。我國司法實踐的經驗表明: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作出了有罪供述,甚至是控訴方和辯護方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都沒有爭議。從一定意義上來講我國刑事審判的核心不是定罪問題而是量刑問題。把量刑作為法庭審理的重心,對我國傳統實行的「以定罪為中心、定罪量刑一體的模式」做出了較大的挑戰。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庭審採用「定罪、量刑一體化」程序,定罪程序主導量刑程序,僅僅實現了定罪的實質化審理,剝奪了被告人及辯護人在量刑環節的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權利,也極易造成法官預斷。在被告方作無罪辯護的情形下,會使辯護陷入「兩難境地」。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進行了相應的改革「相對獨立的量刑模式」建立起來。然而,該模式仍然存在缺陷,並不等同於量刑實質化。不僅僅是辯護方陷入「兩難境地」的情況沒能解決。而且在法庭調查階段就對量刑證據進行調查,可能會使法官形成「先入為主」的判斷。要想同時實現「定罪實質化」和「量刑實質化」就必須對我國現存的制度作出進一步的改革:即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進行分流,探索建立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獨立的量刑程序。在被告人認罪的刑事案件中,以審理量刑為主;在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要把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離。防止量刑的一系列材料對定罪產生影響。

五、結語

在依法治國深入推進的今天,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庭審實質化」被推到了「聚光燈」下。案件審前分流、庭審中「辯訴交易」對傳統庭審方式提出了重大的挑戰。刑事庭審應當成為人們追求正義的形式,應當成為「人權保障」的場所。文章僅僅從制度方面,選取了「庭審實質化」中的幾個點來論證,提出初步方案。我們必須認識到,推進「庭審實質化」是一項複雜的工程。其推行不單單依靠訴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更加依賴於司法官員的司法理念、司法體制甚至是政治因素。

注釋:

1汪海燕.論刑事庭審實質化.中國社會科學.2015(2).

2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3龍宗智.庭審實質化的路徑和方法.法學研究.2015(5).

4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前,不僅逮捕率居高不下,而且逮捕通常會導致起訴和定罪的後果。1990-2009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決定逮捕14579934人,提起公訴15550883人,捕訴率為93.76%。「僅就刑事犯罪案件來說,上述20年間共逮捕犯罪嫌疑人14148048人,提起公訴14917109人,捕訴率高達94.84%。」犯罪嫌疑人被起訴之後,幾乎難以逃脫被定罪的命運,實踐中宣告無罪的判決少之又少。

5衛躍寧、宋振策.論庭審實質化.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5(6).

6卜淼.非法證據排除在庭前會議中的運用與完善.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5(6).

7一些如前科、累犯等不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材料或信息出現在定罪程序中可能使裁判者先入為主,容易促使其形成被告人有罪的心證。

8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如果不做從輕量刑的辯護,辯護律師就無法促使法庭注意那些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情節;如果在法庭辯論中提出從輕量刑意見,又勢必與前面所作的無罪辯護意見相悖,以致大大削弱無罪辯護的效果。

9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即由於程序繁瑣導致訴訟效率低下。然而,此種顧慮不應成為抵制實行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序的理由。從司法實踐的角度考察,隨著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程序等庭審替代程序的發展和完善,一些案件在審判前程序中即被分流,而進入法庭審判的案件也以被告人認罪居多。被告人不認罪或作無罪辯護的案件只佔極小的比例,即使實現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序也不會為法院增加無法承受的負擔。

10孟婕.我國「獨立型」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建構研究——以庭前會議為形式.法學雜誌.2015(11).

作者:楊玉曉 單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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