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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駕馭能力之我見

庭審駕馭能力之我見

文丨許春雷

一個優秀的法官,必須具備三種能力,一是能夠嫻熟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二是良好的庭審駕馭能力,三是優秀裁判文書撰寫能力。嫻熟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是良好庭審駕馭能力和優秀裁判文書撰寫能力的基礎,良好的庭審駕馭能力是優秀裁判文書撰寫能力的必要保障。裁判文書,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重要載體,是體現法官辦案質量和司法能力的「名片」。要維護好這張名片,提高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至關重要。

一、提高庭審駕馭能力,要做足庭前準備工作。

當事人訴訟來院,對案件是否應屬法院管轄,立案時會進行初步審查,但此審查很籠統,只是形式審查,承辦法官在接到案件後,仍應對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是否屬於法院主管範圍進行審查,然後再從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個角度審查本院對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確認本院具有管轄權後,再審核當事人的身份情況,當事人主體是否適格?是否遺漏當事人(主要針對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或是否應當追加第三人?當事人主體適格,沒有遺漏當事人的情況,在審查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屬於本案的處理範圍,訴訟請求是否與案由、與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相協調?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明確等等。在上述審查過程中,承辦法官一定要做好記錄,如果存在程序性問題,按照程序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訴訟請求不明確,待庭審時一定要行使釋明權,讓原告明確其訴訟請求。

二、提高庭審駕馭能力,要強化三種能力。

庭審過程中,要指揮控制好庭審節奏,對無爭議事實和爭議事實綜合予以概括,同時還要具備緊急情況的應變處置,即要具備三種能力:指揮控制能力、綜合概括能力、應變處置能力。

所謂指揮控制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審中,依據程序法的相關規定,指揮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依法進行訴訟活動,控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圍繞案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一要運用舉證證明義務的分配原則(即要件事實分類原則、舉證證明的責任倒置原則、舉證責任的免除原則),合理地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證明義務,對當事人提供的與訴訟請求及主張的事實無關的證據材料,應當予以制止並加以說明,以使整個訴訟活動富於理性,具有針對性。二對於當事人的質證意見,主審法官應當提醒當事人圍繞證據三性(即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發表質證意見,無關的理由應當制止。

所謂綜合概括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審中善於正確歸納爭執焦點、引導當事人圍繞爭執焦點有針對性地舉證、質證和辯論,以查明案件事實、辨明責任的能力。綜合概括能力的運用主要在於庭審的事實調查與辯論兩個階段。綜合概括能力強的法官在庭審往往能善於抓住雙方「癥結」所在,牽得住「牛鼻子」,確保庭審的效率和質量。在庭審中,法官位於居中地位,應仔細查清當事人訴請的內容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還應當仔細聽取另一方當事人針對訴請的具體抗辯意見和理由,針對雙方無爭議的案件事實應及時概括歸納,併當庭予以認定,當事人對此事實,無需再進行舉證、質證,這樣既能有效節約訴訟時間,提高訴訟效率,又能準確發現有爭議的事實,找出當事人的癥結,準確歸納出爭議焦點,引導當事人對爭議焦點涉及的事實問題舉證、質證,以便查清案件真相。

所謂應變處置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審中中對出現的各種突發、意外事件反應敏捷並及時做出妥善處置的能力。在庭審判斷中,由於案情複雜,當事人個體情況特殊,以至在庭審中出現種種突發事件,影響庭審的正常進行,這就要求法官具備細緻入微的觀察能力、敏銳的反應能力、果斷的處置能力,以排除各種干擾,確保庭審順利進行。處理突發事件時要嚴格依法進行,措施既要合法又要合理,處理問題要果斷,防止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對能當庭處理的當庭予以處理,不能當庭處理的及時休庭,休庭後引導當事人合法反應問題。對庭審中出現的問題,法官的處理一定要記入庭審筆錄,以備以後查用。

三、提高庭審駕馭能力,做好釋明工作。

法官釋明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主張或者陳述的意思不明確、不充分或者有矛盾,或者有不當的訴訟主張和陳述,或者所舉的證據材料不夠而誤以為足夠了的時候,法官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提醒、啟發當事人把不明確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補充,把不當的予以排除,提示當事人提供證據,以便查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行為。由於當前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能力不平衡,法律援助制度不普及,律師代理率偏低、職業素養參差不齊,做好庭審釋明工作能保障當事人充分、準確地行使訴訟權利促進公平正義的實現。以民間借貸糾紛為例,當原告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甲、乙償還借款本金XX元及相應利息時,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就不明確,不充分,不準確,法官應當要求當事人就訴訟請求的具體內容進行說明,明確利息的計算方式和計算起點,明確甲乙承擔責任的性質,是共同責任、連帶責任、按份責任、補充責任,還是其他責任;如果甲乙系夫妻關係,乙方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名等,還要對乙方釋明,該筆借款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一是能夠有證據證明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債權人知道夫妻約定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引導主張借貸關係發生的當事人對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進行舉證,來判斷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而非虛假訴訟。以上釋明的內容,應當在庭審筆錄中予以記明。當然釋明要嚴格恪守中立、嚴守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限定在法的告知」、「法律見解的表明」的範圍內,即通過告知當事人相關法律規定、法律後果、發文等方式間接表明法官的法律見解,而不是直言、肯定地告訴當事人具體應該怎麼做,由當事人確知其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後,自行衡量並決定是否變更或追加主張、舉證。

庭審駕馭能力是由審判法官的自身素養所決定的,提高庭審駕馭能力,法官自身需要加強綜合素質的學習,嫻熟正確地適用法律,通過不斷地實踐,再實踐,取得大量的經驗積累,再加上法官自身不斷地去粗取精,達到一個質的飛躍時,就能使庭審更富有節奏感、對抗性、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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