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上級唯有法律
法官的上級唯有法律 | |
劉效仁 一些基層法院習慣於「請示辦案」,人們早已見怪不怪。而山西省永濟市法院和運城市中院在審理一起案件時,竟直接以省高院一份由中院和高院個別人私下運作的回函為依據判決,就未免出離了司法公正的底線,太離譜兒了。(2007年1月24日《中國青年報》) 這本是件十分簡單的民事糾紛案。甲方狀告乙方,並提交「先予執行申請書」,永濟法院發出裁定,「被告立即停止建房」並予以「立即執行」。然兩主審法官並未執行生效裁定,被當地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予以起訴。於是,二級法院便玩起了以「回函」為依據判決的把戲。之所以如此,並非專家所稱恰似永濟法院對中院干涉該院審判的無聲抗議,而是十足的媚上醜行。
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及三大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所謂審判獨立,即代表法院對具體案件行使審判權的法官,在對具體案件的審判中,只服從於法律和自己的理性與良知。換句話說,法官服膺的只能是法律,法官沒有上級,如果硬說有「上級」,那這個「上級」只是法律。對於法官,這些法理常識顯然有些小兒科了。 然而,事實上不然。這些看似常識的司法理念在現實中卻往往變成了空中樓閣。現行的潛規則則是,凡事向上級法院「請示」,在司法實踐中唯上,唯權,而不是唯實,唯法。所以致此,我以為至少有這樣幾條原因。 法院間的審判監督,異化成了行政上下級的領導被領導關係。訴訟法在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的同時,也規定了審判監督制度,上下級法院僅僅是審判監督關係。可長期以來,我國的司法體制打上了濃郁的行政色彩。無論是法院的層級和職別,法官的身份和級別,都帶有官僚科層傳統。即使是同級法院,同一個辦公室,法官亦有科級、處級之行政職級區別。科層體制下官大一級壓死人的思維定勢,自然會在司法中流布開來。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以法官、法院的級別高下為依據。所以,儘管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曾明確指出:「無論刑事還是民事案件,對事實、對證據的認定,是絕對不能請示的。」可下級法院在案件未判決前向上級法院彙報、請示的做法卻十分普遍,幾成慣例。這也充分說明,獨立審判的現代司法理念,還遠遠未能取代「上級的表總是準的」之唯上的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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