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遞渠道反恐怖工作標準

  引言

  為建立寄遞渠道反恐怖長效工作機制,提高寄遞渠道反恐怖的能力和水平,防範不法分子利用寄遞渠道從事恐怖活動,威脅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寄遞渠道實際,制定本標準。

  1.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事寄遞服務的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各環節及營業場所,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禁寄物品暫存場所,視頻監控室以及運輸郵件、快件的交通工具等各部位。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寄遞渠道治安檢查工作規定》

  《郵政行業安全防範工作規範》

  《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

  GB50348—2004《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

  GA308-2001《安全技術防範系統驗收規則》

  GA/T 367—2001《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GA/T 368—2001《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

  GA/T 394-2002《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

  GB20815-2006《視頻安防監控數字錄像設備》

  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寄遞渠道

  本標準所稱的寄遞渠道,是指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提供寄遞服務活動形成的信息和實物傳遞渠道。

  3.2 恐怖活動

  本標準所稱的恐怖活動是指以製造社會恐慌、脅迫國家機關或者國際組織為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嚇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

  3.3 禁寄物品

  禁寄物品是指按規定不允許寄遞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等。

  3.4 郵政企業

  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

  3.5 快遞企業

  快遞企業,郵政企業以外的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

  3.6 收寄驗視

  郵政企業或快遞企業在收寄時查驗用戶交寄的郵件或快件是否符合禁寄、限寄規定,以及用戶在寄遞詳情單上填報的內容是否與其交寄的實物相符的過程。

  3.7 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的重要部位與設施

  主要包括郵件、快件的收寄場所,分揀封發(分撥)場所、禁寄物品暫存場所、視頻監控室、系統機房、交通運輸工具等。

  3.8 人力防範(人防)

  執行反恐怖防範任務的具有相應素質人員或人員群體的一種有組織的防範行為。

  3.9 實體防範(物防)

  用於反恐怖和安全防範目的、依靠物質材料及其結構特性構成的實體防禦物體,能抵抗一定損害(破壞)程度、保護預定目標的各種防範手段(包括建築物、屏障、器具、設備、系統等)。

  3.10 技術防範(技防)

  利用各種網路科技手段和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組成的防護系統,以提高探測、反應能力和防護功能的安全防範手段。

  3.11 常態

  在未發生或沒有信息顯示可能發生通過寄遞渠道實施恐怖襲擊事件的情況下,反恐怖防範採取措施所呈現的狀態。

  3.12 非常態

  在應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通過寄遞渠道實施的恐怖襲擊事件時,在某個地區或者一定範圍內,政府組織社會各方力量在一段時間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應急預案採取非常規緊急措施所呈現的狀態。

  4.防範標準

  4.1 總體原則

  4.1.1 合法合理原則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利益。

  寄遞渠道反恐怖工作標準應與郵政行業發展水平相一致,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應符合寄遞渠道實際與寄遞企業的承受能力。

  4.1.2 預防為主原則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認真落實國家有關部門的工作要求,加強安全管理,採取預防措施,防範不法分子利用寄遞渠道實施恐怖襲擊活動。

  4.1.3 突出重點原則

  在嚴密各工作環節防範措施的基礎上,加強對重點目標和重點部位的監控與管理。在發生恐怖襲擊的情況下,對重點目標和重點部位實施更嚴格的非常態防範標準,確保重點目標和重點部位的安全。

  4.1.4 統籌協調原則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反恐怖防範工作應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內部治安防範、消防安全等工作相結合,實現不同職能管理部門之間的協同運作,形成防範合力。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反恐怖防範工作所採取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應相互結合,共同適應非傳統安全的需要。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反恐怖防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應與提升重大活動、特殊時期的安全保障能力相結合,不斷提高寄遞渠道安全保障水平。

  4.1.5 直接責任原則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本企業反恐怖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為直接責任人。負責安保的部門是本單位反恐怖工作的主管部門,協助責任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定期對所轄部門、崗位內的人防、物防、技防及制度防範體系開展檢查和整治,確保企業生產操作與運營管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2 常態防範標準

  4.2.1 收寄環節

  4.2.1.1 人防標準

  4.2.1.1.1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招錄員工時,應對擬錄用人員進行必要的身份核查,並主動了解員工的生活和工作情況,及時掌握其思想動態,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置。

  4.2.1.1.2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將反恐怖防範培訓工作納入本企業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各類安全培訓制度,豐富安全培訓內容,建立健全培訓檔案,提高從業人員的反恐怖防範意識。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將反恐怖防範工作的目標、任務和要求納入員工崗前入職培訓和在崗培訓,組織員工學習辨別禁限寄物品的有關知識,提高員工反恐怖防範的意識和能力。

  企業反恐防範培訓考核的檔案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培訓時間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反恐怖防範培訓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4.2.1.1.3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提示寄件人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寄遞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聯繫方式等重要信息,準確註明郵件、快件的重量、資費。

  4.2.1.1.4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與從業人員簽訂保密協議,確保不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泄露用戶信息。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可以按相關規定要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提供相關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4.2.1.1.5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收寄郵件、快件時,應嚴格執行禁寄物品管理規定和收寄驗視制度。營業人員、攬收人員應當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交寄物品,檢查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以及是否屬於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對於用戶交寄的已封裝好的物品類郵件、快件以及涉嫌夾帶其他物品的信件,應要求用戶自行開拆進行驗視。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不能確定安全性的物品時,應要求寄件人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否則,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於一年。

  4.2.1.1.6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應依照《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4.2.1.2 物防標準

  4.2.1.2.1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營業區域應與內部處理區域實行物理隔離,隔離門應選用防火、防撬、防撞擊的金屬套門。

  4.2.1.2.2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營業區域與內部處理區域向外的門、窗應加裝防盜設施,出入口圍欄應安裝高性能鎖具。向外門、窗的防盜設施和出入口圍欄防盜鑰匙應由專人負責管理並額外備份。

  4.2.1.2.3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自有建築物的建設及各項配置應符合消防規範的要求,以A類(固體火災)、民用建築嚴重危險級為標準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應完好有效,放置於便於取用的位置。

  4.2.1.2.4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營業區域不得使用燃氣用品等明火。電氣設備、電源線路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臨時用電線路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安排專業人員負責巡查和維護。

  4.2.1.2.5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信息系統建設,應滿足GB/T 22239《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規定。信息系統機房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計算機防護標準。

  按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對重要業務信息、系統數據應定期進行備份。

  4.2.1.3 技防標準

  4.2.1.3.1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營業區域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保證無監控死角,配置彩色攝像頭,能顯示營業區域所有人員的活動情況。監控區域內人員面部特徵的有效畫面不小於監視屏顯示畫面的1/60,24小時圖像記錄和有效記錄、回放,監控視頻記錄保存30天以上,數據記錄時間偏差小於10秒。

  視頻監控系統應在實體防護的死角、空白或薄弱處、可能被攻擊破壞處加強探測、識別,及時報警。系統的畫面顯示應能任意編程,圖像清晰可辨,能自動或手動切換,畫面上應有攝像機的編號、部位、地址和時間顯示。

  4.2.1.3.2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營業區域安裝的業務受理電話、投訴熱線等應具有來電顯示和錄音功能。

  4.2.2 分揀環節

  4.2.2.1 人防標準

  4.2.2.1.1 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應配備專職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應接受安全檢查技能培訓,具有發現和處置安全問題的能力。

  4.2.2.1.2 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應實行封閉作業,按業務規模與場地面積配備相應數量的安保員,實行24小時值班。安保員應嚴格履行巡查、登記、報告等職責,確保巡邏防控無空檔、無盲區,遇有可疑情況要及時處置。

  對從事監控、X光機安檢等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經專業培訓,並依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4.2.2.1.3 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應建立外來人員登記制度。外來人員進入時,值班人員應認真核實有關人員的准許進入憑證並登記。未經許可不得攜帶攝錄像設備、錄音設備和帶有攝錄像功能的手提電話等設備,以及手袋、背包等其他物品進入郵件、快件處理場所。

  4.2.2.1.4 員工進入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時應佩戴工號牌或身份證明標誌,不得攜帶與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生產場地。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建立離職清理制度,及時回收離職人員的工作證、工號牌、工具、鑰匙等,並解除離職人員進入相關信息系統的許可權。

  4.2.2.1.5 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賬制度,加強生產場地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消除安全風險。

  4.2.2.1.6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應制定反恐預案,定期舉行反恐預案演練,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和任務,不斷總結反恐預案演練工作經驗,發現存在的問題並及時整改。反恐預案演練的記錄和評估報告應及時整理歸檔。

  4.2.2.2 物防標準

  4.2.2.2.1 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的進出口應安裝防盜門窗和防盜報警設備,所有窗戶需設防盜裝置,位於一層的窗戶應有實體防護柵欄。

  4.2.2.2.2 對航空和進出境郵件、快件應100%通過X光機進行安全檢查。其餘郵件、快件實行抽檢,抽檢率不得小於10%,安全檢查情況應做書面記錄備查。

  4.2.2.2.3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建立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生產垃圾處理管理制度,對生產垃圾處理進行檢查,實行生產垃圾收集、存放和清運的全過程監控。

  4.2.2.2.4 日處理量在2萬件以上的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應至少配置一條防爆毯或一台防爆罐和一定數量的防護用具,以滿足對有害化學物質或爆炸物等的應急處置需要,並按規定對防護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測,確保安全有效。

  4.2.2.2.5 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的生產場地,以及重要出入口、安全通道、電梯間等部位的安全警示標識應清晰、完備。照明和通風設施、設備完好率應達到規定標準,按規定配備應急照明設備。

  4.2.2.3 技防標準

  4.2.2.3.1 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對郵件、快件的分揀、封發作業實行實時監控,視頻監控應配置彩色攝像頭,能顯示操作區域所有人員的活動情況,監控區域內人員面部特徵的有效畫面不小於監視屏顯示畫面的1/60,24小時圖像記錄,監控視頻記錄保存30天以上,數據記錄時間偏差小於10秒。

  4.2.2.3.2 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應安裝入侵報警系統,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GA/T368《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的要求。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的報警探測器應根據功能和實際需要組合成多個防控區,便於及時處理報警。

  4.2.2.3.3 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應安裝出入口控制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應符合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出入口控制系統應符合控制各類出入口,按各種不同的通行對象及准入級別,對人員出入實行實時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並具有報警功能。

  4.2.2.3.4 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的技術防範設施設備、檢測儀器應定期檢查與校驗。應在使用年限內及時更新儀器和設備,超過使用年限的一律予以淘汰,並注重引進新技術、新設備。檢查、校驗和更新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4.2.3 運輸環節

  4.2.3.1 人防標準

  4.2.3.1.1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招錄負責郵件、快件運輸的工作人員時,應爭取當地公安機關的支持,對擬錄用人員進行身份核查和背景審查,並向公安交警部門核查所招錄人員是否有嚴重違章或發生事故的記錄。

  定期對運輸郵件、快件的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一律不予使用。

  4.2.3.1.2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加強運輸郵件、快件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因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人為因素造成郵件、快件在運輸途中丟失、失控,被不法分子利用製造恐怖襲擊事件。

  4.2.3.1.3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加強郵件、快件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台帳制度建設,做好運輸車輛的使用、調配、檢修和年審記錄以及駕駛員審查記錄。車輛安全管理台帳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於1年。

  4.2.3.1.4 運輸郵件、快件的車輛在途中遇有可疑車輛尾隨或受到暴力襲擊時,隨車工作人員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採取措施保護郵件、快件不受損失。

  4.2.3.2 物防標準

  4.2.3.2.1 運輸郵件、快件車輛的車身和廂體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車廂門應能正常關閉、鎖封,裝車作業完成後應對車廂門進行封閉,運輸途中不得毀壞封印。

  4.2.3.2.2 幹線運輸工具應配備滅火器、應急照明燈及其他應急處置設備。

  4.2.3.2.3 幹線運輸應至少有一條車輛安檢車道,配備自動車底檢查系統1套,或手持車底檢查鏡和天棚檢查鏡。承接重大活動郵件、快件寄遞的企業可視情況增配炸藥探測器、放射性物質檢測儀等安檢設備,人員配備不少於3人。

  4.2.3.2.4 幹線運輸工具應配備雙向通訊設備(手機或無線電台),省際長途運輸工具應配備備用電池和充電器確保全程通訊暢通。

  4.2.3.3 技防標準

  4.2.3.3.1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幹線運輸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裝置。

  4.2.3.3.2 省際幹線運輸車輛的貨廂和駕駛艙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4.2.3.3.3 運輸郵件、快件的幹線運輸車輛應配備雙向通訊系統,建立實時報告制度,運輸途中由所屬企業進行實時監控,確保駕駛人員與所屬企業保持實時聯繫。

  4.2.4 投遞環節

  4.2.4.1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定期對投遞員進行反恐怖防範教育培訓,提高員工反恐防範的意識和能力。

  4.2.4.2 投遞員發現所投或退回的郵件、快件內有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投遞,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4.2.4.3 郵政企業的投遞員要加強對從信箱(筒)中收取的郵件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疑似禁寄物品和異常郵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4.2.4.4 快遞企業在露天(非固定場所)攬收快件時,要加強對收寄物品的檢查,對已經封裝好的快件,要求寄件人自行開拆接受驗視,提醒寄件人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對形跡可疑的人員,可適當盤問。

  4.2.4.5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投遞員在投遞過程中發現易爆炸性、易燃燒性、易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物品的,應就地隔離,並報告郵政管理、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配合做好處置工作。

  4.3 非常態防範標準

  非常態防範標準是在特殊時期實行的明顯高於常態防範標準的反恐怖防範措施。在特殊時期,鑒於可能發生的恐怖襲擊事件較一般時期具有事件敏感、時間緊急、事態嚴重、意外性強、極易惡化等特點,各級郵政管理部門及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提升防範標準等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積極做好防範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4.3.1 人防標準

  4.3.1.1 對有關部門通報的來自重點國家和地區的郵件、快件實施重點檢查。

  4.3.1.2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安保人員在崗數量較常態標準提高10%以上,實行24小時不間斷巡查防控。

  遇有下列情況可申請派駐公安機關等專業力量加強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禁寄物品暫存場所、監控室等重點部位、重點場所的守護工作:

  (1)在處理郵件、快件時發現爆炸裝置或疑似輻射性物質;

  (2)非法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進入上述場所;

  (3)上述場所周圍發現可疑爆炸物或放射性物質;

  (4)其他可能引起恐慌的情形。

  4.3.1. 3 未經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書面批准,禁止無關人員出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禁寄物品暫存場所、監控中心等重要工作場所。

  4.3.1. 4 實行反恐怖防範信息零報告制度。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每日向主管部門詳細報告本單位反恐怖防範工作動態,重要信息隨時上報,上報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及已採取的對策等。

  4.3.1. 5 對特殊期間郵件、快件的分揀、封發、存儲、交接、轉運、投遞實行專區、專台、專段、專人、專投。對於涉及重大活動的郵件、快件,應加強運輸車輛底盤檢查,並由安全檢查人員對駕駛室、車廂、車頂部等進行安全檢查。

  4.3. 2 物防標準

  4.3. 2.1 對寄往重點地區、重點場所的郵件、快件應100%通過X光機進行安全檢查。

  4.3.2.2 根據應急處置人員數量配備必要的消毒口罩、防毒面具及防化服。

  4.3. 2.3 全部運輸車輛實行裝載、卸貨兩次檢查。跨省幹線運輸工具均安裝車載監控、衛星定位終端等設備。載貨車廂實行雙鎖保險,隨車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離開車輛。確需暫時離開的,要確保雙鎖同時鎖閉,並檢查車窗、車門。

  4.3. 2.4 重點地區、重點場所接收郵件、快件全部實施機檢,並根據需要增設核生化監測儀實施核生化檢測。

  4.3. 3 技防標準

  4.3. 3.1 完善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禁寄物品暫存處、監控室等重要部位和重要目標的報警系統,每天進行檢查保養,確保正常運行。

  4.3. 3.2 檢修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禁寄物品暫存處等重要目標和重點部位視頻監控系統,保證24小時不間斷正常運行。

  5.應急管理

  有信息顯示可能發生恐怖襲擊事件或已發生恐怖襲擊事件後,按照「第一時間反應,第一時間處置」的原則,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迅速啟動應急處置預案。

  5.1 應急處置

  根據恐怖襲擊事件是否已經發生,將應急處置分為I級處置(疑似將發生恐怖襲擊)和II級處置(已發生恐怖襲擊)。

  5.1.1 I級處置(疑似將發生恐怖襲擊)

  5.1.1.1 立即報告公安、國家安全、郵政管理等部門,包括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周邊社情及擬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5.1.1.2 立即封控相關區域、部位或車輛,疏散人員,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出入、滯留。根據現場情況,就如何接觸、移動、處置該寄遞物品等方面擬定方案。在保證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盡量轉移其他郵件、快件,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5.1.1.3 事發地企業安保力量24小時在崗,相關防護及應急救援處置設施、設備等物資保障及時到位,並根據需要請求有關部門人力及物資支援。

  5.1.1.4 對所有進入事發地的郵件、快件100%實行安全機檢,對可疑郵件、快件依法扣押複查。視情況需要,可暫停郵件、快件進出。

  5.1.1.5 認真配合公安、郵政管理等部門落實各項處置措施。為有關部門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5.1.2 II級處置(已發生恐怖襲擊)

  5.1.2.1 立即報告公安、國家安全、郵政管理等部門,包括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周邊社情及擬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5.1.2.2 立即封控相關區域、部位或車輛,疏散人員,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出入、滯留。在保證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盡量轉移其他郵件、快件,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5.1.2.3 發生爆炸類寄遞物品實施的恐怖襲擊事件後,應及時救治傷員。如果現場發生火情,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同時利用滅火器等初步控制火勢,切斷災情現場電源,轉移易燃物,阻斷火勢擴散與蔓延。

  5.1.2.4 如果未發生火情,應對現場傷員應及時搶救,同時做好可能發生火情的應急準備工作。切斷電源,禁止任何無關人員進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利用相機或手機拍攝現場,固定證據。

  5.1.2.5 發生放射性、危險化學品、病原體恐怖事件的,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儘快阻斷隔離事發現場。

  5.1.2.6 事發地企業安保力量24小時在崗,相關防護及應急救援處置設施、設備等物資保障及時到位,並根據需要請求有關部門人力及物資支援。

  5.1.2.7 暫停郵件、快件進出。

  5.1.2.8 認真配合公安、郵政管理等部門落實各項處置措施。為有關部門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5.2 後期處置

  5.2.1 儘快恢復正常生產作業秩序,穩定員工隊伍,保障寄遞服務運營正常。

  5.2.2 深入分析事件的成因,查堵漏洞,落實整改措施。

  5.2.3 因事件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積極、主動聯繫用戶,告知原因,做好解釋與賠償,避免因處理不當或不及時造成企業與用戶的矛盾激化。

  5.2.4 調查與評估。處置完畢後,事發企業要及時上報相關情況,事發地郵政管理部門要及時調查事件的起因,評估核實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明確有關企業與責任人的責任,形成報告後報告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

  5.2.5 郵政管理部門對應急處置不利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6. 附則

  本標準由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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