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良心的養成

(一)法官良心的形成原因

馬克思指出:「良心是由人的知識和全部生活方式來決定的」。[1]良心是人們在實踐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不是與生俱來的。人的良心是一種獲得性的心理現象,由父母、教師、社會生活圈、法律、宗教等等的權威使個人在習俗中長大,並根據社會的普遍意志調整、形成自己的個人意志——這就是所謂的良心法官良心還需要經過長期的職業化培訓和多年的審判經驗,在學習和實踐中逐步形成。此外,良心的形成也不僅僅是習俗向個體的簡單轉化。良心一方面反映完善生活的理想,另一方面依靠這一理想核准自身。在良心的形成或修養過程中,信仰因素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對終極價值的信仰既使良心能夠形成,又使良心具有道德上的神聖性。

(二)法官良心自我養成的方式方法

1、學習以提高認知積累。實踐告訴我們,一個人的知識的增加對於他道德的提高會有所幫助。法官在法治社會中承擔著重大的使命,法官良心不同於民眾的一般道德觀念,是因為它建立在包括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以及包括認識、判斷、推理案件諸能力在內的良好的認知水平之上。精通專業,學識淵博是法官的努力方向,審理案件中有權威和控制力是法官應有的素質。除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外,法官還必須具有各種廣博的社會知識與社會經驗在內的良好完善的知識結構。法官不僅僅是「法律人」,更應該是「文化人」。17世紀英國普通上訴法院柯克大法官在反對國王可以親審案件的觀點時說過:「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在未達到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如何提高認知?第一,要博學。博學能開闊思想視野,避免因孤陋寡聞而帶來的道德的不完善;博學可以使人的思考趨於深刻而細密,從而可以從紛紜複雜的現象中確立正確的準則。學習既不可過於專精而抱殘守缺,也不可廣泛涉獵而不求甚解。第二,要審問。不知要問。子曰:「欲知則問」。老子曰:「知不知,上;不知知,病。」存疑要問。「夫學問之道,必有存疑,然後有新問題發生,有新問題發生然後有研究,有研究後有新發展。」[2]問學要求教師友。荀子曰:「夫人雖有性質美而心辯知,必將求賢師而事之,擇良友而友之。」[3]第三,要慎思。就是對所掌握的知識進行認真的分析。「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方能有所提高。筆者認為,法官只有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才無愧這個稱謂。

2、法律信仰以堅定理想追求。[4]信仰是從靈魂深處對某一個事物真正的崇敬,而國人缺乏對某一信仰內心堅定的確信。在現實中權力亦然暢通無阻,人們的做事方式往往只從原始的利己原則出發。其結果:當人們不相信法律或者不再相信法律能夠為自己和社會帶來公正時,就會採取投機鑽營甚至通過非法手段來尋求機遇、爭得利益。這種個體「精明」的普遍化、群體化,必將造成整個社會運轉成本的加大,將社會推入一種混亂無序、道德缺失的狀態,最終危及和損害的仍是每一個個體的根本利益。這就是當代中國人備感社會關係、人際關係複雜,人的精神負擔過重,社會發展依然步履沉重的一個重要原因。[5]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方略,十六屆六中全會又把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體制放到重要位置,黨的十七大確立了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實施法治已為大勢所趨。法治的關鍵在於:一是法律應被民眾信仰,二是法官能得到人民的信任。伯爾曼說:「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實的遵守。」而在現階段要想讓人民普遍樹立起法律信仰相當困難,這需要一個漫長的適應過程。退而求其次,如果法官能得到人民信任同樣可樹立起司法的權威。這關鍵在於法官要做到不唯親、不唯上、不唯利、只唯法。如何做到?這需要信仰的力量為支撐。作為法官,崇尚法律,把法律視為第二生命。不可能只選擇擁有裁判權實現正義的快樂,而不承受在追求正義時而面對的壓力。只有內心堅強有原則,才能做到「寵辱不驚,閑看庭前花開花落;去留無意,漫隨天外雲捲雲舒。」

法官如何樹立法律信仰?第一,要確信法律。因為法律法官心中的真理,它具有權威性、確定性及先進性。權威性在於我國法律是黨領導全國人民依照嚴格的立法程序制訂的,是符合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並得到人民擁護的。確定性在於,一方面當法律規定不具體時,通過以法律原則及精神進行法律解釋;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在不斷地對法律進行著完善。先進性在於我們在不斷吸收世界最先進的理論成果,以使政策更加符合人民的需要和社會的發展,並將成熟的理論政策逐步司法化,確保法律的以人為本。第二,要關注社會。法官與世俗保持一定的距離的是應該的,但不代表法官理解人情世故。相反,法官應深入了解社會,了解歷史,洞察社會人生、體察世事民情,如此具有豐富實踐經驗,提高事理綜合分析與判斷能力,才能做到事理明晰,法理透徹,邏輯嚴謹,思想深刻。此外,正義並非等同於公平,羅爾斯提出平等自由原則的同時又提出差別原則,似乎對「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更為偏愛。法官在處置具體案件時,不以某種價值選擇作為唯一衡量標準,而應針對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價值作為處置問題的原則,法律無情法官有情,此情系法律之善的具體表現。第三,要培養高雅品味。亞里士多德提出人性的身心兩元論,人具有物質的需求,也有精神的需求,在物質需求達到一定層次後,精神的需求變得更為重要。當然不排除有些人對物質追求的貪婪,這也是人性本能的表現。筆者認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高雅的情趣足以使人自覺地抵制低俗東西的入侵。作為法官,不斷提高自己對文學藝術美學的修養是十分有益的。增加積極向上的習慣愛好,自然會減少一些無謂的世俗應酬;情趣品味的提升,雖不能帶來物質的增加,卻足以給人帶來內心的平靜以及精神上的享受。

3、修養以完善品性。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儒家的倫理思想,把修身與德教看得很重要,認為自身的道德修養乃是齊家、治國之根本,一切皆要從「修身」做起,並提出「以修身為本」的重要思想。對法官來說,品性尤為重要。「厚德才能載法,德正才能法嚴」。史尚寬先生曾對法官之品格有精闢的論述:「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慾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姦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尤為重要」。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義的最終保障。

如何修身,中國古代思想家們提出諸如內省、慎獨、磨鍊等修養方法。第一,要內省。就是要人經常反省自己的思想和行為,明辨善惡是非。曾子提出「吾日三省吾身」,朱熹要求每人對諸事「無時不省察」,不能因為一事之微,不加精察之功,而「則陷於惡而不自知。」第二,要慎獨。就是指在個人獨處的時候,在無人監督、有做各種壞事的可能並且不易被人發現的情況下,仍然能堅持自己的道德信念,自覺地按一定的道德標準行動,而不敢做任何不道德的事。「慎獨」是一種較高的精神境界,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檢驗一個人的道德認識、鞏固個人的道德信念的重要實踐。第三,要磨鍊。人的道德修養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能一蹴而就,而要經過長時期的磨鍊,要強調在事上磨鍊,在具體社會生活中培養理想人格作為根本修養方法。這同時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修養方法。「要在革命的實踐中修養和鍛煉」、「要虛心地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創始人的高貴的無產階級的品質,並且運用到自己的實踐中去,運用到自己的生活、言論、行動和工作中去,不斷地改正、清洗自己思想意識中的一切與此相反的東西,增強自己無產階級共產主義的意識和品質。」[6]

(三)法官良心的形成的體制保障

法治發達國家大都建立了比較獨立完善的司法,不能說沒有問題,但是運行良好,司法清明,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制度上充分尊重了法官本身的人身和尊嚴,使法官能擔當社會的良心,為法律守護,為社會正義守護。誠然,中國法官的素質還不高,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是如果寄希望法官的素質明顯高於常人,才對其產生信任,這是烏托邦。既然將審判權力交給法官,就要信賴他,讓他說了算數。試想一個不受尊重群體,這樣的群體也不可能尊重法律?如果沒有司法制度的精心呵護,任何「金子般的心」也會褪色直到完全暗淡無光。

在體制上的給予保障,最關鍵的是確立司法獨立和法官身份保障的制度。聯合國在《司法獨立世界宣言》中確認:「法官個人應當自由地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對法律理解,公正地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自何種理由」。司法獨立要求「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力」,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進行司法裁判過程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來自法院內部或者外部的影響、干預或控制」。筆者建議,一是要明確規定法官判決只服從法律良心,至少應在《法官法》中進行明文規定法官良心的自由。二是建立革除法院體制安排中地方化嚴重的現狀,確保司法權的國家統一行使。三是革除法院內部行政化管理模式,建立足以使法官保證個人獨立等在內的各項具體的改革制度。筆者認為,法官在進行司法裁判過程中,只要 「無須擔心因秉公辦案得罪他人而在職務上受到不利變動」的情況下排除來自行政權力的、輿論的以及同行的種種壓力,才能真正做到以自己的良心和聲譽對自己的判決負責;法院在體制改革中,只有緊緊圍繞讓法官說了算來採取一系列辦法,保障法官法律的尊重,才能有效提高法官隊伍的素質,也才能使法官真正擔負起社會正義的保障作用。


[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52頁。

[2] 梁啟超:《中國歷史研究法》,東方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頁。

[3] 《荀子·勸學》

[4] 從嚴格意義上講,法律不應該能成為一種信仰,它只是一種信仰的載體。在信仰未確立之前,能夠信仰這種載體也會起著統一全體人思想的精神力量的作用。從世界眼光來看法律信仰,一是發達國家有信仰法律的成功經驗,二是市場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的需求,世界的經濟衝突需要有共同的規則。

[5] 尹晉華主編:《法律的真諦》,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題記。

[6] 劉少奇:《論共產黨員的修養》,人民出版社,第17-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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