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全文(2011年2月25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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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說明:刑法修正案八於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共五十條,對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增加。刑法修正案(八)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對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作了嚴格規範,對數罪併罰執行期限作了調整,加大了對累犯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懲處力度;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細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產銷售假藥和破壞環境資源等方面犯罪的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刑法對民生的保護,對依法進行社區矯正作出規定。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
一、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五、將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六、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將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九、刪去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十、將刑法第六十九條修改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十一、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十二、將刑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十三、將刑法第七十六條修改為:「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十四、將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十五、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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