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警察實戰基本要素
警察實戰的基本要素是從警察實戰中抽象出來指導實戰行動和制約技戰術應用的基本規則和評估標準。其具體含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抗雙方的武力衝突或武力搏鬥中應把握的基本準則。諸如在指揮、行動、效果上應把握什麼準則;二是在具體的武力衝突或武力搏鬥中應採用的具體方法,諸如執法戰鬥的方式、途徑、進程、投入、計謀、策略。警察實戰要素源於人民警察長期實戰經驗的積累和總結,是升華了的執法戰鬥方法。探討警察實戰基本要素實際上就是探討警察實戰中以最大限度地趨利避害、趨勝避敗,取得低耗高效之道。本文從實戰需要角度出發,探討警察實戰要素確立的基本原則,分析警察實戰應遵循的6個基本要素,為警務實戰實踐與理論研究提供參考。
1.警察實戰要素確立的基本原則
1.1力保安全原則。只有在力保警察的安全、避免群眾包括人質的無謂傷亡的基礎上,才能有效地實施緝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行動。只有及時有效地發現、制服擒獲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才能有效地保護警察和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其核心是降低實戰處置的風險,避免警察和群眾的無謂傷亡,減少公私財產損失。堅持帶著敵情、險情進入實戰,「怎麼安全就怎麼處置」,「怎麼規範就怎麼處置」。同時應注意對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1.2普遍性原則。警察實戰要素必須是對警察實戰具有普遍指導意義,覆蓋面較大,更接近事物的本質,不搞過於具體僅對個別實戰技戰術或案件有指導意義的原則,但對其具有制約和支配作用。其核心是獲取犯罪情報信息和施計用謀,正確地指揮、組織、實施執法戰鬥,在合適的時間、地點運用最佳方法合法、合理地使用警力與武器裝備,獲得決定性的勝利。
1.3規定性與創造性相結合原則。所確立的實戰基本要素應概括了警務實戰中的客觀規律,使警察實戰行動有了必須遵循的準則和規定性。這是警察臨戰處置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貫徹於警察實戰的全過程之中。在紛繁複雜充滿著不確定性的警察實戰中,遵循實戰基本要素能夠有效地為參戰人員指明行動的方向,提供克敵制勝的方法或提出總的要求,指出通向勝利的途徑。但是,它不是教條,不能給每一個具體實戰行動提供詳實可靠的依據。能否成功地運用實戰基本要素,取決於參戰人員的技戰術修養和水平,取決於實戰行動的技戰術設計是否符合實戰現場的實際情況,取決於參戰人員靈活性、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程度,其核心在於能否有的放矢地「靈活運用」和「主觀指導與客觀實際相一致」。
1.4四位一體原則。警察實戰的基本要素不僅對警察臨場作戰具有指導意義,而且在實戰中能夠起到規範警察執法戰鬥行動的效率和效果。即以法律、戰術、技能、體能四位一體綜合操作為手段,以打贏執法戰鬥為目的,以實戰對抗為核心。 「法律」是執法的尺度,解決該不該出手,出手到何種程度的問題;「戰術」是執法戰鬥的方法,解決如何出手代價更小,效果更好的問題;「技能」是掌握和運用實戰專門技術的能力,解決具體操作方法的問題,是戰術組織與實施的基礎;「體能」是戰鬥力的載體和基礎,其內涵是警察身體各器官系統的機能在身體活動中表現出來的能力,主要包括生理功能、身體素質和身體基本活動能力。也就是說既包括與健康有關的體能(心肺耐力、柔韌性、肌肉力量、肌肉耐力、身體成分),也包括與動作技能有關的體能(速度、爆發力、靈敏性、協調性、平衡性、反應時),還包括與心理有關的體能(神經過程的強度、平衡性、靈活性)。
1.5降低成本原則。即以最低的成本投入,獲得最佳的實戰行動效果。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以儘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力避失誤,避免傷亡,減少損失,高效低耗,以降低實戰成本。
1.6主體性原則。戰術是進行戰鬥的方法,而方法屬主體思維和意識範疇。恩格斯指出:「軍隊的全部組織和作戰方式以及與之有關的勝負,取決於物質的經濟條件:取決於人和武器這兩種材料。」[1]美國學者指出:「贏得戰爭靠勇士,靈巧武器需要靈巧的人按照正確的理論操作,才能發揮最大的戰鬥效能。」[2]在警察實戰中強調「技術決定戰術」之說是誤區和純屬斷章取義,它導致了「技術決定論」,進而倒向「唯武器裝備論」,這一思想是有害的。同時,也要防止「新武器裝備、舊理論」的不協調局面。主體思想的轉變應當先於軟體和硬體的改變。要變以往「有什麼裝備用什麼裝備」為「需要什麼裝備配什麼裝備」。全面地講,警察實戰戰術的主體取決於人和武器裝備這兩種材料。
2.警察實戰基本要素的主要內容
2.1知己知彼,有備無患
《孫子兵法》指出:「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有備而無患,自保而全勝。」「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不戰而屈人之兵。」「勝兵先勝而後求戰,敗兵先戰而後求勝。」「多算勝,少算不勝。」知己知彼、有備無患是警察實戰一切技戰術設計與應用的必備條件。其基本要求是:全面掌握和了解敵情、我情、友鄰、地形、天候等一切信息情報、情況;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有此及彼、由表及裡地核實信息情報、情況;作出真實可靠、全面正確地分析判斷;根據掌握的信息情報、情況和分析判斷,進行周密的實戰準備,包括警力、警械、武器、技戰術、保障等一系列組織準備工作;實戰中總是存在著指揮員不可能完全預見到的複雜問題,偶然性不可避免,並擾亂實戰的進程,但既沒有脫離偶然性的徑情直遂的必然性,也沒有脫離必然性的純粹的偶然性。由此,確定目標、方案擬制、方案評選、制定計劃,提出並決定實戰行動的對策和要求。其基本的精神是「不打無準備無把握之仗」。
警察實戰現場情況瞬息萬變,偵察與反偵察、緝捕與拒捕的鬥爭尖銳複雜,要想不打無準備無把握之仗,還必須形勢評估,機會分析,風險控制,超量估敵。超量估敵是在對敵情的充分準確獲取和研究的基礎上,在實戰行動的每個具體技戰術的制定和實施中,都應對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智力和反抗心理、反抗能力、拒捕手段作充分而必要的超量估計,並對其可能採取的對抗行動及可能發生的變化和發展作出真實可靠、全面準確的判斷。即「戰術上要重視敵人」,「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不能存有僥倖心理和麻痹輕敵思想。即使等量估敵,按照常規同樣做到了有的放矢,能夠控制對手,但稍有異常或實際情況突然發生變化,就會給實戰行動帶來嚴重後果。此類事件在緝捕實戰中屢有發生,究其原因,均與信息不對稱、麻痹輕敵和準備不足有關。西方警界強調實戰中要有「加一」理念,這並非是簡單地增加一個數字,而是要求警察把面臨危險和處置難度提高到一個更高層次來考量。
有備無患是根據知己知彼的程度和案件情況的實際需要,適度調集和使用警力。其基本內容是:一是臨戰前的準備。即在抓捕、堵截、搜查等這類有目標、有信息並有一定時間進行準備的執法行為前,應做好實戰方案制定、人員布置、警械、武器裝備、防護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個人心理及技戰術準備等。二是平時的準備。這種準備主要是心理準備和常規技戰術準備。所謂心理準備,就是要求警察具備防衛意識、實戰意識和臨戰時的警惕性,遇有突發情況能夠冷靜、果斷地處置。特別是在追緝、堵截、盤查、搜索等警務活動中,由於敵暗我明,如果對危險認識不足,缺乏警惕,就極有可能遭受犯罪分子的侵害。所謂技戰術準備,就是要求警察通過平時的訓練,達到「一要、二增強、六會、五掌握」的基本目標。即要嚴格樹立依法執行警務的觀念,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增強警務規範意識,會徒手防衛與控制技術、會使用警械、會搜身帶離、會使用武器、會通信聯絡、會現場急救,掌握警務戰術基礎動作、掌握盤查嫌疑人的方法、掌握查控嫌疑車輛的方法、掌握搜索建築物的方法、掌握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使警察熟練掌握一般警務活動中「防、控、查、抓、帶」等基本環節的技能和戰術動作,提高警察的整體素質和戰鬥力。「兵不可千日不練,兵不可一日不用。」從某種意義上講,平時準備比臨戰前的準備更為重要。因為在警察實戰中,突發事件是經常發生的,有時根本容不得有絲毫考慮的時間,這時就只有靠應戰者的心理素質、應變能力和過硬的技戰術。因此,知己知彼,有備無患是制定警察實戰方案,減少盲目性,把握主動性,使靜態用警、威懾用警、動態用警有較強的針對性,是應付突發事件的重要實戰要素。
2.2保全自己,合法、恰當、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力
毛澤東同志曾說過:「戰爭的基本原則是保存自己、消滅敵人……從射擊原則(隱蔽身體,發揚火力,前者為了保護自己,後者為了消滅敵人)起,到戰略原則止,都貫穿這個基本原則的精神。一切技術的、戰術的、戰役的、戰略的原則,都是執行這個基本原則時的條件。保存自己,消滅敵人的原則,是一切軍事原則的根據,也是作戰的最基本原則。」就警察實戰來講,保全自己,合法、恰當、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力既是個技術問題,又是個戰術問題,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在積極控制對方的同時,必須樹立嚴密防護的思想。這裡的武力是指國家法律強制力的具體表現形式,通過對執法相對人的思想、行為或人身的壓迫或強迫,從而限制或控制執法相對人的行為與自由的強制性力量。它包括語言控制、徒手控制、警械控制及武器控制。保全自己,既包括對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的震懾和遏制,是對警察執法行動安全的保護,又包括保護國家和群眾的利益。合法、恰當、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力,其前提是合法的武力。根據國家賦予人民警察的基本許可權--行政執法、刑事偵查、處置突發事件、使用武器警械,這種橫跨四個領域的多重角色使警察獲得了一定的權力空間,且權利約束相對較少,易與現行法律法規發生碰撞衝突,因此,使用實戰技戰術,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做到依法行事。法律既是公安機關打擊罪犯的有力武器,並為警察實戰行動提供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同時又嚴格制約著實戰行動,必須以法律來規範實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都明確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對抗拒的違法、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使用武器。可見我國警察依法使用格鬥、警械、武器等強制技術的邏輯起點是違法、犯罪分子的「抗拒」,而且掌握武力打擊的尺度是「使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或犯罪分子失去繼續犯罪能力」或「使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喪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為」。在實戰行動中應遵循最小動用武力、克減、比例等原則,能夠用語言控制的,就不要使用對抗手段,能夠徒手控制的,就不要使用警械,能夠用警械控制的,就不要使用武器,只有在窮盡一切手段無效時,才能使用致命性武器。同時,使用武力還應依據現場實際狀況適情、適時、適度,充分考慮當地的民情及風俗特點。 如果警察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則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警察實戰行動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維護國家和群眾的利益,同時應高度重視警察自身的安全防護,公民、公私財產安全,也包括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合法、恰當、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力是為實現目的而採取的行動措施。目的也是出發點,警察實戰行動必須本著這一出發點,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為原則,並在此基礎上合法、恰當、安全、有效、果斷地使用武力,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以最小的代價獲得完勝。
2.3創造和利用優勢
《孫子兵法》指出:「十則圍之,五則攻之,倍則分之。」「我專而敵分」。「先為不可勝而後勝」(即先讓對方不能勝我,然後考慮我如何勝他)。毛澤東同志在「論十大軍事原則」時說:「每戰集中絕對優勢兵力,四面包圍敵人,力求全殲不使漏網。」創造和利用優勢,是指通過優化實戰要素和方法,最大限度的造成與對方在力量、時空、態勢上的的不對稱條件,實施以有利對不利的不對等作戰。故這一要素要求在警察實戰中,包括在體能、智能、心理、人數、警械武器配備、技戰術水平等方面都應創造強於對手的優勢,以優勝劣或聚優散劣。只有將各種力量形成整體威力,並正確使用,使整體大於諸要素之和,才可奪取勝利。其根本是實戰力量的強弱和指揮正確與否。通常情況下,警察處置武力衝突的規模較小尤其是實戰的對象人數有限,而警察在後援力量與裝備上容易形成絕對優勢。例如,在實施緝捕行動時,不僅裝備要比對手精良,在警力上除有攻擊組、掩護組外,還應準備策應組和預備隊,在執法戰鬥隊形上由大而密向小而疏、由一次性大規模投入向梯次配置警力。在警察執法戰鬥中強調集中「六倍、五倍、四倍至少三倍於犯罪分子的警力」,目的在於強調以絕對優勢的力量壓倒犯罪分子,奪取警察執法戰鬥的勝利。在警察實戰中,沒有全局的優勢要創造局部的優勢,若連局部的優勢都沒有就要等待時機或拖延時間,等待後援,不到萬不得以,不可貿然出擊,以免造成付出不必要的代價。鼓勵和宣傳「以一勝眾」、「以少勝多」或分散警力,以求各個擊破的戰法是不可取的。
優勢要素的道理雖簡單,但確實是很重要的。在警察實戰中,往往由於忽視這一要素而導致執法戰鬥失敗或付出極大的代價。同時在運用這一要素時要注意靈活掌握,要正確理解什麼是優勢,不能只片面將優勢理解為人多或武器及裝備先進,爭取時間、空間、信息、機動、戒備、溝通、掩護、保障、掌握主動、指揮控制、戰略戰術思想先進同樣是優勢,要善於創造優勢和利用優勢。另外,還應注意數量與質量有機統一,高技術條件下質量尤為重要。
2.4視情用策,尋機制敵
這一要素突出了技戰術運用在警察實戰處置過程中的重要性。視情用策,即根據不同的案情,制定相應的策略及技戰術。策略與技戰術是多種多樣的,如策略包括進攻之策、防守之策、公開之策、秘密之策、快捷之策、緩衝之策、虛實之策、奇正之策、動靜之策、剛柔之策、勞逸之策、主客之策、陰陽之策等。技戰術形式也有攻心為上、攻其不備、出其不意、因敵示形、因勢用兵、誘敵深入、暗渡陳倉、打草驚蛇、引蛇出洞、趕鳥出籠、張網以待、先發制人、後發先至、劃整為零、各個擊破、調虎離山、內緊外松、順藤摸瓜、秘密偷襲、欲擒故縱、欲取先予、釜底抽薪、瞞天過海、反客為主、虛張聲勢、先聲奪人、攻防結合、圍魏救趙、守株待兔、渾水摸魚、聲東擊西、避強擊弱、圍三缺一、虛留生路等,關鍵在於能否「對症下藥」。如果不能視情用策,再好的技戰術手段也解決不了問題。因此,視情用策首先要求參戰人員,尤其是指揮人員要熟知情況,掌握第一手材料,特別是對方的人數、個人素質、所處地理環境等都要了解清楚,以便制定有效的實戰方案。
尋機制敵,即根據戰況的發展,靈活運用技戰術達到制敵目的。它要求參戰人員要有隨機應變的反應能力。這裡講的「尋機」,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積極尋找和創造戰機,善於把握時機。因而要重點研究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弱勢,研究他們是否有備,備在何處,何處不備,怎樣消除其戒備的問題。要努力尋找其心理上、行為上、防衛上的「弱、虛、松、疲、精、愚、逸、戀」之處,尋找其最大的需要,最強的動機,並在其意想不到的方向和時機給予突然而沉重的打擊,使之防不勝防。對於防備比較充分,各方面弱點暴露不明顯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應該採取各種主動措施,設法調動、麻痹、刺激他們,使其在活動中暴露弱點。通常可採用「逸而勞之,飽而飢之,安而動之,利而誘之,卑而驕之,怒而撓之,親而離之,亂而取之」和「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遠而示之近,近而示之遠,虛而示之實,實而示之虛,取而示之不取,不取而示之取」等方法,使其心理失去平衡,促其行為異常,從而明顯地暴露出弱點來,然後針對其弱點,儘可能做到「形兵之極,至於無形。無形,則深間不能窺,智者不能謀」,以達到「形人而我無形」、「致人而不致於人」和「出其不意,攻其不備」的最佳效果。二是在不適宜出擊的情況下,要緩兵待機,不可盲動。所謂「不適宜出擊」,包括敵情不明、敵優我劣,以及出擊可能使群眾生命安全和財產受到威脅或造成警察不必要的傷亡等。臨場的情況是千變萬化,如果死守一種方案不變,一是容易失去戰機,二是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傷亡。尋機制敵對處置槍案尤為重要。
2.5靈活多變,快速反應
靈活多變,快速反應是指警察實戰時的機動速度和執法戰鬥反應速度,要快捷、迅猛並善於靈活應變。其目的在於注入信息,抓住戰機,增強打擊犯罪的力度。其本質是戰勝不復,即每次取勝都不重複同一戰法,而是適應不同的情況,變化無窮。「善出奇者,無窮如天地,不竭如江河。」「兵以詐立,多謀善變者勝」。「兵無常勢,水無常形。能因敵變化而取勝者,謂之神。」警察實戰有時是採取敵變我變或敵不變我變,有時則採取敵變我不變,即虛而虛之、虛而實之、虛虛實實,以假亂真,使敵虛實難測、真偽難辨,擾其視聽,亂其陣腳,乘虛而入。這樣的實戰行動才有針對性、合理性、科學性,才能發揮實戰技戰術的作用和效果。「兵之情主速,其疾如風。」「兵貴神速,不尚巧遲。」大凡用兵作戰,先發制人貴速;主動攻擊貴速;捕捉戰機貴速;靈活應變貴速;實施機動貴速。沒有一定的速度就難以成功地運用技戰術,警察實戰行動的快速能造成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判斷上的錯誤和準備上的不足,能減少其反抗機會和反抗能力,增強警察的打擊犯罪的力度,提高警察實戰行動的安全性,並且可彌補警力不足和裝備上的缺陷,特別有利於迅速抓住戰機。
在警察實戰中,靈活多變,快速反應是提高實戰行動成功率,正確設計戰術和實施技戰術的重要保證。「用兵之害,猶豫最大,三軍之災,生於狐疑。」情況在隨時變化,戰機瞬顯即逝,發現情況不知靈活變化,拘泥常規,行動遲緩,發現戰機會猶豫不決,僵化保守,死搬教條,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就會先我而動,採取逃竄、隱蔽或拒捕行為。所以,有人概括為:「難得的是時間,易失的是機會,重要的是速度,果敢定下決心是關鍵。戰機抓不住,技戰術也必然落空。」有人將警察實戰中的遭遇戰取勝要素歸納為:「預見能力、反應能力、體力和技能。」正如美國火器專家佛蘭西斯·丁·麥克吉所言:「能夠對危險作出反應的速度比起攜帶彈藥的數量更為關鍵。」
2.6以捕為主,捕殲結合
警察實戰與軍事實戰有不少相似之處,但各有不同形式、特點和要求。一方面,警察實戰是對抗雙方所進行或有可能進行的武力衝突,具有軍事戰鬥的屬性,警察採取行動的原則與方法,必須合乎軍事戰鬥的一般規律,以最大限度地趨利避害、趨勝避敗,取得低耗高效的戰果。另一方面,警察實戰的方式、方法、後果都必須在特定法律法規的框架體系內進行,不能全盤照搬軍事戰鬥。警察實戰的目的不在於大量殺傷敵人,消滅其有生力量,不能對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任意處置,而在於制止犯罪,發現和捕獲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查清全部犯罪事實,獲取罪證,交付法庭予以審判。因此,警察實戰行動中的具體技戰術,從設計到實施都應以生擒活捉,並獲取罪證為主要目標。只有這樣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要求,才能產生良好的實戰技戰術和行動效果,這是警務工作的特殊性質和要求所決定的。
雖然擊傷、擊斃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總會給理清全部案情造成一定的障礙,但是警察實戰行動並不排除在必要情況下,擊傷擊斃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謂「必要」首先是指法律法規准許,其次是確有必要。我國法律法規中已詳細規定了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許可範圍和條件,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而且確有必要,就可以果斷擊傷擊斃。正確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使用警械、武器方面做到恰倒好處,該捕則捕,需殲則殲,因情因案,相機行事,果斷處置。當然,能捕則盡量捕獲,就擊傷、擊斃而言,擊傷比擊斃好,除了不擊斃不足以防止事態惡化,直接擊斃確有必要外,能不擊斃以不擊斃為好。如果警察的實戰技戰術真正符合實際,實施恰當,出其不意,行動迅猛,恰當的使用非殺傷性的武器,一般均能生擒活捉,並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生擒活捉」對警察實戰行動來講,就意味著「近戰」和「肉搏」。也意味著對指揮員、參戰人員的技戰術設計、指揮、實施和執法戰鬥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警察實戰行動中,取贓留證是為了保證法庭審判的順利進行,保證定罪量刑正確的可靠依據。所以,採取所有實戰行動時,均應注意獲取犯罪嫌疑人充分的犯罪證據,不能只是簡單地抓捕,而是人贓俱獲。這一點,從警察實戰開始到最後完成任務的整個行動過程都應徹底執行。總之,抓捕和殲滅要靈活掌握,合理運用,從總體上講,以捕為主,捕殲結合是警察實戰過程中應遵循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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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陳博(1964.6~)男、江蘇警官學院警體部教授、博士、從事警察實戰技能教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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