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生產視角下的法學研究方法
內容提要:對法律現象進行客觀、準確地認識,是法律制度的正當性、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和法學教育的科學性的根本保證。法學研究是法律知識生產與供應鏈條的頂端。不同時代、不同國家、不同場景對法律知識的需求是不同的,市場與需求主導了法律學說、法學方法與法學爭論發展。實證法學方法在現代社會被作為準確認識法律現象和法律制度的主要方法,在於其能夠提供相對於其他研究方法的更加客觀和科學的認知程序。
法學研究方法在本質上是人們認識法律現象、解決法律問題、運用法律工具的方法。在某種程度上,法學研究、法律的制定與適用、法學教育具有同一性。這些看似涉及不同的法律領域,但因共同關注法律的屬性、價值、功能、效力等問題而成為法律職業共同體。
對法律現象的認識是法律實務和法學教育的基本前提。只有建立在對法律現象進行客觀、準確地認識的基礎上,才能保證法律制度的正當性、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和法學教育的科學性。中國的法學研究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被認為與法律實踐脫節。從事法學研究的學者往往不關注法律的實際運行狀況、法律規範在社會中的含義、現實社會中的法律問題,他們被指責為在法律論證過程中或誇大規範缺陷,或忽視複雜事實,或追求理想化的公平正義。而在法學教育方面,以法律解釋為特徵的法學教材、以概念法學為內容的課堂教學,除了偶爾夾雜言說者的主觀見解外,大多數淪為部門法的條文詳解。另一方面,從事法律實務的法官被批評為只是機械地適用法律,忽略了規範背後的價值,或在某些情形下從利益和立場出發任意解釋法律規範。
鮮有社會科學類專業能像法學將職業教育和科學教育緊密結合。法學教育既需要培養能夠解決糾紛的法官和律師,也需要培養具有深厚人文科學素養的政治家和立法者。法學院畢業的學生既有共性也有個性:他們在四年法律思維的訓練下具有規則意識、價值觀念,既具有「將簡單問題複雜化」(法律論證)的能力也有將「複雜問題簡單化」(爭議定性和解決)的思維;他們會根據自身興趣和性格在政治家、法官、律師和其他法律實務工作中做出選擇。
在某種意義上,法學教育是在培養自身的批評者。經過法學教育從而具備一定法律素養的法學專業學生,在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中發現法學教育的弊端並對其進行激烈抨擊。學生們或許不會全盤否定教師的專業水平,但足可對這種教育模式深惡痛絕。一定程度上,法學研究的部門化直接導致了法學學科在專業方向、部門法的不斷分化和深化,然而,這非但未能讓學生成為某一領域的專家,反而讓他們「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甚至迷失在規則難辨的叢林中。
然而,法律職業共同體是知識生產與知識消費(檢驗)周期較短的行業。如果將法學研究比作實驗室,將法律制定比作生產車間,將法律適用和法律實施效果比作市場,則法學研究的價值和好壞便可在較短的時間內得到評估並反饋到源頭的科研環節。因此,法學研究的評估,包括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評估,應當避免將知識生產和知識消費分離評估,即根據今天市場的需求去評價昨天產品的優劣。從市場到生產的反饋總有或長或短的時間差,我們需要做的是辨明這種特殊市場的各種運行因素,加快信息溝通環節,及時作出調整。
一、法律學說的市場化分析
法學研究和法律實務者之間的關係好比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因為有了法學研究專註於知識生產,不僅可以確保產品的完整性,而且對產品適用過程中出現的缺陷能夠及時修正;因為有法律實務者的知識消費,所以才能體現生產的意義(從事法學研究的價值),並且也有了改進生產的動力。
經濟學關於生產和需求之間的關係同樣適用於法律知識領域。社會關係發展到特定程度,需要有效的規則加以調整,無論是定紛止爭、懲惡揚善還是統籌分配。在不同時期不同區域,調整和規制方案的有效性取決的因素各不相同。主體權利意識、行為習慣、既有規則、利益格局、行政資源等都會影響規則的效力,這使得通過移植方式建立的法制體系有可能出現水土不服。法學研究便是在這些特定背景下,在階級出現之前,社會關係的調整主要依賴於習慣和道德規範,有關社會調整規範的研究主要表現為思想家的道德學說;在階級產生之後,國家以法律為統治社會的工具,或以法律為社會關係塑造的手段,關於法律的研究主要圍繞法律的功能,體現較強的工具屬性;在近代以來,資產階級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憲法的誕生為終結剝削壓迫和等級社會創造條件;工業革命推動了城市化的發展,社會關係也隨之變革,商品經濟發展和市民社會的空前繁榮,直接促生了私法的編纂。
從人類歷史的社會發展及其對法律的需求可見,對法律的研究可追溯至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在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思想家的著述中,充滿了關於自然法、正義、幸福等法律屬性和法律價值的探討,它們是關於社會組織形態的早期主張。到了中世紀,宗教權威消減、人的社會屬性向個體屬性過度、對事物的認知也從單純注重理性和思辨向經驗與理性並重,在此影響下,社會結構開始由高度緊張向有序緩釋轉變。世俗權威在知識供給上開始逐漸佔據優勢,法律制度被用於重新組織社會。近代之後,大衛·休謨、康德、黑格爾、盧梭等的學說,一方面檢討人類何以可能準確地認識外界和社會(知識論和方法論),另一方面試圖對正當和善的價值甄別提供標準。現代以來,工業革命改變了社會結構、政治秩序和法律價值,法律的功能、正義、甚至制裁的準則都充滿了功利和經濟方面的考慮,國家在法律實施中的作用、國家統治的正當性演變為核心問題,法律的意志屬性增強,甚至淪為屠殺罪惡的工具。進入二十世紀前半期,將法律作為純粹規範、作為社會建制的自然產物,主張法律應遠離道德和價值判斷,以科學之名義來認識法律現象。
從歷史上的法律知識生產和供給可以看出,法學知識的生產(供給)實際上超前於對這些知識的消費。這種供給是單向的,因而制度(供給)是否適應當時的社會關係(需求)也不在考慮之內。這種純理論或思辨的研究在十九世紀實證主義興起時被批判為形而上學的研究方法。不過,這些研究的啟蒙意義大於它們在當時的建構意義,並在一定程度上為社會發展進行了必要的知識儲備。
西方的法制文明之所以可追溯至這些並非法學家的大思想家的著述(往往被看做是政治學著作),原因在於他們構建了各自理想社會的圖景。為了實現其社會理想,無疑需要將法律作為重要的工具。在這些經典論述中,人們可以找到並進一步思考社會結構形態應當為何,人與人之間、人與國家之間、國家應當如何組建等基本法律問題。因此,就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而言,古典政治著作既包含了法律價值和功能的思想源流,也間接道出法律在國家政治、市民生活中的中心地位①,更指出法律問題與國家和社會結構形式(本體論)、認識事物的方法(認識論與方法論)、人類社會應當具有的價值準則(價值觀)等問題交織一起。
知識生產的市場結構與其他市場具有高度相似性。生產受需求指引,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引領需求。理想的社會圖景構建在一定程度激發了人類對美好生活和和諧社會價值觀的嚮往,並推動社會以革命或變革方式進步。現代之前,理想社會圖景是由哲學家、法學家論證和提供的;現代社會的偉大思想家似乎越來越少,關於社會的理想圖景的理論更顯匱乏,原因之一是,從事法學研究的學者更多在各自的部門法領域耕耘,而無暇顧及法律在政治、經濟和社會中地位如何②。另一重要原因是,現代社會的理想圖景(一定時期的社會發展規劃)在多數國家已經由各級政府部門根據各地實踐具體設計。換句話說,在需求預先確定的情況下,法律知識的生產猶如根據訂單量身定做。當然,在需求確定的過程中,包括法學研究者在內的廣泛的社會群體的意見在決策程序下被給予考慮。
回頭審視法學研究在知識生產和消費的歷史,反觀今日之法學研究,可以設想:學術研究也遵循著「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社會規律?當代交叉學科研究主張突破學科藩籬在歷史上並不是新鮮事,當然,學科分化不細是根本性原因。但學者在一部著作中將政治、社會、經濟和法律問題作為整體論述對當代學者不僅具有知識上的價值,更有方法上的啟示。在此意義上,交叉學科研究實際上是一種有益的回歸。
二、法學研究範式的市場化分析
法學研究範式的轉換從根源上說是市場需求發生變化,而要求法律知識的生產方式作出相應地變革和調整。不同時期的市場、不同領域的市場,都對法律知識的生產,也即法學研究方式施加著直接影響。
(一)法學研究範式與法律範式
托馬斯·庫恩最早提出範式的概念。「範式」是一定時期內科學共同體普遍接受的規律、理論、標準、方法,一旦某些理論和方法被廣泛接受,就可以作為該學科研究的基礎,從而使後續研究得以在更高的平台上繼續積累知識。③範式不是永恆不變的,當既有的理論和方法被新的理論和方法取代,便發生範式的轉換,庫恩將研究範式的轉換稱為「常規科學」的革命,因為它能夠起到對傳統科學認識的顛覆或進步的作用。
我國法學界所說的法學研究範式主要指法學研究的視角、進路和方法,研究視角和方法下的不同與直接體現在研究內容和體系的差別上。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法理學界開始關注法學研究方法,並陸續提出中國法學研究的幾大「派別」或「範式」:「政法學派」、「注釋學派」、「社科學派」、「階級範式」、「權利本位範式」、「社會實證法學」等。④自二十一世紀以來,一些法學核心期刊開闢專欄對法學研究方法進行討論,國內一些著名高校的法學院教師還自發組成「社科法學連線」,並發起一系列「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對話,「社科法學」、「法教義學」等學派逐漸被接受為新時期法學研究的兩種範式。
範式一詞還被用於法律模式的區分上。哈貝馬斯提出「法律範式」的概念,用以指一個社會有關權利的體系和國家治理的原則在社會中實施貫徹的法律方式。⑤他認為,在近代以來,人類社會經歷了兩種法律範式:自由主義法律範式(以契約自由和私法自治為特徵)和福利國家「家長式」的法律範式(以干預和監管為主要內容)。但這兩種法律範式都面臨危機:前者無力解決複雜社會的利益和責任分配問題;後者則不符合法律自由的原則。哈貝馬斯提出「商談主義法律範式」,在公民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之間建立必要的溝通機制,即商談(交往)形式和程序。⑥
法學研究範式的劃分與法律範式的概念殊途同歸,他們都是對法律模式的區分。「政法學派」、「階級法學」、「權利義務法學」等法學研究範式的劃分,是對不同時期的法律模式做類型化描述,與哈貝馬斯「法律範式」的含義高度一致。「社科法學」、「法教義學」雖然不是基於法律轉型期作出劃分,但卻是對不同領域、不同部門的法律模式的區分,即憲法、民法、刑法等傳統的、穩定的部門法更適合法教義學研究方法,具有時代性的行政法、商法、經濟法等需要採取跨部門、跨學科思維,社科法學研究方法更為適合。
(二)階級法學研究範式:公共自主下的法律供給
不同的法學研究範式在特定時期產生並非偶然,也非個別學者所左右。階級法學研究方法的產生源於當時的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政治環境,法律被作為實現特定政治目的的工具。在此背景下,從事法學研究的學者也無法置身事外。建國之後近三十年間法治進程的緩慢也使法學研究面臨「無米可炊」的尷尬。本國法律體系尚未建立,法學研究在介紹或評價域外法律制度或理論時多以「批判」為論證方式。除憲法、刑法外的部門法研究基本停滯,為數不多的研究也被冠以「專政」、「矛盾解決」為題。⑦
然而,從社會關係對法律的需求來看,這一時期法學研究的知識生產仍符合經濟學的基本規律。計劃經濟下的社會關係,市場經濟被嚴重抑制,物資的分配完全在國家的主導下進行,需求也成為可以通過計劃控制的內容。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社會關係,都體現了較高程度的以集體為單位的生產和生活模式:工廠和生產隊不僅在組織和管理社會生產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且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起到調節和平衡的作用,大到住房婚姻,小至柴米油鹽。市場交易缺失,公共自主達到極致,個人自主嚴重不足,使社會對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私法的需求整體不高。在某種程度上,關於私法自治的法學研究在當時也是不被需求的。
(三)權利與義務研究範式:私人自主下的法律供給
權利與義務範式論產生於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後的大規模的立法,對民商經濟領域的法律規範的含義進行解釋,不僅對法律適用和法律完善具有直接促進作用,而且對市場經濟下行為規範和交易習慣的建立,對市場主體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的培育,都發揮了潛移默化的影響。權利和義務範式論之所以在八九十年代流行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它符合了人們對個體權利的嚮往。對於剛從集體的政治運動中走出的民眾來說,各個領域的權利立法賦予了公民自由、安全、財產、人格等各種權利,這些對於公民從政治人向社會人轉變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生產視角,對於法學研究者而言,這種範式比較符合當時的「生產力」水平,也是當時法學界可以向社會提供的「標準法律產品」。法學教育在中斷十幾年之後得以恢復,法學研究面臨百廢待興的局面。法學研究者能夠貢獻的就是將自身學習法律規範的心得向社會公眾宣揚。對法律規範進行「釋義式」的研究,間或提出批評和建議,或是借鑒我國台灣地區、國外的學說和制度對現有的法律進行解釋,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權利義務範式」的形成、穩固和深化。在需求視角,權利義務範式下的法學研究也是提升司法人員素質的有效方式。在缺乏法律理論基礎的新中國,法律意識的培養和傳播無法一蹴而就,而需要循序漸進地實現。加之社會關係在這一時期處於逐步展開的過程,法律規範在重新建構社會關係的過程中居於中心地位,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的規範闡釋(也是法教義學)自然成為這一時期能夠有效滿足法律知識需求的生產方式。因此,在權利義務範式論下,法律知識生產和需求維持了較長時期的均衡。這一時期的法學研究最終成功地為社會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為基礎的市民社會轉型提供了制度論證和闡釋的作用。
(四)社科法學研究範式:重塑法律的社會地位
「社科法學」或「交叉學科法學研究」產生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並在本世紀初受到我國法學界的日益重視。在我國學界,社科法學主要表現為法社會學和法經濟學兩個學派。前者從法律視角分析解讀社會現象,後者則以經濟學方法分析法律現象和法律制度。同傳統的「法教義學」研究方法相比,九十年代的社科法學研究方法的影響主要在法理學界和部分經濟法學者中。進入本世紀後,社科法學的問題導向思維和社會調查方法對其他部門法產生了重大影響。傳統部門法研究方法與社科法學研究方法在經歷相互批判之後,開始彼此借鑒。
社科法學研究範式的興起根源於我國社會結構的變化。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的大規模權利立法經過三十年時間已經基本完成。⑧在各個領域法律的調整下,社會關係同上世紀八十年代前相比,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社會生活由國家自主轉向個人自主,社會結構由團體本位(家族、農村集體、單位)向個體本位(自我實現)轉變,個體的自我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另一方面,公共資源的提供、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國家和大型組織的社會責任體系的建立等都依賴於強有力的政府組織和應變能力。國家和公共自主在新時期又重新進入人們的生活。轉型期的法律因此必須在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之間作出平衡。關注私人自主的「權利和義務研究範式」如果不能回答法律在更廣泛的政治和社會意義上的地位和作用,就無法滿足新時期社會關係調整的需要,從而有必要引入另一種觀察視角,社科法學研究範式由此產生。
這種社會轉型對法律知識需求及其生產的影響可以從部門法「熱度」的改變中看出。改革開放的三十年是民法、商法等以規範和權利為核心的私法的時代;而在今天,行政法、立法法、稅法等公法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不過,社科法學研究範式的產生並不意味著對傳統的「教義法學」研究方法的取代。社科法學研究範式對社會、經濟和政治等公共領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研究的影響遠大於對市民社會和私人領域的影響。在政府行政、公共資源分配、環境保護等公共領域,利益的多樣、價值的多元使得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無法依靠傳統的法律推理和邏輯演繹等方法實現。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必須綜合考慮各種社會事實。在應對社會的法律知識需求方面,社科法學是較為成功的一個,它將法學研究和其他學科研究融合在一起,並突出法律制度於其中的地位。近年來盛行於世界和我國的風險社會法律研究實際上是社科法學研究範式的典型運用。
三、實證法學方法的知識生產與消費
社科法學研究和交叉學科研究方法代表了社會科學研究的回歸。這種回歸是在社會高度發展之後各種問題再次交織一起的情景下,以問題解決為目標的具有實用主義性質的回歸。同上世紀九十年代的應者寥寥相比,目前的社科法學儼然發展成為可以和傳統的「教義法學」分庭抗禮的法學研究流派,更為重要的是,其方法論上的主張已經越來越多地在某些部門法研究中成功運用,並且呈現出未來發展態勢良好的局面。
幾乎與社科法學研究方法的第二次勃興同時盛行的,是實證法學研究方法。近五年間,在學界進行法學研究方法論大討論中⑨以及在不少核心法律期刊中,實證法學研究方法都是一個熱度很高的辭彙。與社科法學方法相同的是,實證法學方法也主張關注現實的問題;但與之不同的是,實證法學方法並不僅僅強調交叉學科研究。所有涉及對社會事實的觀察、調研、分析都可歸入實證的範疇,而將這些事實用於法律事業,或是從法律視角對其角度,則被概括稱之為實證法學方法。
社科法學與實證法學都主張法學研究應當關注規範之外的要素,反對傳統的概念法學和教義法學研究方法。但二者也有區別:社科法學方法側重將法律制度置於社會系統中研究,實證法學研究方法強調事實與邏輯的正確性;社科法學往往在社會學、經濟學與法學的交叉學科研究中形成學派,實證法學方法則根據不同研究對象綜合運用自然科學、統計學、社會科學等知識和方法;社科法學研究注重問題解決的知識溯源,重視法學知識的積累,實證法學方法更關注問題解決的現實根據,重視現實事實的變化。
(一)法律知識生產的科學化需求
本世紀以來,我國的社會結構面臨轉型,自然環境和社會問題日益突出,資本主義國家在經濟發展道路上所經歷過的先污染後治理、先自由後管制的基本模式,也不幸成為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難以逾越的階段。但在這一階段,傳統的法律範式及該範式下法學研究已經不能對這種社會關係的調整提供合格的制度設計。法律產品除了要體現立法民主外,更要求立法科學,這對法學研究提出了精確認識的要求。
對比20世紀八十年代與今天的社會結構,不難發現不同時期的社會關係對法律產品標準需求的不同。在八十年代,各類社會主體的行為標準處於「新設」的狀態,法律規範的質量嚴格來說並沒有明確的標準,起草組通過論證,經人大常委會通過即是有效法律。正如這一時期大多數工業產品的質量標準都在逐漸確立中,人們並不去評價法律產品的質量。社會對法律的需求如同對產品的需求,是賣方主導下的市場。在需求層面,該時期的法律產品雖然滿足了市場的基本需要,但也產生了一系列負效應。社會組織化程度緩慢,企業社會責任淡薄,環境污染嚴重,個體社會義務缺失等,既是當時的立法欠缺對未來社會圖景進行規劃所致,也體現出法律發展未能及時根據社會關係變化進行精細化和科學化調整的不足。
定分止爭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和基本價值。在簡單社會關係中,法律的制定主要是權利設定和利益分配。立法民主則是法律質量的重要保障。在組織良好的社會中,通過代議民主方式制定的法律,如果具備了合法性,也就具有了科學性。進入現代社會以後,依靠法律調整的社會領域增多,法律的功能逐漸由傳統的權利分配擴張到社會治理。法律的工具屬性越來越強,其在社會關係調整中的作用被重新審視。「人們不再認為,要勾勒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模式,只需要考慮法律制度的設計就足夠了」。⑩社會的發展程度、公眾的素質、教育的效果、可用的行政資源等都直接影響到法律的實施效果,從而對法律制度設計的科學性提出挑戰。單純依靠法律規範的行為指引功能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功能就能實現社會關係的正常運作的時代已經過去。法律運行的科學化在二十一世紀意味著:在立法的過沖中使用各種科學方法來準確認定事實、恰當選擇價值、有效設計規範;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依靠行政體系來預防違法、進行遵守管理;在司法的過程中,通過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更新訴訟價值觀來實現訴訟科學化。
(二)法律知識消費的市場化轉向
法律知識生產在21世紀的最明顯變化是逐漸從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在此之前,法學家為立法提供法律藍圖、為司法提供規範含義,從而在法律知識生產中居於主導地位。然而,進入本世紀以來,在社會和經濟領域,政府通過各種智力採購(如社科基金資助、課題、項目等)形式向社會購買法律知識,用以解決當前和今後面臨的重要問題。法學知識生產由此出現了需求主導生產的模式轉換。
在買方市場的主導下,知識生產更加註重實用性和現實性。能夠解決現實問題是判斷知識生產價值的主要甚至唯一標準。理論研究在近幾年備受冷落。不僅因為理論研究難以創新,更因為理論研究的「成果轉化」無法在短時間內衡量。但實證法學研究的成果則不然,作為法案提出,被立法、政府機關採納,或是被政府部門首長批示都是社會科學類研究成果具有社會影響的重大體現,法學更是如此。
買方市場主導了法學研究的轉型。通過社會調查獲得直觀的經驗,以統計學、數學為基礎的模型建構和分析,綜合運用大數據決策,法學研究更具時代氣息,在研究社會問題中,也逐漸取得了相對於其他社會科學的優長和特色:實證法學以法律思維觀察社會事實,更能獲得關於某類社會事件的本質性的觀點;多數社會問題最終需要以建章立制的方式解決,法學研究可以提供規範結構與形式、價值選擇方面的知識;法學研究的邏輯性、批判性思維也對其他領域的認識論和方法論提出改進或批判,例如相關數據是否具有代表性等問題。
(三)實證法學研究範式:從規範到事實的重心轉移
實證法學方法是否是一種新的法學研究範式?這一問題尚未被我國法學界認真思考。嚴格意義上的研究範式是建立在理論和學說基礎上的研究方法。從法學學派的歷史發展來看,自然法學派、實在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社會法學派等均是提出關於法律的某種屬性、功能、價值,並系統運用特定方法,經過幾代學者努力產出豐碩成果,最終形成一種學派和研究範式。
實證法學方法作為觀察法律現象的方法,更偏重於技術層面。它強調法律問題研究的現實性、有用性、確定性;它呼籲學者在當代更應重視法律規範和價值之外的事實研究;它主張運用一切科學的方法來認識影響規範和價值的事實。實證法學方法使學者意識到不同研究範式的優點和局限,增進了各種研究方法的融合。同傳統的法學學派和研究方法關注規範分析和價值論證不同,當代中國的實證法學方法更關注事實研究。例如,在環境立法研究中關注環境污染的成因和影響,精確測量污染物及其對土地、大氣、人體的損害;在經濟立法中關注市場主體的行為習慣和影響因素,通過問卷調查和概率分析發現因果關係。傳統的法學研究很少關注這些事實,或者因為當時社會對事實準確性要求不高,或因為當時的技術手段難以實現精確認識,或因為相關事實研究並無需求市場且對法律規範和價值的確立意義不大。
實證法學方法將傳統法學研究方法從以規範為研究重心的「法教義學」和以交叉學科理論和知識為基礎的「社科法學」中轉向為提供法律問題準確回答的純方法性「範式」。這種方法滿足了人們對法律工具屬性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轉移了法學界關於法律問題的重心,將其從法律價值和法律規範的爭論中引向對法律事實的認定上。這種新的法學研究領域的產生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後自然形成的,是市場需求主導下法律功能在某一領域和某一階段的強化。
四、結論
法學是以問題解決為目標的學科。它或是以社會關係的調整規範為目的,或是以具體案件的解決為目的。任何法學研究方法需要具有強烈的問題意識,否則就會成為簡單的說教。實證法學方法在現代社會之所以被作為準確認識法律現象和法律制度的主要方法,就在於其能夠提供相對於其他研究方法的更加客觀和科學的認知程序。
對實證法學方法的準確認識,不能脫離法律發展的歷史和法學方法的變革。實證法學方法的價值需要在兩個層面上加以理解。
首先,應將實證法學方法置於具體場景中理解。社會場景的變化引起了實證法學方法的產生、發展。場景是人們認識事物或是進行有效交流的重要前提。在異質性和多樣化的社會中,統一的法律原則和一般化的理論抽象越來越困難。即使是在部門法中,法律原則與例外共生互動已經成為法律制度向前發展的重要動力,而試圖一勞永逸地將法律發展限制在特定的原則體系下,註定難以適應社會發展。承認社會發展不同、物質與文化差異、制度與習俗影響、經濟與政治變革等場景,就可以理解不同時期的法制發展程度、法學研究範式、法律知識需求、法律產品供給等的時代背景及其差異的本質原因。
特定時代的法律範式與法學研究方法是對應的。法律範式則與社會關係發展程度直接相關。羅馬法之所以出現在羅馬而不在其他國家,是因為當時高度發達的簡單商品經濟關係需要制度來調整;今天的學者之所以青睞實證法學方法,原因在於越來越多的法律問題可以轉化為事實問題,而事實問題會隨著科技的發展而被更加精確地認識。(11)因此,法學研究範式的轉變,或法律知識生產方式的變革,實際上源於社會進步和科技發展。法學研究者對各種法學方法的運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是社會需求主導和社會實踐影響的產物。實證法學方法同樣如此。
其次,應準確理解實證法學方法在不同法律要素中的運用。將法律理解為產生、發展、消亡的過程,法律要素不僅表現為作為制度的法律概念、規則和原則,而是廣泛涉及法律產生的事實認定、主體對事實和行為的價值認知、調整事實和行為的規範建構與實施等方面。這些都是與法律相關的要素。
在經典哲學和政治學著作中,法律是政治、社會和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研究廣泛涉及國家體制、社會結構、經濟模式等事實領域,也涉及正義公平、幸福快樂等價值領域。儘管在研究方法上受當時的科技和通訊條件的限制,個體經驗上升為理性,經社會檢驗和認同是知識生產科學性的主要標準。這一時期的知識生產具有較強的主觀任意性。因而也被後世稱為形而上學的研究方法。然而,在特定範圍內,或在較長的歷史時期里,經受時間和經驗檢驗的知識最終被保留下來,而那些違背自然和社會發展規律的知識逐漸消亡。隨著法學從社會科學中獨立,並將觀察重心轉向規範和價值領域,法學的知識生產在十九世紀末期逐漸走向以提供規範解釋為主。
然而,在法學理論界,對事實的關注始終未中斷。無論是二十世紀初期的歷史法學派、社會法學派、現實主義法學派,還是中後期的批判法學、女權主義法學派等,其共有的特徵都是以普遍或個別的事實來對以法律規範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實在法學派進行批判。這些批判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實在法在規範結構和規範價值上的客觀和精確化,因而在學說史上從屬於廣義上的實證法學方法。
與之形成對照的是,實證法學方法在當代被誤解為或被主要運用於對事實的實證。在社會和經濟領域,認為基於事實的準確認定就可以得出關於規範的制定和價值的規定的主張大行其道。法律因此被作為一種純粹的工具,其價值理性被忽略。社會關係的調整似乎建立在精確計算行為和事實的基礎上,法律語言甚至開始朝著模式化的方向發展。(12)
事實實證主導下的法學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法治理想的探尋。儘管在立法的科學性方面同以往相比邁出了重要一步。然而,過分注重事實而漠視法律的價值和法治理想,將會導致社會關係的人工化和機械化。關於價值和規範的法律理論的研究的價值在於為社會提供基本法律圖景。如果社會沒有未來發展的規劃和理想,則就如個人一樣,產生負面情緒。
工具價值和目的價值是法律的兩大根本屬性與職能。儘管在不同時期,法律的調整手段因社會關係不同而有所側重,這與社會的需求密不可分(13)。但以社會調查為主的研究方法過於重視事實而有可能忽視價值理想和規範民主。作為法律產品供應的法學界來說,必須始終對法學研究方法保持警惕,並能夠正確認識法律知識生產的社會性:縱使在各種利益誘惑之下而難免功利,但對那些不為市場需求所動、而堅持法治理想探尋的法律知識生產者能夠認識到其在社會法律知識增量上的貢獻。
注釋:
①哈貝馬斯認為18世紀之前,法律出於社會理論的中心地位。但18世紀以來的社會科學理論的發展,在破壞了種種社會契約理論的規範主義和理性主義的社會觀的同時,也使作為社會理論中心範疇的法律從總體上身價跌落。參見[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範之間——關於法律與民主法治國的商談理論》,童世駿譯,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55~60頁。
②鄧正來先生認為,中國三十多年來的法學研究未能為中國社會提供基本的「社會圖景」。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政法論壇》2005年第1~3期。
③如果沒有共同的信念作保證,則每一位研究者都可以相對自由地選擇支持其理論的觀察和實驗。[美]庫恩:《科學革命的結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頁。
④張文顯:《法哲學範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67頁。
⑤[德]尤爾根·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範之間——關於法律與民主法治國的商談理論》,童世駿譯,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240頁。
⑥商談理論在某種程度上與公眾參與理論相近。同前引⑤,第508頁。
⑦例如,1958年《法學》發表的《民法既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也解決敵我矛盾》、《民法與專政》。
⑧2011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宣布,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參見:《吳邦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中國新聞網,2011年3月10日。
⑨這是我國法學界第四次集中就法學研究方法討論。參見潘德勇:《實證法學方法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8~9頁。
⑩同前引⑤,第55~60頁。
(11)例如,影像技術在事實還原中的運用,使很多疑難法律問題的解決變得容易。因為法律規範適用中對當事人主觀動機、客觀行為、行為後果等的認定有了精確的方法。
(12)科幻影片《賜予者》和《分歧者》以誇張的手法暗示了人類社會結構未來發展的一種可能模式。
(13)如產品的生產,市場主導並不意味著一味迎合需求,而罔顧產品質量。儘管社會對法律知識產品的質量的鑒別尚無統一的標準,即便目前從期刊或著作的影響因子、政府部門批示或採納,也並不意味著相關知識都是能夠滿足需求並能解決問題的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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