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神道石柱及其相關問題探析
通過對中國古代編纂文獻的檢索可知,編纂文獻中出現的「墓表」可以分為二類,即神道石柱和墓碑。
(一)被稱為「墓表」的神道石柱
《資治通鑒·宋紀》大明七年(463)正月條中有「墓前石柱」的記載。對「石柱」二字,胡三省的註釋是:「石柱,墓表也。」 將神道石柱稱為「墓表」或始自於此, 至今猶然。
迄今為止,通過考古發掘等獲得的漢魏晉南北朝時代的神道石柱已有20件以上。除了北京西郊出土的漢元興元年(105)「秦君神道石柱」(參見下圖) 、山東出土的「漢琅琊相劉君神道」 、河南洛陽出土的西晉永寧元年(301)「韓府君神道」 、河南博愛出土的「晉故樂安相河內苛府君神道」 、四川巴縣出土的東晉隆安三年(399)「楊陽神道」 、山東安丘出土的晉太康五年(284)「王君神道」 之外,其他的基本上都集中在南京地區六朝陵墓區域。 此外,還有保存狀況不明的河南安陽出土「霍君神道」方版 、出土地不明的「謝君神道」方版 、甘肅武威出土的咸寧四年(278)「魯銓刻銘」 、出土地不明的「晉故振威將軍欝林太守關內侯河內趙府君墓道」 ,以及前文所述近年出土之「晉故金城長河東侯君之神道」 。
編纂文獻中還見到有一些神道石柱的記載。比如《魏書·趙脩傳》中:「脩之葬父也,……製碑銘、石獸、石柱。」 《隋書·禮儀三》「(梁天監)六年,申明髒制,凡墓不得造石人獸碑,惟聼作石柱,記名位而已。」 隋唐以後,神道石柱的使用已經成為帝王陵寢石刻中的重要內容。但須指出的是,唐宋以後的神道石柱(望柱),與考古發掘所見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神道石柱大不相同,已經沒有了刻寫銘文的方版。 五代十國時期有的王國甚至還禁用石柱。
上文所述考古發現之神道石柱,除了銘文風化以及銘文中自名「墓道」之「晉故振威將軍鬱林太守關內侯河內趙府君墓道」和無自名之「魯銓刻銘」以外,均自名為「神道」 。而歷代編纂文獻中,也多記為「石柱」。 很顯然,這類石刻與明確刻寫有「墓表」二字的「河西圓首碑形墓表」類石刻是不同的。因此我們將這類石刻統稱為「神道石柱」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漢 秦君神道石柱
(二)墓葬地面所立之碑形墓表
根據明代徐師曾(1517-1580)的考證,墓葬地面所立之「墓表」始見於東漢安帝元初元年(114)之「謁者景君墓表」,其文體與碑碣同。以其樹於神道,故又稱神道表。 然而「謁者景君墓表」實物已佚,通過文獻記載也僅知其題額為「漢故謁者景君墓表」八字及部分銘文「唯元初元年五月丁卯故謁者任城景君卒……」 等內容。通過題額、碑陽刻銘及碑陰等刻銘可知,此「墓表」為一碑形刻石,但碑首形制不得而知。檢索現存漢代碑刻資料可知,東漢中平二年(186)之「張遷碑」 其題額為「漢故穀城長湯陰令張遷表頌」,其形制為圓首碑形,這些信息似乎可以為我們認識「謁者景君墓表」提供參考。當然,「張遷碑」並非墓碑,而是張遷從穀城長轉任湯陰令時,穀城吏民為紀念他的遺德而樹立的去思碑。但是「張遷碑」題額中的「表頌」用詞中之「表」,與「墓表」中的「表」應該有著同樣的內涵。或許可以考慮,其圓首碑形之形態,反映了那個時代墓葬用碑的信息。
文獻史料中有關「墓表」的記載,首先是宋人吳儆(1125-1183)《竹洲集》卷九·答汪仁仲求撰墓誌書中的一段內容:「古今士大夫之家所立碑誌,必先有行狀,然後求當世名士敘而書之,埋之墓中,謂之墓誌。為陵谷遷變設也。既葬復以誌銘之語掇其大略、揭之墓道。三品以上謂之碑、餘碣若表。故必有行狀而後有墓誌,有墓誌而後有墓表。」 其次是明·吳訥(1372-1457)《文章辨體序說》轉引《事祖廣記》的內容:「古者葬有豐碑以窆。秦漢以來,死有功業,則刻於上,稍改用石。晉宋間始稱神道碑,蓋地理家以東南為神道,碑立其地而名雲耳。」 同書中亦記載道:「墓碣,近世五品以下所用,文與(墓)碑同。墓表,則有官無官皆可,其辭則敘學行德履。……凡碑、碣、表於外者,文則稍詳,誌銘埋於壙者,文則嚴謹。其書法則唯書其學行大節;小前寸長,則皆弗錄。」 又徐師曾《文體明辯序說》:「蓋葬者既為誌以藏諸幽。又為碑、碣、表,以揭於外。」 進而清代黃宗羲(1610-1695)《金石要例》中也記載有:「墓表,表其人之大畧可以傳世者,不必詳細行事如唐文通先生宋明道之墓表也。……今制三品以上神道碑、四品以下墓表。銘藏於幽室、人不可見、碑表施於墓上、以之示人。雖碑表之名不同、實一也。……自有墓表、更無墓碣。則墓表之製方趺圓首可知矣。」
通過以上文獻史料,我們可以對墓葬地面所立「墓表」作如下總結:第一,「墓表」作為墓葬地面石刻使用,始自東漢時期;第二,「墓表」與墓碑和墓碣同樣是墓葬神道上樹立的石刻,其形制為方趺圓首形;第三,「墓表」使用者身份沒有限定(明代),而在清代則限定四品以下官員使用。
墓葬地面石刻的「墓表」,與墓碑和墓碣相同,自東漢至明清一直被沿用,是墓葬地面神道上樹立的一個石刻種類。然而在隋、唐、宋三代喪葬令 中雖然有墓碑和墓碣的使用制度,但沒有關於「墓表」的使用制度。而且,前引文獻史料中記述的「墓表」,基本上都是唐宋時代以後制度化的「墓表」,並沒有關於唐宋以前的相關制度。但是,唐宋文化的延續性不可否認,唐宋以後的喪葬制度延續自唐宋時期亦是可以肯定的。所以可以推測,隋、唐、宋三代喪葬令中沒有關於「墓表」的使用制度,很有可能是因為「墓表」的使用者身份不高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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