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恐怖主義的構成要素

淺析恐怖主義的構成要素作者:肖平[摘要]準確地把握恐怖主義的構成要素,有助於合理地界定恐怖主義的法律內涵。本文對恐怖主義的主觀要素、客觀要素和例外情形三個方面著手,論證了恐怖主義的目的具有政治性,恐怖主義的手段具有暴力性或破壞性、恐怖性和非法性,同時反抗外來侵略和殖民統治的民族抵抗運動不構成恐怖主義。[關鍵詞]恐怖主義主觀要素客觀要素例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恐怖主義在全球範圍內不斷蔓延,已然成為當今國際社會的一大公害,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美國「9·11」恐怖襲擊發生後,國際社會掀起了一股反恐熱潮,締結一個全球性、全面性反恐公約的呼聲日益高漲。但由於各國在恐怖主義的法律內涵問題上存在巨大的分歧,公約的締結工作進展緩慢。而全球性、全面性反恐公約的缺失,又給加強反恐怖主義的國際合作和規範反恐鬥爭造成了許多的障礙。正確把握恐怖主義的構成要素,對於合理地界定恐怖主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方面,恐怖主義作為一個複雜的社會政治現象,往往並不是以同樣的面目出現在人們的面前,不同的恐怖主義活動,其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效果等往往各不相同。因此,合理地定義恐怖主義,需要我們準確地概括恐怖主義存在的一些共同的要素。另一方面,一些不宜界定為恐怖主義的行為,在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效果等方面又往往與恐怖主義有一些類似。因此,作者試圖從恐怖主義的主觀要素、客觀要素和例外情形三個方面著手,對恐怖主義的構成要素進行簡要的分析。一、恐怖主義的主觀要素恐怖主義在主觀上是一種故意,過失行為不構成恐怖主義,這沒什麼異議。關於恐怖主義的主觀要素問題,主要是目的方面的問題。目前幾乎所有國際條約、國內法和學者觀點都認為恐怖主義具有政治目的,這點可以從前面介紹的恐怖主義的定義中得到印證。恐怖主義在主觀上應當具有政治目的,即其打擊一個國家、一個政府、一個民族、一個種族、一個教派,一個團體或其他不特定的公眾的行為,是為了迫使打擊對象實施與自己意願相違背的行為,從而實現自己的政治上的願望。有的學者認為,「恐怖主義是一種政治現象和非理性的政治鬥爭、社會鬥爭的手段,因而可歸屬於政治性的範疇。」[1]確實,一提起恐怖主義人們首先聯想到的是它是有政治目的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各種恐怖主義組織幾乎都與一定的政治目的聯繫在一起,例如:前聯邦德國的「紅軍派」、義大利的「紅色旅」、法國的「直接行動」、日本的「赤軍」乃至於「基地」組織製造恐怖主義事件的目的是為了打擊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英國的「北愛爾蘭共和軍」、西班牙的「埃塔」、中國的「東突」和俄羅斯的車臣恐怖分子等製造恐怖主義事件的目的是為了獨立建國,巴勒斯坦的一些激進組織和現在伊拉克的一些武裝組織製造恐怖主義事件的目的是為了反抗外來侵略或實現民族自決。因此有的學者認為,「離開政治目標而談恐怖主義,在傳統意義上講是不成其為恐怖主義的。」[2]目前在恐怖主義的主觀要素問題研究上,國內的一些學者在肯定恐怖主義在主觀上一般具有政治目的的同時,將社會性目的也作為恐怖主義的目的之一。[3]有的學者認為,當前一些恐怖主義事件表現出的低政治性目的,特別是新出現的一些恐怖主義組織並不象傳統的恐怖主義組織一樣具有推翻現行社會制度、顛覆政權、製造分裂、反抗侵略、實現民族自決等嚴格意義上的政治目的,而只是希望改變某些微觀的社會政策[4],例如美國出現的反墮胎的激進組織針對醫院、診所進行的爆炸活動,其目的就僅僅是威脅政府改變墮胎政策;而一些激進的環境保護組織,如「大地第一」、「大地解放陣線」、「動物解放陣線」等不斷製造針對美國大工業公司的縱火、爆炸事件,其目的就僅僅是威脅政府採取切實有效的環境保護政策。而有的學者則用「其他非純利己目標」來表述這種目的。[5]對於這種區分,作者認為實際上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這種「低政治性」恐怖主義雖然不以政權為目的,但卻是為干涉政府的政治行為,迫使政府違背自己意願實施某種社會政策,因此仍然屬於「政治目的」範疇。恐怖主義的政治目的對於合理界定什麼是恐怖主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是區分恐怖主義與採取恐怖手段的普通犯罪的重要依據。如果一個行為沒有政治目的,而僅僅是為了報復他人、發泄私憤、獲取經濟利益等,那麼即使行為人採用了爆炸、綁架、暗殺、劫機等恐怖性暴力手段,這種行為也不應被認定為恐怖主義。例如2001年3月16日石家莊發生的恐怖爆炸事件中,犯罪分子靳如超製造爆炸事件僅僅是為了發泄長期以來對鄰居、繼母、前妻及前妻的親屬的不滿,並不具有政治性,因此只能認定為採取恐怖手段的普通犯罪。當然,在很多情況下,恐怖主義事件表面上也是為了報復他人、發泄私憤或獲取經濟利益,但這充其量只不過是恐怖分子行為的直接目的,而這些直接目的的背後則還隱藏著根本性的政治目的。例如在伊拉克發生的一些綁架人質索取贖金的行為,其直接目的固然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但獲取經濟利益是為了支持恐怖主義組織的運作,從而支持其政治目的的最終實現。因此,我們要正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存在政治性目的,就需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去尋求這個行為的根本目的。正如英國學者戴維特?卡爾頓所說的:「恐怖主義是達到目的的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6]二、恐怖主義的客觀要素恐怖主義的客觀要素主要是指恐怖主義在客觀的行為手段上所應符合的條件。那麼,某個行為要界定為恐怖主義,在客觀方面究竟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呢?作者認為,儘管各種恐怖主義採取的手段不盡相同,但總的來說均屬於一種非法的、具有恐懼性效果的暴力性或破壞性的行為,也就是說,恐怖主義在客觀上應當同時具備暴力性或破壞性、恐怖性和非法性三個特徵。1、恐怖主義手段的暴力性或破壞性絕大多數的恐怖主義定義都認為恐怖主義是一種暴力行為,而且是蓄意的暴力行為。中國國際戰略學會反恐怖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胡聯合博士對1982年以後出現的50恐怖主義定義內容進行了分析,發現有92%的定義認定恐怖主義是一種暴力行為。[7]而根據荷蘭學者施密德(Alex Schmid)1988出版的《政治恐怖主義》一書中對109種恐怖主義定義的分析,暴力性是其中出現最頻繁的內容,佔到了全部定義的83.5%。[8]這說明,手段的暴力性是恐怖主義公認的要素之一。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結果,在於恐怖主義的目的在於追求一種最大程度的破壞結果,而無論是早期恐怖主義通常採取爆炸、暗殺、綁架、劫持交通工具、武裝襲擊等暴力手段,還是近年來開始出現的生化襲擊,如日本的「奧姆真理教」1995年3月製造的東京地鐵毒氣事件,甚至包括今後可能出現的核襲擊,無疑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最佳手段。雖然如此,但作者認為,暴力性並不能全面地表達恐怖主義的手段特徵。暴力(violence)指的是「為傷害他人而對他人身體採取的強制措施」。[9]但有的時候恐怖主義侵害的對象並不一定是人,也有可能是物,而用暴力來表述這種以物為侵害對象的恐怖主義顯然是不妥的。所以,作者認為恐怖主義的手段具有暴力性或破壞性的特徵,前者指的是侵害對象為人的恐怖主義,後者指的是侵害對象為物的恐怖主義。暴力性或破壞性手段是恐怖主義的首要客觀要素。當一個行為是以非暴力性或破壞性的方式進行時,無論其是否具有政治目的,也無論其對象是任何人或物,都不能被認定為恐怖主義,例如聖雄甘地為反抗英國的殖民統治所發起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2、恐怖主義手段的恐怖性所謂的恐怖性手段是指恐怖主義所採取的手段均具有令人恐懼的效果。從一定的意義上說,恐怖主義是一種心理戰的手段。幾乎所有的恐怖主義襲擊,都試圖營造一種恐怖氣氛,從而對公眾的心理產生震懾作用,造成社會恐慌,進而向政府施加壓力以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因此,大量恐怖主義的定義都包含了對恐怖性的表述。根據荷蘭學者施密德(Alex Schmid)1988出版的《政治恐怖主義》一書中對109種恐怖主義定義的分析,分別有51 %和47%的定義包含了「對恐懼感的強調」和「恐嚇」的內容。[10]實際上,恐怖分子在襲擊目標上的選擇,就是為了實現一種恐怖的效果。當恐怖分子選擇特定的政治人物為目標時,必然在襲擊目標的同盟者和追隨者之間製造一種恐慌的心理,因為他們擔心自己有可能因為和被襲擊者持有同樣的政治理念而遭受同樣的襲擊。當恐怖分子選擇某些有象徵意義的襲擊目標時,必然在全社會範圍內製造一種恐慌心理,正如「9?11」事件發生後,人們就不免產生這樣的恐慌心理,即如果連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美國軍事力量的象徵五角大樓都會受到襲擊,那麼恐怖分子還有什麼地方襲擊不了。當恐怖分子的襲擊目標為不特定的人或物,特別是以無辜者為襲擊對象時,無疑將會在更大的範圍內激起更大程度的恐慌心理,因為這時恐怖襲擊將不再與任何人無關,任何人、任何東西都有可能成為恐怖分子的下一個襲擊目標。同樣的,恐怖分子在襲擊手段上的選擇,也是為了實現一種恐怖的效果。對於普通的民眾而言,再也沒有什麼比得上對他們人身的和財產的嚴重損害更能引起他們的恐慌了。因此,恐怖分子越來越傾向於追求最大程度的破壞效果。我們可以發現,「9?11」事件之後,在人群密集的地方實施爆炸似乎成了恐怖分子的首要選擇,無論是在馬德里、倫敦、孟買,還是在伊拉克。同時我們還發現,恐怖分子越來越注重利用電視、互聯網等手段來擴大自己期望實現的恐怖影響,例如在伊拉克發生的一些綁架、殺害外國人質的恐怖事件中,恐怖分子就主動地把血淋淋的斬首錄像發布在互聯網上或轉交給媒體加以傳播。正如德國著名哲學家哈貝馬斯所說:「恐怖主義和原教旨主義者並不是什麼新鮮的玩意。真正新鮮的是滅絕人性的意志和效果達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更新鮮的還有,恐怖主義製造者的可怕場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傳遍世界的每個角落。」[11]是否採取恐怖性手段同樣是界定恐怖主義的另一個重要標誌,一個行為即使有政治目的,也採用了暴力性或破壞性手段,但如果這種手段不具有恐怖性,也就不構成恐怖主義。例如,一國的反政府組織對政府軍實施的符合作戰法則的武裝打擊,雖然既有政治目的,也屬於暴力性行為,但由於不具有恐怖性效果,則一般不能認定為恐怖主義。3、恐怖主義手段的違法性恐怖主義的手段要素的另一個特點是違法性。所謂的手段的違法性是指恐怖主義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是一種違法行為,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如果某種行為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可以排除其違法性,則不能被認定為恐怖主義。例如,一般情況下,刺殺外國國家元首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恐怖主義,但二戰期間受侵略國家的抵抗組織暗殺希特勒或墨索里尼的行為顯然就不應被認定為恐怖主義,因為此時被暗殺的對象是對戰爭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對其暗殺屬於一種制止其繼續實施侵害的正當防衛或是對戰爭罪行的一種報復,其違法性可以被排除。三、恐怖主義的例外關於恐怖主義構成要素的一個主要爭議就是反抗外來侵略和殖民統治的民族抵抗運動是否構成恐怖主義的例外。由於與侵略者和殖民統治者之間往往存在巨大的實力上的差距,民族解放組織或抵抗力量往往無法通過正常的武裝鬥爭實現自己的政治目的。因此,一些非常規的鬥爭手段如暗殺、爆炸、綁架、劫機等開始成為一些民族解放組織或抵抗力量經常採用的手段。隨之而來的,則是對這種行為的評價的爭議。如何評價這樣的行為,站在不同的立場上,必然產生不同的看法。一個國家的恐怖主義分子經常是另外一個國家的自由鬥士。[12]在這個問題上,不同的政治家和學者的觀點也幾乎根據其所屬的國家的不同而形成兩個不同的陣營,即阿拉伯陣營和西方陣營。阿拉伯國家在為自己的觀點辯護時強調,目的的正義性可以證明手段的合理性。如阿拉法特在1974年聯大的辯論中就提出:「革命者與恐怖主義者的不同點在於他們的戰鬥理由。對於基於正義的理由,為了使自己的國土獲得自由和解放而對侵略者、定居者和殖民者進行戰鬥的人,是不能稱之為恐怖主義者的。」1987年第五屆伊斯蘭首腦會議決議重申,絕對需要把由個人、團體或國家進行的殘忍和非法的恐怖主義行為與受壓迫民族反對外國佔領的任何種類的鬥爭區別開。神聖之法、人類價值和國際慣例認可這樣的鬥爭。1998年4月阿拉伯聯盟部長會議在題為《反對恐怖主義鬥爭的阿拉伯戰略》的會議文件中再次強調:目標在於「解決與自決」的交戰行為,不屬於恐怖主義。[13]而西方國家則普遍認為,判斷一種行為是否屬於恐怖主義應當從這種行為本身著手,任何正當的動機或目的都不能使恐怖主義的行為合法化。例如,在「9?11」事件後聯合國大會關於恐怖主義的辯論中,西方許多西方國家就表達了這樣的觀點。在談到究竟什麼構成恐怖主義的問題時,英國代表指出:「什麼看上去和聞著像,並且殺人的方式像恐怖主義,就是恐怖主義。」荷蘭代表則提出:「恐怖主義的真實表現是對它自己的界定,沒有任何理由或怨憤能夠使這種行為合法化。恐怖主義者沒有好壞之分,恐怖主義者就是恐怖主義者。」[14]關於反抗外來侵略和殖民統治的民族抵抗運動是否屬於恐怖主義的問題,作者認為不能簡單地判斷。我們既不能說它一定就是恐怖主義,也不能說它一定就不是恐怖主義,而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分析,從而得出一個正確的結論。同時,對這個問題的判斷應當拋開政治層面的爭議,將其作為一個法律問題而從法律的角度著手分析。具體而言,作者有以下幾點看法:首先,正當的民族抵抗運動不應被視為恐怖主義。自從20世紀中葉以來,伴隨著民族解放運動在全球範圍內的興起,聯合國範圍內先後通過了一系列的決議和文件以確立和重申民族自決原則。1960年《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指出:「相信所有國家的人民都有不可剝奪的權利來取得完全的自由、行使主權和保持國家領土完整。」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明確賦予遭受「剝奪其自決、自由及獨立權利之任何強制行動」的民族有權「採取行動反對並抵抗此種強制行動以求行使其自決權」。因此,反抗外來侵略和殖民統治的民族抵抗運動擁有堅實的國際法基礎。但是我們強調民族抵抗運動的國際法依據並不意味著所有的抵抗措施都不構成恐怖主義如果民族抵抗運動採取的是已經為現行的國際法規範所禁止的方式,如劫持航空器、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實施酷刑等,其合法性將因與國際強行規範相抵觸而喪失,從而構成恐怖主義。其次,對無辜平民的屠殺任何時候都不應被視為恐怖主義的例外。誠然,遭受外來侵略和殖民統治的國家和人民有權採取包括武力和暴力在內的反抗措施,但是無論如何無辜的平民不應成為報復的對象。保護人類的基本權利,是當代國際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明確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在任何時候,甚至在戰爭中,對無辜平民的屠殺都是一種罪行,在反抗外來侵略和殖民統治的民族抵抗運動中也不例外。正如聯合國威脅、挑戰和改革問題高級別小組在《一個更安全的世界:我們的共同責任》的報告中指出的:「(對恐怖主義定義的)第二種反對意見認為,在外國佔領下的人民有權利進行抵抗,而關於恐怖主義的定義不應壓倒這一權利……但這並不是問題的關鍵,問題的關鍵是,佔領並不成為以平民為目標、屠殺平民的理由。」[15]最後,判斷民族抵抗運動是否屬於恐怖主義必須堅持統一的法律標準。由於缺乏統一的標準,對於某種民族抵抗運動,不同的人出於不同的考慮可能會產生不同的評價。但比觀點的分歧危害更大的是出於政治考慮而對恐怖主義採用雙重標準。正如蘇丹穆斯林領袖哈桑?圖拉比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指出的:「法國人反對德國佔領時,你們被賦予『抵抗運動』這一尊貴的名稱,而巴勒斯坦人反對佔領他們的領土時,你們卻稱之為『恐怖主義』。這說明,西方有雙重標準。」[16]「9?11」事件後,美國憑藉國際社會的同情和「不是我的反恐盟友就是我的反恐對象」的強權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對恐怖主義的「定義權」。然而美國作為一個恐怖主義的受害者,並未能本著全面消除恐怖主義危害的出發點來進行反恐鬥爭,只是將反恐作為推行自己霸權的一種新的工具,繼續在恐怖主義的問題上奉行雙重標準。從這個角度說,儘快通過一個全面概括恐怖主義法律內涵的反恐公約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如此,我們才能有效地避免在認定某種民族抵抗運動是否屬於恐怖主義時出現雙重標準。[作者簡介]福建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政治處主任,講師,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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