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誕生!10月1日正式施行
06-21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等行為將被追責
據新華社電 國歌是憲法確立的國家重要象徵和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1日下午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國歌法規定,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國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國歌法明確,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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