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中國經濟法學

淺論中國經濟法學

中國的經濟法學從誕生至今,經歷了從缺乏理論支持的一哄而上,到理論日漸成熟的深刻反思,再到基礎理論上停滯不前的低迷時期,中國經濟法學走過了近30年的發展歷程,對這段歷程進行全面的回顧,深入的反思,客觀的評判,認真的總結,這有利於經濟法學鑒往知來,發展深化。

首先我們要明確什麼是經濟法學及其研究對象。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的現象、本質及其產生和發展的規律,以及經濟法與社會經濟生活、其他部門法等各種社會現象之間的關係的一門學科。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主要包括經濟法,經濟法同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係,經濟法與經濟生活之間的關係,經濟法與政治、文化、道德、民俗習慣、科學技術等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係,經濟法學本身。

20世紀70年代末,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目標,以解放束縛了多年的生產力,使生產力和生產關係之間的關係更加協調,使生產關係能夠更好地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經濟法律制度,從法律上加以保障。對經濟運行的機制從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當時法學工作者的一項重要課題。在對經濟運行法律機制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經濟法學的雛形。

在經濟法學中,經濟法是這門學科里重要的一個環節,我們應該了解法和經濟法。

從動態的角度看,法是通過調控一定主體的行為,以確認、保護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係,最終達到建立和維護一定社會秩序、實現其

價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門法而言,對主體行為的調控主要是通過確定主體範圍和設定行為模式兩方面完成的,具體地說,就是該部門法明確調整哪些主體的行為,並運用哪些權利義務的組合來規範主體的法律行為。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建立具體的法律關係,並最終將這種法律關係轉化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現實行為,使法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係得法律規範的總稱。對於新興的現代部門法——經濟法來說,其社會本位的價值理念的實現,當然有賴於經濟法主體制度的正確建立和發展。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分類,既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又有重大的實踐價值。一方面,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係)、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念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繫。另一方面,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並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以規範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國實行的是市場經濟,在市場運行中,所謂「看得見的手」即市場調節,所謂「看不見的手」即國家宏觀調控,正是由於市場調

節具有自發性、滯後性和盲目性的不足,所以需要國家宏觀調控來彌補這個缺陷,經濟法就是國家實行宏觀調控的理論基礎。

明確了法和經濟法,我們就可以分析一下近年來經濟法學的發展以及它的不足。中國經濟法學是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才興起的一門學科,剛剛改革開放的經濟,也許是受計劃經濟思想觀念影響時間太長的緣故,法學工作者有些無所適從;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於對市場經濟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學工作者認為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法律都屬於經濟法研究的範圍,於是相應地形成了大經濟法的概念。隨著經濟法學研究的日漸深入,人們發現,經濟法學並不是包羅萬象的,經濟法研究的許多方面實際上應當屬於民法的研究範圍。於是經濟法和民法的關係問題,包括經濟法和民法的範圍問題,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

我國的經濟法學作為研究經濟法現象的新興法律學科,是在大膽借鑒國內外法學和經濟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經過了30多年,我國的經濟法學發展也產生了許多變化:

一、從熱鬧浮華到冷靜思考

這正是學科發展的一般規律。學科的發展往往會從熱鬧歸於冷靜。同樣,經濟法學也需要冷靜,需要冷靜的氛圍,冷靜的思考,需要一場靜悄悄的革命。

二、從眾說紛紜到學說統一

經濟法學說之所以能從眾說紛紜走向學說統一,首先歸功於經濟體制改革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關鍵是人們找到了並共同

立足於市場經濟這一客觀公認和公理性的基礎;其次,歸功於經濟法學者的不斷反思和自覺調整;再次,歸功於人們對經濟法認識的不斷深入。人們對事物的認識總是由表及裡,由現象到本質,人們的認識,,越是深入就越能抓住根本,而在根本上人們易於並能夠達成共識,因為在根本上是道通為一的,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亦然。

三、從務虛到務實

我們這裡所說的務虛,不僅是指經濟法在理論上不能給人以真知,更重要的是經濟法難以實用。這種轉向是必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經濟法學畢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

四、從借鑒國際到自我發展

經濟法與一國政策密切相關,具有很強的政策性。所謂的政策性,就是要求政策要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就決定了經濟法具有突出的國別性和本土化特性,從而也要求經濟法研究不應照抄照搬他國經濟法,而應立足本國,走自己的路,獨立研究,自主創新。 同時也因為我國有正視和強調國家(政府)這隻手的重要性的歷史傳統並在日益改良完善它,所以我們說,也許中國才是催生和促長經濟法的最好土壤。

五、經濟之法,要經世濟用

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對於經濟法來說,總是首先表現為一條條的規則,而且是可以實用的規則。可以說,形成規則、制定法典,為國家社會奠定一套優良先進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並以此促進國家和社會長足發展,這是包括經濟法研究在內的一切法學研究最

神聖的使命和最偉大的貢獻。因此,能否制定為規則,規則制定得怎樣,在實踐中效果如何,是檢驗法學研究的最高標準。

六、立足市場經濟,與民法和行政法並駕齊驅

經濟法本質上是市場經濟之法,市場經濟是經濟法的立足點,只有堅定地立足於市場經濟,經濟法才能正確定位。市場經濟是經濟法必須反覆研讀的一本大書,研讀得怎麼樣,直接決定著人們能否科學 有效地回答經濟法的一些基本問題。

七、直面自身問題,不斷完善自我

經濟法基礎理論沒有完全科學化導致了經濟法學尚未完全科學化。具體說來,應形成一套科學的經濟法範疇體系,這套範疇具有確切的內涵,準確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質,並成為邏輯思維的基本要素。在這套範疇體系的基礎上建構一套科學的經濟法基本原理,這套原理應具有很強的解釋力和應用性,能夠解釋許多現象並廣泛應用。只有基礎理論科學化了,經濟法學科才能科學化。

儘管中國的經濟法學在不斷的發展中,可是也表現出了一些不足的方面:

一、中國經濟法學研究範式的不確定性與非共識性

學科研究範式的確定性與共識性是學科存在與發展的前提。

二、中國經濟法學缺乏符合學科自身特點的基本範疇

範疇及其體系是人類在一定歷史階段理論思維發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門科學成熟的標誌。任何具體科學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

範疇,是否形成由概念和範疇所構成的理論體系,是這門科學能否獨立的重要標誌。

三、中國經濟法學的學科屬性定位不準

經濟法學,顧名思義,具有經濟性的法學。學界的通說認為,經濟法學是法學的分支學科之一,應該說該通說大體上是成立的,關鍵的問題是如何認識中國經濟法學的三性,即中國性、經濟學性與法學性。

四、中國經濟法學的理論自主性不夠

基於將經濟法學定位於法學與經濟學的交叉學科且偏重於法學的學科,中國經濟法學吸收其它學科尤其是經濟學的成果未嘗不可,但是在吸收與借鑒的同時要注意有針對性的消化、提煉,並形成符合經濟法學自身特徵的理論體系。遺憾的是中國經濟法學中的許多基本概念與範疇大多直接照搬於經濟學、社會學或法學的其它學科;這些概念與範疇本身的經濟法學特質較少。中國經濟法學應該需求自己的「中庸之道」,在開放系統與封閉體系之間尋求適當的平衡點。

五、中國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還不成熟

研究方法的革新與變異常常導致學科的革命。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經濟法學是一個獨立而重要的學科,它屬於法學的範疇,與法學的其他學科緊密聯繫,他對於推動經濟法治建設,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要積極學習它。

主要參考文獻:《中國經濟法學史研究》

《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 《經濟法學》

《經濟學》

《經濟法論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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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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