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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成功辦理緩刑案件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4)建刑初字第32號公訴機關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鄧某,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於南京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1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審。辯護人庄榮華,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以建檢訴刑訴[2014]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相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及其辯護人庄榮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3時許,被告人鄧某攜帶菜刀至南京市建鄴區集慶門大街15號江南名府1號車庫,將其前夫倪某停放在該車庫18號車位上的牌號為蘇A×××××的寶馬730型轎車和26號車位上的牌號為蘇A×××××寶馬X5型轎車砸壞。經鑒證,上述兩輛車的損失價值分別為人民幣67056元、36898元。案發後,被告人鄧某賠償被害人倪某上述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現場及物證照片,到案經過,抓獲經過,情況說明,調取證據清單,銀行清單,離婚證,車輛登記表、行駛證,被告人戶籍資料,證人周某、谷某、鄧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倪某的陳述,車損鑒定書,價格鑒證書,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鄧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採納。辯護人關於本案系由夫妻離婚後矛盾處理不當而引發,被告人系初犯,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被告人鄧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鄧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鄧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長  花潔人民陪審員  陳仕霞人民陪審員  金茂林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見習書記員  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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