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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兵教授專欄】緣起與性起(一)

孔子曰:「吾道一以貫之」。佛法浩瀚深廣,法門八萬四千,有無一以貫之者? 曰:若論一貫佛法者,當數緣起法。此法可謂全部佛法的基本原理,佛教義理之綱宗,被視作佛陀之法身。緣起義的至極理趣,名曰「性起」。

佛法,若廣而言之,則三藏十二部教海,洋洋億萬偈,直饒說得天花亂墜,地老天荒,猶說他不盡。若略而言之,則可總攝於一「緣起偈」。昔日印度各地建塔造像時,皆在塔基或佛像內安置此偈。《造塔功德經》載其偈云:

諸法因緣生,我說是因緣,因緣盡故滅,我作如是說。

(一譯 「諸法從緣起,如來說是因,彼法因緣盡,是大沙門說。」見《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

經稱佛言:「如是偈義名佛法身」,「若有眾生解了如是因緣之義,當知是人即為見佛」。故此偈亦稱「法身偈」,「法身舍利偈」。《中論》云:

若見因緣法,則為能見佛,見苦集滅道。

破因緣法,則破三寶,若破三寶,則為自破。

昔日舍利弗為外道師,便因聞阿耆婆比丘轉述佛說因緣偈,當下心開意解,見法證道,成為佛座下智慧第一的大阿羅漢。

本文擬依據經論,對緣起法的義理作一勾提貫攝,以便初學者掌握佛法大義,獲得於千經萬論融會貫通的總持智。

緣起法則的基本內容

緣起(梵Pratyaya-sa?paddha),亦譯「緣生」,或作「因緣生」、「緣集」。緣(Pratyaya),意為所由藉、依賴的東西,略當於今所言條件,緣起或緣生,意謂依一定的條件而生起、由相互依從的關係而成立。《俱舍論》卷九引上座部說釋云:

種種緣和合已,令諸行法聚集生起,是緣起義。

謂緣起之義,是種種條件合集而令各種現象生起,這在《解深密經》等稱之為 「依他起」。緣起的基本原理,是《阿含經》中多處宣說的「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亦譯 「緣是有是,此生則生」)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一偈。偈意謂依託一定的條件而生起,亦隨所依條件的變滅而變滅。這一原理在經中被稱為最高真理「中道」,被認為是本然如是的法則,不依人的意志而轉移,不因佛說與未說而有所變更,佛只是這本然法則的發現、解說者,而非創造者。《雜阿含》卷十二載佛言:

緣起法者,非我所作,亦非餘人作。然彼如來出世及未出世,法界常住。

由「緣是有是,此生則生」的法則,可演繹出諸多義理規律。如《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說緣起法有無作者、有因生、離有情、依他起、無動作、性無常、剎那滅、因果相續無間斷,種種因果品類別,因果更互相符順、因果決定無雜亂十一義,華嚴宗四祖澄觀大師說緣起法必具諸緣各異、互遍相資,俱存無礙,異體相入、異體相即、體用雙融、同體相入,同體相即、俱融無礙、同異圓滿十義。都是就因緣所生法的性質和所含法則而言。以簡攝繁,從一種原理或規律的角度看,佛典中所常用的緣起法則,大略可歸納為以下四義。

1、因緣和合而生諸法義

因緣合稱,指現象得以發生的原因和條件。因,指起根本、內在作用的條件,緣指起輔助、外在作用的條件。《維摩經·佛國品》羅什注謂「力強為因,力弱為緣。」內外因緣集合,所需條件具備時,諸法便得生起,因緣不具則不生,因緣變滅則亦隨之變滅,這是萬事萬物所共同具有的最根本的性質,是一切現象普遍遵循的本然規律。這裡所說「諸法」,指有為法(Sa?sk?tā-dharmā)而言,有為法,意謂有所造作,因而有所依待、處於生滅變易中的一切現象,包括法相宗所分五位法中的前四位色法(物質現象)、心法、心所法(心理,精神現象)、不相應行法(不屬前三法的其它有為法),實際囊括了人們以通常認識方式所認識的一切現象。內而身心、外而世界的一切現象,莫不依因緣而生,依因緣而滅,如器具物品依原料、人工等條件而有,地球依太陽的引力等而轉動,人的生命依空氣、水、食物等而維持,心念依分別境相而起,思想觀念依意識而生。大至星雲,小至微塵,隨拈一物,隨舉一法,無不見其各依一定條件而生。深一層說,因緣和合而生諸法,並非如父母和合而生子女,應該說諸法之當體無非是各種因緣的聚合,因緣之外別無諸法,如自行車無非是各種零件按一定規則的組合,零件組合之外別無自行車,我人的存在不過是身心諸緣的合集,身心之外別無我人。《入楞伽經》卷五云:

因緣生世間,佛不如是說,因緣即世間,如乾闥婆城。

諸法生起的條件各自不同。大體而言,有為法的生起一般須具因緣、緣緣、次第緣、增上緣四種緣。《中論》偈云:

因緣、次第緣,緣緣,增上緣,四緣生諸法,更無第五緣。

因緣即因,謂能「親辦自果」,必然產生相應果報的根本原因,法相宗釋為眾生阿賴耶識中所藏的「種子」。第緣亦作「等無間緣」,指從時間上來看,因果相續而不稍間斷的緣。緣緣亦作「所緣緣」,指外在條件,法相宗釋為心識所緣慮分別的境相,分親、疏二種,親所緣緣為外境信息在心識中形成的主觀影像,疏所緣緣指在第六意識之外有其實體的外境。增上緣,指其它有助於或無礙於諸法生起的重要條件,增上,為作用特別重要之義,如中藥中的引子,即增上緣。一般說因緣、所緣緣、增上緣三緣為一切有為法生起所必備的條件,心法的生起還得具足次第緣,後一念的心理活動必依前一念的心理活動生,實則其它現象的生起,也不能沒有次第緣。諸法皆由多緣集起,所需諸緣中若缺一緣,則不得生起。《雜阿含經》卷十二喻因緣和合的關係說:

譬如三蘆立於空地,展轉相依而得豎立,若去其一、二亦不立,若去其二、一亦不立,展轉相依而得豎立。

佛書中常說「時節因緣」,即使具備了一切條件,而時機這個條件不具備,時候不到,火候未足,也不能成事。

2、諸緣無常而因果相續無間斷義

因緣合集的一切有為法,無不為暫時性的存在,皆處於生、住、異、滅四相遷流之中,不可能常住不變。日出日落,月缺月圓,斗轉星移,四季代謝,草木青了又黃,百花開了又落,身有幼少壯老死之變易,心如水波念念起滅,國土曾幾經滄海桑田之巨變,歷史演不完榮枯興亡之活劇……宇宙萬物,從來是一幅紛紜變幻的景象。深觀萬物,則見其於每一剎那,皆有生、住、異、滅四相之變遷,念念生滅無間,如《仁王般若經》所說:

是法即生即住即滅,即有即空,剎那剎那,亦如是法生、法住、法滅。何以故?九十剎那為一念,一念中一剎那經九百生滅。乃至色,一切法亦如是。《楞伽經》說有為法「速滅如電」,《無量義經》說「一切諸法念念不住,新新生滅」,《俱舍論》謂有為法「滅不待因」。千經萬論,都說無常乃一切有為法普遍共具的本性。

有為法雖念念生滅,卻並非斷滅,而是滅後即生,生後即滅,生滅相續之間,始終存在著因果相續的關係,前念因滅,後念果生,因恒生果,無有間斷,前念之因,為後念果生的等無間緣。由因果相續故,不少事物,往往在一段時間內甚至久遠間呈相似相續的相對穩定狀態,如金剛石、黃金可億萬年不朽壞。《瑜伽師地論》卷十總結緣起的這種意義說:

依託眾緣,速謝滅已,續和合生,故名緣起。

數數謝滅,復相續起,故名緣起。」

3、凡有對法不相舍離義

有對法,指互為矛盾、相對或相待關係的二法,如大與小、長與短、陰與陽、男與女、真與妄、生死與涅槃,等等。依諸法依他起義,有對法無不以對方為自己存在的必要條件,共處於一統一體中,這種關係,《瑜伽師地論》卷五四稱為「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舍離」。該論還說有對法具「無對性」,因其「隨順轉故,由彼展轉相隨順生,不相妨礙」。意謂有對法既具矛盾性,又具統一性,並非絕對互相排斥,而是雙方各為對方成立的條件,雙方合集為一緣起法。

4、諸緣互遍相資義。

意謂宇宙萬物緣起中,任何一緣,皆能遍應多緣,為多種事物作生起的條件,乃至遍為宇宙萬物生起的條件,為一應多;而宇宙萬物,終歸亦為任何一事物生起之緣,為多應一。《華嚴經》謂「知以一故眾,知以眾故一」,即含此意。如我人之一身,於子女為父,於妻為夫,於父母為子女,於團體為一成員,於社會、人類乃至眾生為一分子;我人的生存,依賴於空氣、水、食物等及社會,食物等依於地球,地球依於太陽等;我人的行為,可作用於社會、地球、大氣層乃至更遠。廣而言之,任何一緣,都是宇宙大緣起網中集成他緣不可或缺,如《華嚴一乘教義分齊章》所云:

大緣起陀羅尼法,若無一即一切不成故,……隨去一緣即一切不成。

此名「一中具多」。由此而言,宇宙萬法彼此互相緣起,組成一個一即一切、一切即一的互相依待的關係之網,其中諸緣由有力、無力、有體、無體、同異、隱顯、主次等不同的性質和關係,相即相異、相攝相入,呈現出互相交參、重重無盡的紛紜景象。

佛學的緣起法則,在今天看來實際上是樸素辯證法,其內容與東西諸家辯證法思想顯然有不少共同、相通之點,可謂萬世不移、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性真理。緣起法則,被佛教諸乘諸宗作為觀察一切問題的根本思想方法。

從緣起論來看,一切邪見異執的錯誤,終歸於違背了緣起法則。佛典中所破斥的十六異論、六十二見等,其病因無不在有違於緣起法則。如計物質等實常(常見),違諸緣無常義;計人死後斷滅(斷見),違有為法必然因果相續義;執身中有不死的靈魂「我」(ātman),宇宙間有自在的造物主(自在所作論),違諸法唯因緣合集而無作者義;執一切自然而有(無因論),違諸法固緣生、有其果必有其因義;執一切唯由宿命決定(宿作因論),違孤因非緣不生、因果相續無間斷義。違背緣起法則,必然得出有違真實的結論,墮入邪見深坑,其說必可由理性推析證明共有過,亦必可由經驗事實證明其失當。

摘自:陳兵教授《佛法真實論》

(原載《法音》1992年第.4期)

(連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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