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區、鄉鎮人大換屆選舉工作詳解
正在北京市開展的區、鄉鎮人大換屆選舉,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實踐,對於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加強基層國家政權建設,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凝聚全市人民群眾的智慧和力量,順利完成「十三五」規劃各項任務,推動首都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全市區、鄉鎮人大換屆選舉集中宣傳日來臨之際,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新聞發言人黃石松接受採訪,詳細介紹了有關情況。
換屆選舉遵循六項基本原則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於1953年制定頒布選舉法,1979年全面修訂選舉法,其後又先後進行了六次修改,我國人大的選舉制度不斷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差額、無記名投票、選舉權利保障的選舉原則。
第一,普遍性原則,是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具有廣泛性、普遍性,凡是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而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是極少數。第二,平等性原則,是指公民在選舉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選舉權。具體來說,就是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並且每一張選票的效力相同。第三,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是指全國人大代表和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由間接選舉產生,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北京市區、鄉鎮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由間接選舉產生。第四,差額選舉原則,是指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直接選舉中,候選人人數應多於應選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間接選舉中,候選人人數應多於應選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第五,無記名投票原則,又稱秘密選舉原則,即選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對代表候選人按照規定的符號表示贊成、反對、棄權,或者另選他人。第六,選舉權利保障原則。在我國選舉制度中,為保障選舉制度的民主性,使每個選民都能參加選舉,自由地表達意願,選舉法和其他法律規定了對選舉人行使選舉權的物質上、程序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滿足三項條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就是說,在我國,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是年滿十八周歲,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工作
根據選舉法和本市實施細則的規定,區、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在區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分別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命。選舉法還規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劃分選舉本級人大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選民證;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確定投票選舉日期;了解核實並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匯總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主持投票選舉;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等。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選舉區、鄉鎮人大代表,由選舉委員會將本行政區劃分為若干個選區,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選民在選區進行選民登記,參加選舉,不能在兩個以上選區參加選舉。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選民按選區登記參加選舉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選民登記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選舉機構工作人員使用北京市選民登記信息管理系統登記錄入選民信息;二是選舉機構派工作人員到選民住所或工作單位進行登記;三是選民自己持有效身份證件主動到選舉委員會設立的登記站進行登記;四是選民通過北京市選民登記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自主登記。
選民名單應在投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公布。選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述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投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流動人口應依法按有關規定參加選舉
流動人口原則上在戶口所在地參選。如果在選舉期間不能回戶口所在地,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
要依法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本市各單位和選舉工作機構應積極為流動人口回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或委託投票提供便利條件。對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已經取得本市工作居住證的,如本人要求在本市參加選舉並取得戶口所在地原選區選民資格證明的,也可以在本市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的選區參加選舉。對已在本市參加過上一屆選舉的,如本人要求參加本次選舉,經核對選民資格後,可以不再開具選民資格證明,在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的選區參加選舉。
人大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區、鄉鎮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方式有兩種:一是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二是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政黨、團體或者選民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應按照代表法對代表的要求進行推薦。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具有憲法法律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密切聯繫群眾,在本職工作中發揮帶頭作用,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具備履職意願和履職能力,具有良好社會形象,得到群眾廣泛認同。
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通報。
按照選舉法的規定,對於個人自行申報為代表候選人,而沒有政黨、人民團體或法定人數選民推薦的,不符合法定程序,沒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為了維護國家政治安全,選舉法還規定,公民參加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違反規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協商或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區、鄉鎮人大換屆選舉實行差額選舉。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區、鄉鎮人大代表,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在直接選舉中,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的確定有三種情況:一是如果提名推薦的候選人,在規定的差額幅度內,直接確定為正式代表候選人。二是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最高差額比例,要在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的基礎上,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三是如果經各選民小組反覆討論協商,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仍不能形成較為一致的意見時,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選舉委員會要按照選舉法的規定,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七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基本情況,廣泛聽取選民意見,認真受理投訴舉報,及時組織調查核實;發現代表候選人存在基本情況不實、涉嫌違紀違法等問題,應及時向選民通報,組織選民認真討論、協商,依法處理。
三種方式介紹代表候選人
為了讓選民充分了解代表候選人,保證選民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出代表,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介紹代表候選人要在選舉委員會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具體形式有以下三種:一是推薦者介紹候選人的情況。推薦者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應當向選舉委員會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並根據選舉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二是選舉委員會向選民介紹。在選民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過程中,選舉委員會要以適當的方式,積極、主動地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三是選舉委員會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選舉委員會應根據選民的要求,組織正式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結合實際制定見面工作方案,通過召開選民會議、選民小組會議或者走訪選民等多種形式組織見面活動,動員選民廣泛參與,使選民更加深入地了解代表候選人的情況。為保證選舉日投票選舉的順利進行,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活動在投票選舉日必須停止。
選民投票的三種方式
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選民證領取選票。選舉區、鄉鎮人大代表,可以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具體方式由選舉委員會決定。設投票站進行選舉的,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選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選民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為了保證選民依法自由行使選舉權,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選民投票注意五件事
投票是選民選舉權利的直接體現,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投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在領到選票時,要檢查選票是否清楚,是否加蓋印章,如果選票不清楚或者未蓋公章,應及時報告更換選票。(2)在書寫選票前,要弄清應選名額;要按規定方法寫票、投票;書寫選票時要清楚,注意不要超過應選名額或者書寫不清。(3)寫票時,不應有不規範的寫票行為,如進入寫票處觀看其他選民寫票,隨意替其他選民寫票等。(4)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委託自己信任的人代寫,選舉委員會要提供服務。(5)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選民領取選票後可以到秘密寫票處寫票。
委託投票必須書面委託
參加投票是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最直接形式,選民一般應在選舉日攜帶證件親自去參加投票活動。如果確因客觀情況,在選舉日當天,不能親自參加選舉,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委託投票應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委託投票的原因是選民在選舉日期間外出不能親自參加選舉。第二,委託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如果僅憑口頭委託,則委託無效。第三,被委託人必須是選民,即必須是經過選民登記,確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選民。委託沒有選民資格的人代為投票,則委託無效。第四,接受委託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選民所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超過三人則無效。第五,委託他人代為投票,必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另外,為保證選舉的真實性,在進行委託投票時,被委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代為投票。
選舉結果的確認和公布
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及時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予以公布。
認定選舉是否有效有兩個標準:一是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不足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無效。二是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在有效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代表。當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而且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代表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對未選出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也要實行差額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另行選舉後,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經過代表資格審查確認代表當選有效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要依法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進行審查後,要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由區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確定並公布代表名單。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還應當認真受理對當選代表的舉報,及時交有關方面依法調查處理;對被舉報的當選代表問題線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關方面繼續調查,可以延遲提出其當選有效或當選無效的意見。
破壞選舉將嚴懲
選舉法規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2)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4)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有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的,當選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區人大常委會以及區、鄉鎮選舉委員會負責查處破壞選舉的行為。在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時,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請有關機關協助調查。經充分調查、收集事實材料後,應當及時提出認定結果,並予公布。發現相關人員構成違法違紀以及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發布時間:2016年09月19日 09:05 分享 列印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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