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被燒 三被告判賠十餘萬

出租房被燒 三被告判賠十餘萬  房客用電不當 物業疏於管理 中介遺留隱患  出租房被燒 三被告判賠十餘萬  本報訊(編輯孫瑩通訊員陳禪)發生在去年情人節的西直門大火已經過去一年多,編輯昨天了解,大火引發的民事官司在西城法院一審終結。房客張女士使用電器不當引起火災;物業公司沒能確保消火栓有水、消防通道暢通以致撲救工作被延誤;房產中介公司私自改造出租房埋下隱患,三被告均被判決賠償房主趙先生的經濟損失。  兩套房被燒得家徒四壁  趙先生在西直門南大街12號樓有兩套住房並通過房屋中介出租出去。去年2月14日早晨,其中一套住房的房客張女士打開2000瓦電暖氣後去衛生間洗漱,隨後發生斷電,房間里的一個移動電插座起火。  接到報警後,消防隊員很快趕到現場,但由於小區院內消防通道被停放的汽車佔用,消防車難以駛至火災現場。並且事發樓內的消火栓無水,消防部門不能及時有效地控制火勢,最終造成趙先生兩套房屋內的物品及內部裝修全部燒毀。  房主索賠36萬  依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具體原因認定書》記載,房客張女士使用電器設備存在過失,對火災負有間接責任。負責事發居民樓物業管理的北京房修一慧中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設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內消防車通道暢通,致使延誤了救火行動,導致火災的蔓延、擴大,對火災負有間接責任。除此之外,趙先生還認為,為其出租房屋的北京中天置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沒有盡到監督管理責任,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趙先生將房客張女士、物業公司、中介公司一併訴至法院,索賠36萬元。  房客張女士認為,中介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消防法規的材料改造房屋,使火勢蔓延。並且引發火災的故障並非其使用的電暖氣所致。她報警及時,撲救的延誤責任並不在她,因此她不應承擔或者只能承擔輕微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張女士使用大功率電器未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物業公司雖然對小區內部車輛停放疏於管理,但消火栓無水是因隔壁小區漏水造成的。  房產中介公司明確表示,趙先生的房屋失火,作為代理出租人,公司對於失火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法院裁定三方均有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作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在使用電器設備方面存在過失,引起火災;物業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設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內消防車通道暢通,均應對火災造成趙先生的合理損失承擔民事責任。但因火災是張女士的過失直接引起,其應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承擔次要責任。  此外,房產中介公司使用非阻燃材料加裝房屋隔斷,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隱患。應當與引起火災的張女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賠償趙先生各項損失7萬餘元;房產中介公司就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賠償趙先生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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