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倒掛」現象亟待解決
「刑期倒掛」又稱刑罰透支、刑期透支,是指刑事案件在偵查、批捕、起訴、審判等環節雖沒有超過法定期限,但被告人判決前的羈押期限卻超過了法院判處的刑期,故也稱「合法拖拉現象」。隨著量刑規範化工作的深入推進,多年前遁跡的「刑期倒掛」現象又有所抬頭。
雖然當前出現的「刑期倒掛」相比過去「關多久就判多久」、「因為先前羈押而對本該判緩刑或管制等非羈押刑的被告人也判了實刑」等做法有所進步,但「刑期倒掛」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反映出司法機關依法辦案能力與嚴格公正執法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有損司法機關的形象和執法公信力。
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遏制「刑期倒掛」現象。一是分流提速。公檢法機關成立輕罪案件辦理小組和認罪案件辦理小組,對於輕微刑事案件,盡量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或簡易程序;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的非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盡量適用普通程序簡易審,以提高辦案速度,做到快偵、快訴、快判。二是採取非羈押性措施。對於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未成年犯,如果犯罪情節輕微,可能判處非監禁刑的,且被告人有固定的住所、職業或系在校學生,逃跑、自殺、毀滅證據(包括串供)可能性較小的,應對其採取非羈押性措施。三是及時分案。如果上述犯罪嫌疑人僅參加團伙犯罪中的個別、次要犯罪的,量刑可能明顯低於團伙其他成員的,應當分案辦理,防止因受全案辦理時間長、主犯需長期羈押牽連而造成「刑期倒掛」。四是完善國家賠償等法律規定。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目前對被告人「透支」的刑期可以不予賠償,但筆者認為,應該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修訂國家賠償法,對多羈押的期限按照國家賠償標準予以補償,防止矛盾激化。同時完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於刑期倒掛的被告人,看守所接到判決書後應通知辦案機關立即變更強制措施,而不必等到判決書生效後才放人。五是完善辦案機制。公安機關應避免在考核中片面強調犯罪嫌疑人逮捕率的做法,對可羈押可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以非羈押為常態。檢察機關應嚴把批捕關,加強對逮捕必要性的論證,對可捕可不捕的盡量不捕。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對於羈押的輕罪被告人,尤其是對可能出現刑期倒掛的被告人,應及時變更羈押性強制措施。積極探索異地被告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機制,防止其「刑期倒掛」。實行「刑期倒掛」案件評估分析和責任追究制,對執法辦案存在過錯的司法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防止辦案人員以押代偵、濫用退查等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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