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若辛:生死之間——死刑適用之民意與輿論

導讀:尊重司法,尊重生效判決,這既是一般原則,也應當成為習慣。但就個案而言,不能以尊重司法為由而排斥民意,更不能動不動給輿論扣上「干預司法」的帽子。

▍文 仲若辛

▍來源 公眾號辯護人Defender

賈敬龍案引發了社會公眾、法學專家與河北高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適用問題上的尖銳對立。這種司法與民意間的對立與互動,並非肇始於賈敬龍案。從劉涌案到李昌奎案,殺與不殺之間,民意都曾深度介入,甚至有的還決定了當事者的生死奇變。

劉涌

劉涌案:高法提審刑事案件第一案

劉涌,1960年11月30日生於遼寧省瀋陽市,原任瀋陽嘉陽集團董事長。

被告人劉涌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毀壞財物,非法經營,行賄,非法持有槍支,妨害公務一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4月17日,以2001年第6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毀壞財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違法經營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違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

宣判後,劉涌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3年8月11日,以2002遼刑一中字第15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定罪部分,劉涌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務罪、違法經營罪,行賄罪,違法持有槍支罪,妨礙公務罪的量刑,以故意傷害罪改判劉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劉涌被改判死緩之後,一些刑法學專家認為劉涌案改判是為了保障人權。但不少媒體對改判結果發出質疑。上海《外灘畫報》刊登署名李曙明的文章《對瀋陽黑幫頭目劉涌改判死緩的質疑》,激起輿論軒然大波。不僅網路上爆發了各種形式的聲討與爭論,一些傳統媒體也連續對此表示質疑。人們的困惑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劉涌改判死緩的法理依據是什麼?是不是仍然有後台為劉涌撐腰?到底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情節?這些問題歸結到一點,那就是,對劉涌的改判究竟是體現了司法的公正和進步呢,還是意味著一種古老的悲哀?

《北京青年報》認為,劉涌案信息披露得不充分,客觀上損害了公眾的知情權,導致了人們對審判公正性的懷疑,而法律的權威也因此受到了影響。

《中國青年報》認為,在走向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中,我們需要的是一份陽光下的判決書,一份有著嚴密論證、詳盡說理的判決書,一份旁徵博引、法理透徹的判決書。總之,是一份充分尊重法律精神和人民知情權的判決書。

輿論紛擾,久不平息。200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劉涌案決定再審並由該院提審。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審一起普通刑事案件。

200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劉涌案。12月22日上午對劉涌案作出判決:判處劉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日,劉涌被執行死刑。

清華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專家易延友博士接受記者採訪認為,這次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對一起普通刑事案件進行提審,顯然表示對民意的重視。「法院的判決不能漠視民眾的意見,因為判決同時具有教育的功能,因此我認為,民間對劉涌案件的二審判決結果質疑重重,是這次提審的一個根本原因。」

儘管最高法院這次提審有法律依據,但易延友認為,這次提審存在種種疑問和令人不安的東西。從實體法上講,現在世界範圍內對廢除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如果最高法院僅僅是為了改判劉涌死刑而進行提審,就不太合適,至少給人留下話柄。這次提審,還可能傷及司法獨立原則,給目前正在努力的司法獨立進程造成不良影響。從再審這個審判監督程序來看,這樣的提審可能會給某些人以心理誘導,使得各種已經生效的司法判決陷入無窮無盡的再審之中。

徐建平

徐建平案:「科技精英殺妻案」中的民意

2004年6月,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徐建平故意殺人罪」做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徐建平(系浙江紹興某紡織企業董事長)因與其妻丁遐發生爭吵而一時火起,將其掐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徐建平應當明知掐人頸部會造成窒息死亡之結果,仍積極為之,其殺人故意顯見,符合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徐建平辯解其是一時失手將丁遐殺死,沒有殺人的故意及辯護人認為本案系故意傷害致死,不是故意殺人的辯解和辯護理由,與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的規定不符,法院不予採信。本案雖因家庭矛盾而引發,被告人也是因一時火起而殺人,但其殺人後分屍滅跡,又畏罪潛逃,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已不足以從輕處罰,徐建平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照準。法院因此做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徐建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000元。

本案一審判決前後,近200人上書法院,請求槍下留人。他們的呼籲,緣於徐建平為中國紡織行業、為地方輕紡科技事業做出過突出貢獻。許多科技界人士主張讓他「戴罪立功」。

中國科學院博士後王寅生在寫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呼籲信中說:從長計議留下徐建平一命,對家庭、對企業、對地方經濟、對輕紡科技、對國家紡織行業都為最理想的選擇。本案局限在家庭內部範圍,不同於其他危害社會範圍的刑事案件。從徐建平的社會貢獻看,他是一般企業家難以與之比較的。如果不處以極刑,他就有可能繼續這種常人難以做出的貢獻。

華中科技大學激光研究院研究員何雲貴也致信法院:「鑒於徐建平在中國輕紡技術行業內所處的重要地位,懇請法外施恩,槍下留人。」

在籲請槍下留人的人員中,還有紹興當地的幾十位工程師、人大代表,他們幾乎表達了同樣的觀點。與此同時,徐建平也寫下「萬言書」,希望通過貢獻社會洗刷自己的罪過,給自己一次再生的機會。

2003年6月6日,《中國青年報》以《科學家殺妻200人上書法院呼籲槍下留人》為題對此案進行了報道,隨後,國內各大報刊、雜誌、電視、網路媒體紛紛以「科學家殺人能否免死」為題,對徐建平一案進行了轉載或報道。「科技有功人員犯罪能否網開一面」,在社會上引起了熱烈的爭論。

該不該對「科技精英」法外施恩、網開一面,刑事審判如何應對「民意」,這一簡單案件背後引申出的諸多重大問題成為超越案件本身備受公眾與媒體關注的焦點。

有人認為,本案中200人上書是「民意」的體現,法律應當尊重民意,免徐建平一死。但有人質疑稱,為徐建平上書的200多人又有多大的代表性?他們能代表民意嗎?再者,裁判者應當順應民意還是遵從法律?

刑法學者、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盧建平認為,作為司法者,應當盡量避免受到民意的干擾,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在中國目前情況下,真正做到司法獨立並非易事,因為司法者不僅受到過多民意的干擾,而且這種民意多通過類似本案中「上書」的形式來表達,而「上書」就是要謀求更高級的權力干預某個具體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民意所要求干預的對象不是獨立的司法,而是那些已經在干預司法獨立的權力,而權力對司法獨立的侵害要遠遠甚於來自民間的聲音。但我們的民眾包括很多高級知識分子似乎已經習慣於通過「上書」的形式來「定分止爭」。在民意與權力的夾縫中,司法要保持獨立的品格必須高揚民眾都認同包括權力也畏懼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定罪與量刑只能依據法律,而不是民意或者權力。

2003年12月1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辯護人提出徐建平在羈押期間完成3項專利設計並正在申請專利系立功表現,並無法律依據,不予採信。徐建平故意殺人行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紹興中院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徐建平上訴,維持原判。

2003年12月25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徐建平執行死刑。

李昌奎

李昌奎案:一個青年農民的生死輪迴

2009年5月,雲南昭通巧家縣鸚哥村的李昌奎因為感情糾紛強姦了同村的王家飛並殺害了她和她3歲的弟弟王家紅。

2010年7月,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王家民事賠償3萬元。

2011年3月,雲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雲南省高院在(2010)雲高刑終字第1314號判決書中,完全認可了昭通市中院查明的事實,但認為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且李昌奎事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因此改判李昌奎死緩。

改判後,王家不服上訪,並將李昌奎案在網上公布。王家專門製作了一塊題目為「強姦+2條人命=死緩」的牌子。

在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執行風波未了之際,李昌奎的死緩引發輿論嘩然,媒體跟進報道,專家紛紛出面發言,網上一片喊殺之聲。

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周洪波稱,雲南省高院的改判不合法理,也不符合我國當前的死刑政策。本案幾乎沒有什麼可以對兇手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節和條件,除非國家在一夜間突然宣布廢除死刑。江西贛州檢察院檢察官楊濤甚至撰文稱:「如果這麼嚴重地殺害了兩條生命的罪犯不判處死刑,那麼,法院許多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特別是葯家鑫更是要在黃泉路上申冤了。」

2011年7月13日,雲南省高院決定再審李昌奎案,並表示將在法律框架內充分尊重民意。

王家崇一家歡欣鼓舞。王家的代理人甚至預測,此次雲南省高院再審,李昌奎必死無疑。原本已經保命的李昌奎再次走到「鬼門關」前。突如其來的再審決定,也再次讓李家陷入深深的擔憂。「為什麼要再審,不是說兩審終審嗎,為什麼還要反悔(改變二審判決)。」李昌貴說,如果再審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他們也將上訪。

雲南省高院副院長趙建生在接受成都商報採訪時說,最高法院要求,對因民間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鄰里糾紛引發的案件,適用死刑要十分慎重。這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而李昌奎則恰好屬於這種情況。

雲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介紹,李昌奎案的判決是法院審委會全體委員集體過半數作出的,程序是合法的,結果是公正的。最大問題在於判決書說理不充分,沒有將判決所考慮的種種因素都交代清楚。

「我們將認真聽取人民的意見,充分考慮民意。」田成有說,司法與民意本身就是一種互動關係,在司法過程中他們將認真聽取並考慮民意,但司法畢竟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考慮民意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內,在法治體系下。不論司法最終做出什麼樣的判決,都希望民眾能夠理解、尊重司法的終局裁判,維護司法判決的權威性。

田成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還呼籲社會「更理智一些」,因為「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

對此說法,南方網載文質疑,在死刑明載於刑法,被告人又具有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的語境中,一旦改判死緩,司法者必須指示一條足夠清晰的法律邏輯,給出足夠明確的法律理由。如果不以此圖之,卻轉而迴避具體的語境,哪怕持論再高,也終究是言不及義。當他們指責民眾關於改判的質疑是一種「公眾狂歡」時似乎忘了,此案的一審判決是在輿論完全沒有關注的情況下下達的,他們更似乎忽略了,其實正是因為他們改判的理由一點兒也不充分,這才引發了輿論的嘩然。司法者不反躬自省,卻輕蔑地稱之為「公眾狂歡」,顯然是比「公眾狂歡」更大的情緒化。司法者究竟是迎合還是對抗公眾意見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無論迎合還是對抗,請給出法律的正當理由。

「二審結果是省高院審委會定的,現在決定再審又是他們定的,將來再審結果還要他們來定。」當地一位熟悉此案的司法界人士介紹,同一班人馬,同樣的案件事實,同樣的法律適用,在短短數月間就得出不同的結論,而恰好又在輿論爆發的關鍵階段,這顯然不是雲南省高院審委會正常決策的結果,受到某種外力干預或許更符合情理。

對於法院是否受到外力干預而決定再審,曾經參與此案的法官說:「我們希望任何人都不要藉助外力來干預我們的司法,特別是終審判決的結果。這並不是法治的體現,相反這樣看似公正體現民意的再審,卻是對法治社會最大的傷害。」

對於雲南高院的再審決定,法學專家們發表了各自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訴法修改參與人樊崇義說,群眾的看法、網民的看法和法律應統一起來,要進行互動,不能互相否定,民意不能干預司法,司法不能不尊重民意,應該相互尊重。兩者衝突時,法院要進行價值的權衡,有時候為了實現一個公平正義的價值,要犧牲一定群眾的看法,有時候要尊重群眾意見,也可能要犧牲一下實體上的裁判。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說,目前以外力影響司法的維權模式其根源還是在於司法不獨立,不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擾。藉助外力干預司法的模式,可能在個案上發揮糾錯的功能,但這種模式本身是缺乏制度思路的。在此案中,李昌奎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只要不是將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只是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的區別的話,還是應該維持其穩定性。如果輕易改判,反而可能引發更多民眾效仿。

2011年8月2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後,認為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李昌奎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不當;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終審判決死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9月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後,對李昌奎執行了死刑。

結語

尊重司法,尊重生效判決,這既是一般原則,也應當成為習慣。但就個案而言,不能以尊重司法為由而排斥民意,更不能動不動給輿論扣上「干預司法」的帽子。事實證明,輿論監督無法鑄成冤假錯案。恰相反,離開輿論的監督,呼格案、張氏叔侄案等冤案還不至於平反。司法不僅應當經得起歷史檢驗,還應當經得起民意拷問。當然,民意也具有天然的局限性,民意也不是總代表正義。親朋好友同事同行的聯名上書,或許本身就不是真正的民意。相較而言,法學專家、獨立學者的專業意見,因更獨立超然而更顯正當性。死刑案件有很多,輿論發聲的已極少。兼聽則明。與其把「刀下留人」的呼聲視作對司法的干擾,不如把它當做良善批評做參考。行政化而非訴訟程式的死刑複核程序,也是到了該改變的時候了。賈敬龍今天還活著,賈敬龍能夠激活死刑複核程序的變革嗎?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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