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184423號「博士多 BOSS DO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關於第12184423號「博士多 BOSS DO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101081號

申請人:德國雨果博斯商標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台灣博士多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匯澤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6年03月02日對第12184423號「博士多 BOSS DO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申請的國際註冊第606620號「BOSS HUGO 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801545號「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2030618號「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國際註冊第754225號「BOSS HUGO 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國際註冊第782587號「BOSS HUGO 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引證商標一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服裝商品上取得了極高顯著性和知名度,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在先註冊的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摹仿。三、爭議商標以欺騙手段/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其註冊和使用具有欺騙性,將會使消費者混淆,易造成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並認定引證商標一、二、三分別為服裝和香水上的馳名商標。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從申請人官方網站、中文網站下載的「HUGO BOSS」品牌的相關信息;

2、《中國化妝品報》《服裝時報》等刊登的中國化妝品市場掃描、銷售排名等;

3、「Boss Soul」香水入圍《時尚》雜誌「COSMO 2006美容大獎」的信息;

4、互聯網上下載的相關消費者對於「BOSS/HUGO BOSS」香水的使用感受;

5、國家圖書館2013年5月20日出具的《檢索報告》,以「BOSS」和「香水」為檢索詞,搜索其在報紙、期刊中的相關報道;

6、「HUGO BOSS」商標在世界範圍內的商標註冊一覽表,以及相關註冊證;

7、相關中文媒體對眾多明星代言「HUGO BOSS」產品的報道;

8、中文媒體對於全國各地查獲假冒「BOSS/HUGO BOSS」產品的報道;

9、商標局/商評委在先認定「BOSS/HUGO BOSS」系列商標具有知名度,在中國市場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在先決定/裁定;

10、被申請人公司信息介紹;

11、被申請人其他抄襲申請人商標的商標信息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認為,鑒於《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已在《商標法》中有所體現,故本案適用《商標法》其他相關條款予以審理,結合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結為: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爭議商標「博士多 BOSS DO及圖」為圖文組合商標,其主要識別部分之一「BOSS DO」與引證商標一、四、五「BOSS HUGO BOSS」、引證商標二、三「BOSS」在字母構成、外觀等方面相近,且爭議商標的漢字部分「博士多」是對其英文部分「BOSS DO」的音譯,未形成具有區分性的新含義,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第二,鑒於申請人商標在與爭議商標相類似的商品上已在先註冊並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主張成立,權利已得到充分保護,故本案無需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馳名商標條款,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我委不再予以評述。

第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是指申請商標註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註冊,或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本案中,申請人尚無充分的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採取了欺騙或不正當手段,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委亦不予支持。

另外,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申請人其他主張,因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尤麗麗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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