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變"拾金有昧" 物質感謝應由政府規定嗎

物質感謝沒必要政府規定

近日,由廣州警方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規定: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可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的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獲人。(2月13日《新快報》)

別人撿到你的東西,沒有據為己有,而是如數返還給你,作為失主,此刻以一定物質方式對拾金不昧者進行感謝,這原本是一種非常樸素甚至與生俱來的人類情感。因此,將「物質獎勵」這樣的辭彙加諸拾金不昧,其實是很不恰當的;對拾金不昧者,需要的不是似乎高高在上的「獎勵」,而是充滿敬意和謝意的感恩。

然而在我們的文化里,人們對拾金不昧似乎有著特殊的「潔癖」;大家都有這樣的意識,彷彿拾金不昧者一旦接受了失主的物質感謝,事情就變了味,拾金不昧就不成其為拾金不昧了。殊不知,所謂拾金不昧,直白點說就是拾到金子不隱藏不據為己有,物質感恩根本無損於拾金不昧的美德。

大家都是普通人,我們迫切需要改變那種非聖人即小人的道德「潔癖」,認識到拾金不昧與接受物質感謝並不矛盾;同時,失主更應該有那樣的意識:物質感謝拾金不昧者是對美德的一種尊重義務,如果因為特殊情況無法給予物質感謝,也需要為此進行說明並感到失禮和愧疚。

廣州的新規,無疑是對拾金不昧美德的一種促進。但至少有兩處不妥:首先,「獎勵」的提法是不對的,無論是拍賣無主失物的政府機關還是失主本人,都不是對拾金不昧者予以「獎勵」,那只是對拾金不昧者的一種尊重和感謝;再者,建立在感恩心理基礎上的自願物質感謝,政府部門不應該也沒必要強行規定一個具體的比例。如果政府拍賣無主失物不規定比例不好操作的話,剩下的失物價值也不應該納入政府財產,而應設立用於拾金不昧者的專項基金。

由政府部門規定具體比例的物質獎勵是一種獎賞制度,發乎自願沒有限制的物質感謝則是一種感恩文化。當然,政府部門基於弘揚善行的政府責任,如果有意「獎勵」拾金不昧者當然也是可以的,但這和失主「獎勵」拾金不昧者根本不是一回事。說到底,我們是要通過政府倡導的方式,來喚醒對拾金不昧者的感恩文化。

(來源:長江日報 作者:舒聖祥)

獎勵「拾金不昧」有歷史和生活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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