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什麼樣的辯解會對量刑產生影響?|看門道
最近有則新聞引發了不小的關註:29歲小護士因婚前準備一系列問題與男友發生了不愉快,男友決定推遲婚期,小護士一氣之下先下安眠藥、再打胰島素,將男友「注射死」,隨後自己服下了網購的「氰化鉀」自殺,不料「氰化鉀」為假藥,小護士得了活路,男友命喪黃泉。開庭時,被告席上的小護士悔恨交加,泣不成聲;旁聽席上曾經的「准親家」更是以淚洗面——一方含淚乞求達成諒解,一方含淚高喊」殺人償命「。
殺人償命是中國的傳統觀念,但在司法實踐中,對命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不僅僅看結果,還要看諸多因素,即「量刑情節」。被告人和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很多辯解都與量刑情節有關,目的是對報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那麼,本案中有哪些足以對被告人量刑產生影響的情節呢?
因愛生恨能作為從輕情節嗎?愛之深恨之切,小護士想必也是因愛生恨,最終殺人。嚴格意義上說,因愛生恨不是一個量刑情節,不能以此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但是,此類命案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卻比較少見。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司法機關一般不適用死刑。這一方面是因為,此類案件的行為人大多主觀惡性不深,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出於一是激憤,與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故意殺人行為有很大區別;另一方面是因為,此類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存在一些過錯,或至少在處理婚姻感情、鄰里生活等問題上有不妥之處。當然,所謂慎重處理並不是絕對不適用死刑,如果情節非常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比如殺人手段極為殘忍、有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認罪態度極為惡劣等,被告人也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由此可見,小護士因結婚及感情問題殺害男友,屬於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故意殺人,司法機關在對其判處刑罰時,會將該案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故意殺人案件相區別。至於最終對其是否寬緩量刑,還要看其它具體情節。
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過錯嗎?在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中,如果被害人存在過錯,則對被告人一般會從輕處罰。所謂被害人過錯,一般是指對被害人實施的對案件發生具有直接引起或者顯著激化作用的不當行為。
在具體判斷被害人過錯時,司法實踐一般將兩類情況認定為被害人過錯。第一類是被害人實施的輕微違法或者不道德的行為,如先動手打人,諷刺、挖苦他人等行為;第二類是被害人實施的嚴重違法或者嚴重背離社會道德的行為,如長期虐待他人等行為。被害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不同,對被告人相應從輕處罰的幅度也不相同。
從報道的事實看,本案害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男友在整個過程中有兩件事讓小護士傷心:一是推遲婚期,二是被發現與其他女子有聯繫,這兩件事都很難構成「被害人的過錯」。因為它們都屬於男女之間在戀愛、結婚以及生活中的正常糾紛,本來就談不上誰對誰錯,從一般人的角度判斷,也不足以促使一方實施殺人的犯罪行為。
家屬代為賠償能從輕處罰嗎?這個案件具有一般命案中常見的一個特點——被告人家屬積極表示賠償;被害人家屬堅決要求抵命。這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命案中,被告人家屬代替被告人賠償損失的,法院能接受嗎?第二,如果被害人一方拒絕接受賠償,還能對被告人從寬量刑嗎?
首先,被告人家屬代替被告人賠償損失的,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接受,並據此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即如果被告人應當被判處死刑,其家屬要求代為賠償的,人民法院不能接受,這是因為從理論上講,若被告人不被判處死刑,其家屬在被告人服刑完畢後可以向其追償墊付的賠償金,但如果被告人被判處死刑,則家屬無法向其追償,墊付的賠償金等於是受到了被告人的「連坐」,不符合「責任自負」原則。其次,在一方要求賠償,另一方堅決不予接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無法接受被告一方支付的賠償金,當然也就不能對被告人從寬量刑。
本案中,如果被害人家屬拒絕接受賠償,要求以命抵命,則既使被告人家屬賠償意願強烈,也不能達成雙方和解,故不能對被告人從輕處理。
犯罪後認罪、悔罪還有用嗎?都說天下沒有賣後悔葯,那麼被告人在殺人後認罪、悔罪,還有用嗎?答案是肯定的——認罪、悔罪是重要的量刑情節。這說明一個人在犯罪後能夠主動悔改,是人身危險性降低的表現。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實的,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這說明認罪、悔罪是有前提的,即必須對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實供認。實踐中有些被告人雖然痛哭流涕地表示認罪,但在談及具體犯罪事實時卻閃爍其詞,甚至拒不交代,即「認罪不認事」,這種情況不屬於認罪、悔罪。
本案從報道的內容來看,小護士對故意殺人的事實供認不諱,說明其具有坦白的情節,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最後,每當發生這類案件,人們都會無比惋惜。因為案件的發生都是不理智的後果。人雖然不是理性的生物,但卻能夠明白理性有多重要。自律、自控、自我約束、自我調節等等等等,都是為了避免自己不理性所做的努力;尊重、理解、及時溝通、善待他人等等等等,都是為了避免導致他人不理性所做的努力。遺憾的是,當人們冷靜、理性的時候,這些東西沒太大意義,當人們不冷靜、不理性的時候,它們又常常會被忘記。難怪有人說,當你特別想做一件事的時候,等三天後再做——或許只有時間才能讓人不那麼衝動。
哪些量刑情節可以影響被告人的量刑?跳出本案的範疇,哪些量刑情節能夠對被告人的量刑產生影響呢?量刑情節分為法定、酌定兩種,前者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各種情節,後者指法律沒有規定,但實踐中法官可以酌情考慮的情節。
法定量刑情節又有從重處罰、加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四種。
從重處罰指在法定刑幅度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加重處罰是指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內處以刑罰,即所謂的法定刑「升檔」。在刑法總則中有兩項從重處罰規定,一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二是累犯;在刑法分則中有若干個具體罪名都有從重、加重處罰的情節規定。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內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更輕的法定刑幅度內處以刑罰。在刑法總則中有15項從輕處罰情節,分別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自首、坦白、立功;在刑法分則中也有若干個具體罪名都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規定。
酌定量刑情節只有從輕處罰一種,主要是指被告人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情況。需要強調的是,沒有任何一種情節屬於對被告人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減輕處罰情節必須是法定情節,沒有法定情節,不能減輕處罰。
趙鵬
《方圓》雜誌新媒體特約撰稿人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一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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