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廢除了律法嗎? 不!(舊約與新約的區別)

第一部:上帝的恩典廢了律法嗎?

緒論

撒但通過罪幾乎要把這個世界推向了毀滅的境地。現在我們正生活在人們反抗法律和制裁的時代中。我們看到在各個國家的都市所發生的破壞秩序,踐踏人權,甚至威脅生命的大量暴力,不能不感到吃驚。殺人、搶劫與暴力成了這個時代都市生活的標誌。

當我們每天看新聞時,就能意識到人類生活的質量日益降低。有時看到道德敗壞與墮落的情形如此惡劣,甚至覺得這種程度到了不能更甚的地步。當我們看到有更強暴、更奇怪的犯罪的報道時,只能搖頭而已。

甚至像美國這樣擁有非常豐富的基督教傳統和遺產的國家,也如此偏離道德規範。這多麼叫人難以理解。相反,有的非基督教國家比公認的所謂基督教國家,暴力和犯罪更少,這樣的情形讓人困惑。在美國的華盛頓特區,二十四小時內的犯罪報道,比在當時屬於社會主義國家的莫斯科一年內的犯罪報道還要多。當然,因著報道方式的不同會有所差異,但是,這樣的事實也足以引起我們的警覺。

輕視和忽視律法的精神甚至也滲透到了宗教領域中,成千上萬的基督徒深受影響,當我們明白這樣的事實時,問題就變得更為深刻了。我們能看到的情形是,當今各國大多數的基督徒們認為「對於上帝的律法就算違犯了一條又能怎麼樣」,他們以這樣的思想方式生活著。削弱上帝偉大的道德律法之權威的陰險教導,在天主教和改正教的神學中發展起來。這樣的教理誘導很多人輕看犯罪,也使人覺得罪是沒什麼必要怪罪的。事實上,罪如此兇惡的本質被人忘記了。無論是年少的或年長的,都認為犯罪是無所謂的。當今的社會潮流和生活方式助長了這樣的思想。

很多男女未婚同居,卻不認為那種生活方式是罪。很多人公認:那些偷商店小東西的人當中,有很多是基督徒。他們所屬的大部分教會教導他們相信上帝的律法已經廢除了。

當如何解釋那些高舉聖經、聲稱愛耶穌的人,在他們身上卻出現這樣矛盾的情形呢?當想想基督教在行動上對十誡律法所採取的態度時,這個問題就顯得更嚴重了。幾乎所有大教派都顯出了徒有其表地支持律法權威的立場。現今有非常巧妙的謬道一點點地進到了教會裡,使忠誠於十誡的心受到了混亂。所以,我們要認真地查看上帝的話語,要很好地學習上帝的律法與救恩之間的關係。我們若不研究上帝的救贖和審判的基礎--聖經,就非常容易接受人們愛聽的一般性的對恩典與律法的見解。

我們為了回答以下的問題,要在上帝權威的話語中找答案。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是什麼意思呢?上帝的恩典使上帝的十誡無效了嗎?我們在上帝的恩典之下,違犯十誡中的某一條也無關緊要,這樣的想法能成為合理的嗎?我們所要研究的這些問題,對理解基督徒信仰和得救是十分關鍵的。

宣告死刑

我們一起來思考聖經中最重要的關於救贖的真理。為了贖罪,為什麼必須要有祭物流血犧牲呢?對於罪和救贖,很多人都聽過一些感情性的教導,但是並沒有理解聖經上的論理和緣由。大家可以想像一下,你站在法庭審判官前,聽到了對自己的死刑宣告,那會是一種怎樣的情景呢?當上帝的話語向人宣告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時,大家會感到罪責和懼怕。為什麼會有懼怕和罪疚感呢?「因為世人(all)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3:23)

因為聖經的話語是非常明確的,故此誰也不會誤解。「世人」,簡單地說,劉氏、張氏、李氏、王氏,不管你姓甚名誰都包括在內。令人驚訝的是,每個人都在死刑的宣告之下!大家都被上帝的律法作了有罪的判決,大家在這世上卻沒有可以上訴的法庭,以推翻所得有罪的判決和死刑的宣告。事實上,罪本身就是惡的,所以犯罪的人本身也是惡的罪人。「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一3:4)這裡對罪有了定義。人人應該承認犯上帝的律法就是罪。

大家犯了什麼律法呢?保羅作了以下的回答。「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7:7)眾人所犯的律法就是十誡,並且律法對犯罪者的要求就是死。事實便是如此。這樣,罪人就肯定不能在自己所犯的律法面前找到被認證為義的道路。怎樣才能推翻死刑宣判呢?人們能在自己的餘生中順從上帝的誡命,以此贖自己的罪嗎?對於這個問題,聖經作了不容誤解的回答:「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

請你們注意!行為不能使人變為義,這個真理是有非常恰當的理由的。假如有一個人犯了偷盜罪,而且被判十年監禁,那麼他是能以自己的行為得到義的。他被宣判的年限期滿時,也就滿足了法律的要求。他受監禁的刑罰結束時,就可以因著自己的行為被救出來,並得到無罪的義的認證。再舉一個同樣的例子:假如有一個殺人犯,他被判五十年的有期徒刑,他也可以用在監獄服刑的行為得到義。但是如果這個判決不是五十年,而是死刑,那麼這個罪人還能以自己的行為得到義嗎?絕對不能!即使他很熱心做事一百年,法律仍然要求他死。真理告訴我們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像這樣,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來9:22,28)

這就是罪人絕對不能按行為來得救的理由。因罪的代價不等於十年監禁或五十年強制勞動,而是死的宣判。沒有流血就滿足不了律法的要求。就像上帝的寶座不能被推翻一樣,律法對罪所宣布的死刑判決照樣不能被取消。允許罪就等於讓整個宇宙走向永遠的毀滅。過去的罪不能用後來的善行來解決或抹去,律法的要求始終是死,所以罪人若不把自己的生命永遠丟掉,就不能滿足律法的要求。

律法仍然具有約束力

在前面我們已經回答了很多基督徒們模糊的問題。如果遵守律法的行為不能讓人得到救贖,那麼我們真有必要去遵守律法嗎?這樣的疑問在初代教會也是存在的,這可以從保羅以下同樣的問話中看出來。「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羅6:1)換句話說,難道恩典給我們可以不順從上帝律法的許可證嗎?對這個問題,他的回答是:「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6:2)

當今接受「相對主義」之論理的基督徒們,為了寬容地看待違背律法的事情,他們就隨著自己的意思提出來了一些理論和概念。聖經說,罪就是違背十誡。當今很多神學家們卻把十誡當成不合時代的陳舊法則來對待。「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一3:4)請不要受欺騙!十誡的道德律法,現在正如上帝一條一條親手刻在石版上的時候一樣,並沒有改變。上帝的律法在過去、現在與將來永存不變。耶穌來向我們展示了如何從屬靈的角度去理解律法的意義並運用到生活當中,所以比律法主義的法利賽人所想的更容易理解,這樣的事實是我們所知道的。當我們默想耶穌完全順從的生涯時,我們就可以從耶穌身上看到遵守律法的生活。

上帝的律法如同鏡子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不屬於律法效能的一面。雖然律法有指出何為罪的功效,但它並沒有能力把我們從罪里救贖出來。在律法裡面沒有使人潔凈和成為義的恩典。即使人們完全遵守全部的律法,也不足以使一個生靈得到救贖。這是為什麼呢?因為我們是通過信心靠著恩典來得救,這是上帝白白賜給我們的禮物。「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

我希望大家在這個重要的問題上不要有不正確的見解。我們並不能藉著為了順從而做的努力去獲得饒恕。任何罪人不能因守了律法,就能得到上帝的喜悅。因為律法並不是為了救人和使人成為義的目的而設立的。律法的設立是為了讓我們看到自己需要得到潔凈的必要性,並為了引導我們到偉大的泉源耶穌基督那裡去得潔凈。所以聖經說律法的作用如同「鏡子」。能讓我們看到自己是什麼樣的人。「因為聽道而不行道的,就像人對著鏡子看自己本來的面目,看見,走後,隨即忘了他的相貌如何。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1:23-25)

顯而易見的是,鏡子本身無法除去我們臉上的污穢。哪怕整天照鏡子,用鏡子來擦臉,仍然不能讓我們的臉潔凈。鏡子的作用是把臉上的污穢照給我們看,並指示我們到洗臉池去洗。同樣,律法本身也是讓罪人知道他的情況,給罪人定罪,而且指示他到十字架那裡得到真正的潔凈。「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2:8-9)對此保羅進一步強調說:「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2:16)

此時,我們要想一下關於律法的教導當中最錯誤的問題之一。成千上萬真誠的基督徒們接受了這樣的觀念:舊約是行為時代,而新約是恩典時代。正是因為這樣的觀念,他們就認為舊約時代的人是通過行為得救的,新約時代是通過恩典得救。但是這不是真理。聖經始終啟示一個救贖的完美而又完全的計劃,就是通過信心靠著恩典來得救。

在天國不可能有以行為得救之人與以信心得救之人的區分,得救的所有人都將會是靠著恩典被救贖的罪人。在舊約時代得救的人也是靠耶穌寶血的功勞而得救,他們以牽著沒有瑕疵的羔羊到聖所宰殺的方式表現了自己的信心。他們看到了將來為他們贖罪的耶穌基督的死。我們也是同樣因信心仰望耶穌的死而得救。請不要忘記,所有得救的人都要一起唱救贖的讚美詩,高舉從創世以來擔當死的羔羊。

基督的新命令

有些人企圖用基督所給予的愛的新命令來廢掉十條誡命。耶穌把律法扼要地說成兩大愛的律法,這是事實。但是主在這樣說時,從來沒有把十誡廢棄而另立新的誡命。事實上,耶穌給我們新命令時,他根本沒有說新的律法,而只是引用了舊約聖經里的話語,來說明了十誡的根本特性。「你要盡心、盡性、儘力愛耶和華你的上帝。」(申6:5)「要愛人如己。」(利19:18)因為對這樣屬靈原則的洞察力,已被當時的律法主義者給遺忘了。所以耶穌的教導在他們聽起來就像是個新的命令。但是耶穌並不是想改變或代替十誡。

有一位律法師要試探耶穌,問他誡命中哪一條是最大的,這時耶穌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我們要知道,這兩條愛的誡命很簡明地概括了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這裡告訴我們,所有的誡命都包括在耶穌所說的這兩個愛的原則當中。正如保羅在羅馬書13章10節中再次談到的一樣,實際上基督也是在說愛是律法的完全。「愛是不加害於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10)

如果有人盡心、盡性、盡意愛耶穌的話,他就會順從記錄在十誡中的前四條--我們對上帝的義務。同樣,如果基督徒愛鄰舍如同自己,也就能順從十誡的後六條--有關對人的義務。這樣的人就不會去偷竊或欺騙自己的鄰舍。愛將會引導我們順從並成就所有的律法。愛不是廢除律法,相反是成全律法。「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7-18)

不在律法之下

我們經常能聽到貶低上帝律法的辯論。「我們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所以不必要再守誡命。」這個見解是正確的嗎?聖經說我們不在律法之下,是意味著我們從順從律法的義務中得到了開脫的意思嗎?有關的聖經章節是,「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羅6:14-15)

我們如果按著聖經的話原原本本地接受,那麼,多麼容易避免混亂啊!保羅自問自答地先說了「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隨後他作補充說明,「這卻怎麼樣呢?」換句話說,「對此我們應該怎樣理解呢?」我們務必注意他的回答。在當時就有人這樣誤解了保羅對律法的說明,這些人說:「因為我們在恩典之下,所以違背律法也沒有什麼關係。」所以保羅對此非常憂慮,他又補充說明,「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他用非常強烈的語氣說:在恩典之下的事實決不是給基督徒提供違犯律法的許可證。但是當今千千萬萬的人卻忽視了保羅的這一明確的警告。

如果在恩典之下的事實不是指基督徒從遵守律法當中得到開脫的話,那麼保羅所說「不在律法之下」是什麼意思呢?他有以下說明,「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羅3:19)在這段話里,保羅所說「律法以下」和「審判之下」是統一的。

換句話說,在律法之下的人也就是違背律法的人。因此他們就會在律法的定罪之下。這就是說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的理由。他們處在不犯律法,不被律法定罪的狀況中。所以他們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的能力之下。在以下的論證中,保羅指出了恩典的能力大過罪的勢力的真理。所以保羅以肯定的語氣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恩典帶來壓倒罪的權勢並順從上帝律法的能力。正是因為這個緣故,所以基督徒們不再處於律法所帶來的罪責感和被律法定罪的處境之下;而且也正是因為這個緣故,基督徒不再處於罪當中。

假設有一個殺人犯,已經受到死刑的宣判,他等待執行刑罰之日的期間,就是生活在律法之下、罪惡感當中、以及定罪之下,處在死刑的宣告之下。假設在執行死刑的前一天,總統重新檢查了這個罪犯的情況,就決定了饒恕他。總統參考了他的罪狀,利用自己的權力完全釋放了這個罪犯。這樣一來,他不再處於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這時,律法不再定他為有罪的人。對律法的控告來說,他成為了完全無罪的人。這時,他就能自由地從監獄中走出來,任何警察也不能再逮捕他了。

但由於他是在恩典之下而不是在律法之下,就能隨心所欲地破壞律法了嗎?絕對不能!因為他作為得到饒恕的人,得到了總統的恩典,所以他會從心裡生出更要順從律法的義務和願望,並以感激和愛的心情謹守遵行施與自己恩典的這個國家的法律。這豈不就是聖經所說的話嗎?「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31) 這是全部問題的正確答案。保羅向我們提出這樣的質問:「因為我們是基督徒,相信耶穌救贖的恩典,因此就認為律法對我們再也沒有必要了嗎?難道就廢除了嗎?」然後他自己作了回答:「在通過恩典得救的基督徒們的生活中,律法會被高舉起來,也會重新受到重視。」

這樣的真理十分簡單明了,不必要再做說明。但是為了那些因種種借口想要巧妙地迴避順從的人,有必要再稍微強調一下這個問題。大家有過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被警察抓到的經歷嗎?知道自己做得不對而感到很慌張的經歷?在警察給你寫違規記錄單時,假設你想要說服警察,你是由於很緊急的事情才那樣做的,這時警察就慢慢地撕掉了所寫的罰款單,然後說:「那好,這次我就原諒你吧,但是……」我們想一下「但是……」這句話中包含了什麼意思?毫無疑問他想說的是:「但是再也不要違章超速了。」警察的這種饒恕(恩典)是向我們打開了可以不遵守法規的門路了嗎?恰恰相反,更加促使了我們下決心不再違法。真正的基督徒怎麼能說「不順從上帝的律法也可以」呢?

耶穌教導我們:「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14:15)如果大家真誠地愛耶穌的話,就會努力按照他所說的真理去生活。

順從:愛的試金石

可能有人會提出這樣的異議:律法把罪人引到基督那裡得潔凈的目的達到之後,基督徒就不再需要律法了。真是這樣嗎?不是的。律法能顯出人偏離真道的情形,並引人重新回到耶穌的十字架前得潔凈,基督徒時刻需要律法這樣的監督。在逐漸成長的歷程中,基督徒會感到時刻需要引人歸正的鏡子的作用。

律法和恩典的功用不是相互衝突的,而是完全協調的。律法是指出人的罪來,恩典是把人從罪中拯救出來。律法是上帝的旨意,恩典是成全上帝旨意的能力。我們不是為了得救而順從律法,而是因為得救了,所以才順從律法。這兩者的關係是相輔相成的。請看美妙的聖經章節,「聖徒的忍耐就在此,他們是守上帝誡命和耶穌真道的。」(啟14:12)這段話語對信心與行為的關係作了多麼完整的描述啊!在聖徒身上可以發現信心和行為的美好和諧。

順從的行為就是美好的愛的試金石。行為是證明你是一個真正基督徒的憑據。「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雅2:20) 任何男士單單用嘴來說,是不能得到純真女士的心的。如果不給她獻花,也沒有奉獻的行動,也沒有愛的禮物,那麼智慧而純潔的女士是不會相信這樣的男人的心。耶穌這樣說:「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太7:21)

只是在口頭上表白是不夠充分的,順從才是真正的證據。近來在汽車玻璃上貼著的標語有這樣的話:「如果你愛耶穌,微笑吧!」「如果你愛耶穌,按一下嗽叭吧!」等等。但是耶穌卻怎麼說的呢?「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14:15)但是這句話對大部分人來說是不受歡迎的。除了微笑或招手,再沒有更高要求時,人們對這樣的愛是很歡迎的;但是,一旦要求改變和支配整個生活時,大多數人就會拒絕。

很不幸的是,現今很多人尋求的不是真理,他們只想找平安穩妥的宗教,也就是,一直按自己的意願去生活又保證可以得救的宗教。但是這樣的宗教不是真基督教的信仰。對這個問題,最有力的聖經章節是:「人若說『我認識他』,卻不遵守他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裡了。」(約一2:4)之所以約翰作了如此確信的記述,是因為這乃是最穩固紮根在聖經中的真理之一。

那些口稱「主啊,主啊」,卻不按天父的旨意過順從生活之人,他們奉耶穌基督的名行奇事,求進天國,但是對他們耶穌悲傷地說了這樣有力的話:「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我就明明地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7:21-23)

我們認識他,就會愛他;我們愛他,就會順從他的話。聖經作者們的話語是非常簡明而確切的。如果有人不順從基督,他也同樣不愛基督;如果他不愛基督,他也就不認識基督是誰。約翰非常明確地告訴我們,「認識你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約17:3)因此我們看到一點,認識、愛和順從是怎樣緊密相聯的,在誠實的上帝百姓的生活中是密不可分的。對這個問題,愛的使徒約翰用簡單的一句話說明了,「我們遵守上帝的誡命,這就是愛他了,並且他的誡命不是難守的。」(約一5:3)

順從律法是可能的嗎?

成千上萬的基督徒經常聽到這樣的教導,律法是屬靈的,而我們是屬肉體的,任何人也不能完全滿足律法的要求。但是,這樣的見解是真理嗎?即使真實悔改的基督徒也絕對不能達到上帝所賜律法的標準嗎?上帝在石版上記錄下來十條誡命,命令我們遵守,在這樣的話語裡面還有隱藏的含義嗎?十誡記錄上帝的命令「要遵守」,難道其中還隱藏著「可以不遵守」或「絕對守不了」的意思嗎?

很多基督徒們認為,耶穌擁有我們所沒有的、特別的能力,所以他能順從律法。當然,唯獨耶穌的生活的確一次也沒有不順從律法。耶穌這樣得勝人生的秘訣乃是:「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3-4)

請你們不要忘記這一點,耶穌來到這個世上,是為要在我們身上成就律法的義;雖然取了肉身,卻過了完全的生活,將罪定之為罪。以上「律法的義」,按原文字義是「律法之義的要求」。([NKJV]the righteous requirement of the law;[希臘文]「dikaioma」,義的要求,具體表現的義。)耶穌取得了完全的勝利,是為了使我們也能爭取和他一樣得勝。他戰勝了魔鬼,他的榜樣讓我們看到了在肉身當中,也能順從律法的要求。耶穌進入到我們心中,讓我們分享他所得到勝利的經驗。

只有靠賴耶穌的力量和他住在我們裡面的能力,才能成就律法的要求。保羅說:「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腓4:13)不管是誰,只是靠自己的意志和能力是無法遵守十誡的,但是靠著耶穌賜給我們的能力,就能守全律法。耶穌想賜給我們他自己潔白的義,就給我們穿上他的義袍,為了讓我們過得勝的生活,就讓我們分享他聖潔的義。耶穌帶著和我們一樣的肉體來到這個世上,他唯有完全依靠天上的父而過了得勝的生活,我們也是如此,無論是誰只要依靠天父的恩典,那麼獲得同樣的勝利是有可能的。

按律法受審判

現在,關於律法我們再看一個問題。「在十誡當中犯了幾條誡命才算犯罪呢?」雅各在聖經告訴我們說:「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 (雅2:10-12)

因此,所有的人最終都要在上帝的律法面前受審判,犯其中的一條也是犯罪。聖經告訴我們,十條誡命好比十個環聯接起來的鏈條一樣;若有一個環斷開了,整個鏈條就斷掉了。律法也是如此。站在審判台前的人,必須按十條誡命來受審判。如果偷盜的人他想進天國的話,那麼他將會被拒絕。所以保羅說,偷竊的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國。

他進一步明確地說,說謊言的、淫亂的、拜偶像的、貪心的,在基督和上帝的國里都是無份的。這是為什麼呢?這樣的事是十誡所禁止的,所有的人都將會按照律法受審判。故意違犯誡命中的任何一條,都不能進天國,因為犯了一條就等於犯了眾條。

這樣一來,有些人可能就會抗議說,如果是這樣,豈不是把行為當成了進入天國的條件了嗎?不是的。實際上是以愛作為資格的決定因素。耶穌說:愛上帝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並且,「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14:15)

如果我們明知故犯的話,說明我們不是盡心、盡性、盡意愛上帝。不是不順從的行為本身,而是沒有愛心,使他們被拒絕。十誡是審判不順從的動機,而以愛為動機的順從才被上帝所悅納。為了得救所作任何努力的行為都是徒勞的,都是等於拒絕耶穌為救贖我們而犧牲的功勞。

因什麼得到了救贖?

很久以前有一個發生在奴隸市場上的故事,從中我們可以發現律法與恩典的關係。在買賣奴隸的市場里,兩位種植棉花的農場主互相競爭著,要買一名大聲反抗的年老黑人奴隸。後來其中一位贏得了這筆買賣,他把奴隸用馬車帶回了自己的農場。在回農場的路上,那奴隸用反抗的聲音對主人說:「我絕不會為你幹活的!」

到了農場,這位主人邊解開新買來的奴隸手上的手銬,邊對他說:「從現在開始你自由了,你再也不是奴隸了。我是為了讓你得到自由,才把你買來的。」按照流傳下來的故事,這名黑奴跪在農場主的腳前說:「主人!我願意永遠服侍你。」

同樣,我們也被罪惡束縛著,在定罪和死亡之下。這時我們也像奴隸,處在毫無希望的處境中。為了給我們自由,耶穌付出了極大的代價。耶穌說,他為我們作這麼大的犧牲,是為了解放我們。那麼,我們的回答該是怎樣的呢?所有得到上帝救贖的兒女都會跪在耶穌的腳前說:「主啊,你是為了我才這樣做的,所以我愛你,從此我要一生侍奉你。」

我們一起來想想吧。人違犯了律法時,罪立即要求人死。但耶穌為了替我們擔當宣判給人類的罪的要求,因此他選擇了十字架的死。因為罪的代價乃是死。如果律法能廢除的話,那麼罪的刑罰也該免除了。「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羅4:15)因為律法擁有不變的強大的權威,所以上帝也無法廢除它,也不能挽回自己的兒子脫離死亡。

這裡有兩個兄弟的故事,非常好地說明了律法與救恩的關係。哥哥是法官,弟弟是犯了法的罪犯。作為罪犯的弟弟,被帶到了當法官的哥哥面前。看了所有的證據,弟弟肯定是有罪了。法庭里氣氛是緊張的。人們懷疑,法官在這種情況下能作公義的判決嗎?這時法官注視著自己的弟弟,很嚴肅地宣判他是有罪的,然後宣布了最高的罰款。此時整個法庭都驚動了。但是法官下來以後,立即擁抱自己的弟弟,說:「因你犯了罪,我必須對你宣告罪的刑罰。我知道,這筆罰款的數目你是拿不起的。但是不要擔心,我替你付這筆罰款!」

這個故事的核心給予我們感動和教訓。雖然弟弟從他哥哥那裡得到了饒恕,但是刑罰沒有得到免除。作為法官的哥哥因付出了罰款金額,不僅沒有廢除律法,反而更高舉了律法。他使我們看到了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律法的要求。同樣,天父也沒有為了救自己的兒子而廢掉律法,他也不能這樣做。律法必須要被高舉,罪的最高刑罰已經宣告,必須要付出刑罰的代價。任何人都不能完全理解上帝使自己的兒子付出的代價是何等的大。主的愛正如他的公義,是那樣完全,我們應該多麼感謝啊!他親身擔當了罪的刑罰,滿足了律法的要求,同時使罪人成為了義。

上帝的犧牲證明了律法不能廢除和永恆不變的性質,你能理解這一點嗎?上帝為了在全宇宙面前擁護他自己的律法,再沒有比這更確切而讓人無可辯駁的證據了。在這樣驚人的事實面前,人們卻貶低上帝的律法,從而也貶低了上帝的政權。似乎他們不了解律法反應的是上帝的聖潔和他的義。廢除律法也就是等於加入了撒但對抗上帝政權的陰謀。

現在我們來看一下上帝的律法。律法是上帝政權的基礎,也是他品行的寫照。如果你想知道上帝希望我們怎樣生活的話,我們要用律法和天父的品行對照自己的良心和生活。我們要承認,按我們自己的力量是不可能達到上帝所要求的完全的標準。與此同時,我們的目光要轉向耶穌,去仰望他。他是唯一完全遵守律法的一位;也是現在願意進到我們的心中,賜給我們力量的一位。他成全了律法的義,並在我們裡面成就律法之義的要求。所以我們也能像保羅那樣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舍己。」(加2:20)

第二部:為什麼舊約不能得以繼續?

緒論

在不久前的一次佈道會中,我講道結束後,很快走到入口處,要和參加聚會的人道別。突然有三個年青人站在了我的面前。其中一人大聲問我:「牧師,今天晚上我們聽到你所講的強調要遵守誡命,聽起來好像你的主張是我們要生活在舊約時代當中。對此,我們感到非常失望。現在是新約時代,難道你不知道憑著恩典就能得救的事實嗎?」

他所信的是:十條誡命作為舊約,已在十字架上廢除了;在以恩典來得救的現代基督徒身上,舊約的十誡再也不適用了。他的這種觀點,正反映出當今很多基督徒的信念。這樣的信仰,能從聖經的話語當中得到確認嗎?如果能的話,我們為了不陷入可怕的律法主義的陷阱當中,有必要確實地學習一下這個教導。相反,如果十誡到現在還是有效的話,那麼輕視過去上帝所賜的道德律法之中的任何一條,也都會成為致命性的失誤。

儘管在舊約聖經里多次出現過將十誡作為聖約的章節,在這裡我們還是一起來研究,十誡到底有沒有被廢除掉。但是我們在論述這個有趣的問題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什麼是約?雖然有各種類型和性質的約,但是其基本點是,雙方在相互許諾的基礎上達成了一致。上帝在各個時代,基於這樣的約來引導了他的百姓。因為他是有理性、有邏輯的一位,所以他邀請我們說:「你們來,我們彼此辯論。」(賽1:18)

上帝有的時候是和摩西、亞伯拉罕或者大衛等個人立了約,但在有的情況下是和以色列國家立了約。在所有的約當中最重要的約,在「創立世界以前」(弗1:4)就已經設立了,也就是天父上帝與他的愛子之間的約,最終是為了解決罪的問題。在創造地球之前,他已經把自己作為「從創世以來被殺之羔羊theLamb slain from the foundation of theworld」(啟13:8)獻出來了。亞當夏娃一旦犯了罪,他願意照達成的協議為了救贖人類成為贖罪的祭物。

這一永遠的約的條件絕對沒有改變或被別的所取代。雖然隨著歲月的流逝,訂立了很多的約,但是「義人必因信得生」這一單純的救贖之路,在任何時代,在任何人身上都是一直有效的。很多基督徒對約有錯誤的理解,而下面的話能幫助我們正確地理解。希伯來書的作者論述了「舊約(前約)」,以及與舊約相比較而言,有幾點很重要差別的「新約」。我們一起來查看他是怎樣描述這兩個約的。

「如今耶穌所得的職任是更美的,正如他作更美之約的中保。這約原是憑更美之應許立的,那前約若沒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所以主指責他的百姓說(或作:所以主指前約的缺欠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因為他們不恆心守我的約,我也不理他們。這是主說的。』主又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不用各人教導自己的鄉鄰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主,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寬恕他們的不義,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了,但那漸舊漸衰的,就必快歸無有了。」(來8:6-13)

這段話語很好地說明了舊約與新約是什麼,舊約之所以被廢棄,是因為有了憑更美之應許另立的新約。現在我們應該掌握,將上帝的律法刻在人心靈和思想上的新約的全貌;並且有必要知道,那歸於無有的舊約是指什麼。

並非十誡而是舊約

明白什麼是舊約很重要,而明白什麼不是舊約其重要性也不亞於前者。在聖經里有被廢除的約,十誡是那被廢除的約嗎?讓我們從三個方面來查看,說明十誡並不包含在被廢除的約當中。然後,我們將聖經章節彼此對照,以便知道舊約到底是什麼。

首先,我們可以看到在舊約中有著某種缺欠,正如我們在前面所讀到的,而新約是憑更美之應許立的。那麼,在十誡里可以找出什麼缺欠嗎?決不!相反,希伯來書的作者保羅在以弗所書中說它是極好的。「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forthis isright)。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6:1-3)在希伯來書中說明舊約有缺欠的同一作者,並沒有說明道德律十誡是不必要而被廢除的約,反而主張說「帶應許的誡命」是「好的」。事實上十誡被證明是毫無缺欠的。

對舊約的錯誤理解之二是對「舊約有瑕疵」一說的錯誤解釋。聖經說,「那前約若沒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來8:7)但是請問,有什麼人能在上帝親手所寫的十誡里找出任何瑕疵嗎?還記得詩篇的作者所說的,「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蘇醒人心;耶和華的法度確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詩19:7)保羅記錄著,「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12)

從這些聖經章節里可以看到十誡有什麼不完全嗎?它既是完全的律法,就沒有任何瑕疵。所說的舊約,並不是指十誡本身,現在這樣的事實是不是慢慢清楚了呢?最後,我們會從上帝的話語中讀到有關舊約最戲劇性的部分,那就是舊約被廢棄了!「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了,但那漸舊漸衰的,就必快歸無有了。」(來8:13)那麼,我們來思考一個深刻的決定性的問題:偉大的道德律十誡「歸無有了」嗎?保羅證明了事實絕非如此,「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31)

這樣說來聖經本身是有矛盾的嗎?既說「必快歸無有了」,又說「更是堅固」,這是有可能的嗎?同一作者對同一律法能說出相反的話嗎?有一點是很清楚的,保羅並沒有說律法就是舊約。如果把羅馬書3章31節的「律法」換成「舊約」,就成了這樣的話,「這樣,我們因信廢了舊約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舊約。」那麼,這和保羅在希伯來書里所說的話根本不相符合。是不是這樣呢?保羅是說舊約歸於無有了,但並沒有說十條誡命被廢除了。我們是否由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被廢棄的舊約並不是十誡本身呢?

那麼什麼是舊約呢?

已經知道了什麼不是舊約,現在我們就要在聖經里查找什麼是舊約。為此我們要追溯到出埃及記當中。上帝賜下他的律法之前,招呼摩西到山上,提出了一項他和百姓之間所要立的約。「摩西到上帝那裡,耶和華從山上呼喚他說:你要這樣告訴雅各家,曉諭以色列人說:『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們都看見了;且看見我如鷹將你們背在翅膀上,帶來歸我。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bea peculiartreasure作獨特的珍寶);因為全地都是我的,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這些話你要告訴以色列人。」(出19:3-6)

請注意看,上帝是怎樣讓摩西傳達給百姓們他的提議。這裡具有所有真正的約的要素。即為雙方而提出的條件和應許。如果以色列百姓接受上帝的這一提議,約就可以被建立起來。他們對於上帝的提議有什麼樣的反應呢?「摩西去召了民間的長老來,將耶和華所吩咐他的話,都在他們面前陳明。百姓都同聲回答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摩西就將百姓的話回復耶和華。」(出19:7-8)

百姓們的回答上達到了上帝面前,於是建立了舊約的基礎。不過,在此約正式生效之前,還有對約進行印證和認定的事項,所以舉行了將公牛的血灑在百姓身上的儀式。「摩西將耶和華的命令都寫上。清早起來,在山下築一座壇,按以色列十二支派,立十二根柱子。又打發以色列人中的少年人去獻燔祭,又向耶和華獻牛為平安祭。摩西將血一半盛在盆中,一半灑在壇上。又將約書念給百姓聽,他們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摩西將血灑在百姓身上,說:『你看!這是立約的血,是耶和華按這一切話與你們立約的憑據。』」(出24:4-8)

這裡所說的約,並不是指十誡本身,確切地說是指雙方「按這一切話」所達成的協議。十誡命是上帝命令我們遵守的道德律,並不是上帝和以色列百姓們相互之間所達成的協議。「當孝敬父母」這樣的誡命怎麼能夠算為協議呢?舊約是指以色列百姓宣誓遵守十誡與上帝應許賜福這兩者之間的交換。百姓們許諾要遵守這一律法,而作為回應,上帝應許了要賜福給他們。

然而,在立約的過程當中有一個決定性的錯誤,那就是做出許諾的一方以色列百姓的態度。他們雖然認可上帝所要求的所有事項,但是並沒有要求上帝的協作和幫助。他們聲稱:「我們都必遵行。」他們所表現的態度,是依靠自己力量的一個很好的例子。他們的話語里充滿了自信:「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

他們遵守了這一許諾嗎?他們雖然保證了數次,但是在摩西拿著刻有十誡的石版從山上下來之前,可悲的事情發生了,他們竟違背了自己所說的話。現在能夠稍微理解舊約的缺欠是在哪裡吧?請大家注意,問題在於許諾立約之以色列百姓的態度上,而不在於約的內容十誡本身。

為什麼新約的應許會更好呢?因為上帝發明了這個應許,並且百姓們得到了上帝的保障,接受他的能力和幫助就能夠順從好。「主又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不用各人教導自己的鄉鄰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主』,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寬恕他們的不義,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來8:10-12)

新約是如何確立的呢?和舊約的方法一樣,它的成就也是通過流血。然而不再是公牛的血,而是無罪的上帝兒子的血。「但願賜平安的上帝,就是那憑永約之血使群羊的大牧人、我主耶穌從死里復活的上帝,在各樣善事上成全你們,叫你們遵行他的旨意,又藉著耶穌基督在你們心裡行他所喜悅的事。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永遠遠。阿門!」(來13:20-21)

這與在西奈山上以色列百姓所作的人類軟弱的許諾是多麼大的對比啊!不再是人說「我們都必遵行」,而是上帝新約的應許「在各樣善事上成全你們……在你們心裡」得以成就了。不再是以人類的努力來守約。不是我們所成就的,而是在我們心裡的主所成就的。那麼,這一能力是怎樣得以運用的呢?不是憑公牛的血,而是憑「永約之血」成就的,是因著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成全的犧牲和功勞。

總而言之,對比來看舊約和新約的區別:舊約是,以動物的血來印證,以百姓公認遵守上帝律法的許諾為基礎(出24:5-8,來9:19-20);而新約,以上帝將他的律法刻在我們心裡的應許為基礎,以十字架上耶穌的血來印證。「……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intotheir mind),寫在他們心上(in theirhearts);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來8:10)

新約和舊約

新約舊約

1.記錄律法的地方心版兩塊石版2.立約的憑據:上帝的應許以色列百姓的承諾3.立約的方法:耶穌基督的血動物的血

以真悔改為基礎的新約

這樣的事實把我們帶到了新約的中心環節。順從並不只是以表面上的行為來做成的,而是上帝的律法刻在心裡才是有可能的。律法寫在心上是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通過真正重生的經驗,心意得到了更新變化。重生的經驗就是因耶穌進到我們心裡,使我們的思想、動機和心靈得到了改變。「你們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腓2:5)

基督實際臨格在信徒的生活之中,分賜給我們所需所求的順從的能力。軟弱的人類「得與上帝的性情有份」(彼後1:4),耶穌基督的生涯和勝利就會在重生之基督徒的生活中體現出來,「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加5:24)

保羅以下面的話來描述這個變化。「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Forwhat the law could not do in that it was weak through the flesh,Goddid by sending His own Son in the likeness of sinful flesh,onaccount of sin: He condemned sin in the flesh,that the righteousrequirement of the law might be fulfilled in us who do not walkaccording to the flesh but according to the Spirit。[NKJV]律法因肉體軟弱所不能成的,上帝倒成了:他差了他自己的兒子,用有罪的肉體之樣式,為除罪的緣故,在肉體中定了罪的罪案,使律法上所要求的義行,在我們這不順著肉體而順著聖靈行的人身上得到完成。[呂])」(羅8:3-4)

雖然耶穌取了罪身的形狀,但是他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而成就了律法的義。這裡「律法的義」按著原文意思是「律法之義的要求」。換句話說,因著取了肉身之耶穌無罪的生涯,律法所要求的義行在我們身上也可以成就。

他以與我們同樣的肉身克服了罪,為要讓我們分享他對罪的得勝。只要我們允許耶穌進入我們心裡,那麼他遠離罪的聖潔生涯就會實際上成就在我們身上。這就是賜給所有信賴並跟隨他兒女們的新約的應許。並且這就是人們得以滿足律法之要求的唯一方法。「上帝願意叫他們知道,這奧秘在外邦人中有何等豐盛的榮耀,就是基督在你們心裡成了有榮耀的盼望。」(西1:27)「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舍己。」(加2:20)保羅的這種見證使人深受感動。

新約中寫在心裡的律法,和在西奈山寫在石版上的律法是同一的,我們理解這一點乃是非常重要的。那偉大的屬靈的原則,是上帝品德的寫照,是上帝政權的基礎。這兩者之間若是有差異的話,不是在於律法的本身,而是在於律法的功效。寫在石版上的律法只是定我們的罪,以至於死。因為「原來體貼肉體的(thecarnalmind),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7)沒有得到變化的屬乎肉體的思想,是絕對不能順服上帝的律法。

但是當我們的心因耶穌的恩典悔改變化時,我們以這樣的心來接受律法,同一律法不是對我們的捆綁和限制,而成了可喜樂的。愛的使徒約翰說,「我們遵守上帝的誡命,這就是愛他了,並且他的誡命不是難守的(grievous/burdensome)。」(約一5:3)對聖靈充滿的兒女來說,律法絕對不是沉重的包袱;對他們來說,順從上帝的話語是一件很自然、很喜樂的事情。詩篇的作者說,「我的上帝啊,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裡。」(詩40:8)這就是將上帝的律法放在他們的思想當中,記錄在他們的心中之基督徒的告白。

沒有任何可變事項的新約

因為新約是以耶穌的血來印證的,所以耶穌在十字架上死之前是不能生效的。這是不容忽視的重大事實。我們永遠的生與死就在於對這一核心真理的理解。保羅記錄著,「凡有遺命,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遺命』原文與『約』字同)。因為人死了,遺命才有效力;若留遺命的尚在,那遺命還有用處嗎?」(來9:16-17)在這裡所指的「遺命」就是「約」。人最後的遺言,在因他自己的死被印證以後,其中的每一項才能得到落實。同樣,基督的約,在髑髏地的十字架以後才能生效。

還有其它的聖經章節也清楚準確地說明了這一問題。「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加3:15)在這裡保羅要說的是,當人死了以後,他的意願和遺言就不能改變了,所立的文約也要永遠繼續。同樣,在耶穌死後,他為了救贖人類所提供的方法和手段,任何一點也不能被更改。通過他無罪的生涯和完全的模範,所有的要求事項得以清楚體現,同時藉著聖靈將他的律法寫在每一聖徒心上的方法得以建立。

在新約的條件下,任何一個靈魂也不能以自己的力量來克服墮落本性的強烈衝動。「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羅5:20)上帝永遠不變的應許,提供給了人類超自然的能力,足以克服一切先天或後天品格上的缺陷。一旦遇到罪和誘惑時,任何基督徒只要祈求他所應許的,就會體驗到聖靈驚人的能力。因此,每個接受聖靈能力的人,心靈就會變得柔和,從而將固執、暴躁、自私、驕傲都拋棄掉。聖經說,這一榮耀的新約為「更美之約」,原是憑「更美之應許」立的,這豈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你是否正在經歷更美好的應許--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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