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檢察官:如果遇到類似聶樹斌案該怎麼辦?
「法眼觀察」二十萬法律人的共同選擇
來源/「西瓜說法」賜稿 作者/西瓜 原文標題「聶樹斌一案的逆向思考」
以一個最普通辦案人的視角
看這個跨度21年的案件
12月3日上午,聶樹斌父母在親戚的陪伴下走出家門,前往兒子墳前祭奠。祭紙被點燃後,父母委託鄉親在聶樹斌墳前高聲朗讀判決書中內容,隨後將判決書複印件放入火中。這是一段最新視頻,我聽到拍攝小伙的解說哽咽了。
至此,遲到21年的正義終於來臨了。
在逆向思考聶樹斌一案前,我想先說個故事。
NO.1 一個小偷的故事
1995年,一個小偷在企圖行竊時被群眾抓住,一頓胖揍,鼻青臉腫的被拖進派出所。小偷被銬在防盜窗上,他的腳後跟離地,只能踮著腳。這一夜派出所大院陣陣的鬼哭狼嚎。第二天上午小偷招了。該拘留的拘留,該報捕的報捕。
2016年,一個小偷在企圖行竊時被群眾抓住,衣冠整整的被送進派出所,民警說:你怎麼又來了?小偷說:沒辦法,生活所迫。送進滯留室還帶宵夜。民警訊問:怎麼回事?交待下盜竊事實。小偷架著二郎腿說:沒有啊,我沒偷啊。12小時後小偷被放了。隔幾天又被抓,又放了。
老百姓憤怒了,說:你們公安怎麼回事啊?吃乾飯的啊?縱容犯罪啊?民警委屈的說:文明辦案啊,你們都不打人了,我們更不能打了,打人是要追責的。言下之意我也不想為公事而丟了飯碗。
在雙方的不滿之間,只有那小偷來來去去,我輕輕的來就如我輕輕的走,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
這其實就是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矛盾,執法效率和保障人權的矛盾。過分強調任何一端都是錯的,聶樹斌案就是過分強調實體和效率的典型,但你有沒有想過,如果過分強調程序和保障其實也是錯的,找到這二者之間最佳平衡點才是正確的,可惜我們直到現在也沒找到平衡點。
NO.2 承辦人對什麼負責
現在網上在猛烈宣傳本案的幕後英雄:一是《河南商報》總編馬雲龍,他敢於曝《一案兩凶,誰是真兇》。二是聶案代理律師李樹亭,他讓聶父母拿到了原審判決書。三是49歲被迫退休的廣平縣公安局副局長鄭成月,他發現真兇可能是王書金。
接著,全國人民冷靜下來了,偵查、檢察、審判當時是什麼人,憑什麼你將無辜的人送上刑場。於是追責不可避免。那麼如果你是當時的承辦人,你現在該怎麼辦?可能當時你並不想這樣的,你是有不同意見的,但你有證據嗎?你還能保護21年前的自己嗎?
我是個做過13年公訴的省級優秀公訴人,我告訴你我是怎麼保護自己的。在我公訴生涯中遇到的複雜繁難案件數不勝數,我的做法是作為一個具體承辦人,所有的事情就是只對事實和證據負責,任何案外因素(社會效果)與我無關。
事實證據是我唯一關注的,案外的各種因素,我會作為背景材料報告清楚。如果出現與事實證據相違背的結論,我一定會在部門案件討論筆錄或檢委會討論筆錄中記載清楚,如果是領導口頭的指示,我有一份自己記錄的備忘錄,時間、地點、內容記載清楚,不入副卷,但永久珍藏。
聰明的你明白了,不要說事隔21年,就是事隔51年,我還能證明我的保留意見是正確的,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就在今天,如果聶案的承辦人能拿出21年前力主聶樹斌是無罪的,你對他還怎麼問責?他是被逼迫的,是下級服從上級。
如果你沒有證據保留或你當年是積極主張追究的,那你不是沒腦子就是死定了。現在後悔晚了,你就是炊事兵,一天到晚背鍋還沒得打炮。
NO.3 核心證據意識
說到聶案的另一個問題就是證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寫得很多。其實不用這麼複雜,一句話就能概括,該案沒有一個能證明犯罪的核心證據。下面我用一個我辦過的案件來說明什麼叫核心證據。我曾辦過一個強姦殺人案,與聶案有驚人的相似。
當時該案發生後我被指派提前介入,在案情匯總會上,偵查人員彙報了各種證據,包括嫌疑人供述,總之證據相當充分,相互印證云云。期間我一句話也沒說(耍酷,扮深沉)。
最後刑偵領導叫我說點什麼,我就說了一句話:姦殺有沒有精子?射了沒?DNA與嫌疑人同一嗎?他們目光閃爍,支支吾吾,說時間太長了,說太少了,說可能沒有。我說,趕緊去查去驗,有,就可定,沒,操蛋,收工。
後來他們驗了DNA,當時也是一九九幾年,是要送省廳驗的,結果是DNA同一。最後嫌疑人被定罪被死刑。我晚上也睡得很好,儘管被告人在死刑執行前問我什麼時候能放他回去,他還要回家去剪桔子。
這就是核心證據,公安有時候是懶,有時候就是根本沒注意,但你做公訴人就要有眼光,要迅速集中到定案的核心證據,不要被那些看似有用的表面的證據所迷惑。
這個案子我印象很深,因為它的屍檢照片是我見過最漂亮的。原諒我,那時我還年青,注意力被25歲的那啥所吸引了,所以至今記憶深刻。
NO.4 審查邏輯還有直覺
面對複雜疑難案件,我們普通承辦人應該怎麼做?我們拿到一個案件,首先是摘錄證據,一是列出有利指控的證據(有罪傾向),二是列出有利被告的證據(無罪傾向),三是背景材料。證據清楚了,再判斷事實清不清,如果不清就提請討論。有黑鍋大家背,不同意見保留記錄。
你所有的工作就是把證據搞透,進而把事實搞清。你的水平就在於把一個不清楚的案件彙報清楚,最爛的是把一個清楚的案件彙報的不清楚。別人不聽還清楚,一聽就糊塗了。
記得2006年在我離開公訴前,中院的一個審判長對我說,我怕錯案,我怕坐牢。我說,誰不怕呀。她說那什麼案件,那個被告人是精神病啊,居然訴過來,還好我提審時發現了,想害我啊。
我當時就想,你連一個人是不是精神病都發現不了,你那感覺和直覺怎麼做刑事怎麼做公訴啊,趕緊調走吧,不然真要害人害已。由此可見個人素質很重要,把關也很重要。
最後我忠告,做刑事是要有點天賦的,你感覺遲鈍,智商太低,絕對不適合做刑事工作,那可是人命關天的,開不得一點玩笑。不然,聶樹斌一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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