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這些辦法,婚外情取證你還怕什麼?

現實生活中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找小三或小四,如果一方能忍還可以湊合過日子,如果忍不了的話就有必要收集對方婚外情的證據,這樣就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請求損害賠償。而婚外情取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取證途徑必須合法,公共場所的取證可能被法院採信,取證時要避免取證無效的情形。

一、婚外情證據種類

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通姦形式;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這三種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因通姦而引起離婚,如果無過錯方有充分證據,則對方要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財產。

婚外情應收集的證據有: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捉姦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拿實證據。

二、婚外情取證方法

1、廣泛收集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

婚外情案件中,取證是一個讓很多當事人為難的問題。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姦在床」的證據幾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儘可能多地搜集間接證據,如查看電話通話記?、簡訊內容、往來書信等,最好能拍攝取得影像資料。如果配偶與情人在外面購房或租房同居,當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產公司買房合同或租房地物業公司有關兩人租房、交物業費、水電費等有關證據。還有,如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證明等。能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對打贏官司至關重要。

2、自己取證被法院採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的照片,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在自己家裡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姦」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3、異地捉姦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私闖民宅侵權問題。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後進行詢問筆,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一般會採納。

4、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採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昵行為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5、無過錯方取證要量力而行

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很多無過錯方苦於掌握不了對方越軌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因此耗盡心機去取得證據,甚至請偵探公司去調查,而忽視了對於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因此,當事人取證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則會得不償失。

三、公共場所取證

在公園、劇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利,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因為在公共場所發生的行為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親昵行為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四、不得使用取證方式

夫妻雙方要離婚時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合法的取證手段能確保證據在訴訟案件中起到積極的作用。但離婚取證手段仍有些情況是不可取的,下面將介紹三種情況。

1、私人偵探。

外遇確屬一種過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財產分割時應照顧無過錯方,但此類過錯對於夫妻財產侵害的影響並不大。理由是:

(1)外遇並不是婚姻法所規定的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過錯程度小,在法律上便給予了改過的機會;

(2)由於客觀原因,能夠取得的證明外遇的證據會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幾次外遇,證據所組成的情節相對輕微。

為此,除非雙方當事人曾對外遇的懲罰作出過特別的書面約定,只是從訴訟角度考慮,專門就外遇取證,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至於通過私人偵探或調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證據,則更有待商榷。因為調查公司註冊的經營範圍大多是商務信息調查,在婚姻糾紛中的調查權非常有限,更何況經過正規的法律培訓的調查人員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證過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及其他權利,則常會因取證手段違法導致證據不被法院採信。

2、捉姦在床。

在離婚過錯證據的搜集中,捉姦在床的想法是與中國人傳統的思想認識和價值觀念分不開的。但實際上,捉姦在床除了激化雙方的矛盾之外,在訴訟中的意義並不大。法官很難憑一兩次的捉姦在床而責令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這並不符合婚姻法意義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責任構成要件。

捉姦在床唯一的意義是,由於這一行為引發的夫妻衝突或受害方與第三者的激烈衝突,法院可能依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這一行為,無疑使夫妻感情修復陷於不可能。

另外,若是在他人住處或是賓館實施捉姦行為,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採信。白白浪費精力不說,還增添了自己的煩惱。

3、引誘犯錯。

引誘犯錯是某些「離婚公司」的慣用伎倆。在接受一方的離婚策劃委託後,在找不到對方過錯的情況下,便導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採取偷拍偷錄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給委託人應付了事。還有的,則故意徵募一些社會青年,跟蹤到對方的行蹤後,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與對方打招呼、擁抱,拍得這樣的境頭來騙取委託人錢財。

引誘犯錯是對當事人人格損害最為嚴重的一種取證方式,其根本沒有效力性不說,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傷害都大。委託方無法辨別情況的真假,只能認定對方有外遇的發生;對「過錯方」而言,此種莫須有的罪名亦讓自己傷心之極。和解的目的達不到不說,徒然使雙方的矛盾激化,對於後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都會帶來極大的阻礙。

五、取證應注意事項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構成重婚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謂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公有3個要件: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的,其必須提供充足、合法的證據加以證明。所以必要的時候請律師幫助才會增加勝算。婚外情一方面是取證異常困難,另一方面是如果證明尺度太大,又有可能因為取證途徑不合法,或是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所以必要時可以請律師幫忙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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