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的法律思考
06-20
一引言 夫妻相互忠實,是婚姻穩定、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是子女血緣關係清白的保證,是保護配偶及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是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必要條件。配偶不忠對於婚姻、家庭的打擊,從某些角度看,甚於配偶死亡。因此,國外法律普遍規定有夫妻互負誠實及扶助義務。《瑞士民法典》第159條規定,配偶雙方互負誠實及扶助義務。德國民法典第1353條規定:「婚姻雙方互相之間有義務過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雙方互相向對方負責。」義大利民法典第143條規定:「根據婚姻的效力,夫妻之間互負忠實的義務、相互給予精神和物質扶助的義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義務。」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也規定,夫妻互負貞操義務。違背這一義務被看作是對「配偶權」的一種侵犯,因此,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以妻子或丈夫與第三人通姦為由,向過錯方和該第三人要求賠償。 隨著國門的打開,「性解放」的西風東漸,「第三者插足」日益猖獗,有恃無恐;一些先富起來的人們,打著「家裡紅旗不倒,外里彩旗飄飄」的幌子,把二奶、二爺堂而皇之地包進家門。更可氣的是,一些過錯方,非但不從本身找原因,竟然把責任推給受害的對方,說什麼「我出牆誰之過?」「我花心責任在誰?」甚至有人把性放蕩看作是人的本性,說什麼「喜新厭舊是男人的本性」,「紅杏出牆是女人的特權」等等。面對諸多婚姻解體、家庭離散、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受侵害,眾多善良的人們為之擔心和憂慮,從社會的不同層面和角度發出了「第三者止步」、「懲罰過錯方」、「保護配偶權」的呼聲。本文擬就從配偶權保護的角度,對「第三者」插足引起的侵權問題進行探討。 二、配偶權的含義與法律特徵 所謂夫妻配偶權,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的任何一方基於自己的配偶身份而對另一方享有的權利,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能侵犯的義務。 配偶權具有以下特徵:(1)主體的對偶性。夫妻互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權,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這是婚姻關係的自然屬性所決定的。(2)客體的利益性。配偶權的客體是夫妻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財產利益,且這種利益具有獨佔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這是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決定的。(3)內容的雙重性,即權利義務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一是這種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二是配偶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缺一不可。(4)權利的排他性,權利的獨佔性必須就具有排他性,從某種意義上說配偶權也是對世權,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義務主體,都具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得實施干擾、妨害、侵犯配偶權的行為。如與配偶一方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姘居、重婚等都是對配偶權身份利益的侵害。[1] 配偶權它是一種權利的集合,內含各種派生權利。例如夫妻同居權、夫妻忠實請求權(貞操權)、住所決定權、互相扶助權、生活事務代理權和共同生育權等。這些權利相互支持,相互制約,構成一個有機的權利體系。若干權利的失落或受到侵犯,必將影響其他權利的存在、行使和功能的發揮,進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生活的各個方面及婚姻關係的質量。 「忠實義務」是配偶權的核心內容(我國新婚姻法第4條明確規定夫妻之間互負忠實義務)。它是指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的義務,也就是婚後夫妻雙方進行性生活的權利只能寄託於對方,雙方的性權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異性發生性關係。 三、「第三者插足」的法律性質與民事救濟 1.「第三者插足」行為是侵權行為。 所謂「第三者插足」是指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與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發生婚外兩性行為,導致該婚姻關係發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的具體情形有以下三種: 第一,通姦。這裡所指的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願發生的不正當兩性關係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第二,姘居。姘居是指已婚男女雙方或一方為非法的、缺乏長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臨時性公開同居。姘居也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它同通姦明顯不同在於其具有一定的公開性,通姦則具有隱蔽性。第三,重婚。第三者與夫妻一方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構成重婚。「第三者插足」引發的重婚行為,從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來說,違反了一夫一妻原則;從配偶權侵權來說,嚴重地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同居權、忠實請求權,共同生育權、相互扶助權等一系列的配偶權利。 「第三者插足」問題並不是一個純粹的道德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我國《憲法》第49條第1款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民法通則》第104條也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可見,我國的婚姻關係是置於法律的保護之下的。婚姻是男女兩性為法律確認的結合,一旦成立,法律就賦予了婚姻雙方以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彼此之間則具有了排他的、特定的身份利益,他人對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就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否則,則可能構成侵權。「第三者」插足行為就是侵權行為。這一行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侵害了無過錯配偶基於婚姻關係而生的身份權。其具備了侵權行為的四大構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其違背了《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有關保護婚姻關係方面的法律規定;②「第三者」插足行為造成了損害。其直接損害的是婚姻當事人一方基於婚姻關係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進而會損害他人的名譽,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關係出現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為與婚姻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就是因為「第三者」的介入,才導致了婚姻當事人一方有上述損害;④「第三者」主觀上存在過錯。「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法婚姻關係的狀況下,而與婚姻關係一方發生婚姻外兩性行為的(通姦、姘居、重婚)。所以說,「第三者」插足行為系侵權行為。這一侵權行為還屬共同侵權行為,即「第三者」與有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構成了共同侵權。[2] 2.「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救濟 現代社會中,特別是在法治社會中,有權利就有救濟。「第三者插足」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對此侵權行為,受害方可以採取兩種救濟方法:停止侵害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一停止侵害請求權。「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法院或有關單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第二,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既可能造成財產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主要是一種精神損害)。我國學者一般認為,精神損害是相對於物質損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權利人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導致其精神活動出現障礙或使人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的情緒。精神利益的損失是權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損害。[3]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致配偶間貞操義務之違反,其主觀過錯為故意的心理狀態,客觀上實施了與有配偶者為婚外性關係的行為,即明知其行為違法並會致對方配偶以損害而仍然為之。而其行為違法的界限在於對方已有配偶,否則僅為非婚性關係,不存在侵害配偶權的問題。同時,「第三者」的行為,除受強姦之外,無論主動與否,均構成侵權。也就是說,,「第三者」應當對無過錯配偶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然而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院關於新婚姻法首份司法解釋29條明文規定夫妻雙方因「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只能向其配偶索賠,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對此,筆者認為是解釋缺陷。 結語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是以具有專一性和排他性的愛情為基礎,是與通姦、賣淫、姘居、重婚等各種形式的婚外性行為水火不相容的。婚姻關係的不可侵犯性,是由婚姻關係的屬性所決定的,忠實意味著性的專一,性愛具有排他性是人的自然本性,也是整個人類對婚姻關係的基本心理需求。「第三者插足」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配偶權,基於此受害者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我國婚姻立法應從保護婚姻關係穩定的大局出發,建立起完善的配偶權法律制度,明確「第三者」行為的侵權性質,並賦予受害者的賠償請求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約束不正當性行為,純化社會風氣,維護善良風俗,從而推進依法治國偉大方略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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