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專家解讀修法:從單純懲罰犯罪到保護人權

刑訴法專家解讀修法:從單純懲罰犯罪到保護人權http://www.sina.com.cn2011年08月25日04:03新京報

陳光中

  時隔15年,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再次出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這15年里,發生了令人震驚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趙作海案、躲貓貓案等,暴露出刑事訴訟法存在一些急需完善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被稱為「小憲法」,意指其在人權保障上的地位在所有法律中最為重要,2004年中國修改憲法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人權亦為此次修法指導思想之一,不過並未在草案中明確。

   對話人物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會名譽會長,上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曾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託起草草案,此次全程參與修正案草案的討論。

  【修改動因】

  「修法討論各方分歧巨大」

  在立法討論中,有的偵查部門因為一些權力受約束,往往持反對態度,立法部門對此也無可奈何。討論經常是爭論不休,有時是針鋒相對。

  司法理念跟不上形勢

  新京報:上一次修法後不久,法律界人士就一直在呼籲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修改計劃也兩次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為什麼修法進展如此緩慢?

  陳光中:1996年修法的七八年後,國家在經濟、政治、文化各方面發生了很多的變化,司法理念上變化也很大。憲法修改確立了依法治國的重要方略和尊重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民眾的人權意識也增長得更加明顯。

  這種背景下,由於立法上的缺陷和滯後,同時司法人員司法理念跟不上形勢,司法不公特別是一些造成民眾嚴重不滿的現象屢有發生。主要是刑訊逼供,超期羈押,刑訊逼供所造成的冤案、錯案。從杜培武、佘祥林,到趙作海,還有最近發生的廣西四律師被抓的案件。這些案件的發生是一種現象,歸根結底,除了司法理念問題,我們的制度保障有缺陷。

  新京報:有人說刑訴法修改進展緩慢的原因是各部門分歧太大。

  陳光中:刑訴法修改在上一屆人大常委會就已經納入了立法規劃,也找一些專家就一些問題參與討論了好幾次。我參加這些討論的感受就是分歧太明顯,認識很不一致。不是學者之間,而是學者與實務部門特別是偵查部門,分歧太大。

  立法部門也是希望把這個法搞得更符合民主法治的精神,立法部門同學者的意見還是比較接近的。但有的偵查部門,因為涉及一些權力受約束的東西,往往持反對態度,立法部門對此也無可奈何。討論經常是爭論不休,有時是針鋒相對。這種情況下,立法部門很難拍板,後來就擱置了。所以上一屆「計劃完成」卻沒有完成,說明有需要,但條件不成熟。

  律師辯護改革力度大

  新京報:那現在條件成熟了嗎?

  陳光中:一個很大的契機,就是十七大後,以中共中央的名義在2008年上半年下發了一個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文件,中央成立司法改革領導小組,統一籌劃推動。

  在落實這個意見的過程中,對刑事訴訟法修改思想上不能說完全統一,但思想的統一還是前進了一步。司法改革裡面的內容,相當一部分涉及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

  從時間上看,立法的時間也很緊迫,立法部門抓得很緊,從春節前開始連續召開四次實務部門與專家聯席座談會,前面三次都是一次討論三四個問題,最後是一攬子報告式地討論。

  新京報:以前意見分歧巨大的局面,現在是否有所改變?

  陳光中:通過不斷討論、協調,分歧逐漸縮小,有的東西在一定程度上也吸收了偵查部門的意見。比如說律師憑「三證」會見,現在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的共同犯罪三種例外。

  我當時主張不能規定的例外過多,原來列舉了五種,包括黑社會組織案件,但對於黑社會要不要規定,需要斟酌。因為黑社會都是明面上的東西,獨霸一方,你規定它律師會見須經批准幹什麼?原來我連賄賂案件列入例外都反對,現在限定為重大的共同犯罪,限制還比較嚴的。總的來說,律師辯護部分改革力度比較大,我認為是修正案中最好的部分。

  搞法律援助掏得起錢

  新京報:這次修改還擴大了法律援助的範圍。

  陳光中:擴大法律援助的範圍理所當然,中國都成為世界第二經濟大國了,掏出一點錢來搞法律援助掏得起。

  據我所知,當前辯護率下滑至低谷,大約在20%-25%,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的案件才有辯護。

  大部分案件沒有辯護,控辯怎麼平衡?被告人的權利怎麼保護?死刑案件當然應該有,但範圍要擴大,程序上不要限於審判上的法律援助,偵查階段就應該開始,偵查如果搞錯了,糾正都難。這次修正草案就是這樣規定的。

  【修改篇幅】「刑訴法越具體問題就越少」 

  比如預防刑訊逼供,就要規定拘留後馬上送看守所,訊問必須在看守所內,必須有錄音錄像等,這樣才能有效預防刑訊逼供。

  新京報:為什麼這次修改的規模如此之大?近一半的條文都修改了。

  陳光中:開始時想規模小一點,後來剎不住,提出的問題越來越多,確實很多問題不改也不行。

  新京報:在學者看來,現行刑訴法的條文是否太少了?

  陳光中:從世界範圍上看,比較完備的刑訴法典通常四五百條,有的多達七八百條,一般是刑訴法的條文多於刑法,而不是刑法條文多於刑訴的。但是我們國家的刑法已經四百多條了,刑訴法這次增加後快三百條,但和刑法還是差一百多條。

  新京報:光看數量能說明問題嗎?

  陳光中:數量從某個角度上也能說明問題。刑法規定的是罪刑通則和具體罪名,而程序法的特點是規定如何操作,相對要細緻一點。這一步要怎麼走,手續上怎麼辦,如果條文太粗疏,過於原則化,就難以規範具體的操作。

  如果說刑法是前頭的一個目標,刑訴法就是從立案開始的,往前一步一步走,直到走到目標,怎麼走,它規範得越具體,問題就出得少一些。一些看上去是細節,但是細節有時候往往是決定大局的。

  新京報:舉個例子?

  陳光中:比如預防刑訊逼供,就要規定拘留後馬上送看守所,訊問必須在看守所內,必須有錄音錄像等,這樣才能有效預防刑訊逼供。又比如再審,現在規定得很簡單。其實再審很複雜,而且涉及到一些國際上的規則,如禁止雙重危險規則。我們的再審理由是「確有錯誤」,但錯大錯小講不清,有利於被告的錯還是不利於被告的錯也不分。所以,在再審問題上還是準備不足,理念上也沒有過關,引進聯合國的禁止雙重危險規則的阻力還是很大。

  【修改理念】「從單純懲罰犯罪到保護人權」

  刑訴程序有它的獨立價值,有時候為了程序的價值在一定程度上犧牲實體的價值也是允許的。以打擊犯罪為唯一的目標,社會也會受到一些危害。

  新京報:刑法規定了目標,刑訴法則是規定如何走向目標,有時似乎走錯了路,也都達到了那個目標,比如刑訊獲取證據,非法的也照樣使用,只要破案就行。

  陳光中:刑訴程序有它的獨立價值,有時候為了程序的價值在一定程度上犧牲實體的價值也是允許的。

  比如這次修改,規定近親屬有拒絕出庭作證權,有限地改變了過去法律上的規定———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但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近親屬仍保留有接受調查詢問的義務。在這個問題上一定程度地體現了程序的人性價值。

  多元化價值的平衡,開始有所體現,比過去體現得要多一些,但同西方比我們還只是初步的,西方有時做得比較絕。但他們也覺得過分了,現在已經退回來一些。

  這裡有一個平衡,你不能不打擊犯罪,但以打擊犯罪查明事實真相為唯一的目標,社會也會受到一些危害。

  新京報:這種多元價值在1979年刑訴法、1996年刑訴法體現的程度如何,這一次修改有什麼變化?

  陳光中:1979年刑訴法基本上是以打擊犯罪為主導思想,程序的價值體現得較少。1996年有所增加,比較明顯的是,如果一審審判程序明顯違法的,不管實體結果如何,二審要撤銷案件。

  【修改焦點】「少殺慎殺問題應改變觀念」

  殺人償命這個傳統觀念不改的話,殺人就非判死刑不可了。有的觀念是全民性的問題,民眾不改變,到時候網上一片反對聲,領導心裏面又不得勁了。

  新京報:怎麼理解禁止雙重危險規則?

  陳光中:一個人被追究了一次刑事責任,被宣告無罪了或被判輕了,再被提起來,就是第二次追究了,這就形成了雙重危險。

  禁止雙重危險規則並不是絕對的禁止,有些太明顯的,把重罪漏掉了還是要追,比如殺人案件漏判了,該追還是得追。類似這些非常嚴重的案件,是可以搞例外的。但是一般的案件,只要宣判無罪,哪怕發現新證據,也不能判,不再追究。

  新京報:我們為什麼不能接受這個規則呢?

  陳光中:不接受的原因,簡單說是人權保障的意識不夠,因為這個是有利於被告的,但他們總認為有罪必究啊,漏掉一個,發現就得重新追究。

  新京報:僅僅是立法者不接受嗎?

  陳光中:也涉及到民眾觀念的變化,如果觀念不變,民眾也接受不了。比如這次雲南李昌奎案的再審,我支持提起再審,但是再往前推絕對不行,很難講死與不死一定是一個錯判的問題。人家在監獄裡呆得好好的,你把他拉出來再審,押赴刑場,這不亂了套了?

  過去嚴打就出現這種現象,沒有判死刑的,一嚴打,拉出來殺了一批,這不是正常的做法,但是破舊立新需要有一個培育的過程,要修改再審就要從上到下接受這個理念,可能現在條件不成熟,所以這次再審乾脆不改。

  新京報:理念的接受既包括立法部門,也包括實務部門,更包括民眾?

  陳光中:是的,雲南的案件就很明顯。少殺、慎殺問題,民眾也需要改變觀念,殺人償命這個傳統觀念不改的話,殺人就非判死刑不可了。有的觀念重點在領導,有的觀念是全民性的問題。民眾不改變,到時候網上一片反對聲,領導心裏面又不得勁了。

  【修改建言】「即使是罪犯權利也應受保護」

  什麼叫人權?就是作為「人」都具有的權利,不管是犯罪的人,還是不犯罪的人。重點是保障被追究犯罪的人的權利,包括他的辯護權。

  新京報:刑訴法被稱為小憲法,2004年人權入憲,你也一直呼籲能把保障人權寫進刑訴法的第一條里。

  陳光中:我一直主張把刑訴法第一條里的「保護人民」改成「保障人權」,「保護人民」的含義是保障人民權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這個人民是不包括犯罪分子的,而且在某種意義上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把你抓起來了,你還是人民嗎?你不是敵人,將來也是敵人。但即便是犯罪分子,他的權利也要有保護啊!什麼叫人權?就是作為「人」都具有的權利。重點是保障被追究犯罪的人的權利,包括他的辯護權,最後哪怕被判死刑,綁赴刑場的時候,他也有自己的尊嚴,不能隨便侮辱他的人格。

  新京報:為什麼一定要改第一條呢?

  陳光中:第一條是立法宗旨,具有宏觀全局性的意義。人權入憲以後,部門法應加以體現,而到現在為止,沒有任何一個部門法律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刑訴法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最需要保障人權,重點在於保障被追訴者的人權,因為在刑訴中他屬於弱者,被強大的公權力機關追究犯罪。

  新京報:這幾次座談會你提了這個問題嗎?

  陳光中:提了!應該說我提的建議,立法部門採納了不少,但這一條他們沒有聽。如果刑訴法把這個規定寫進去了,就是第一個把憲法規定的人權保障規定寫入法律,是一個突破,多好啊!

  人權保障演進

  1979年

  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一次通過了七部法律,刑事訴訟法是其中之一。刑訴法第一條確定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針,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各族人民實行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具體經驗和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實際需要制定。

  1996年

  刑訴法首次修改時,全國人大在表決前最後對這條進行了修改,改為「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1979年

  刑訴法雖然未規定收容審查,但實踐中收容審查卻被廣泛運用,收容審查羈押時間長,而且不經其他司法機關,由公安機關決定,缺乏監督制約機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1996年

  將收容審查中對打擊犯罪有實際需要的內容,吸收到刑事訴訟法中,對有關刑事強制措施進行補充修改,不再保留作為行政強制手段的收容審查。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和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過去公安機關可以收容審查,改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979年

  刑訴法規定了免予起訴制度,是檢察機關對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訴的一項制度。

  1996年

  這個不經法院審判程序就定有罪的規定,在首次修改時廢除了。此次修改時還明確了不經法院判決不得定罪的原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

  1979年

  律師只能在審判階段介入,法院至遲在開庭七日以前,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1996年修改時,將律師介入提前到審查起訴階段,在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介入。

  2011年

  此次修法則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

  刑訴法大修進程

  刑事訴訟法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

  ● 1979年 刑事訴訟法制定

  刑事訴訟法是在1978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不久,各項工作剛剛開始撥亂反正的1979年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帶有歷史局限性。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修改和完善刑事訴訟法逐步提到了日程上來。

  ● 1996年 刑訴法首次修正

  主要有四大亮點:一是確認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二是疑罪從無原則;三是辯護制度的進步,即律師介入訴訟提前到偵查階段;四是審判方式的改革。這四點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有重大價值。

  ● 2011年8月 刑訴法二次大修

  這次刑訴法修改的面較大,修改補充的條文比較多,修正案草案就有99條,擬將刑訴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修改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等原則。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

  本報記者 楊華雲 實習生 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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