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靈山縣2.8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2月8日10時26分,省道103線86公里加750米處(靈山縣境內)發生一起重型廂式貨車與兩輪摩托車會車時相碰撞,造成3人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約120萬元。

2015年 2月 1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監察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總工會等相關單位組成的靈山縣「2·8」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調查組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經過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及分析研究,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及應急處置,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善後工作

2015年2月8日上午,浦北縣賢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北縣賢通公司)包盛斌駕駛桂N13709重型廂式貨車沿省道103線由靈山縣城方向往南寧方向行駛,大約10時26分行駛至省道103線86公里加750米時駛往對向車道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車輛過程中,適遇黃邦幸駕駛桂NPZ968普通兩輪摩托車搭載黃麗青和黃創基從對向駛來,兩車相會時桂NPZ968左側倒地,隨後桂N13709左前側車體碰撞到隨桂NPZ968倒地的黃邦幸、黃麗青及黃創基,造成黃邦幸、黃麗青及黃創基3人當場死亡。

2015年2月8日10時32分,靈山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案稱:「在靈山縣靈城鎮三勤村路段,一輛車牌號為桂N13709碰撞到一輛摩托車,有人受傷,已報120,請派員處理。」靈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值班民警接到指揮中心指令後,立即出警處置,與此同時,正在事故路段巡查的民警到達現場,發現在此事故中,桂N13709駕駛員受傷,3人已經死亡。巡查民警立即向靈山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和大隊彙報。靈山縣人民政府接報後,啟動應急預案,副縣長韋大器率公安、衛生、安監、交通、靈城填有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處置。市安監局黃達曉局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覃光巧率相關人員現場指導救援。勘查事故現場於事發當天11時50分結束。

經靈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協調,桂N13709號重型廂式貨車承包經營者吳鋒於2015年2月9日一次性賠付10萬元人民幣給3名死者家屬作為喪葬費用,死者已於2015年2月11日安葬。目前,遇難者家屬情緒穩定,有關經濟賠償正在協商。

二、事故單位、事故車輛、駕駛人及死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浦北縣賢通公司位於浦北縣城南進城大道東邊,成立於2006年8月7日,公司類型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為吳秀賢,註冊資本伍拾萬元人民幣。公司經營範圍為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罐式容器、集裝箱、冷藏保鮮)、大型物件運輸(二類、一類),現有營運貨車436輛,管理人員8人,其中持有安全員證上崗5人。

(二)事故車輛情況

1.桂N13709為「乘龍」牌藍色重型廂式貨車,車主:浦北縣賢通運輸有限公司,住址:浦北縣城南進城大道東邊。使用性質:貨運,核定人數:3人,核定載質量:7990㎏,實際載貨:空載。車輛識別代碼:LGGR2BG41BL620236,發動機號:J1FL6B00602,註冊日期:2011-10-21,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10月。購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車上人員責任險,屬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保險單號分別為:PDZA201445070000016470和PDAA201445070000010089,有效期均為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桂NPZ968為「鴻怡」 牌銀灰色普通兩輪摩托車,車主:黃邦幸,住址:廣西欽州市靈山縣靈城鎮枚埠村委會枚埠村53號。使用性質:非營運,核定人數:2人,實際載人:3人。車輛識別代碼:LNGTGJDL7EC401583;發動機號碼:E1042979;註冊日期:2014-11-17;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11月;購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屬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欽州中心支公司,保險單號:1700142213,有效期為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止。

(三)駕駛人基本情況

1.包盛斌,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廣西欽州市浦北縣泉水鎮平陽村委會新丁田隊13號,身份證號:450722198903100413。持B2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2012年5月31日,發證機關為欽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持有道路運輸駕駛從業資格證,證號4505010020014008412,有效期限至2020.06.17,發證機關為:北海市公路運輸管理處。發生事故時駕駛桂N13709重型廂式貨車。經欽州市金海灣司法鑒定所對包盛斌靜脈血液進行乙醇定性定量檢驗,包盛斌血液中沒有檢測出乙醇。

2.黃邦幸,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廣西欽州市靈山縣靈城鎮枚埠村委會枚埠村53號,身份證號:452824197411190438,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事故時駕駛桂NPZ968普通兩輪摩托車,在事故中當場死亡。經欽州市金海灣司法鑒定所對黃邦幸心臟血液進行乙醇定性定量檢驗,黃邦幸血液中沒有檢測出乙醇。

(四)死者基本情況

1. 黃邦幸,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廣西欽州市靈山縣靈城鎮枚埠村委會枚埠村53號,身份證號:452824197411190438,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事故時駕駛桂NPZ968普通兩輪摩托車,在事故中當場死亡。根據廣西欽州市靈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黃邦幸頭顱骨碾性毀傷,前額顱骨呈開放性粉碎性骨折,顱內組織大量溢出;左前頸部、鎖骨內側端表面皮膚擦傷,Φ0.5×4cm、3×4cm;左前胸有明顯擠壓痕,Φ15×20cm;胸背部中左側可見大片狀皮膚皮下淤血,Φ18×30cm。黃邦幸的死亡原因是生前因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

2. 黃麗青,女,1997年4月8日出生,住廣西欽州市靈山縣靈城鎮枚埠村委會枚埠村53號,身份證號:45072119970408042X,發生事故時搭乘桂NPZ968,在事故中當場死亡。根據廣西欽州市靈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黃麗青左頂部顱骨開放性骨折,Φ3×5cm,局部顱骨部分缺損,腦組織溢出;右側面部皮膚擦傷,Φ8×12cm;右耳後皮膚擦傷,Φ3×4cm。黃麗青的死亡原因是生前因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

3. 黃創基,男,1998年8月1日出生,住廣西欽州市靈山縣靈城鎮枚埠村委會枚埠村53號,身份證號:450721199808010450,發生事故時搭乘桂NPZ968車,在事故中當場死亡。根據廣西欽州市靈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黃創基左側眼部、顴部、前額有一三角形狀的開放性傷口,傷口大小Φ4×10cm,局部顱骨、腦組織缺損,左側顏面部、左前額皮膚擦傷,Φ8×16cm,下頜及前頸部嚴重挫裂傷,Φ8×8cm,下頜骨粉碎性骨折;左耳撕裂傷。左食指中指第二關節背側皮膚擦傷,Φ0.3×0.5cm,0.4×0.5cm;左膝前皮膚擦傷,Φ2×3cm。黃創基的死亡原因是生前因發生交通事故的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

三、事故車輛檢驗及二級維護情況

(一)桂N13709號重型廂式大貨車:經委託廣西欽州市安順安全技術檢測有限公司對桂N13709號重型廂式大貨車的安全技術進行檢驗,證實該車一、二軸制動符合安全標準,駐車制動不符合安全標準,左右前照燈不符合安全標準,轉向不符合安全標準,整車綜合評定為不合格(與該事故無關聯性)。

(二)桂NPZ968號普通兩輪摩托車檢驗鑒定:經委託廣西欽州市靈山縣安泰機動車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對該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證實該車前後輪制動符合安全標準,前照燈不符合安全標準,整車判定不合格(與該事故無關聯性)。

(三)桂N13709於事發當日被靈山縣交警大隊暫扣,但於2月15日浦北縣賢通公司向浦北運管所提交欽州市譽藝汽修廠出具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與該事故無關聯性),經欽州市運政機構查明,欽州市譽藝汽修廠出具的桂N13709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屬違規出具。欽州市運政機構已對其停產整頓並進行經濟處罰。

四.事故現場道路狀況

該事故現場位於省道103線86公里加750米處,道路呈東西走向,東往靈山縣城,西往南寧市;雙向兩車道,水泥路面,路況平直,視線良好,道路施劃有黃色中心虛線和白色邊緣線,路面寬900厘米,泥土路肩寬150厘米。事故現場往東87公里加150米處設置有注意兒童和村莊標誌,往西86公里加100米處設置有注意兒童、注意行人和學校標誌。

五、事故性質及原因

(一)事故性質

經過對事故的調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包盛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在與對向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二)與對向來車有會車可能的……」的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浦北縣賢通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落實,承包者吳鋒私自聘用駕駛員、未對包盛斌進行崗前培訓,致使包盛斌違法超車,導致事故的發生。

六、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包盛斌,浦北縣賢通公司駕駛員,駕駛桂N13709在道路上行駛,在與對向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二)與對向來車有會車可能的……」的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靈山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二)浦北縣賢通公司安全責任不落實,對承包者私自聘用駕駛員、駕駛員教育工作不到位,導致較大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和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由市安監部門對浦北縣賢通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三)浦北縣運輸管理所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作出書面檢查。

(四)靈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向靈山縣公安局和欽州市交警支隊作出書面檢查。

(五)靈山縣公安局向靈山縣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六)根據《欽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欽政發[2013]40號)精神,靈山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七、防範措施及建議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違法超車、摩托車載人超員等行為的整治,嚴肅查處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道路交通宣傳,提高各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路面管控,根據轄區道路人、物、交通流量的變化,及時調整工作部署,科學安排勤務,周密謀劃,明確目標,落實任務,細化分工,進一步強化管控措施,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切實加強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築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積極協調交通運輸、安監等相關部門,對轄區道路開展全面預防性的排查治理,對排查發現的隱患,督促有關部門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其採取臨時管控措施加強危險隱患路段的交通安全防護,增加完善交通安全設施,確保車輛通行安全,切實有效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四)各級運政機構要進一步強化轄區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督促企業認真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和要求,責成企業加強對所屬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增強駕駛員的安全責任意識,保障車輛技術性能完好,重點抓好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防止走形式、表面化,努力實現安全生產工作常態化、具體化、標準化。

(五)各級運政機構要加強對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二級維護技術管理的指導和監督,重點檢查其建立車輛二級維護技術管理制度、技術管理檔案和技術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的情況等;積極探索運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加強對二級維護廠家的檢查,監督其二級維護過程的真實性,切實防範並嚴肅查處買賣《機動車維修峻工出廠合格證》等違規行為,提高二級維護工作監管水平,確保二級維護質量。

(六)建議靈山縣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領導,加強交通協管員配置和對轄區交通管理財政投入,切實解決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效遏制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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