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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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12年11月24日 第04 版)50萬元以上,情節惡劣有重大社會影響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據新華社北京11月23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了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新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的含義根據立法精神加以準確界定,其中包括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今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刑訴法強化了對「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打擊。規定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等三類犯罪,在偵查期間,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機關執行時,書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院許可。●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提出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3日以內報檢察長決定並答覆辯護律師。●人民檢察院辦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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