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同步錄音錄像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及案例資料合輯

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3.14)

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法釋〔2012〕21號)

第八節 非法證據排除

第一百零二條 經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排除。

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後,應當將調查結論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六部委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13年1月1日)

19.偵查人員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調取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或者錄像,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提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3年1月1日)

第二百零三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前款規定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對每1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2014年10月1日)

第四條 對下列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二、缺少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未做到「同步」且對此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非法證據排除案例

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刑事審判參考》第101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7頁)

偵查機關未能提供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並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載明:偵查人員就本案審訊過程製作過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但因主辦人員於2013年4月調離且其電腦已報廢,故該錄音錄像滅失。「由於案發地公安機關有對所有刑事案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慣例,只是區分是否屬於大要案而決定是否另行刻錄光碟。該情況說明以主辦人員調離、電腦報廢作為錄音錄像資料滅失的理由難以令人信服。」

李志周運輸毒品案(《刑事審判參考》2014年第6集(總第101集))

「對於能夠證明取證合法的關鍵證據,公訴機關未能提供,例如:訊問李志周的同步錄音錄像未能提供」。

李剛、李飛販賣毒品案(《刑事審判參考》第97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95頁)

「偵查機關對李飛訊問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同步錄音或者錄像。」

劉曉鵬、羅永全販賣毒品案(《刑事審判參考》第92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2頁)

「劉曉鵬第三次供述的筆錄記載訊問時長2小時19分,而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僅持續12分10秒,法庭播放了該錄音錄像,發現錄音錄像的內容僅為偵查人員向劉曉鵬宣讀訊問筆錄,不能反映訊問過程,並且,錄像中反映劉曉鵬有一定疲倦表情。該錄音錄像不能印證劉曉鵬該次供述收集的合法性。」

陳灼昊故意殺人案(陳灼昊故意殺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41頁)

二審法院認為:「偵查機關對陳灼昊的審訊進行過一次錄像,卻沒有依照法律及公安部有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製作筆錄。在缺乏審訊筆錄的情況下,只有一項有罪供述的審訊錄像,難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此外,自陳灼昊被提押出倉進入審訊室起至開始對其進行審訊錄像前,偵查人員的審訊活動有四十分鐘左右的時間呈現空白狀態,既無審訊筆錄記錄,也無錄像記錄,該次審訊的視聽資料並非全程錄音錄像,而陳灼昊在重審庭審中提出,偵查人員在錄音錄像前曾對其進行過恐嚇,綜合上述情況,認定該審訊錄像無證據能力,屬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吳坤弟販賣毒品、吳爽運輸毒品案(《中國法院2015年度案例(刑法總則案例)》(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21頁)

法院認定:「針對吳坤弟第一次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該資料確實沒有自帶的時間顯示,只有訊問人員告知被告人訊問的時間,且沒有將在場訊問人員的情況錄入畫面,由於該瑕疵未能補正,合議庭不採用該證據。」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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