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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歌的音樂性

詩歌的音樂性  詩歌的音樂性即詩歌在在語言和形式上所具有的跟隨音樂相同或相近的藝術特質,在外在形式上表現為詩歌語言和諧的韻律和鮮明的節奏,並通過聲音直接訴諸於人的聽覺以打動人心;在內質上,則體現為詩人情感的起伏和心靈的律動,是詩人情感、情緒的聲音顯現形式。  詩歌的音樂性,首先應視之為詩的內在素質,是詩歌的靈魂,是詩之所以為詩的根本因素。「詩言志」「詩緣情」,詩歌抒情的本質特徵,決定了詩歌必有與之俱來的音樂性,即詩歌的抒情性決定了詩歌在語言形式上的聲律化的特點。我們知道,人們情感的抒發,要用一種既不是敘事也不是論說的抒情語體裁形式來實現,這種語言只能是一種特別能顯現心靈律動的音樂語言,而一般的日常的交際語言不具有這種表現功能。當種這種音樂性的語言融入詩中,它就直接成為表現情感最有力的因素,是一種同詩人情感、心靈、呼吸相契合的特殊語言,甚至可以說,這種音樂性就是詩人內在的情韻與氣勢。因此,只要詩還是詩,只要詩的抒情功能沒有喪失,詩歌的音樂性就必然同在。  音樂性不但適應了詩歌抒情的需要,而且也是詩美的重要體現,是詩歌進入讀者心靈、感動讀者、激起讀者情感共鳴的最快捷的通道。當詩人把內心情感律動外化為詩的節奏和韻律,使人吟詠品味時,就能讓讀者直接從聲音上感受到詩人內在意緒和詩意的美。同一般言語相比較,人對音樂有一種天然的敏感,音樂具有能迅速打動人的心靈的特點,詩歌如失去韻情,也就失去其吟誦的功能,就會極大地限制它的美感,限制它感人的力量,從而制約它的傳播和生命力。當我們在朗讀徐志摩的《再別康橋》、戴望舒的《雨巷》、李清照的《聲聲慢》等詩篇時,即使對其內容還有太多的領悟,我們仍可感知到詩人所表現的情感和詩韻,並被其感染。  詩的音樂性,不直接關係到詩的存在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問題,可以說直接關係到詩的發展與生命。作為一種藝術化程度最高的語言藝術,詩歌藝術形式的規範是不可或缺的。早在新詩草創時期,聞一多先生就對當時許多新生詩人對詩體形式特別是詩的音樂性的忽視提出嚴厲的批評。對那些「要打破詩的音節,要它變得和言語一樣」的詩,認為是「詩的自殺政策」。魯迅先生對新詩的發展方面也做出過明確的回答:「詩須有形式,要易記、易懂、易唱、動聽……」「我以為內容且不說,新詩先要有節調,押大致相近的韻,給大家容易記,又順口,唱得出來。」因此,強調對新詩體式規範的認同,特別是強調詩的音樂性,就直接關係到詩的發展前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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