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果很嚴重 11種一次扣滿12分的違章情況
對於大部分駕駛員來說,道路駕駛難免不違章。2013年1月1日公安部發布了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依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記12分、記6分、記3分、記2分、記1分五種,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滿分12分的,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然後再進行相應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交通違章扣12分條款:
01).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02).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03).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0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05).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06).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07).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08).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09).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10).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11).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校車駕駛資格
01).駕齡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02).最近連續3個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0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04).無飲酒或者醉酒後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05).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06).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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