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種姓制度

「雅利安」一詞源於古波斯語,意為「有信仰的人」。在印度古文中,意為出身高貴的人。雅利安人是指使用雅利安語(屬印歐語言)的人,不帶有任何種族的含義。雅利安人最初的故鄉是在南俄草原,後來從這個地區向亞洲和歐洲遷移。其中的一支──印度-伊朗人在經過一段時間的遊盪之後定居在中亞兩河(阿姆河與錫爾河)平原。約在公元前14世紀,印度-伊朗人中的一支進入南亞次大陸,稱印度-雅利安人;而另一支進入伊朗,稱伊朗-雅利安人。

  印度-雅利安人最初定居在印度河上游。當時畜牧業佔主導地位,農業只具有兼營性質。城市文明尚未出現。他們侵入七河流域後,征服了當地的土著居民,過著原始社會末期軍事民主制時代的生活。以後他們又向東方的恆河流域發展,進而擴張到南印度的部分地區。他們進入這些地區後,原始的部落組織逐漸解體,出現部落聯盟。各聯盟間不斷進行戰爭。伴隨鐵器的出現,印度-雅利安人的少數先進部落開始過渡到國家。至公元前 6世紀,在恆河流域、印度河流域和南印度部分地區形成20多個小國,進入印度次大陸歷史上稱為的「十六國」時代或稱「列國時代」。經過幾個世紀的武力擴張,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個北印度。在印度-雅利安人向東方和南方擴展過程中,當地居民或被征服,或被驅散,他們成為古代印度次大陸上的主要居民。

印度-雅利安人侵入印度的七河流域後,為了把自己較白的膚色同土著居民較黑的膚色區別開來,開始使用「瓦爾納」一詞。在雅利安人佔領的地區便出現了雅利安瓦爾納與達薩瓦爾納。隨著雅利安人的社會分化,從事祭祀的僧侶和以部落首領為首的武士集團逐漸同雅利安一般人民大眾脫離開來,而成為兩個特權等級。一般人民大眾則成為雅利安人社會內部的第三等級。這樣,再加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在社會上便自然地形成4個地位不同的社會等級。

隨著社會的進一步分化,種姓制已逐漸形成為一種社會體系。古代印度人被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作為第一等級的婆羅門,獨攬宗教事務,形成專門的祭司階級,有些婆羅門還參與政事。第二等級的剎帝利,是掌握軍政大權的武士階級。這兩個等級處於統治地位。第三等級的吠舍,是雅利安人的平民大眾,從事農業、畜牧業和商業等。這是就雅利安人3個等級具有代表性的職業來說的,而社會現實並非如此單純。第四等級首陀羅,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但也有貧困的雅利安人。他們是被壓迫、遭奴役、受歧視的無權居民等級,從事手工業和農牧業,他們之中大多數是奴隸。這4個等級至法經、法典時代,日趨嚴格。在職業上,各種種姓原則上是世襲不變的。

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奴隸主階級還制定了許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相傳,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兒子,為了確定人間各種人在社會上的應有次序,確定婆羅門和其他種姓的義務,便制定了這部法典。《摩奴法典》規定,高級種姓由於「窮困」可以從事低級種姓的職業;相反,低級種姓不得從事高級種姓的職業。在婚姻上,各種姓原則上同姓通婚,即實行內婚制。《摩奴法典》規定,高級種姓之男因「貪慾」可以娶低級種姓之女;相反,低級種姓之男不得娶高級種姓之女。前者稱「順婚」,後者稱「逆婚」。職業世襲化和種姓內婚制是種姓制的基本特徵。不同種姓的人還不能同坐、同飲食。此外,各種姓間,特別是前3種種姓和首陀羅之間,在宗教社會生活和法權方面,都有嚴格的界限和區分。前者有權參加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經過入門式(入教式)稱為再生人。後者無權,故稱為非再生人。在法律上對再生人與非再生人刑事犯罪、債務和繼承等民事糾紛都有不同的規定。婆羅門教經典對各種姓間的關係所以作如此嚴格的規定,旨在保證高級種姓、特別是婆羅門種姓的特權利益。

《摩奴法典》首先確認婆羅門是人世間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羅只能溫順地為其他種姓服勞役。首陀羅不能積累私人財產,不能對高級種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羅門和剎帝利則有權奪取首陀羅的一切。為了鎮壓低級種姓吠舍、首陀羅的反抗,摩奴法典還規定了許多殘酷的刑罰。比如,低級種姓的人如果用身體的某一部分傷害了高級種姓的人,就必須將那一部分肢體斬斷。比如,動手的要斬斷手,動腳的要斬斷腳。

四個等級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摩奴法典》規定,剎帝利辱罵了婆羅門,要罰款100帕那(銀錢單位)。如果是吠舍上兩個種姓,就要罰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羅罵了他們,就要用滾燙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羅門侮辱剎帝利,只罰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罰款25帕那;侮辱首陀羅罰款12帕那。高級種姓的人如果殺死了一個首陀羅,僅用牲畜抵償,或者簡單地凈身一次就行了。

《摩奴法典》還對各個種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煩瑣的規定。比如規定不同種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個房間里,不能同桌吃飯,不能同飲一口井裡的水。不同種姓的人嚴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種姓的劃分永久化。

每個種姓都有自己的機構,處理有關種姓內部的事務,並監督本種姓的人嚴格遵守《摩奴法典》及傳統習慣。倘有觸犯者,輕則由婆羅門祭司給予處罰,重則被開除出種姓之外。

被開除出種姓的人也成為賤民。賤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與婆羅門接觸,只能從事被認為是最低賤的職業,如抬死屍,清除糞便等。走在路上,賤民要佩帶特殊的標記,口中要不斷發出特殊的聲音,或敲擊某種器物,以提示高級種姓的人及時躲避。婆羅門如果接觸了賤民,則認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後要舉行凈身儀式。

英國殖民者入侵印度後,種姓制度繼續存在。據1931年英國殖民當局對印度所進行的人口調查統計,全印有被壓迫種姓有429 種,大約有6000萬人。印度民族主義者注意到被壓迫種姓問題,1931年,甘地為喚起「賤民」群眾參加民族獨立運動,要求廢除賤民制,倡導提高賤民地位的哈里詹運動。1942年「賤民」出身的安伯德卡成立全印度表列種姓聯盟,領導「賤民」進行合法鬥爭。

種姓制度把印度教社會分成若干社會集團,集團之間有高低之分,貴賤之別,有的種姓之間彼此仇視,相互詆毀。這種情況,不僅限於印度教徒內部,對穆斯林、基督教徒等也不同程度的影響。

政治上不利於印度的統一和團結。種姓制度,使社會四分五裂,人民之間缺乏團結。在歷史上,它為異族入侵提供了有利條件。印度的歷史是一部不斷被外族征服的歷史,其原因與種姓制度造成的整個印度社會上人與人之間的隔閡性和利已性不無關係。它妨礙了印度人形成統一的民族意識,在面臨外族入侵時,不能組織起強有力的抵抗力量。獨立以後對各項事業同樣產生了不良影響。如在國會制憲會、長老會等的選舉中矛盾重重,不是以人的才幹為條件,而是以某種姓為前提,這們勢必影響到選舉的順利進行和選舉效果。由於種姓制度人為地把人分成若干等級,彼此仇視,各種糾紛此起彼伏,甚至造成傷亡事故。因此,種姓制度是印度產生矛盾和不團結的重要原因之一。

種姓制度影響經濟的發展。種姓制度把經濟分成不同的社會集團,彼此接觸受到影響,有些人「種姓主義」思想嚴重,他們大都考慮本種姓的利益。每個人的職業生來決定,代代相傳,不易更改,不管一個人對某種職業有無興趣或特長,工作是否合適,都得被迫去做。這說影響了一些人才能的發揮和工作效果。種姓制度是懶惰和宿命論的溫床。每個人的種姓、社會地位,以及從事的職業都是生來決定,代代相傳。有些人用不著努力則會得到好的職業,從事好的工作,享受優厚的待遇。這樣產生或助長了一些人的懶惰思想,缺乏奮鬥精神;而另一些人,即低級種姓的人,只能受苦,逆來順受,認為命里註定,不可改變。這樣限制和束縛了他們的創造精神和積極性的發揮。種姓制度是許多社會問題產生的根源之一。在種姓制度下,由於實行內婚制,產生了許多社會問題,諸如童婚盛行,嫁妝泛濫,禁止寡婦再婚,婦女地位下降等,因為誰家的女子都想嫁個高級種姓的男子,於是出現爭相增加嫁妝的現象,女方多出嫁妝,以滿足對方要求,這樣嫁妝盛行,至今如此。一些貪婪之家,婚後還向女方索取嫁妝,得不到滿足,就把兒媳活活燒死。貧寒之家為了省錢儘早將女兒嫁出,於是童婚也便「應運而生」。童婚流行,童男幼女早早成家,影響正常發育。因此,不少人多病夭折。據統計,每年有25萬年輕女子死於早婚早產。這也是印度人平均壽命較短的原因之一,也是孤兒寡婦較多的一大原因。這些社會問題的存在,不僅給人們的心理上,精神上造成沉重的負擔,而且影響了社會的安定,給社會造成混亂。種姓制度是婦女地位低下的原因之一。

種姓制度影響到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發展。種姓制度規定,高級種姓不能吃肉、魚和蛋類等等。印度本來不是發達國家,不少人得不到足夠的牛奶、黃油、水果、蔬菜等一些富有營養的食品,再不吃肉、魚、蛋等食物,必然會影響人們的體質和智力的發育。不少印度人體弱多病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恐怕也與食物結構有關,受種姓影響的結果。加之,實行內婚制,有的血統較近,也使一些兒童智力不佳,甚至發育畸形。

印度的種姓制度實質上是一種階級制度。但是,由於鮮明的階級關係被掩蓋在等級的劃分之中,因此它容易模糊階級界限,在勞動人民之間製造隔閡和對立。此外,種姓制度實行職業世襲,把生產限制在一個狹小的範圍內,從而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種姓制度的存在,是造成印度社會發展遲緩的重要原因之一。印度自古代至近代,經歷了幾種社會形態,但是種姓制度一直延續下來,成為歷代剝削階級的統治工具。種姓制度經過長期演變,越來越複雜,在四個種姓之外,又出現了數以千計的亞種姓。今天,在印度仍然保留著種姓制度的殘跡,受壓迫受剝削最深的「賤民」達幾千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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