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單身女性使用冷凍卵子的權利:一個修法建議

近日,「央視新聞」官方微博發布一則關於單身女性不能使用冷凍卵子生育的新聞,稱「我國衛生部規定,單身女性不能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相關手術。有的醫院允許單身女性冷凍卵子,但在使用冷凍卵子時必須提供三證:即身份證、結婚證、准生證。」此一規定引起輿論嘩然,爭論焦點在於單身女性的生育權利問題。

圍繞著單身女性生育權問題的論爭在我國才剛剛興起,這是由單身人群的數量增加引發的新問題。

論爭主要圍繞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單身女性有無生育權的問題。這個問題的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單身女性有生育權。

我國法律從未否認獨身婦女和已婚婦女享有同樣的生育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單身女性是公民,所以她有生育的權利。但是,按照我國法律,她的生育權利的實現必須符合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計劃生育對於單身女性的生育權的規定各地是有差異的。

歷史上最著名的一個涉及單身女性生育權的爭論發生於2002年的吉林。《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生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這一條例是2002年9月27日由吉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採用投票表決方式審議通過的。吉林省計劃生育委員會法規處姜國民處長說,當時省人大常委會47位委員參加表決,只有一張反對票,不贊成此《條例》。但是,在討論這一規定時,爭議非常激烈,爭議最激烈的是孩子生下來後怎麼辦的問題。沒有父親對孩子是不是公平?會不會給孩子造成傷害?猶猶豫豫地討論了很多次,相持不下。提出生育要求的兩位獨身的大學女老師一定要生,甚至說不讓生就是剝奪她們的生育權,要訴諸法律。最後是「小道理服從大道理」,只要這些老師有生育、撫養能力,從維護人權角度考慮,《條例》就寫上了這一規定。 各地計劃生育具體規定的制定對於單身女性的生育需求一直是忽視的,所以吉林省允許單身女性生育的條例才成為孤例。而這是此前幾十年間的社會性行為規範造成的。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人口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只有3.8%的人口終身未婚,婚前性行為極為罕見,婚姻之外單身女性的性活動受到刑法制裁。在高法案例集里,我們能夠看到這樣的案例:「被告人王XX,女,先後勾引多名男子與其亂搞兩性關係。檢察院以流氓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作了有罪判決。」刑法懲罰的其實是所有婚姻之外的性行為。這樣嚴苛的法律之所以能夠實施,原因之一就是在婚姻之外有性活動的人極為罕見。也正因如此,根據當時社會狀況制定計劃生育相關規定時,單身女性的生育需求根本無從提出。

經過這幾十年的社會變遷,單身人群比例大增(城市家庭形式構成顯示,單身家庭已經從2-3%上升至12%);婚前性行為比例大增(從15%增加至71%);婚姻之外的單身人的性活動大量增加。單身女性的生育需求是在這個背景下才被提出的,而且可以預期,隨著性行為規範的進一步寬鬆,這一需求會變得越來越強勁。為了滿足單身女性公民的生育需求,有關的法律法規應當做出相應調整,就像吉林省所嘗試過的那種改變。

規定單身女性一定要結婚後才可以使用冷凍卵子,主要還是出於計劃生育的考慮,擔心如果單身女性都可以生育了,計劃生育就會失控。但是,女性的結婚與否與她的生育權利是兩回事。結婚與否是她個人的選擇,生育卻是憲法和計劃生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現在的問題是,計劃生育的底線應當規定每對夫婦只能生育一個孩子,還是應當規定每位女性只能生育一個孩子。我的建議是:將每對夫婦只能生育一個孩子的規定改變為每位女性無論婚否都可以生育一個孩子,這就既保證了計劃生育的實施,又保障了每位婦女的生育權利。這一改變是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的規定的。而這一改變之所以一直沒有被大多數地方政府和整個國家提上議事日程,是因為過去很少有單身女性提出生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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