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存取款憑證應屬於結算憑證

客戶存取款憑證應屬於結算憑證
張玉振

  實踐中,行為人偽造的個人客戶存取款等憑證是否屬於刑法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款第2項中規定的「銀行結算憑證」,一直存有爭議。筆者認為,個人客戶存取款憑證應屬於銀行結算憑證。

  一是銀行卡專用的取現單、存款單是結算憑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票據、結算憑證種類和格式的通知》規定,銀行匯票申請書、銀行承兌協議、貼現憑證、掛失止付通知書、銀行匯票掛失電報格式及銀行卡專用的匯計單、簽購單、取現單、存款單、轉賬單等結算憑證,中國人民銀行不再統一規範格式,各銀行可按照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自主確定格式。經調查發現,目前各大商業銀行使用的「銀行卡專用的取現單、存款單」要素基本一致但格式各有不同,故行為人偽造銀行的「個人客戶存款憑證」「活期儲蓄存款無折(卡)續存憑條」「個人客戶取款憑證」,雖然是各銀行自定的格式,但應為該通知中所指的「銀行卡專用的取現單、存款單」,故屬於銀行結算憑證範疇。

  二是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業務形成的憑證為結算憑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第15條規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二)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第39條規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第43條規定:「儲蓄賬戶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因行為人的偽造行為所涉及的個人賬戶均可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業務,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的偽造行為所涉及的個人賬戶均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銀行卡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支付載體,客戶可持銀行卡到銀行櫃面等渠道辦理轉賬支付和現金存取業務,由此形成的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銀行憑證應為結算憑證。

  綜上所述,銀行結算憑證是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業務時使用的、記錄客戶資金收付轉移的銀行憑證。如行為人違規持有他人的銀行卡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在某銀行辦理現金存取業務形成的「個人客戶存款憑證」「活期儲蓄存款無折(卡)續存憑條」「個人客戶取款憑證」,可認定屬於「銀行卡專用的取現單、存款單」,即屬於銀行結算憑證。因此,行為人偽造個人客戶存取款等憑證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77條規定的金融票證。

  (作者單位: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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