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u ri 的法律6
重慶母親遭酒店老總率人打死:28.5萬元私了追問刑事和解有多正當
[刑事是公約,私人不能和解!]刑事公訴,是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對話,不是個人對個人的討說法。它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實現遏制犯罪並以恢復被破壞了的法律秩序為使命,著眼點在於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秩序的維護。任何人、任何機關,不能就國家公訴案件進行庭外和解,因為在法理念上,公共利益不容讓渡…[詳細][不能和解,卻和解了,叫被和解]還有專家從「修復性司法」高度評價,認為這「突出反映了司法理念從報復性司法向修復性司法的轉變」。但也應看到,「修復性司法」雖然強調犯罪人與被害人的溝通與交流,也提倡通過道歉、賠償、社會服務、生活幫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不過「修復性司法」並不以「輕刑」為「賠償」的必然結果。於具體的個案中,賠償並不一定代表悔過,被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很難判斷,也很容易偽裝…[詳細][防止被和解,要用到「先刑後民」原則]由刑事侵害產生的民事賠償,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遵循「先刑後民」的一般原則。而這一案件刑事審判尚未開庭,民事和解不可能先期進行。就算要進行民事和解,也只能由被告人或其家屬與受害人家屬進行協調,並在法官的主持下形成賠償和解協議——請注意,只能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賠償和解。公訴部分,仍不能由侵害人和受害人自行協商決定…[詳細][若在美國被和解,連被害人都是有罪的]美國刑事程序法上對被告人在庭審之前接觸被害人就有諸多約束,如果被害人因接受了被告人的賠償而改變原來證詞,不僅被告人會被追訴「妨礙作證罪」,被害人也將被控以「偽證罪」…[詳細]被和解之謎,還得從被賠償說起[現實:被告一旦坐牢,民事賠償便打白條]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固然節約了司法資源,但卻在立法上人為地分割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的民事訴訟。明明都是民事訴訟,前者竟然至今仍不承認精神賠償!就算是「直接物質損失」,在被告人領刑之後,也多半不願賠償,被害人通常也能拿到一紙賠償判決,不過只是永無兌現可能的「法律白條」…[詳細]
[為誘導被告兌現白條,法律開始打折扣]法院著力推行「以賠償換輕判」,試圖通過被害人與被告人提前達成的賠償協議,來緩和兩者之間的緊張關係,但如果不給被告人一點甜頭,被告人就沒有積極履行賠償義務的動力。權衡之下,作出犧牲的也就只能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詳細][令被告賠償,總好過原告上訪]上訪案件中七成屬涉訟案件。法院雖然作出了最終裁判,但當事人仍不服,得不到賠償的被害人,和認為裁判過重的被告人家屬都是有腿有腳的人,他們一倔起來,就會將上訪作為畢生的事業。因此,法院迫切需要提高當事人服判息訟率,最大限度減少上訪…[詳細]知易,卻行難[本質是法院的失職]至於被害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通常得不到賠償,那並不是被害人的錯。既然被告人有能力賠償,為什麼不強制執行,為什麼必須通過犧牲公平的「輕判」才能促使被告人主動履行其賠償責任?我們只能說,「以賠償換輕判」是法院以賤賣法律與公平的方式在掩蓋自己的失職…[詳細]
[法院職責很小,法官權力卻很大]在賦予了法官以充分的自由裁量後,竟然沒有任何的約束條款,也找不到必要的監督措施。在司法腐敗還未得到根本遏制的當下,寬泛的自由裁量權勢必為法官創造出數不勝數的尋租機會,我們能放心讓法官們在無制度約束的環境中依「法」「賠錢減刑」嗎?…[詳細][否則,200萬-28.5萬=171.5萬,哪去了]有網友認為,飯店老闆已經花了不下200萬了。因為沒有法律部門出面就是最好的解釋。還有網友認為,人家說的花200萬並不是給死者家屬,而是上供用的…[詳細]結語:邱興華被執行死刑後不久,某地法院傳出消息,一殺人犯因積極向被害人賠付,最終領到了免死金牌。邱興華泉下有知,不知道會不會慨嘆他沒能生在「賈史王薛」那樣的富貴人家?若然,邱某今天也許會還活在某個勞改農場里接受再改造。「寬嚴」的標準如何掌握http://view.QQ.com 2007年08月17日08:27 南方網 王琳 我要評論(20023)種種跡象表明,今年司法領域的年度最熱辭彙,已非「寬嚴相濟」莫屬。最高司法機關的要員們言必稱「寬嚴相濟」,各地司法機關爭相倡導「刑事和解」,以「當寬則寬」的名義推出名目不一的「賠錢減刑」,而鄭筱萸案、邱興華案,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司法機關「當嚴則嚴」的標本。從近30年中國刑事司法政策的變遷來看,由數次強調「嚴打」到今天強調「寬嚴相濟」,某種程度上不失為一種進步。但「寬嚴相濟」從來不是一個新鮮事物,更非簡單的一句口號或一種姿態。自1978年法制恢復與重建以來,「罪刑均衡」作為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事實上一直存在於刑事法制之中。制定於28年前的刑法就明確規定了「罪刑相適應」,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為每一種罪名分別設置各不相同的刑罰,就是「寬嚴相濟」的體現。對累犯與初犯,主犯與從犯,抗拒者與坦白者等等適用刑責的不同規定,也都體現了「寬嚴相濟」的精神。於司法實踐中,作為一種理念的「寬嚴相濟」不宜成為處理案件的依據。「當寬則寬,當嚴則嚴」的解釋基本等於廢話一句,問題在於,哪些案件「當寬」,什麼條件下又「當嚴」,如果這個標準不是依據法律,而是依據各地司法機關甚至依賴於司法官員來自由掌握,那麼問題就大了:我們在「寬嚴相濟」之下,該如何保證不會出現「當寬卻嚴,當嚴卻寬」?其實沒有人去質疑「寬嚴相濟」這句正確的廢話,各地自行提出的種種確定「寬嚴」的標準才是輿論關注的焦點。比如這半年來引發最大爭議的一個標準便是:對被告人積極賠付的而被害人也予以諒解的,給予輕判。不少司法官員、法律學者把這類「以賠償換輕判」,稱之為「恢復性司法」的中國式實踐。其實這哪用從國外近幾十年才興起的、多針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恢復性司法」上去找依據。《紅樓夢》里,賈雨村新官上任遇上了「薛家主僕故意殺人案」,賈法官最初也想拘拿兇犯,以扶善良。但在門子的提醒下恍然大悟:被害人之所以告了一年的狀,只因家中人口稀少,「欲得些燒埋之銀」;而薛家仗勢欺人,偏不相讓,故此案一直懸而未決。賈法官於是當機下判,令薛家賠付了馮家「許多燒埋銀子」,作為被害人的馮家終也「無甚話說」。這段「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可謂「寬嚴相濟」的典型判例,無人上訴也無人上訪的結局,大抵可稱為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只不過,在曹雪芹的筆下,「葫蘆案」的判官踐行的是官場「潛規則」,是個見不得光的負面形象。而今天的「以賠償換輕判」,在一些法學家和司法官員的筆下卻已然具備了制度的正當性,不但被廣為認同,還被公開宣揚與推廣。如果我們能跳出「注釋法學」的狹隘視野,就會發現這類出離了司法底線的「以賠償換輕判」,其實意不在「寬嚴相濟」。在「信法不如信訪」的現實之下,在上訪案件七成涉訟的尷尬之下,法院迫切需要提高當事人的服判息訟率,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上訪。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司法效率為主要追求,「刑民合一」式的審判固然節約了司法資源,但在賠償上卻僅限於「直接物質損失」,而且就算是最低限度的「直接物質損失」,被告人若領到實刑多半也不願賠償。被害人本因刑事犯罪蒙受損失,又在賠償上遭受「二次傷害」,發生上訪也就在所難免。司法機關著力推行「以賠償換輕判」,正是要通過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來緩和兩者之間的緊張關係。但如果不給被告一點甜頭,他就沒有積極賠償的動力。權衡之下,作出犧牲的,也就只能是公平與正義。對被害人而言,有賠償總比沒有好;對被告人而言,輕判總比重判好;對法院而言,犧牲一點正義沒有什麼關係,正義又不會上訪。這麼一個於三方均有利的「以賠償換輕判」,在「寬嚴相濟」的幌子下被一些地方司法機構隆重推出也就自然而然了。邱興華被執行死刑後不久,某地法院傳出消息,一殺人犯因積極向被害人賠付,最終領到了免死金牌。邱興華泉下有知,不知道會不會慨嘆他沒能生在「賈史王薛」那樣的富貴人家?若然,邱某今天也許會還活在某個勞改農場里接受再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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