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治理」的一項重要經驗
王夫之畫像 |
張晉藩
中國是具有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古聖先哲對於治國理政、法制建設進行了精闢的論證,顯示了高度的理性法律思維和偉大的創造力,為世界法文化寶庫作出了卓越貢獻,其中之一就是認為推行法制不僅需要制定善法,而且還需要具有執法的良吏;片面的任法與片面的任人都不能帶來法制的實施和國家的穩定;只有任法與任人(官)相統一才能充分發揮善法的價值,帶來社會的安寧與國家的富強。
孟子:「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例如,孟子主張:「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即是說,再好的法律也需要良吏去執行,否則等同於廢紙。又如,主張「隆禮重法」「法者,治之端也」的荀子為了發揮法律的作用,充分論證了治人的必要性,他說:「故法不能獨立,類不能獨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不知法之義而正法之數者,雖博,臨事必亂。故明主急得其人,而暗主急得其勢。急得其人,則身佚而國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不急得其人而急得其勢,則身勞而國亂,功廢而名辱,社稷必危。」
白居易:「雖有貞觀之法,苟無貞觀之吏,欲其刑善,無乃難乎」
漢唐以來,嚴於執法之吏,不僅糾正了君主以臆違法的缺失,而且極大地增強了法律的權威,造就了難得的法制秩序,出現了文景之治、貞觀之治的盛世。例如,漢文帝時,廷尉張釋之依法判處一名「犯蹕」者罰金四兩,文帝意欲重判,張釋之義正辭嚴的諫諍,使文帝折服,肯定了其所斷之刑,並讚許說:「廷尉當是也。」又如,貞觀年間,唐太宗曾下令,凡詐冒資蔭者,處死刑。不久,溫州司戶參軍柳雄詐冒資蔭事發,大理寺少卿戴胄卻對其判處流刑。結果,太宗非但沒有責怪戴胄,反而褒獎他說:「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也?」在唐太宗的影響下,貞觀一朝形成了以求實務實相標榜的政治風氣。
唐德宗時,政治生態已經每況愈下,朝堂上「小人多,君子少」,法紀敗壞,奸吏迭出。此時,法雖為舊時良法,但執法之吏卻難稱良吏。面對這樣的現實,白居易在《論刑法之弊》一文中曾慨嘆說:「雖有貞觀之法,苟無貞觀之吏,欲其刑善,無乃難乎?」事實也確實如此。如果沒有房玄齡、杜如晦、魏徵等一大批賢吏嚴於執法,《貞觀律》也很難實施。
王安石:「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
北宋時期,著名思想家王安石一方面重視制定善法,他說:「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另一方面,為了發揮善法的治世之功,他在變法改革的實踐中十分強調良吏執法的重要性。例如,他在《上時政書》中充分論證了「眾建賢才」與「大明法度」之間的邏輯關係。他將國家比喻為「大器」,為了治理國家,「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維持,非眾建賢才,不足以保守……賢才不用,法度不修,偷假歲月,則幸或可以無他,曠日持久,則未嘗不終於大亂。」他以五代時期晉、梁、唐三帝不重法制、不任賢才,以致「災稔禍變」為例,建議皇帝「以至誠詢考而眾建賢才,以至誠講求而大明法度」。又如,他在《翰林學士除三司使》等文中明確提出「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等著名觀點。這些論述,並非空穴來風,未嘗不是他在變法改革中的切身感受。南宋時期,朱熹立足於地方官的施政經驗,在《論治道》中闡述了他對任法與任人關係的認識。他說:「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無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若是個人,則法雖不善,亦佔分數多了;若非其人,則有善法,亦何益於事!」他認為立法必有弊,要在得人,可以彌補法之弊。
王夫之:「任法任人,皆言治也」
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王夫之在《讀通鑒論》中,探討了任法與任人的關係。他說:「法嚴而任寬仁之吏,則民重犯法,而多所矜全。法嚴而任鷙擊之吏,則民輕犯法,而無辜者卒罹而不可治。」他從總結歷史經驗的角度提出:「任法任人,皆言治也」,但「任人而廢法……是治道之蠹也,非法而何以齊之?」在王夫之看來,法是人君制定的,人君依靠法律飭吏治、恤民隱。但是,他也反對只任法不任人,認為任法而廢人也是「治之敝也」,「未足以治天下」。因為「律令繁,而獄吏得以緣飾以文其濫。……律之設也多門,於彼於此而皆可坐。意為輕重,賄為出入……辯莫能折,威莫能制也」,而且「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無方。以有限之法,盡無方之慝,是誠有所不能該矣」。結論就是任人與任法相結合,「擇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進長者以司刑獄,而使守畫一之法」,避免單純任法與任人的弊病。王夫之的上述觀點,剔除了某些思想家各執一端的偏見,也是就明末法制廢弛、官吏貪暴的惡劣現實而發的,是抨擊,也是矯弊;是對以往的總結,也是對未來的期望。
梁啟超:「故法與人雖不可偏廢,然有人而法自隨之,其道為兩得,徒法無人,並法亦不能以自存,其道為兩喪也」
近代思想家梁啟超認為片面的任法與片面的任人都是有害的。他說:「任人不任法者,人無必得之券,則國無必治之符。所待之人未至,則國已先亂亡矣。任法不任人者,法固中材之所能守,而不必有所待。」他進一步論證說:「自近世法治人治之辨興,於是始有持為政在法之說者。夫法之不善,則不足以維持國家於不敝,斯固然矣。顧苟有其人,則自能審度時勢,以損益諸法而善用之;苟非其人,則雖盡取天下古今至善之法以著諸官府,其究也悉成具文,而弊之與法相緣者,且日出而不知所窮。故法與人雖不可偏廢,然有人而法自隨之,其道為兩得,徒法無人,並法亦不能以自存,其道為兩喪也。」在梁啟超看來,任法與任人同等重要,二者具有統一性。良吏在執法過程中,只有審時度勢,對諸法進行損益,並善用良法,才不會使善法淪為具文。
李大釗:「宜取自用其才而能適法之人」
五四運動時期,共產主義先驅者李大釗也闡述了任法與任人統一性問題。他說:「國之存亡,存於法……國而一日離於法,則喪厥權威」,但「若懲人治之弊,而專任法律,與監法治之弊,而純恃英雄,厥失維均,未易軒輊」。他一方面強調「溯本窮源,以殺迷信人治之根性……蓋此性不除終難以運用立憲政體於美滿之境」,另一方面闡明「法律死物也,苟無人以持之,不能以自行」,故「宜取自用其才而能適法之人」。可見,任法為本,任人為用,本用結合,即是法與吏的統一。這是古人從實踐中得來的一項重要經驗。
總之,任法與任人的關係是中國古代「治道」的重要一環,論者多矣。這裡僅擇要言之。「任法與任人相統一」這項從實踐中得來的經驗對後世起著悠久的警世作用。歷史雄辯地證明,二者結合得好的王朝多為盛世,如漢文景之治、唐貞觀之治,既有良法也有執法的賢吏。古人關於任法與任人相互關係的論斷,可為當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歷史任務和培養法治人才提供史鑒。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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