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的法律常識】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法有廣義和狹義二說。狹義的婚姻法,是調整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廣義的婚姻法,除調整夫妻之間的人身、財產關係以外,還規範因婚姻產生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等家庭關係。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是廣義的婚姻法。

婚姻法有形式意義上的婚姻法和實質意義上的婚姻法。前者指的是集中規範婚姻家庭關係的某一部法律,就我國而言,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後者包括有關婚姻家庭關係的所有法律規範,除婚姻法以外,包括繼承法、收養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嬰保健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對有關婚姻家庭問題作出的規定。下面,我向大家彙報我國現行婚姻法的基本內容以及修改完善婚姻法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婚姻法的基本內容

我國現行婚姻法是在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礎上,根據建國三十年來的實踐經驗和新情況、新問題,於1980年修訂的。

1950年4月,毛譯東同志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頒布施行。這是新中國制定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的核心內容,就是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為了保證婚姻法的貫徹實施,1953年2月,周恩來總理簽署發布了政務院關於貫徹婚姻法的指示,確定1953年3月為貫徹婚姻法運動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宣傳婚姻法和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群眾性活動。這次活動是對封建婚姻陋習的一次大清掃,對於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的婚姻法,與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較,主要修改之處是:

1.在總則中增加了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實行計劃生育的內容,將原婚姻法規定的父母、子女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修改為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2.將法定婚齡從「男二十歲,女十八歲」,修改為「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3.關於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問題,將「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修改為「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4.增加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保護的規定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撫養、扶養義務的規定。5.關於離婚程序,將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得由區人民政府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應由縣或市人民法院處理,修改為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關於離婚條件,在人民法院審理婚姻案件時,增加了「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的規定。6.增加了對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人依法制裁和強制執行的規定。

現行婚姻法的基本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基本原則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婚姻自由是指男女雙方有權依法決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對方的強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這裡的「結婚」,包含初婚或者再婚。

2.一夫一妻。婚姻法嚴格維護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只能有一個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壞一夫一妻制度的行為。這裡的一夫一妻,指的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

3.男女平等。婚姻法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作出了一系列有關夫妻之間或者父母雙方在人身、財產上都有「平等」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如「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等等。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在婚姻家庭上,特別是在有關撫養、贍養和離婚後子女撫養教育等問題上婚姻法著重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離婚後,哺乳期間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5.實行計劃生育。有計劃地控制人口增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從家庭方面保障計劃生育工作的實施。

(二)關於結婚

婚姻法規定,結婚有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結婚的實質要件,如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禁止結婚。

結婚的形式要件,指的是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必須進行結婚登記。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近幾年,我國每年登記結婚的大約有900萬對。

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具體規定了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提供的有關文件,如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三)關於離婚

婚姻是人生大事。對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准予離婚」,以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對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在什麼情況下准予離婚,婚姻法規定的尺度是「感情確已破裂」。這樣,一方面避免當事人意氣用事,草率離婚,另一方面,也能夠解除已經喪失愛情的當事人身上的婚姻枷鎖。近年來,我國每年協議離婚的,大約有45萬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大約有70萬對。

怎樣掌握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尺度,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積累了一些經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歸納了14種情形,主要是:1.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其他生理、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2.缺乏感情基礎,婚後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3.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如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等等,都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四)關於夫妻財產關係

男女結婚之後,基於夫妻人身關係必然產生夫妻財產關係。關於家庭財產的歸屬,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共同財產所得除上述幾種情形外,還有以下幾類特殊情況: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複員、轉業軍人所得的複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4.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依照婚姻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作出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審判實踐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區分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房屋以及知識產權等不同財產類型。如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1.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2.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3.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4.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關於房屋的分割: 1.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3.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關於知識產權的分割。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但在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雙方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怎麼償還?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哪些屬於夫或者妻的個人債務,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以下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五)父母子女關係

男女結婚後,除互為配偶外,還會產生父母子女等家庭關係。父母子女在家庭中有哪些權利義務,婚姻法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修改完善婚姻法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婚姻法修改,已列入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計劃。20年來,婚姻法的實施情況如何?據我們向婦聯、民政、法院等部門了解,總的認為,婚姻法規定的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等基本原則是正確的,有關夫妻、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基本可行的,對於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維護社會安定,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變化,在婚姻家庭關係方面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全國婦聯等部門反映,目前在實施婚姻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新情況下出現的新問題主要有:1.重婚納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戀等現象挑戰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2.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趨勢;3.在離婚時婦女的財產權利和探視權利得不到保障,尤其是下崗女工離婚時的權益問題日益突出;4.婚姻家庭不穩定,誘發青少年違法犯罪;5.老年人的贍養得不到保障,受虐待現象嚴重等。這些情形嚴重破壞婚姻家庭的穩定,損害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安定和社會進步。因此,有必要認真總結婚姻法的實施經驗,修改完善婚姻法,切實解決婚姻家庭關係中存在的問題。修改婚姻法應當從我國實際出發,堅持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堅持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從現在徵求意見提出的問題看,有些是屬於道德、法制觀念淡漠,缺乏自我約束、自我保護意識;有些是屬於執法不力,需要進一步宣傳、貫徹婚姻法;有些是法律規定比較原則,需要增強可操作性,儘可能作出具體規定,對有些行之有效、比較成熟的有關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上升為法律規定;有些是需要研究修改補充一些規定,以更好地防範和制裁破壞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現將幾個主要問題彙報如下:

(一)關於重婚問題

據全國婦聯和廣東、上海等地反映,近幾年包二奶(上海稱養金絲鳥)現象呈增多趨勢。廣東省婦聯1996年至1998年接受這方面的投訴分別為219件,235件和348件,1997年比1996年增長7.3%,1998年比1997年增長48%。當地歸納包二奶的表現形式是以金錢等物質利益供養婚外異性,主要有:1.提供住房、汽車、生活費用等在外養二奶,稱之謂「金屋藏嬌」;2.有的以養暗娼,甚至稱之謂「從良」;3.有的以秘書、保姆等形式,長期保持性關係;4.有的公開妻妾共居。包二奶的主體呈多元化,除有些外商外,還有內地廠長、經理、包工頭、個體戶,甚至黨政幹部,如廣東寶安一個幹部貪污公款,花在幾個二奶身上的錢就達二千多萬元。這個問題,已嚴重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嚴重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敗壞社會風氣,導致家庭破裂,甚至發生情殺、仇殺、自殺,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和計劃生育。婚姻法規定了禁止重婚。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為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施行後作出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執法中的主要問題是,包二奶的極少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很少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有的甚至已經生了一、二個孩子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對於重婚問題,目前一般是當事人一方不告不理,並且取證困難,因此實際處罰的不多。廣東省對這項工作抓得較緊,各級法院1998年和1999年判重婚罪的分別為146人和112人。對於養暗娼行為公安機關有的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有些部門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認定為重婚罪: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比較穩定同居關係(半年或一年以上)且生兒育女的或者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係,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這樣,可以更好地制止和處罰重婚。

有些法律專家建議,針對我國當前包二奶等婚外性行為增多的情形,在婚姻法中增加規定公民的配偶權受國家保護,以明確夫妻必須互負貞操義務。據了解,德國、義大利等國家是具體規定夫妻之間在這方面的義務。如德國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婚姻雙方相互之間有義務過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雙方互相向對方負責」。義大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根據婚姻的效力,夫妻之間互負忠實的義務、相互給予精神和物質扶助的義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義務」。有些同志認為在婚姻法中概括規定配偶權不如具體規定夫妻之間互負忠實、互負同居生活的義務。這樣更加便於操作。

(二)關於家庭暴力

傳統的婚姻家庭法,對家庭暴力問題未作規定。過去認為家庭暴力屬於家庭內部的私事,涉及家庭成員的私權利,政府等部門難以採取強制手段來制止家庭暴力。有的認為即使法律規定法院、警察等部門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當予以救濟,救濟的效果也不好。20世紀70年代以來,家庭暴力問題引起各國重視。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有的國家建立婦女庇護所等婦女、兒童援助機構,保護婦女、兒童的安全。有的國家和地區已經制定法律,規定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警察等部門要求保護,制裁家庭暴力的實施人。如英國1996年制定的《家庭法》,規定受害婦女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令以制止其配偶的暴力行為。美國有40個州制定了有關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規。

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比較突出,據全國婦聯信訪工作數字統計和調查情況表明,我國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全國婦聯1997年對15個省市的信訪統計,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訪量已佔婚姻家庭信訪總量的34.5%。1999年廣東省婦聯在廣州等11個市組織了1589個家庭入戶抽樣調查,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現象,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對妻子施暴,經常(平均每月四次)和有時(平均每月一次)受丈夫施暴的分別占受暴妻子總數的32.1%和39%。嚴重暴力有增多的趨勢。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案件增多,甚至發生毀容、殘肢、燒妻、殺夫等惡性案件。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刑法規定了虐待罪、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制裁家庭暴力是有法可依的,主要是執行問題,一是受虐待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有的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有的甚至不知道上述法律規定,如據最近全國婦聯對北京市390人的調查問卷的統計,有30%的人不知道有這些規定。深圳市、東莞市法院近兩年沒有受理過一件虐待案。二是公安機關感到清官難斷家務事,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或情節不夠惡劣達不到虐待罪,處罰很少。如廣東省各級法院1998年和1999年判處虐待罪的僅為5件和7件。

有的部門和有些法律專家建議,這次修改婚姻法應當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提法在全世界廣泛使用,也是世界婦女最矚目的問題。今年我國向國際社會提交的對1995年第4次世界婦女大會的《北京宣言》、《行動綱領》執行成果國別報告中,也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立法、政策與制裁措施等情況作了回答與承諾。目前對制裁家庭暴力沒有分歧意見,但對什麼是家庭暴力,它與虐待有什麼區別,尚有不同理解。今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決議》中規定: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全國婦聯的同志認為,從次數而言,一次、短期為毆打、捆綁等強制行為構成家庭暴力,但構不成虐待;從程度而言,虐待的構成高於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的,必然為家庭暴力,但構成家庭暴力的,不一定構成虐待。有些法律專家認為虐待家庭成員的含義比家庭暴力的含義要寬,家庭暴力不包括精神上的損害和摧殘。在婚姻法修改中需要體現和處理好禁止虐待家庭成員和禁止家庭暴力的關係,對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除現有的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處罰以外,需要加強對被侵害人的救助,加大對家庭暴力和虐待的處罰力度,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三)關於夫妻財產制問題

夫妻財產制度,國外大體上有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統一財產制是將妻子的原有財產估價,移轉所有權於丈夫,妻子保留對該財產的返還請求權。這種財產制使妻子對原有財產的所有權變成了債權,對妻子很不利,隨著婦女經濟、社會地位的提高漸趨沒落。聯合財產制是夫妻的財產仍歸各自所有,但將其聯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採納聯合財產制的國家和地區較少。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以上四種夫妻財產制度,主要是從財產的歸屬和管理的角度劃分的,和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劃分的角度不同。依照我國婚姻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歸屬,夫妻之間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夫妻之間沒有約定的,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我國法定財產制實行的是共同財產制。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有些法律專家和部門建議將其修改為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約定選擇適用哪種夫妻財產制;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並確立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制。1.約定的夫妻財產制有下列幾種:(1)一般共同制,即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歸雙方共同共有。(2)管理共同制,即一方的婚前財產和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本人所有;根據雙方的約定,雙方的財產由夫或妻統一管理。(3)分別財產制,即一方的婚前財產和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本人所有,由本人管理;委託另一方管理的,適用有關委託代理的規定。2.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制,即下列財產歸一方本人所有:(1)一方的婚前財產及其孳息。(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由一方繼承、受遺贈或受贈的財產。(3)一方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期待權。(4)一方為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專用財產,但夫妻共同購置且價值較大的除外。(5)一方專用的衣物和其他生活用品。(6)其他依法應當歸個人所有的財產。3.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特有財產外,歸夫妻共同所有。

有些同志認為,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仍應作為我國夫妻財產制的基本制度。完善夫妻財產制,需要考慮民族傳統習慣,考慮城鄉、地區間的不同情形,各家庭經濟、文化狀況的不同情形,以更好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四)關於離婚問題

1.有些部門的同志和法律專家建議,將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離婚的桿杠由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感情確已破裂」修改為「婚姻關係破裂」或「夫妻關係破裂」。

主要理由是:結婚是國家對男女雙方形成特定身份關係即婚姻關係或夫妻關係的確認,而不是對感情關係的確認。感情是人內心的感受,法院難以識別和判斷。他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列舉的14種情形中有些是婚姻關係或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而非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些同志認為,可以不作修改。理由是:1980年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時,將離婚桿杠由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修改為「感情確已破裂」是經過反覆研究確定的。現行司法解釋規定的14種情形並不是必然形成婚姻關係或夫妻關係破裂,主要還是因發生這些情形造成感情確已破裂而提出離婚。如果輕易作出修改或者具體列出可以離婚的情形,是否會被理解為放寬離婚條件。

2.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

主要反映:一是拖欠撫養費,拖欠撫養費的原因,有的是無故拖欠,有的是確因下崗、患病等經濟發生困難等,情況比較複雜,可由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執行,由法院根據不同情形,依法作出裁判。二是關於探視權,比較一致的意見是可以增加規定,父母離婚後,非帶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帶孩子一方有讓非帶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對不履行義務的,應當增加強制履行的規定。

3.關於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主要反映:一是住房分割困難。二是隨著市場經濟發展,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個體、合夥、私營經濟或兩人以上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日益增多,離婚時尤其是對投入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或股權怎麼分割?三是在農村夫妻共同享有的土地等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怎麼分割?這些問題,應當從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有利於生產經營、方便生活的原則考慮解決。此外,對於一方在離婚前或提起訴訟後,隱匿財產、轉移財產,甚至編造假債務,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的情形,需要考慮受害方有權追償和保全財產的救濟途徑。

4.關於確立離婚時婚姻過錯賠償制度問題。

有些部門和法律專家建議,確立過錯賠償制度,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這樣規定有利於制裁實施重婚、姘居、通姦、婚外戀、家庭暴力等有過錯的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協議處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要確立離婚時過錯賠償制度,尚需砰究:一是哪些情形屬於有過錯,夫妻關係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為因果。比如女方有婚外戀,是由於男方長期虐待、毆打,得不到溫暖造成的,怎麼認定是哪一方過錯。二是精神損害如何賠償,怎麼計算損失賠償額。三是重婚或者婚外戀的第三者是否作為共同侵權人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五)關於離異家庭的子女教育問題

夫妻離異後,有些父母放鬆甚至不管其子女的教育,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象日益增多,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和關切。據有關專家統計,在離異家庭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在40%以上。北京市1995年破獲一起青少年萬元盜竊案,罪犯是4個中學生,其中3個生活在離異家庭。關於對離異家庭子女的教育問題,婚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已有不少規定。比如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修改婚姻法需要研究如何更好地落實對離異家庭子女加強教育的問題,防範和減少其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他們的身心健康成長。

(六)關於保障老年人權益問題

老年人得不到贍養和受虐待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現象在城鄉都有發生。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對這些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對保障老年人權益有一系列規定。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需要研究如何加強子女對老年人履行贍養的義務和責任,不得虐待老人,應當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需要加強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防範和制裁虐待、遺棄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充分發揮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的作用,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其他有關確立婚姻無效制度、人工技術生育涉及的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等問題,也正在進一步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關係到每個公民和家家戶戶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修改婚姻法要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尤其要徵求人民群眾的意見。全國婦聯等有關部門為此已做了大量工作,一些法律專家還提出了婚姻家庭法(法學專家建議稿)。我們要會同婦聯、民政、法院等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進一步走群眾路線,認真總結實施婚姻法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在婚姻法的基礎上,對於經實踐證明是正確、可行的基本原則和規定,予以肯定和保留,對於需要完善並達成共識的問題,加以修改和補充,對於尚有不同意見的問題,要抓緊調研和論證,儘快提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稿。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200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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