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真相
一、民主的本意:
英文民主(democracy)一詞出自古希臘文demokratia,由demos(平民)和kratia(統治)合成,合起來的意思是「平民的統治」。民主制度在希臘的文化脈絡里主要指涉「多數人的統治」,相對於君主制度的「一人統治」與貴族制度的「少數人統治」。
古希臘雅典的民主有這樣幾大特點:
一、真正享有民主權力的人數是很少的,大概只有十分之一。因為廣大奴隸和佔半數人口的婦女是不享有參政權的,而奴隸的人數佔了大多數。所以說,雅典民主是建立在奴隸制基礎上的少數人的統治。
二、古希臘城幫是「小國寡民」的社會,所以它們的公民可以直接出席公民大會,議決所有重要政策;而現今的國家通常幅員廣大,人口幾千萬、甚至上億,所有公民直接出席公民大會參政、議政是不可能,所以只能採用代議制,即由公民選出代表代替自己參政、議政。
三、古希臘雅典的民主制中,除了公民大會容許城邦公民直接參与外,其他許多重要行政職務都是用抽籤、輪流的方式決定人選的,而不是採用的選舉方式。因為選舉有利於名門望族及有能力的人,基本上被他們視為帶有貴族政治的色彩,所以除非必要(如選舉軍事將領),他們不採取選舉。
為了防止出現危及民主制度的個人權威,雅典民主實行「陶片放逐法」,即由公民大會經過兩次投票,第一次投票決定當年是否需要實施放逐,如贊成的公民達到6000人,則擇日啟動第二次投票,確定具體放逐何人。第二次投票時,投票者在陶罐碎片上刻上他認為應該被放逐者的名字,得票最多的人即為當年放逐的人選。「陶片放逐法」放逐的往往是那些最具有聲望和能力的人。被放逐者無權為自己辯護,須在10日內離開城邦,放逐期限為10年(一說5年)。
二、對雅典民主的批評:
在古典時期的希臘,人民大眾以及部分政治家深信,民主是一種理想的統治方式。但更多的政治領袖和思想家對民主愛恨交加。有產階級和大多數知識精英則都不喜歡民主。
有產階級和知識精英反對民主有兩個主要理由:第一,大多數人是無知無能的,他們對問題的看法很難有正確的時候。而政治是一種藝術和技能,必須委託給那些聰明和有能力的人。第二,大多數人都是自私、短視和浮躁的,他們很容易受無恥的鼓動家蠱惑和擺布,從而做出惡事來。基於這兩個理由,有產階級和知識精英得出結論:多數人或群氓一旦獲得參政的權利就會變成集體暴君——多數人暴政。在西方政治傳統里,對所謂「暴民」政治的恐懼不次於對個人專制的厭惡。
總的來說,在很長時期里,「民主」在西方意味著鄉巴佬的統治,是一個非常「骯髒」的辭彙。史籍所載古代城邦民主制衰落時期平民的表現,古代學者幾乎眾口一詞的對平民政治的厭惡,這些都是西方政治文化遺產的一部分,為近代政治家們所繼承。
三、美國的開國者反對民主制,搞的是共和制:
在今天的人看來,「民主」與「共和」的意思都差不多的,但是在費城制憲會議期間,代表們卻非常在意兩者之間的不同,特彆強調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在《美國憲法原理》中,制憲者們對這兩個概念作了嚴格的區分:
民主:是指以制度的方式確保人民能夠參與治理國家
共和:共和的底線是國家禁止權力的世襲繼承方式
在費城制憲會議上,代表們總是把擬議中的美國政府稱為「共和政府」或者「自由政府」,而不是今天美國人甚至全世界人通常所使用的「民主政府」。翻閱喬治.華盛頓和約翰.亞當斯的總統就職演說,他們都提到「自由政府」、「共和政府模式」或者「自由的共和政體」,卻從未提到「民主政府」或類似字樣。這是為什麼?制憲會議的一個背景就是——謝斯起義,起義者就打出了「民主」的旗號,在當時的上流社會裡,「民主」已經成了粗暴蠻橫、貪婪無恥、巧取豪奪的代名詞了。所以制憲會議代表中有很多人對民主沒有好感,對人民也不信任。美國憲法選擇「共和」政體而不是「民主」政體,按憲法制定者的解釋,就是要與暴民政治劃清界限。
共和制是君主制的對立面。「共和」的英文單詞為Republic,來源於拉丁語的respublica(公共事務)。15世紀前後文藝復興時期的布魯尼和馬基雅維利,用這個詞指稱中世紀時期義大利北部的非君主制城邦,後來,這個詞逐步演化成指稱「世襲」和「神權」之外的政體。孫中山的「共和」觀念則是天下為公,國家權力是公有物,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
近代英國革命,由於歷史傳統的束縛及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在反對王權的鬥爭中不徹底,所以革命成功後並沒能完全消滅君主制。而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基礎上對君權進行了重要限制,即建立的是君主立憲制。但正如孟德斯鳩所說,英國是個裹著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國。君主立憲制又常被稱之謂「虛君共和」。
美國由於是在「新大陸」建立起來的新國家,因此沒有歷史傳統的羈絆,所以美國的開國者們一開始就正確的接受了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思想觀念,建立的是「三權分立」的共和國。
四、近代的民主與共和:
近代的民主基本上還保持著古希臘雅典的民主概念,即指公民能夠直接出席公民大會,議決所有重要政策。這種民主我們現今一般稱之謂「直接民主」,而與現代的「間接民主」——即公民通過選舉代表代替自己參政、議政的「代議制民主」相異。代議制在近代通常被歸為「共和」的東西。
如果我們明白了民主與共和這兩個概念在近代的差異,就會非常容易理解美國的開國者為何反對民主制,而要搞共和制了。首先,「民主」(直接民主)只適合「小國寡民」的社會,而不適合近現代的大國、人口眾多的國家,而「代議制」消除了人口和地域的限制。其次,「民主」(直接民主)容易導致「多數人暴政」,與導致「個人暴政」的君主專制並無二致——孟德斯鳩語「一窩窩小暴君們與單一暴君一樣可怕」,而「代議制」結合憲政、分權制衡能夠較好的避免「暴君」的出現。
儘管「代議制」我們現今通常稱之謂「間接民主」、「現代民主」。但在近代它無論如何都夠不上「民主」的資格的。因為在近代,無論英國,還是美國等,它們的選舉都是有財產資格、性別和種族限制的,即廣大平民、婦女和「低等」種族都沒有參政權。當時擁有選舉權的只是極少數「高等」種族的男性資產階級。
但「共和」在近代是作為一種優於君主制的政治理想而被各國人民追求的,一切反君主制的運動都可以稱之謂「共和運動」,一切非「實君主」政體都可以稱之謂「共和制」。
五、盧梭的民主主義:
盧梭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論大師級別的人物,所以值得專門論述。
盧梭是「人民主權學說」的提出者,他嚮往的是古希臘雅典的「直接民主」,他反對代議制,認為主權是不由他人代表的,「一個國家的人民只要一選出了代表,他們就不再自由了,他們也無足輕重了」。
但他坦率的承認,民主制「這麼完美的政論是不適合於人類的」,「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這是違反自然秩序的」。像許多先賢一樣,盧梭認為「最好的和最自然的秩序是由緊賢明的人來治理群眾,只要能確定他們治理群眾的目的是為了群眾的利益而不是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
盧梭的人民主權學說中有一個意義曖昧的「公意」(「全體意志」、「總意志」)概念,使他的思想既有個人主義的基礎,又有全體主義的色彩。「公意」並不是個別意志的加總,而是一種永遠正確、永遠正當的抽象原則。為了確保公意的體現,黨派必須消滅、人民無須代表、立法者可以神道立教,而人民則應該以愛國主義為共同的宗教信仰。當這種全體主義式的原則和人民主權原則相結合,就很容易產生「極權民主」的怪胎。
二十世紀的智者羅素在評論盧梭時說,「《社會契約論》成了法國大革命中大多數領袖的聖經,但是當然也和《聖經》的命運一樣,它的許多信徒並不仔細讀它,更談不上理解它。這本書在民主政治理論家中間重新造成講形而上的抽象概念的習氣,而且通過總意志說,使領袖和他的民眾能夠有一種神秘的等同,這是用不著靠投票箱那樣世俗的器具去證實的。它的哲學有許多東西是黑格爾為普魯士獨裁製度辯護時盡可以利用的。它在實際上的最初收穫是羅伯斯庇爾的執政;俄國和德國(尤其後者)的獨裁統治一部分也是盧梭學說的結果。至於未來還要把什麼進一步的勝利獻給他的在天之靈,我就不敢預言了。」
總的來說,後來的共和主義接受了他的人民主權學說,將其融入到了其共和主義之中,認為國家的主權屬於人民,但沒有採用其「公意」學說部分及反代議制的部分。但法西斯主義和共產主義則接受了他的「公意」學說,認為其領袖的意志就是人民群眾的「公意」,只不過一個是從種族主義出發,一個是從「階級鬥爭理論」出發。這些都是盧梭的後世影響。
六、普選權與現代民主:
我們前面說過,由於選舉權的財產資格、性別和種族限制,代議制在近代無論如何都夠不上「民主」的。但伴隨著19世紀的民主運動,自由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尤其在北歐,使用了口號「均等共有選舉權」。普選權運動包括社會、經濟和政治運動,目標在於把選舉權擴展到所有種族。但對於女性的女性普選權或投票權、選舉權等等則要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才被重視。
最早的普選權運動發生在19世紀早期,聚焦於減除選舉所要求的財產條件。許多社會原先都對投票權有種族要求,比如非白種人不能在種族制度的南非投票,這種情況在1994年多黨選舉後才結束。但直到現今,有一些普選系統其實還是排除一些人的選舉權,比如拒絕承認犯人投票權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另外,幾乎所有司法系統都拒絕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權。
現今,人們之所以將代議制稱之謂民主——間接民主,正是根植於普選權,即年滿18歲的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此基礎上,人們進而將許多非民主甚至反民主的東西都歸為「民主」,憲政、分權制、代議制是典型的共和制特徵,這方面的論述車載斗量不可勝數。
於是我們現今有了兩種大為不同的民主概念:一是直接民主,這是以古希臘雅典為原型的民主,盧梭是這種民主的近代理論家,法西斯主義和共產主義是其後果;二是間接民主(代議制民主),代議制原本只是一種貴族共和制(資產階級共和制),但隨著普選權的到來,它逐漸演變成了民主共和制,從而具有了「民主」的性質。
這三派主義都打著「民主」的旗號曾進行過激烈的競爭,法西斯主義和共產主義指責議會是「清談館」、是極少數貴族和資產階級的民主,而認為自己是全體高等種族或勞苦大眾的公意,是最廣大的民主;代議制民主則指責直接民主、公意會導致「多數人暴政」,以及被無恥的鼓動家蠱惑從而演變成個人專制。
競爭的最終結局以法西斯主義戰敗和蘇東共產主義體系崩潰而告終,代議制民主被確定為政府管理的唯一合法形式。
七、現代民主是共和制一個階段、一種成份:
普選權使得代議制失去了「貴族」特性,從而有了「民主」的成份。但貴族共和制與民主共和制只是共和制的兩個不同階段,它們本質上都屬於共和制的範疇。
在貴族共和制階段,國家政體的實質是消滅了「實權君主」,並以憲法取代了傳統的實權君主的地位,但國家政權的實質是落到了貴族(資產階級)手裡。進入民主共和制階段,由於普選權的產生,國家政權逐漸有了「民主」的性質,但人民的主要作用還是「選主」,即選舉總統、議員、各地方官員等精英來代表自己參政、議政,真正治理國家的還是「精英」。這就是孫中山先生所說的「權能分治」——人民有權、政府有能。
但如果就此將這種「民主」(「普遍權」)肆意擴大到指稱整個民主共和制,這樣容易使我們忘了「共和制」,並於「直接民主」有著糾纏不清的關係。這種術語的混亂讓現今許多對西方政治傳統缺乏了解的人很難理解,為什麼美國的開國者們那麼反對「民主」;為什麼民主作為一種政體,在西方頭2300多年一直被看作「壞東西」,只是到了最近100來年才時來運轉被當作了「好東西」。
共和制則相反,共和政體作為君主政體的對立物,作為一種高於君主制的政治理想,一直是絕大部分西方思想家嚮往和追求的。在近代和當代,共和更是而被各國人民不懈地追求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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