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建國:反民主的美國憲法

以聯邦憲法為支柱的美國民主政體,歷來被視為民主制度的典範。

曾在美國制憲運動中起過重要作用的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對憲法所體現的人民主權原則曾做出如下經典評價:「(美國)政府直接起自人民,是以人民的名義奠立起來的,……聯邦政府的確是一個人民的政府,在形式上和實質上,它都是來自人民的。它的權力授自人民,直接行使於人民的利益……它是全民的政府;它的權力受自全民的委託;它代表全民,並且為全民工作。」[1]後來林肯的名言「民有、民治、民享」,更是視為對美國民主政體的最佳概括。

現在若是有人斷言,當初制定美國憲法的目的是用來「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現」[2]的,或者美國憲法遵循的原則是「應該這樣組成政府,使富裕的少數人得到保護,不受多數人的侵犯」[3],對此人們一定會堅決反對。但令人吃驚的是,這番言論竟然是分別出自美國「憲法之父」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之口的。果真如此嗎?確實如此。判定美國憲法的本質,漢密爾頓與麥迪遜肯定最有資格。既然如此,那麼我們就應該對重新對美國憲法進行考察。制憲運動的推動者是哪些社會集團?制定憲法的原因和目的是什麼?憲法是怎樣被制定出來的?憲法的核心內容是什麼?憲法是如何通過的?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明白憲法為何被漢密爾頓與麥迪遜稱作是反民主的。

一、制定憲法的動機:解除民主對財產的威脅

(一)

當代資本主義與民主制共存的穩定局面,令世人以為資本主義與民主是與生俱來互為表裡的。其實不然。

財產私有制與民主制的矛盾,占社會少數的富人與占社會多數的窮人的矛盾,由來已久,一直難以調和。[4]眾所周知,早在兩千多年前,當「民主」這一概念剛剛誕生於古希臘的時候,亞里士多德便在其名著《政治學》中系統明確地表達了有產階級對民主的恐懼:民主意味著人民大眾的統治,就是占多數的窮人對佔少數的富人的統治。自那時起,有產階級始終視民主為洪水猛獸。

資本主義私有制是從中世紀社會內部萌生壯大起來的,資產階級繼承了傳統有產階級對民主的敵視。通常人們將第一場資本主義革命英國革命稱作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這是毫無道理的。反對君主專制,並不必然意味著支持全民民主。

在圈地運動中形成的英國資產階級,當時有兩個對手:第一個是反抗圈地的農民;第二個是專制君主,國王一方面向資本家亂收稅,另一方面又不積極配合資本家掠奪農民,招致資本家的反對。為了掠奪農民,先要制服國王;為了制服國王,先要利用農民。這就是資產階級的如意算盤。資產階級——或者說被資產階級獨佔的議會——擺出了為民請命的架勢,哄得並依靠農民的支持,推翻了國王。推翻國王后,農民——平等派提出了民主要求:獲得選舉權,分享議會權力。資產階級則堅決反對以維護自己的選舉特權。雙方——克倫威爾的獨立派與平等派——的爭執,以1847年的普特尼辯論而著稱。鬥爭最後以克倫威爾將平等派徹底鎮壓而告終。資產階級反對君主專制,更反對全民民主,其目標僅僅是建立由其獨享的議會寡頭統治,這就是英國革命的實質。此後兩百年,資產階級憑藉其議會寡頭暴政,掠奪農民[5],壓榨工人,成就了第一個現代資本主義社會。工人階級及其他勞動大眾獲得選舉權,那還是憲章運動之後又經過長期議會改革才實現的。

(二)

敵視民主,開國之初的美國統治階級也不例外。[6]

獨立戰爭前後形成的民主浪潮,在近代歷史上第一次使參政權利擴大到大多數普通民眾身上,或產生了這種可能。這一民主浪潮威脅到了各州富人紳士們的財產權,為此他們急欲通過制定新憲法來解除這一威脅:

「革命消除了英國政府的壓制,因而舊殖民地農民,負債者和擅自佔地者對商人,投資者以及大土地所有者的不滿情緒重新燃燒起來,一些州的下層社會利用了新建立的民主體制,有產階級感到十分恐慌,制憲會議的參加者一心想建立一種政府,不僅能夠管制商業,並償付債務,而且能夠防止通貨膨脹,堅持執行法律並制止謝斯叛亂一類的暴動。」[7]

革命時期的美國還是個農業國,居民的大多數為小農,農民以及城市平民是反英運動和戰爭的主力軍。[8]

上層統治階級是大地主、大商人、銀行家、種植園主、船主、製造業家等,這些「較優裕階層在穿著,語言,舉止和教育方面都與大眾截然不同。革命前的效忠派同後來的聯邦主義者之間在蔑視民眾這一點上有與上層社會一脈相成的紐帶」[9]。這些正在成長中的資產階級,儘管沒有正式貴族身份,但是卻依然以貴族自居,這類似於當時英國統治階級所一身兼具的貴族和資產者的雙重身份。

富人紳士們對民眾極度藐視——愚民——的同時,又極度恐懼——暴民,將民眾排除在政治體制之外,是他們的一貫目標,但是,為了趕走英國統治者,他們不得不冒險去藉助民眾的力量。既要民眾起來為其賣命,又要民眾不自行其是而危及其統治;只要獨立戰爭,不要社會革命。這一平衡在實踐中是很難掌控的。

反英鬥爭自1760年代興起後,日漸高漲,平民大眾不管在議會內還是議會外,都爆發出驚人的力量。[10]先是群眾性反英運動爆發,繼之《獨立宣言》發表,隨後各州開始制定(州)憲法、組建新政府,民眾積極地參與到這場改革中去。同過去相比,選舉權在各州都得到了相當程度的擴大。[11]各州憲法大都遵循立法權至上的思想,立法機構在新政體中居於支配性地位:

「首批建立的州政府,並不是眾多革命領袖所嚮往的那種『平衡的』或『混合型的』政府。在外部形式上,這些新政府的結構就像舊式的殖民地政府一樣,但是權力平衡發生了根本變化。幾乎所有的職位,包括最高法院的職位,都變成了經由直接或間接選舉而產生。總督的權力幾乎全被取消了。根據當初的設計,新參議院的作用之一是制約立法機構中的人民院,但實際上,由選民選舉的參議員既沒有殖民地時期議會那樣大的權力,也沒有那樣高的威望。在各州,成為最終權力的是人民院——下院,以及選舉下院的選民們。」[12]

而沒收親英分子的財產、廢除長子繼承權等措施,也可能促使財產的分布更趨廣泛,進一步增強了民眾的力量。

富人紳士們固然反對英國的橫徵暴斂,但如果整個社會換由平民百姓來統治,這就更為他們所痛恨。他們唯恐新的議會改革與民眾運動浪潮相結合,形成一種威脅其利益、動搖其統治的民主政體。

在賓夕法尼亞州,民眾的力量格外強大。早在1774年獨立戰爭還沒有爆發時,費城(賓州首府)的富翁古維諾·莫里斯——1787年聯邦憲法的定稿人——就已經開始擔心民眾的反英運動了:

「一般民眾……開始運用他們的思想和理智了。這些貧賤可憐的爬蟲啊!在他們看來,此時是一個春生萬物的早晨,他們掙扎著蛻去冬季的甲殼,全身沐浴在陽光里,我敢向你保證,當正午來到以前,他們準會磨著牙咬人。……那麼,原有的貴族政治只好壽終正寢了。」[13]在那個資產階級還以貴族自居的時代,公開詆毀辱罵人民大眾是家常便飯,不像後來資產者對此在幕後時才會坦言。

莫里斯的擔心很快變成了現實。趕走英國統治者後激進派在賓州佔得了上風,原來飽受東部沿海地區富人排斥的內地農民爭得了選舉權。1776年憲法進一步規定,凡交過人頭稅的成年男子即有選舉權,議員的被選舉權也沒有財產限制,這已經接近普選制了。激進派反對採用由行政首腦(即君主)、參院(即上院、貴族院)、眾院(即下院、平民院)構成的所謂的「混合政體」,主張「在美國,人們只有一個等級,所以……政府中他們應該只有一種代表」[14],因此應該組建「大眾政府——有時稱為民主政府,或共和政府」[15]。新政府最終拋棄了兩院制,改為一院制(喬治亞洲亦如此),且不設州長一職,行政職責由一委員會擔當,委員會選舉主席,並受另一個委員會的監督。新憲法被保守派稱作「一群愚昧不堪的暴民的政治綱領」[16]。一位保守派詩人曾用如下詩句來表達對民眾參政的不滿:

「晚上躺下時還是泥水匠和木工,早上一起身卻成了來喀古士和梭倫。」[17]

農民與其他的平民大眾也認為自由與財產有關,但與富人對自由的理解又有所不同。農民們認為經濟上的獨立和自主才是人的自由的先決條件,[18]這就需要每個人都擁有適量的財產,否則財產若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必定會令無財產的多數人成為他們的附庸。[19]必須使財產廣泛分布,避免貧富懸殊局面的出現,才能確保一個自由人的社會。個體小私有者要利用已爭得的民主這個武器來防止富人大私有者對他們的財產進行掠奪,避免使自己墮落為無產者從而失去自由。這樣的觀念甚至被寫入了賓州憲法草案[20]中:

「授予少數個人以大部分財產對人民權利來說是危險的,對人類的共同幸福是有害的,因此每一個自由州都有權依據自己的法律阻止這種財產的擁有。」[21]這樣,對富人的財產權的約束成為保護平民的財產的前提。在富人眼中,民主是其自由和財產的威脅,而在平民大眾眼中,民主則是其自由和財產的保障。

這些觀念並不僅僅停留在紙面上。發戰爭財是富人的一貫傳統:「在整個獨立戰爭期間,美國富人和窮人之間一度被抑制的衝突和鬥爭一再重現。埃里克·方納稱這場戰爭是『一個使殖民地一部分人獲得了巨額利潤而使另一部分人生活無比艱難的時代。』」[22]當時賓州的富人也不例外,他們鼓動人民到前線去為其流血賣命,而自己卻在後方哄抬物價大發其財。人民肯定不會認可他們流血犧牲就是為了讓商人們抬高物價以從他們身上榨取更多的油水。1778年賓州議會制定了限價法令(其他州也有類似做法),次年又成立了專門的執行委員會來對付大商人。這與1793年巴黎的無套褲漢的作法差別不大:

「在有著深刻的階級、種族和宗教分歧的賓西法尼亞……建立了我們歷來在美國所曾有過的一種同『無產階級專政』最相近似的制度……戰爭期間,賓州議會花費在掠奪托利黨人、壓制奸商和迫害耿直的反對派方面的精力,要比花在支持革命上面的更多。」[23]

富翁羅伯特·莫里斯(並非前面提到的古維納·莫里斯,不過同樣是後來制憲會議中的重要人物)在他的一船麵粉被沒收時發出了強烈地抗議:「不容許一個人照他自己的意思,根據他本人認為合適的條件處理屬於他自己所有的財產,那實在是違背自由的原則。」[24]另一位賓州人士在寫給傑弗遜的信中說:「如果你在這個州,你一定會詛咒它。這個政府的支持者是一群沒有任何高尚品格的工人。」[25]富翁詹姆斯·威爾遜(反對控制物價和1776年賓州激進憲法,後來制憲會議的主要成員之一)的豪宅是保守派的大本營,1779年10月,激進派與保守派雙方甚至曾在此爆發了激烈的武裝衝突。

賓州在當時並非是特例。在馬里蘭州,經過統治者們的努力,類似賓州憲法那樣的民主憲法最終沒能獲得通過。但是畏於曾經發生的民眾騷亂,當局還是做出了讓步,立法增加了對富人的賦稅,准許債務人用紙幣償還債務(下面將會看到這類做法的影響在日會更加突出)。富翁查爾斯·卡羅爾對此解釋道:「許多聰明善良的人向非正義低頭,屈從於流行的異端學說及錯覺妄想,這實出於無奈。」[26]

在弗吉尼亞州,新的州憲法制定後,著名的激進派理查·亨利·李認為由於代表人民的眾議院力量強大,本州的新政府儘管「有一個州長,有另一個立法機構(指參議院——引者注),但仍有很重的民主意味」[27]。對此,保守派則是另一種態度,1776年蘭登·卡特在致華盛頓的信中表達了自己的不滿:「我只需告訴你我所聽到的關於獨立的一種定義:人們期待著成立一種政府,不受富人支配,人人都能為所欲為。」[28]

1775年3月在南卡羅來納州,當時的總督對時局做出了如下描述:

「有產者終於開始領教人民的多頭權力了。迄今為止,芸芸眾生一直馴順地任人利用,其巨大的數量和偶然的騷亂成了支持美洲殖民地提出要求的後盾。現在他們發現了自己的力量和重要,再也不輕易受從前的領袖們擺布了。」[29]

在北卡羅來納州,部分民眾曾以如下言詞表達了對民主的渴望:「你們必須竭盡全力,建立一個置於北卡羅來納州人民權力之下的自由政府,一個必須是不折不扣的,儘可能是民主的政府……在確定政府的根本原則時,你們必須反對每條偏袒貴族的,或由富人和要人掌握,用以欺壓窮人的條文。」[30]

馬薩諸塞州則是另一種情況。1774年,波士頓的無套褲漢——工人與工匠等城市平民起來趕走了英國統治者。舊政權垮台了,舊秩序崩潰了,取而代之的是什麼呢?是無套褲漢的天下,還是資產者的堡壘?[31]1775年,約翰·亞當斯驚呼「拉平之風如此盛行」[32],「這種思想——財產不像上帝的法那樣神聖,一旦被社會所接受……混亂和暴政就開始了」[33]。1776年,馬州保守派的另一重要人物埃爾布里奇·格里(後來的制憲會議的代表)發出了同樣的抱怨:「本殖民地的許多地方都出現了令人驚恐的徵兆,在一部分人的頭腦里,私有財產的神聖意識在日益淡薄。」[34]這種情況下,亞當斯擔心:「倘使民主分子多分得一些立法權,即讓他們在立法機構中起支配作用或佔優勢,……他們就會通過表決剝奪你們的財產。」[35]

決不能讓激進派將暫時的民主放縱進一步鞏固為制度化成果。無奈無套褲漢人多勢眾,不能與之直接對抗,富人老爺們不得不絞盡腦汁,運用了「高超的手腕」[36],才恢復了秩序。激進派曾起草了一部憲法,但被拒絕。「通過巧妙的勾結,『富而有才』的貴族挫敗了這個計劃,代之以一種步步為營地確保財產所有權和特權的體制。」[37]在議會之外,專門成立了一個制憲會議,「富而有才」的資產者運用拖延戰術和和種種伎倆,到1780年終於通過了由亞當斯起草的新憲法。資產者得逞了:「1780年憲法是律師和商人的法規。其目的是要……保護財產不受民主……的侵襲。」[38]馬州憲法成為後來聯邦憲法的模本。[39][40]

(三)

戰爭結束後,民主對資本的威脅並沒有隨之消失,在邦聯時期又再度加劇。[41]1785—1786年間,美國農民大概普遍地陷入到債務危機之中(各州情況不同,有的可能早已如此)。債務危機形成的具體原因和過程,筆者在此還不能詳細論述,但是農民債務負擔的沉重則是不爭的事實。大概當時各州的農民大都靠借債維持經營,而此時恰恰出現了嚴重的通貨緊縮現象,農民要想獲得足夠的硬幣按期償債是非常困難的。農民——債務人並不認為自己經過浴血奮戰贏得獨立後卻要為還債而破產是理所當然的,他們紛紛要求立法機關准許延期償債,甚至要求發行紙幣,用紙幣來還債(看來如果身負重債,那麼通貨膨脹就可以因使債務貶值而變成好事)。這自然招至富人——債權人的反對,他們可不想改變當初的契約,換回一堆早已或日後將要貶值的紙幣。但在農民的壓力下,有七個州發行了紙幣(前面講到,早在戰爭期間馬里蘭州議會就通過了有利於債務人的法案)。在羅得島州,債務人完全控制了議會。該州通過以土地作抵押的方式將紙幣貸給農民以還債,並強迫債權人按紙幣的票麵價值接受。若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只須將紙幣存放到法官那裡就證明償還債務了。[42]富人們自然是叫苦不堪。作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契約權就這樣遭到了各州議會的藐視。[43]

「財產是多麼地無保障啊」[44]!富人們抱怨道,「人不能為自由和生命而聯合,他們只能為保護財產而聯合」[45]。

約翰·馬歇爾後來稱正是紙幣運動促成了制憲運動[46]:

「(當時各州)變更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相互關係的權力,干預契約的權力,觸及了所有人們的利益,而且統制了每一個人在他以為可以獨立處理的事情上的行為;這種權力當時曾被各州濫用到這樣的程度,以致干涉到社會的正常往來,並且破壞了人與人的一切信用。這種錯誤如此嚴重,如此驚人,不僅破壞了商業來往,威脅了信用的存在,而且侵犯了人民的道德,破壞了私人信譽的尊嚴。阻止這種邪惡的蔓延……是大家希望從政體的改革中得到的重大益處。」[47]

富人們坦言:「那種流蕩在所有階級中的熱情曾鼓舞我們在1774年和1775年去選擇自由,現在這種同樣的熱情又促使我們來擁護政府。」[48]

自獨立戰爭前就已形成的民主浪潮,富人紳士們至此再也無法忍受下去。在各州,民眾力量相當強大,議會對契約濫加干預,極大地損害了他們的財產和利益,他們對此基本上是難以抗拒。而在邦聯,由於無權干預各州事務,也不能對他們提供保護。富人紳士們渴望建立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制約各州「瘋狂的民主」。[49]不是為了維護民主,而是出於對民主的恐懼,才導致了新憲法的制定:

「美國的憲法運動不是民主革命和反英體制的結果,而是對民主強烈反作用的結果。」[50]

保守派呼籲,「我們需要從民主中被挽救」[51]出來!

現在人們習慣於將邦聯時期看作是漆黑一團的「危急時期」或「混亂時期」[52],多虧開國元勛們制定了憲法,建立了新聯邦,才挽救了整個社會。但是憲法之父麥迪遜並不這樣認為:

「(制憲會議的召開——引者注)不是由於邦聯沒有充分實現自己的直接目標而自然產生的全國情勢和影響」,相反主要是因為另「一種嚴重的禍害」,即「各州法律的變動無常……這些法律的不公屢見不鮮,而且昭然若揭……我深信,我可以確切地說,來自這方面的弊端更多地促成了產生這次制憲會議並為全盤改革作了廣泛的思想準備的那些憂慮。」[53]

(四)

此時,在馬薩諸塞州發生的事件更是令富人紳士們膽戰心驚。前邊已指出,戰爭期間保守派在馬薩諸塞州好不容易才控制了局勢,制定了一部有利於自己的憲法。戰後州議會為了償還戰時本州發行的公債(這多為富人持有),向農民徵收的稅額高達其收入的三分之一。除此之外,農民還擔負著沉重的私人債務。如果無力償債,農民就只好在財產被抵押和坐牢之間進行選擇。農民紛紛請願要求發行紙幣:「除非發行紙幣或制定其它媒介物,使我們能償還賦稅和債務」[54],否則將會有一半的農民破產。州眾議院迫於壓力曾做出了發行紙幣的決定,但遭到了參院的否決。到1786年秋天,農民以「一個絕望的債務人」[55]丹尼爾·謝司為首舉行暴動[56],要求發行紙幣並改組參議院。[57]州議會缺乏進行鎮壓的武裝力量,甚至邦聯也沒有常備軍,面對馬薩諸塞州的求援無能為力。幸運的是,暴動者並沒有由「一個凱撒或克倫威爾來領導」[58]。富人們倉促集資組建了一支軍隊,再輔以陰謀詭計,終於「勉強」將暴動鎮壓下去。

「謝司叛亂並沒有持續多久,但保守分子卻嚇破了膽,於是才支持制定美國憲法。」[59]邦聯的弱點在此事件中暴露無遺。富人們決心擺脫掉軟弱無力的邦聯,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以保證其財產的安全,並同時剝奪個州的民主權力。亨利·諾克斯將軍在致華盛頓的一封信中表達了各州富人們的共同憂慮和要求:

「叛黨……看出了政府的懦弱……他們決定使用自身的力量藉以挽救自身的貧困。他們的信條是:『合眾國的財產是大家共同努力從英國人手裡奪回的,因而它必須成為大家的共有財產。反對這個信條的就是平等和正義的敵人,必須從地面上除掉。』總之,他們決心取消公私的債務,並且已經擁有種種土地法,這些法律是很容易用那些沒有準備而無論如何算是法幣的紙幣來實現的。……這種可怖的情況業已威脅了新英格蘭的每一個講原則、有財產的人士。……怎樣避免無法之徒的強暴呢?我們的政府必須加強、改革或改變,俾能保障我們的生命和財產……我們必須有一個特殊的穩定的政府。」[60]

謝司暴動及其失敗,可能一方面削弱了民眾的力量和意志,另一方面促使富紳在被暴動震驚的同時,挾鎮壓成功之勢,開始全力推動新憲法的制定。

(五)

除了不能制止州議會對財產的侵害外,還有幾種因素也令富人老爺們對邦聯不滿,在此只做簡單的介紹。

戰爭時期,大陸會議和各州曾發行了大量的各種形式的證券。據1789年統計,需要償還的公債本息合計達六千餘萬美元。而邦聯自己沒有收稅權,財政上依賴於各州,連公債的利息都很難按時償還。公債市價因此跌至了票麵價值的六分之一甚至二十分之一。下層民眾因生活困難早已將證券出售,公債大都以極低的價格流入富人和投機家之手。聯邦成立後,公債連本帶息全被償還,公債持有者至少比在邦聯時期多增加了四千萬美元的財富,這對於當時僅有300萬人的美國來說決不是一個小數目。一個自行擁有收稅權的中央政府對公債集團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61]公債集團被稱作制憲運動的「動力中的動力」[62]。辛辛那提會是由軍官組成的帶有貴族傾向的政治團體,同時也是公債集團的組織。一位法國代辦曾指出,由於辛辛那提會的成員「是公眾的債權人,所以對建立一個堅強的中央政府感到興趣」[63]。辛辛那提會在制憲法運動中起了不小的作用,出席制憲會議的55位代表中就有27位是其成員。[64]

戰爭期間,美國的製造業剛剛起步,此時迫切需要政府的保護和扶持來抵禦英國商品的競爭。無權過問國際間貿易的邦聯是不能滿足其要求的。商業和航運業集團也面臨著類似的問題。而在西部的土地投機者也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

前邊已詳細介紹過的貨幣——債權人集團,與公債集團、製造業集團、航運和貿易集團,即各農、工、商、金融資本家集團(美國歷史學家查爾斯·比爾德將這四個集團統稱為「動產集團」),強烈地要求剝奪各州的民主,廢棄邦聯,建立一個中央政權來保護他們的利益。

二、憲法制定的過程

依照《邦聯條例》的規定,憲法的修改程序是:先經國會提議,然後交由各州議會批准。但令富紳們苦惱的是,他們在國會和各州議會還缺乏足夠的力量來按照法定程序到達目的,因為廣大民眾並不像他們那樣憎惡現狀。因此,他們只好另闢一條修憲道路,既要盡量避免民眾的參與,又要在形式上不喪失合法性。在這方面他們的智慧是不缺乏的,畢竟有產階級幾千年的統治歷史已令他們積累了足夠的經驗。

1786年9月,弗吉尼亞州議會邀請各州在安納波利斯為商業問題召開會議,與會的僅有五個州。顯然修憲者們不能通過這次會議來實現自己的目標,但最後漢密爾頓與麥迪遜力勸會議通過了一項決議,要求邦聯召集一次新會議來對邦聯條例進行修改。會後不久,被謝司暴動嚇壞了的富紳們,加緊活動促成會議的召開。1787年2月邦聯終於做出決定,邀請各州議會派出代表於1787年5月彙集費城,對邦聯條例進行修改——但決不是制定一部新的憲法。

於是富紳們極力使自己的代表能夠出席此次會議。而另一方面,「由於群眾的疏忽,無知與漠視,也由於各州議會相信自己可以通過批准權力以行使最後的決定權,熱心的活動分子便大獲其利」。[65]後來賓州的反憲法派即稱本州的代表根本沒有代表性,全是費城的富翁,沒有一個代表農民。[66]獨立運動時期著名的激進分子都未能出席此次會議,馬薩諸塞州的塞繆爾·亞當斯未能當選為代表;弗吉尼亞州的帕特里克·亨利(「不自由毋寧死」的名言即出自其口)雖然當選為代表,但他早已懷疑會議的動機,因而拒絕出席;托馬斯·潘恩正準備返回英國。由債務人控制著議會的羅得島州,乾脆反對召開會議,拒派代表參加。對此,羅得島州的債權人只能表示失望。

前面我們已經指出主要有數類「動產」集團的利益在邦聯期不能得到保障,出席會議的55名代表,多數與這些集團有關。根據比爾德的統計,55名代表中持有公債的不少於40人(其中24人數額在5000美元左右或更多);債權人集團不少於24人;奴隸主集團至少有15人;土地投機者不少於14人;工商航運至少有11人。而且代表們多為律師,並來自動產集中的沿海城市。「大多數代表,最少有六分之五,對於他們在費城的努力結果都有直接的個人利益的關係,而且都曾由於憲法的通過或多或少地獲得經濟利益。」[67]

很長一段時間,人們曾相信在憲法的支持者當中,漢密爾頓和本傑明·富蘭克林是兩個例外,因為他們的個人利益與憲法的通過沒有什麼重大利害關係。但是後來人們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漢密爾頓素負清廉之名,但是憲法批准後擔任新政府的財政部長期間,他卻被指控幫助親戚朋友進行證券投機(其中包括在制憲會議上起過重要作用的羅伯特·莫里斯)。後來被歷史學家們發現的文獻證明當時這些指控絕非捕風捉影。[68]至於富蘭克林,制憲會議結束後不久,他在一封信中寫道:

「我的這些債券現在跌值了,但是我希望而且相信,一旦我們的新憲法成立之時,它們將會得到補償。我貸與舊國會以價值三千英鎊的硬幣,並且取得一些債券,規定利息為六厘,但是我多年沒有取得利息了。現在我如果將本金出賣,每鎊卻不能賣到三先令四便士,僅值原價的六分之一。」[69]

制憲會議期間,富蘭克林原本一直反對新憲法,但是最後行將表決時,他卻態度突變,轉而主張接受。這一突變是否與其擁有大量債券有關,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當然,對於「追求個人利益」,也不應該做過於狹隘的理解。代表們與那些與其財產方式和生活經驗相同的人有著共同的「利益和情感」(麥迪遜語),他們的個人利益與其所屬的階級的利益是難以明確分開的,他們維護自己的利益常常就是在維護本階級的利益。反過來,通過維護本階級的共同利益更能保護他們的個人利益。

比爾德的上述研究觸怒了許多人。歷史學家福斯特·麥克唐納聲稱,「任何人在企圖主要根據或僅僅根據代表們所代表的經濟利益來重寫《美國憲法》誕生的歷史時,都將發現事實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礙」。但是,「羅伯特·麥圭爾和羅伯特·奧斯菲爾特使用麥克唐納當年反對比爾德時使用的數據,對證據進行重新評價。他們得出的結論是:比爾德的解釋實際上是對的,參加費城憲法大會的代表,在投票時依據的是經濟上的自利」。[70]

如前所述,有產階級對民主的痛恨已無以復加,制憲會議的代表們作為有產階級階級的核心成員[71],肯定不願讓外界了解會議的目的和進程,以防外界對會議產生影響。會議採取的第一項措施就是嚴格保密,禁止向公眾開放,不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會議的消息,甚至不許會議作辯論記錄。今天人們常常把憲法看得神聖無比,但從代表們作為來看,制定憲法無非是件見不得人的勾當而已。好在麥迪遜曾在會議上作了秘密記錄,並在其死後發表,使人們能夠對當年會議的具體情景有所了解。

做完這一切後,代表們將原來國會和州議會授予他們的僅限於修改邦聯條例的權力置之不理,自行決定為美國人民制定一部新的憲法,會議因此才變成了制憲會議。沒有什麼代表性的數十個人,擅自來決定「我們美國人民」的前途,這無異於一場政變。[72]如果制憲者們當初就向公眾申明自己的意圖,會議能否召開還是個未知數。後來在回答人們對會議的越權行為的指責時,麥迪遜稱嚴格遵守現有法律規定,將會「使『廢除或改變政府,使之最有可能實現他們的安全和幸福』(見《獨立宣言》——引者注)這項人民的最崇高的權利有名無實。」[73]不過下面我們將會看到,以革命或變革的名義採取行動的代表們,恰恰是通過制定一部新憲法,設計了一個保守的體制,來防止將來人民通過變革捍衛自己的利益——也就是損害他們的既得利益。手段是革命的,目的是保守的。富人放火是善,窮人點燈是惡。

解決了以上問題後,代表們正式開始憲法的制訂工作。通常人們認為代表之間存在嚴重的分歧,在經過了激烈的鬥爭後,才達成了妥協。不過,在維護財產和限制民主這一方面,大多數代表倒是沒有太多的分歧,因此他們在這方面沒有發生什麼爭論。冗長的辯論,大都發生在州代表權和政體細節問題等方面。

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憲法的核心內容,也是代表們很少發生實質分歧的地方。

三、積極的權力——保護和扶持資產階級的財產

憲法賦予聯邦政府以巨大的權力。

如前所述,各州「瘋狂的民主」讓富人紳士們嘗盡了苦頭,代表們對此表示了極大的憤慨。會議第一天,弗吉尼亞州州長埃德蒙·倫道夫就對代表們說:「我們的主要危險來自(各州)憲法中關於民主的條文,我視為不容置疑的一條格言是,由人民行使政府權力將全吞噬其它部門。」[74]此後他又稱:「合眾國的弊端的起源……誰都認為在於民主的狂放。」[75]代表埃爾布里奇·格里則說:「我們經歷的弊端,都是由於過分的民主。」[76]這些言論就是會議代表們的典型觀點,至於憲法之父漢密爾頓與麥迪遜就更不用說了。

因此,首先必須要將州議會的權力集中到聯邦,使各州不能再為所欲為。當時州議會侵害財產權的具體表現就是通過延緩償債和發行紙幣來干涉契約。憲法的第一條第十款,用自上而下的禁令的方式剝奪了州議會侵害財產和契約的權力:

「任何一州都不得:……鑄造貨幣;發行紙幣;使用金銀幣以外的任何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貨幣;通過……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本文引用的憲法譯文,全部引自李道揆的譯本,見李道揆:《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

這一條款、尤其是後兩句,與憲法的其他內容相比極不諧調,在今天看來,有點莫名其妙。但在當時,這一禁令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77],因為一禁令事實上剝奪了債務人通過立法機關保護自己免遭富人掠奪的權利。

「不知道第一條第十款的重要意義,就不能回顧當時的歷史」,[78]馬歇爾對之評價道。馬歇爾對「當時的歷史」的具體描述,前邊已引用過了,不再重述。

漢密爾頓講到:「在比較開明的人士看來,這(即第十款)在憲法上並非無足輕重的一項。各州議會對私人契約的妄加干涉,已使許多人受到損害而且加以嚴重的詛咒;憲法如果規定了一項保障,必會受到這些人們的熱烈擁護。」[79]

威爾遜則對第一條第十款感嘆道:「不幸的經歷以高昂的代價教育了我們,這些限制有多麼珍貴。」[80]

南卡來羅納州代表威廉·戴維用更簡單的話表達了他的看法:「這一條款是憲法裡面最好的條款……我認為就是這一款才使這部憲法成為這個國家鍾愛的憲法。」[81]

馬里蘭州的盧瑟·馬丁是極少數反對此項條款的代表,理由是:

「往往會有這樣的時候,社會上發生了重大的災害而且缺乏硬幣,從而政府為要保護對自己最有用處的公民,不能不採取一種干涉的手段,通過一些法律,全部或部分停止法院的判決,或允許債務人分期償債,或依照合理的公平的價格將財產轉讓給債權人。在這樣的時候,許多州乃至所有的州都必須採取這樣的立法,以防止富有的債權人和有錢人毀滅全部貧民甚至勤奮的債務人。」[82]馬丁反對債權人以嚴格履行契約為由來掠奪人民,他最後沒有在憲法上簽字。

通過第一條第十款,民主對財產的最直接的威脅被解除了。

謝司暴動的教訓代表們並沒有忘記,聯邦將有權組織常備軍,「以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第一條第八款),或「應州議會或州行政長官的請求平定內亂」(第四條第八款)。而對於當時靠自己武裝起來趕走英國統治者的美國人民來說,一支脫離人民的常備軍無疑是對公民自由的威脅。

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國會有權:規定和徵收稅金、關稅、輸入稅和貨物稅,以償付國債,提供合眾國共同的防務和公共福利。」

公債集團的願望在此處得到了滿足。不僅如此,富人的利益還得到了更大的眷顧。由於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直接稅稅額須按各州人口的比例分配,使直接稅的負擔根本不能落到擁有更多財富的富人身上。直到1894年,美國國會才第一次通過了所得稅法案,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新政體內的作用後面有詳細論述)以所得稅屬直接稅為借口於次年將其推翻。又拖到1913年,等通過了第十六條憲法修正案後,這一情況才得以改變。

既然如此,稅收的來源主要就得依靠間接稅和關稅,這樣負擔最終就落到廣大普通民眾肩上。利用稅收劫貧濟富是各國扶植資本主義發展的通用手段,資產者一向就是只願政府為其服務而向其徵稅的。

既便如此,代表們心裡還不踏實,又在第六條中再次強調:「本憲法採用前訂立的一切債務和承擔的一切義務,對於實行本憲法的合眾國同邦聯時代一樣有效。」對這一條款只有一個代表持有異議。聯邦政府成立後,漢密爾頓們忠實地履行了對投機家們的承諾。

第一條第八款還規定:「國會有權:管制同外國的、各州之間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業。」這一條款與前邊已提到的稅收條款,一起使聯邦政府有能力能夠採取措施來促進經濟的發展。十八世紀是重商主義盛行的時代,還沒有人迷信自由貿易的教條。《聯邦黨人文集》的作者們認為:「一個政府會照顧到全面的和共同的利益,把全國的力量結合起來,加以管理」。[83]漢密爾頓深知,作為一個工業落後的國家,「要使美國在競爭中成功,很明顯的,自己的政府的干預和幫助是必不可少的」[84]。後來,漢密爾頓在《關於製造業的報告》中,闡述了貿易保護政策的基本原則,為政府對資本主義的崛起提供必要的「干預和幫助」奠定了理論基礎。漢密爾頓們也沒有忘記,商業就是戰爭,單靠經濟手段是達不到自己的目的的。聯邦建立的強大的海軍和陸軍將是美國資本主義成長的不可缺少的保障。今日的美利堅帝國,早在其誕生之日,我們就可以在漢密爾頓們的著作中看到它的雛形了。

以上列舉了憲法賦予聯邦的權力,也可以說是積極的權力。這些權力都是用來保護有產者的利益的,沒有一項可以用來直接侵犯或限制財產。這就是富人們「從政體的改革中得到的重大的利益」。

不過憲法並沒明確列入「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款,只是在後來的憲法第五條權利法案中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非有恰當補償,私人財產不得充公。」不過這更像是個有關「財產充公」問題的條款。是不是制憲者們像今天中國的「憲政主義」者們那樣認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乃不言而喻的真理,因此不必再在憲法中加以強調了呢?這恐怕說不過去。也許是另外一種可能。《獨立宣言》中列舉的人類「不言而喻」的權利是「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沒有財產權。在當時美國這個小農佔優勢的社會中,許多人認為能對人類的自由和幸福造成威脅的,除了專制君主,就是個人擁有過多的財產(前邊介紹賓州歷史時我們已詳細談過了)。制憲者們可能因此也不敢將財產權強調得太過分了。筆者現在還不能肯定到底哪一種解釋更合理,只是「神聖」條款未能寫入憲法肯定會讓今天中國的「憲政主義者」們懊惱不已。

不過,在賦予聯邦以巨大的權力以後,新的危險又產生了。權力是用來保護財產的,但是也可以用來侵害財產。資產者的如意算盤是:權力只有在保護財產方面是積極的,在侵害財產方面則是消極的。那麼什麼樣的權力才只會保護財產而不會侵害財產呢?那當然是當時英國的富人們寡頭議會權力——純粹的資本暴政——了。如前所述,集貴族和資產者於一身的英國統治集團,首先在1640年代的革命中依靠農民——平等派——的力量,砍掉了專制君主的腦袋,然後再恩將仇報將平等派徹底鎮壓,最後又通過所謂的光榮革命與國王達成了妥協或聯盟。被貴族——資產者獨佔的議會立憲政體,既阻止了國王的胡作非為,又使窮人根本沾不到權力的邊,即馴服了「暴君」,又壓制了「暴民」。這樣一來,就充分保障了資產者的安全,此時權力也就失去了積極與消極之分,可以任由資產者為所欲為。[85]

漢密爾頓們最欣賞英國的統治方式,不幸的是,讓美國恢復到英國的狀態已不可能了,美國民眾手中已擁有了太多的權力,想讓他們把權力再全部交回到富人手中,他們是決不會答應的。如此一來,聯邦的權力同各州議會一樣,最終也只能來源於人民了。代表們建立聯邦就是為了制止各州民主對財產的侵害,而現在聯邦卻擁有了與各州相同的權力來源,聯邦也就成為一個更大規模的民主政體。那麼出路何在呢?怎樣才能做到讓聯邦的民主只會保護財產,而不會在將來侵害財產,從而避免重蹈州民主的覆轍呢?或者說,怎樣才能保證聯邦的民主在保護財產方面是積極的而在侵害財產方面又是消極的呢?或者說,怎樣才能做到只有富人才擁有積極的權力,而人民只有消極的權力呢?

只有對民主政體進行重大改造,削弱其原有的侵害財產的民眾統治的固有本性,才能做到這一切。對民主的這一改造是前無古人的創新,下面讓我們來看看代表們是如何完成這一創新的。

四、消極的權力——阻止民主威脅財產

(一)

眾所周知,漢密爾頓、麥迪遜與約翰·傑伊三人合著的《聯邦黨人文集》是對憲法原則精神的最好的詮釋。筆者在此首先依據《聯邦黨人文集》來剖析憲法的反民主本質。

在《文集》第10篇中,麥迪遜闡述了作者們的政治哲學的基礎:

「人的才能是多種多樣的,因而就有財產權的產生,這種多樣性對於達到利益一致來說,不亞於一種無法排除的障礙。保護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於保護了獲取財產的各種不同的才能,立刻就會產生不同的程度的各種各樣的財產佔有情況;而由於這一切對各財產所有人的感情和見解的影響,從而使社會分成不同利益集團和黨派……造成黨爭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財產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產者和無產者在社會上總會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團。債權人和債務人也有同樣的區別。土地佔有者集團、製造業集團,商人集團、金融業集團和許多較小的集團在文明國家裡必然會形成,從而使他們劃分為不同的階級,受到不同情感和見解的支配。管理這各種各樣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團,是現代立法的主要任務。」[86]

麥迪遜此番言論,可用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一句話來概括:「基於物質利益的階級鬥爭」[87]。

「在不同階級的公民中必然存在著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數人由一種共同利益聯合起來,少數人的權利就沒有保障。」[88]這就是民主政體或共和政體[89]的主要「弊病」: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

如何「共和政體的優點得以保留,缺點可以減少或避免」呢?

針對這一弊病,「我們所要探究的重大題目就是,維護公益和私人權利免遭這種黨爭的危險,同時保持民眾政府的精神和形式」[90],也就是說既要保留多數人統治的形式,又要使少數人的利益不受多數人的侵害。如此一來,就能保證「通過這些手段,共和政體的優點得以保留,缺點可以減少或避免」。

那麼,這個利益一致的「多數」和「少數」到底指的是什麼呢?雖然前邊已經指出了「有產者」與「無產者」之分,但由於《文集》是公開發表的作品,作者們可能不便對此作更明確的表述,以免招來不必要的麻煩。不過,作者們在其他地方的言論足以使我們明白其多數與少數的含義。

在制憲會議上漢密爾頓說道:「所有的社會都分成了少數派和多數派。少數派包括富人和出身名門之士,多數派包括人民大眾……應該使少數階級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他們可以阻止多數階級的騷動……因為他們不能在變革上獲得利益。」[91]至於那些屬於多數派的人民大眾,漢密爾頓則認為「人民!——人民是一個大野獸」,「我與廣大人民群眾沒有什麼聯繫,也不想虛偽矯飾贏得他們的支持」[92]。

麥迪遜與漢密爾頓的看法相同:「一般生活艱苦而且默禱人生幸福能作更多均等分配的人……的數目,一定會超過與貧窮絕緣的人。根據平等選舉的原則,政權必將落入前一種人手裡。」[93]

麥迪遜在會議期間更用下面這番話講出了他對未來的擔憂:「將來大多數人民將不但沒有土地的財產,而且也沒有任何形式的財產。他們將在共同的影響下,團結起來;在這樣的結合下,財產權利與國民自由將不能在他們的手上保持無恙。」[94]

這換成《共產黨宣言》中的話就是:「整個社會將日益分裂成直接對立的兩大階級——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

因此,「應該這樣組成政府,使富裕的少數人得到保護,不受多數人的侵犯」[95]。

如此看來,麥迪遜們「要探究的重大題目就是」,既要「保持民眾政府的精神和形式」,又要避免居多數的窮人或無產者侵害居少數的富人或資產者的利益,當然更不用說剝奪他們的財產了;或者說,要抽去民主的實質,只保留民主的形式,讓民主淪為一種對財產無害的形式民主。這可是至少自亞里士多德時代起就讓富人老爺們頭痛不已的難題。

「必須使具有同樣的情感或利益的大多數人……不能同心協力實現損害他人的陰謀」[96],必須「使全體多數人的聯合即使辦不到,也是極不可能」[97]。

經過代表們的精心設計,他們找到了這樣一種方式,以圖「在聯邦的範圍和適當的結構中……得到一種共和制的補救方法,藉以救治共和政府最常見的弊病」[98]。「通過這些手段,共和政體的優點得以保留,缺點可以減少或避免」。[99]

這個民主制或共和制的「補救方法」,「這些手段」,這個使民主只剩下「形式」的「範圍」和「結構」,到底是怎樣的呢?

(二)

我們先來談談「範圍」。

漢密爾頓們熟知,古希臘的那些小型民主政體或城邦共和國對有產者來說並不有利,對此,改造之道就是要以「大」代「小」。「大共和國」比「小共和國」、聯邦比各州,「管轄更多的公民和更為廣闊的領土……社會愈小,組成不同黨派和利益集團的可能性愈少,發現同一黨派占多數的情況就愈多;而組成多數的人數愈少,他們所處的範圍就越小,他們就越容易結合起來,執行他們壓迫人們計劃」。而聯邦「把範圍擴大,就可以包羅種類更多的黨派和利益集團;全體中的多數有侵犯其它公民權利的共同動機可能性就小了;換句話說,既使存在這樣一種共同動機,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比較難於形成自己的力量,並且彼此一致的採取行動」[100]。

事實已經證明:「對紙幣、對取消債務、對平均分配財產,或者對任何其他不適當的或邪惡的目的的渴望,比較容易傳遍聯邦的某一成員,而不容易傳遍整個聯邦。」[101]

「範圍」擴大的另外一個優點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人民代表發出的公眾呼聲,要比人民為此集會和親自提出意見更能符合公眾利益」[102]。州議會由於距離民眾較近,就容易受民眾情緒的影響,而聯邦政府與國會的代表則遠離民眾,民眾要向他們施以影響或壓力就困難得多。

總之一句話,政府權力越脫離民眾,富人心裡就越踏實。

(三)

再來看看「結構」。

僅有範圍是不夠的,當利益一致的多數突破範圍的阻礙而聯合起來的時候,對少數的威脅又形成了。必須使這個聯合起來的多數難以通過政府機構將其力量釋放出來。這就需要對政府的權力機構進行重新設計,「只有一個穩固的結構才能夠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現」[103]。那麼代表們設計權力結構時依據的是什麼樣的原則呢?

民主意味著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儘管作者們也承認「人民是權力的唯一的合法源泉」[104],但他們卻決不希望人民成為權力唯一的和真正的擁有者。限制民主的辦法就是在權力結構設計中,貫徹以分立與制衡的原則,讓人民主權原則徒有其表。

權力若主要集中在一個部門中(比如當時某些州的立法機構),或者不同權力部門的來源都相同(比如都由選民直接選舉),即權力是單一的,那麼當利益一致的多數人民聯合起來執政後,權力立即就會被他們全部掌握,他們就會運用權力去維護自己的利益,或者說侵害少數富人的利益。民主的原則就是這樣體現出來的。為了避免這種局面的出現,制憲者們的巧妙意圖就是將整個權力分散到幾個不同的部門中,每一個部門只擁有一部分權力,每一個部門的權力來源也各不相同,[105]每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會對其他部門進行牽制。這樣一來,即使利益一致者聯合成多數後,他們能夠立即掌握的也只是整個權力機構的個別部門,當他們要貫徹自己的意圖時,其他幾個還未被其控制的部門就會進行抵制,使其不能達到危害少數富人的目的,從而使多數人民的統治無法實現。這就是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原則。分立,就是對本應完全屬於人民的權力進行分立;制衡,就是對本應至高無上的人民的意志或權力進行制衡。採用分權與制衡的原則,實際上就否定了人民主權的原則。

通常人們都認為三權分立、權力制衡這一套是反對專制維護民主的體現。如果這是用來對付查理一世或路易十六的,那還算說得過去,但當時美國根本就沒有君主獨裁專制的危險。與此相反,對於制憲者來說危險主要來自人民,來自民主。這一原則主要是用來對付人民的,需要加以制衡的對象只是人民的權力,是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反動。對此,約翰·阿克頓讚頌道:「分權原則是業已設計出來的對民主制最有效的限制。」[106]

(四)

下面來看看分權與制衡原則是如何具體落實的。

人民的意志或多數的力量首先是集中在立法機關。「共和政體的趨勢是靠犧牲其它部門來加強立法機關」[107],各州立法機關的強大已使富人們深受其害,像賓夕法尼亞州那樣的一院制議會尤其讓富人深惡痛絕。對權力的分立首先就是從立法機關內部開始的:

「在共和政體中,立法權必然處於支配地位。補救這個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機關分為不同的單位,並且用不同的選舉方式和不同的行動原則使它們在共同作用的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共同依賴方面所容許的範圍內彼此盡量可能少發生聯繫。」[108]

國會被分為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部分,且只有眾議員才由人民直接選出,而參議員由各州議會選出[109]。同眾議院相比,由州議會選出的參議院代表肯定難以與人民有著共同的「利益和情感」。多數的意志首先在立法機關內部就遭到了阻撓和制約。

漢密爾頓闡明了「需要成立參議院的目的」[110]:

「一切一院制而人數眾多的議會,都容易為突發的強烈感情衝動所左右,或者受幫派頭子所操縱,而通過過分的和有害的決議,這也足以說明設置參議院的必要性。」[111]或者,「一個組織完善的參議院……對於防止人民自己由於一時的謬誤而舉措失當……是必要的。……在處理公共事務的某些個別時刻,或為某種不正當情感及不法利益所左右,或為某些私心太重的人狡詐歪曲所哄騙,人民也可能一時主張一些措施,而事後極為後悔並予以譴責的。在這種關鍵時刻,如果竟有某些公民組成的一個穩健可敬的機構加以干預,防患於未然……豈不十分有益么?」[112]

如果讀者嫌這種解釋太啰嗦太晦澀的話,換成約翰·亞當斯的話就一目了然了:「要建立一個使富人的自由和財產感到安全的參議院,以反對窮人占多數的眾議院的侵佔。」[113]

另外,與眾議員相比參議員不僅選舉方式不同,而且任期也不同,要儘可能的長,決不能像羅德島州的議員那樣「任期僅半年」,這樣才能使參議員更加「精選而穩定」[114]。

行政權,是權力分立的又一步,與立法機關又相互制約。總統的選舉與立法機關不同,他由選民選出選舉人後,再由選舉人選舉產生。這樣,總統也與人民沒有直接的聯繫。不過後來總統的選舉也沒有完全像制憲者們所希望的那樣進行,這裡就不作分析了。

多數人民的意志排除了這些阻撓後,將會碰到最後的、也許是最強有力的一道障礙——擁有司法審查權的聯邦最高法院。「對民主的這些限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高院取消違憲法律的行動」[115]。儘管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法院有宣布立法因違憲而歸於無效之權」[116],但這是合乎制憲者們的意圖的。在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約翰·馬歇爾為最高法院爭得了行使司法審查的權力[117]。漢密爾頓是這樣解釋最高法院的作用和組織原則的:

「在共和政體下,(法院)是限制代議機關越權及施加壓力的最好保證。……如從法院應被視為……限制立法機關越權的保障出發,司法官員職位固定的理由即甚充足。因除此以外,並無任何其它規定更能使法官保持其獨立性,……法官的獨立性是保衛社會不受偶發的不良傾向影響的重要因素,……有時此種不良傾向僅涉及某一不公正或帶偏見的法案對個別階層人民權利的傷害。在此種情況下,法官的堅定不阿在消除與限制不良法案的危害方面也有極為重要的作用。」[118]

為了充分保證法官的「獨立性」和「職位固定」,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而被任命的,無失職行為即可終身任職。這樣法官們就與人民群眾之間失去了任何聯繫。要想讓這些高高在上、遠離人民的司法貴族與人民有「共同的利益和情感」,可能性是非常小的。[119]如此一來,最高法院的所謂的獨立性其實只是針對人民的獨立性。當多數派「使社會上的少數派遭到嚴重的迫害」[120]時,當國會或州議會通過了損害「個別階層人民的權利」的法律的時候,即當處於多數的窮人觸犯了少數富人的既得利益的時候,法院就會站在少數既得利益者一邊宣布多數制定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121]《文集》作者們的解釋是:「憲法與法律相較,以憲法為準;人民與其代表相較,以人民的意志為準。」[122]單從字面上看這很有道理。但這裡的問題是,立法機關固然不會時刻代表人民的意志,但法官們僅憑其遠離人民的貴族本性就更有資格代表人民的意志嗎?這實際上是將一小撮司法貴族的意志置於人民的意志之上。憲法是個很有彈性的文件,憲法解釋權和審查權可以使最高法院「按自己的意願來塑造聯邦政府」,[123]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成了立法者。[124]這實際上是借口防止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實行少數人對多數人的暴政。

司法獨立變成了司法獨裁、司法專政。司法審查制度使一小撮有產者的意志壓倒了人民的意志,這無疑背離了人民主權原則。[125]前邊提到的反對憲法中的契約條款的盧瑟·馬丁也反對賦予最高法院過大的權力。他認為法官的專業知識不能成為他們擁有比立法機關更高權力的資本,而且如果司法部門利用權力反對人民擁護的法律,反而會造成另一種形式的專斷。[126]

最高法院這一關若過不了,「多數」的唯一對策就是去修改憲法。制憲代表們當初用最便捷的方式廢棄了《邦聯條例》,他們可不想讓後人也能這樣輕易地改變他們的傑作。修改憲法的程序相當繁瑣,要想完成這一任務,沒有一番耐心是不成的。前邊我們曾提到聯邦所得稅法的制定過程,當時一位法官評價道,這個法案是「這支6000萬人的大軍——這個洋洋得意和蠻橫無理的多數——的新理論。他們要懲罰富人,沒收他們的財產」。[127]所得稅法被宣布違憲後,從1895年到1913年,國會和各州議會用了整整18年的時間才通過了第十六條憲法修正案,將最高法院的判決推翻。6000萬人要想擺脫幾個(最高法院大法官共九人,實行簡單多數制判決)司法貴族套在他們身上的枷鎖竟是如此艱難。

這時讀者們會發現,對選民和代表加以嚴格的財產限制一向是各國用來保護財產的傳統手段,憲法卻沒有沿用,這該如何解釋呢?其實,代表們並非不想如此,只是當時美國各州的情況差異很大,要想對此做出全國性的統一規定非常困難,最後會議決定由各州按自己的現行規定來執行。事實上,大概除了賓夕法尼亞州之外,當時各州都對選舉權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選舉權的財產限制的逐步取消,是從傑克遜時代才開始的。更不要忘記,直到1965年,美國才最終徹底取消了選舉權的人頭稅限制。

以上是對聯邦的「結構」的分析。

聯邦的權力被分散到不同部門。各部門都沒有相同的權力來源:只有眾議院由人民直接選舉;參議院由州議會選舉;總統由選舉人選舉;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任命。

各部門的任期也不相同:眾議員兩年;參議員六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總統四年;法官終身任職。

這就是代表們為政府各權力部門設計的結構。「只有一個穩固的結構才能夠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現」,代表們完成了這一個任務。「一個年年跟著人民大眾打轉的民主國會」[128]的危險不復存在了。在這個結構的束縛下,權力要威脅財產時馬上就變得軟弱無力了。[129]這就是聯邦權力消極的一面,民主變成了消極的民主。

在這個結構內,「選民的權力在一個有限的範圍內是無限的。他可以隨心所欲地制定他中意的法律,只要那些法律不侵犯財產權」[130]。民主變成了有限的民主。

以上這些設計就是麥迪遜和漢密爾頓們「所要探究的重大題目」的答案。民主制的「補救方法」被找到了,聯邦的民主不會再像各州的民主那樣「瘋狂」和「過分」了。經過這一番「補救」,民主被閹割為消極的民主,有限的民主,形式的民主。在這種政體內,富人、資產者擁有積極的權力,而窮人、無產者只有消極的權力。[131]

民主對財產的威脅由此大大削弱。美國憲法「使普選權的試驗能夠在與導致它在雅典或羅馬毀滅的條件根本不同的條件下進行」,[132]這就是「美國憲法對古今民主典型的寶貴改進」。[133]

直到十九世紀,歐洲資產階級還沉浸在對民主的極端恐懼中。阿歷克西·德·托克維爾的功績就在於向歐洲資產階級推介美國式的民主經驗,以圖使他們能夠馴服民主。美國憲法對資產階級政治學的貢獻可謂承前啟後了。

(五)

憲法首先確立了財產權的優勢地位,然後再通過對民主加以限制來防止對這種優勢地位的變革。《獨立宣言》所推崇的人民「廢除或改變政府,使之最有可能實現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的崇高權利在新憲法中被大打折扣。[134]當時憲法的反對者們是深知這種反動性的。理查·亨利·李就認為,在這種政體內,民選的眾議院只是「一塊破布條」[135]而已;如果通過了憲法,將「把權力從多數人轉換給少數人」,而當「權力一旦從多數人轉移到少數人手中時,一切變革都變得極為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對少數人有利的政府,可能非常狡猾和巧妙地防止任何可能導致變革的措施;因此除非普通人民方面做出巨大努力和進行嚴峻的鬥爭。沒有任何東西能產生變革。」[136]

賓州的反對派認為分權與制衡這一套對人民行使權力極為不利:

「一個共和政府或自由政府,只有在人民的機構公正無私和財產的分配相當平等的地方才存在。在這樣的政府裡面,人民是至高無上的,他們的意見是一切政治措施的準繩;……只有一個組織簡單的政府才能負起最高的責任,因為廣大的人民不經常注意政府的活動,還因為他們缺乏容易受其影響的情報。如果通過各種法令把計劃搞得十分複雜(即權力制衡等)」,無疑不利於人民將權力掌握在手中。相反,「如果你採取賓夕法尼亞州的憲法,把立法的權力賦予一個機構,任期短暫,輪流更替,更以立法程序上的種種規定避免草率行事,那麼如果人民發覺遺憾之處,他們將不至錯認誰是罪首,而採取果斷有效的辦法予以補救:在下一屆的選舉中把他們刷掉。」[137]

費城的擁憲派的看法則截然相反:

「合眾國的權力分為三部分,這使本市的多數公民至感欣慰,他們長年受治於一院制的議會,深感不便。一切單一制的政府,不論其權力交給一人,或者交給少數人,或一個人民的機構,都是暴君政治。」[138]

兩種看法的分歧是明顯的,一種千方百計想減少人民對權力的影響,另一種則力圖維護最容易使人民參與政治的政體;一種處處維護既得利益者,另一種則想使人民擁有改善其狀況的權利。

還有一點大家決不能忽略。代表們聲稱他們限制民主是為了捍衛財產和自由,在他們的嘴裡,財產和自由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憲法草案中,只有富人的財產得到了保護,而公民的自由權利卻被不屑一顧:「代表們對公民自由也不是慎重對待。相反,最積極要求各種主要自由的倒是憲法的反對者,他們要求宗教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陪審制、正當的法律手續,並要求保護不受『無理搜查和逮捕』。由於憲法原文中未將這些保證列入,後來只好列入最初的10項修正案中。」[139]今天,漢密爾頓的信徒們大肆鼓吹財產是自由的保障,但漢密爾頓們的所作所為早就否定了這一點。在有產者眼中,只有財產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公民自由只有在不威脅其財產時才能被他們接受。

以上是就代表們的共同願望——限制民主、保護財產——方面所做的分析。除此之外,他們之間的分歧也是很明顯的。窮人與富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資產者與無產者和小有產者之間的矛盾,毫無疑問是制憲會議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但是有產者之間,統治階級之間也並非鐵板一塊。關於州代表權與代表方式的激烈辯論,實際上反應了正在形成中的北方工業資產階級與南方種植園奴隸主階級之間的分歧,麥迪遜等人在當時就已經很清楚這一爭論的實質了。憲法同時也具有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職能[140],在此就不展開論述了。

五、憲法的批准

(一)

憲法制定完畢後,如何確保通過呢?憲法是用來反對民主的,是一小撮代表背著人民擅自炮製出來的,代表們力爭批准過程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的實際參與,不管是從數量上還是程度上,當然,還得保留經由人民批准的外表。為此,代表們大致制定了如下的策略。

第一,從時間上講,盡量縮短批準時間。憲法出籠,人民毫不知情;輪到批准,依舊要如此。事關重大,本來應該讓人民對憲法進行長期的、廣泛的了解與辯論。不過這恰恰是擁憲派(他們自詡為聯邦黨或聯邦派,以此給自己反民主的面目塗上一層捍衛合眾國共同利益的色彩。如此一來,反對派就成了反聯邦的分離主義者。不把一己之私偽裝成全民利益,資產者的統治就無法維繫。)們所最不願意看到的,因此他們極力縮短批準時間,以形成突然襲擊,爭取速戰速決,迫使人民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憲法。由於時間倉促,這容易導致:首先,人民中的很大一部分並不知道此事,也就無從參與;其次,即使人民中的知曉者,也來不及充分了解;再次,明白真相的反對派則是倉促應戰,無暇將影響擴及到多數人民;最後,此消彼長,早就有備而來的擁憲派可以全力以赴,在批准運動中佔據優勢,造成憲法被接受的既成事實。

第二,從批准方式上講,通過專門的代表會議進行。代表們將憲法提交國會時,建議由各州選舉專門的代表會議來批准憲法,而不是遵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新憲法必須由各州議會來批准。擁憲派在各州議會並沒有佔據足夠的優勢,因此決不能在各州議會行動。除此之外,採用選民直接投票的方式無疑更能反映民意,但這與經由議會批准相比,具有更大的風險,更不可取。於是代表們摒棄這兩種通行方式,向國會提議由各州選舉專門的代表會議來批准。國會接受了這一建議。採用這種批准方式,除了避免前面提到的擔憂,還便於擁憲派集中力量於會議代表的選舉以及在會議期間進行最後的努力。擁憲派十分清楚自己在金錢、理論、信息、政治經驗等方面的優勢,越是在一個小的會議範圍,越是有利於發揮這些優勢。在後面我們會看到這些策略對憲法的批准極為有利。

盡量短的時間,盡量少的參與者,盡量隔離人民,這就是擁憲派為爭取批准憲法而採用的戰略。

(二)

批准程序啟動後,全國分裂成了兩大派[141]:

「所有的商人、貸款者、證券持有人、製造家、航運家、資本家、金融家及其職業上的關係者統統站在擁護憲法的一面,而全體或大部分沒有奴隸的農民和債務人則站在反對的一面。」[142]

馬歇爾對兩派做了這樣的分析:

「最後在每一州都形成了兩個派別,界限分明而各有不同的目標。一派以不屈不撓的熱心爭取公私契約的完全履行。他們認為,一個國家或私人的信用是一種神聖的誓約,破壞這種誓約為道義和健全政策的原則所不容。他們認為個人的困苦只能以勤儉加以補救,而不能用廢弛法律或犧牲別人的權利來解除。從而他們主張正常的司法管理和有力的賦稅措施能使各州履行自己的契約。除了極少數的例外,他們也都贊成擴大聯邦政府的權力……。

另一派的特色在於慈悲。他們以一種極端惻隱的心情看待債務人,不斷為救濟他們而努力。依照他們的意見,嚴格履踐契約為人民不能忍受的苛行。他們一致贊成放寬司法管理,方便還債或延長期限,減低租稅。基於同樣的意見,他們反對使自己手中的權力移交國會的一切企圖。在許多州里,這一派佔了決定性的多數,而在各州里也不失為十分有力的派別。在他們佔有完全優勢的地方,他們的統治成績就是發行紙幣,拖延訴訟程序,暫緩徵稅。在全國各地,這兩派的鬥爭是定期重演的。」[143]

前邊已提到過的諾克斯將軍在致華盛頓的信中談了對馬薩諸塞州各派的看法:

「現在本州有三個派別,他們的人數不同,在財富與人才方面彼此尤為懸殊。第一派為該州的商界以及所有的小康人士、牧師和律師……這一派贊成建立一個有力的政府;(第二派略)……第三派為亂黨及其信徒,他們大部分主張取消公私的債務,因而不會贊成新憲法。」[144]

麥迪遜的看法也是如此:「關於條約、紙幣和契約的條款,比這種制度(憲法)的實在的和消極的錯誤加在一起樹立的敵人還要多。」[145]

至於憲法的反對者,他們也十分清楚與擁憲派的分歧所在。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亞州批準會議上說:「我相信這是實在的,即龐大的小農群眾都堅決地反對憲法。我可以確信地說,在互相接壤的十九個縣裡,十分之九的人民都是由衷地反對憲法的。」[146]

馬薩諸塞州的反對派寫道:

「這些強暴的黨徒(即聯邦派)企圖要全體人民盲目地吞下(憲法)這個糖衣苦丸。他們包括高等商人、公債持有者、富翁、政界名人、銀行家和律師;這些人加上他們的嘍啰,形成了貴族集團。」[147]

一位反對派稱制憲者們是「由辛辛那提會的貴族世家、公共安全的掌握者、巨富和熱衷於公職者、銀行家和律師組成,他們經歷了從貴族政治聯合中獨立的訓練」。[148]

農民們深知憲法的目的是力圖將他們排除在政體之外:

「在通過的憲法中,沒有民主的味道。」[149]

「(憲法)試圖在共和主義的迷人外表下在你頭上強加一個貴族政治。」[150]

「什麼是自由?……(自由是)管理自己的權力。如果你接受這部憲法,你還有這種權力嗎?絕對沒有。」[151]

英國國王和議會的中央集權統治的危害農民們並沒有忘記,他們為此不惜進行了一場獨立戰爭。他們流血犧牲,並不是想在自己頭上再壓上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農民根本不需要一個強大的國家來保護自己,因為與富人不同,他們本身就沒有多少財產需要保護。在州議會和一個不對他們過多干涉的邦聯政體內,他們的自我保護做得還不錯,照樣自得其樂。而一個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不會為他們提供更多的保護,只是增加了受其壓迫的危險。別的且不說,加重他們的稅收負擔起碼是毫無疑問的。

「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托馬斯·潘恩的名言正是反對派的旗幟。歷史真會開玩笑,這句話今天在資本家嘴裡被重複得最多,想當初他們卻是最為反對的。羅伯特·諾齊克們將自己的最高理想標榜為「最小的國家」,不知他們是否願意回到邦聯時代,與聯邦相比,邦聯才是名符其實的最小的國家。

對於批准運動中的各派力量,理查·亨利·李則認為,謝司派和擁憲派這「非常沒有約束力的雙方」[152],只是社會中的少數極端勢力。擁憲派早就仇視民主,現在則在反對謝司派極端行為的幌子下,通過重訂憲法剝奪了廣大人民的權利。

除了當時各方參與者的言論,後人對選票的具體分布狀況的研究也證實了雙方分歧的實質所在:

「如果你查看一下表決情況,那麼就會發現,對抗主要是在城市與農村,律師、銀行家和商人共同體與農場主之間發生的。」[153]

「批准憲法運動特別集中於商業、製造業、公債和動產利益集團最有優勢的地區……反對憲法的人幾乎全是來自農業區和債務人已在那裡制訂關於紙幣或其它的貶值計劃的地區。」[154]

「各州在批准憲法時的投票模式,其背後似乎也有經濟上的自利的因素起作用。麥圭爾和奧斯菲爾特發現,在其它經濟條件相同的情形下,具有商業利益的代表比其它代表更有可能投票贊成批准憲法,那些在西部擁有土地或在銀行業和公債上有利益的代表,投票贊成批准憲法的可能性也很大。不過,那些深深陷入個人債務的代表則更有可能反對批准憲法。」[155]

在對立兩派中,擁憲派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憲法的命運關係到他們的利益,因此他們動力十足。他們佔有資源優勢,不管是金錢、信息還是宣傳等方面,而且他們有備而來,組織有力,配合緊密,並且全力以赴。在宣傳戰略方面,擁憲派大概有意識地大肆製造恐慌氣氛,聲稱若任由邦聯持續下去,國家將要崩潰,社會將要毀滅,只有通過憲法、建立聯邦才能避免這種結局。

反對派方面則是截然相反。首先財產資格的限制使大量群眾不能參加投票。對擁憲派的突然襲擊,反對派猝不及防,無法迅速展開反擊。而普通民眾則因為消息閉塞、投票倉促等原因而置身事外或不明真相。有時候甚至自然因素也不站在反對派一邊,比如農民需要在嚴冬中從邊遠地區趕到城市去投票。這一切使反對派處於明顯的劣勢。

馬里蘭州的一位反對派對本州的描述可能具有代表性:

「『普通階級』的人民對憲法毫無所知。國會命令印行的兩千冊憲法草案為數太小,不足以散發各地。《安納波利斯報》發行量很小,巴爾的摩的兩家報紙在東海岸地區從來看不到,而去年冬季的惡劣氣候更使一切報紙都無從寄達那裡。在該州的二萬五千選民中間,參加這次選舉的只有六千人,而巴爾的摩市和其它七個縣就佔了四千票。財主和富翁為了避免喪失自己的債權,都替憲法賣力。在有些縣裡,反對派就沒有提出自己的候選人。」[156]

一位反對派人物對憲法從醞釀、制定到此時表決的過程作了如下的概括:

「一種統一的制度以最秘密的方式和缺少起碼權力的情況下制定出來了。而且事先沒有任何通知,就突然由制憲會議提請批准——國會未表示任何意見,又把它提交(州)議會——議會也依樣把它提交給人民。本州的人民沒有國會或議會的幫助,也沒有時間研究這個問題,一味向報紙了解情況,讓對立的作家把他們分成兩派,而且就在這樣的情形下選出了本州代表會議的代表。這些代表所要考慮的就是:他們是否接受制憲會議的憲法——包括其中的一切瑕疵,並且把人民置於一種政府體制之下,他們現在對這種體制的性質和原則的了解,並不比對哥白尼的宇宙體系的了解更多一些。」[157]

(三)

不過即使面臨如此不利的條件,反對派也險些將擁憲派擊敗。

最初批准憲法的五個州中,特拉華、喬治亞、康涅狄格、新澤西是四個小州[158],唯一的大州賓夕法尼亞州的通過則不那麼令人信服。[159]賓州議會的擁憲派收到邦聯的通知後,企圖立即通過舉行憲法批準會議代表選舉的決定,反對派則反對倉促行事,為阻止表決就離開議席,使表決達不到法定人數。擁憲派黨徒於是強行將反對派議員扭至議會,得以使州議會做出了在五個星期後就進行批準會議代表選舉的決定。反對派對此評論道:「代表會議的選舉如此倉促,宣傳如此不夠,以致有些人直到事情過去之後,還不知道這件事情。」[160]擁有選舉權的七萬選民中,僅有13000人參加了投票。看來賓州的農民對這一結果並不滿意,此後與聯邦政府的關係一直不融洽。直到1794年,賓州農民為反對漢密爾頓的威士忌酒稅法,還發動了一次叛亂。

在馬薩諸塞州的批準會議上,一次預測性的投票曾顯示反對派佔據優勢。反對派人物、會議主席漢考克(受紙幣派支持)乾脆不出席會議以使會議無法召開。擁憲派向漢考克許諾若憲法通過就支持其競選副總統,這樣才將其拉到了自己一邊。[161]塞繆爾·亞當斯為本州反對派的重要人物,擁憲派商人向其支持者波士頓的造船工人保證,憲法通過後就添造新船。於是工人們轉而支持憲法,塞繆爾·亞當斯大概因此被迫屈從。做完這一切後,擁憲派才以微弱的優勢取勝。有的歷史學家認為「支持憲法者的策略與他們的事業是不相稱的」[162],其實不然。

馬里蘭州和南卡羅來納州經過鬥爭後也批准了憲法。

新罕布希爾州的會議於1788年2月召開後,擁憲派發覺自己處於少數,便建議休會。經過會外的一番工作後,於6月重新開會,憲法才以很小的多數通過。

此時,憲法已經獲得了批准所需的九個州,優勢轉到了擁憲派一邊。此後弗吉尼亞州經過激烈爭論,勉強通過了憲法。而在紐約州,本來反對派佔據絕對優勢,現在大勢已去,不過即使如此,擁憲派也僅以三票的多數獲勝。

北卡羅來納州拒絕了憲法。

由農民控制著的羅得島州是唯一一個通過選民直接投票來決定憲法命運的州。憲法被大多數人拒絕。

後兩個州是在聯邦政府已經成立後,迫於壓力才最終加入了聯邦的。

據比爾德統計,當時竟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男子未能參加投票。在參加投票的16萬人中(即使除去因財產限制而喪失選舉資格者,這一數目可能也達不到全體選民的半數。依照現行慣例來看,僅僅這一點就可以證明憲法的批准缺乏足夠的合法性),投贊成票的不超過10萬人,也就是說不會超過當時成年男子總數的六分之一。而如果不是由代表會議,而是選民直接投票決定的話,反對者可能還佔據了多數。[163]

當時曾作為擁憲派而嶄露頭角的約翰·馬歇爾也承認這是事實:「在某些州,兩派是勢均力敵的,因而甚至經過了相當時間的討論之後,憲法的命運尚難預料。在許多州,贊成方面的『多數』數量甚微,因而使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沒有人影響,憲法無法通過。毫無疑問,在通過的各州里,多數人民都是反對憲法的。」[164]

馬歇爾的這些話,可以說是對本文開頭所引用的他自己的另一種憲法觀的最有力的駁斥了。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清美國憲法反民主的本質了。

制定憲法的目的,就是要藉此解除民主對富人利益的威脅。

憲法的制定過程是不民主的。

憲法的內容是用來限制民主的。

憲法的通過也稱不上是民主的。

總之,美國的制憲運動,無非就是一幫「有才幹的資本家投機商」,「成功地哄騙一般的老百姓去接受一個旨在有利於少數顯貴而設計的政體」[165]。

六、從憲法的表面矛盾看資產階級的流氓天性

(一)

在當今資產階級主流意識形態中,對某些政治哲學原則的尊崇似乎是無條件的和不言而喻的,比如:主張消極權力,反對積極權力;主張消極自由,反對積極自由;主張自由放任,反對干預;主張小政府,反對大政府;主張自發,反對設計,等等。但是在對美國憲法的分析中,我們卻發現聯邦政府一面被加強權力,一面卻又被限制權力。積極與消極。兩種看似極其對立的傾向竟完全融合於一部憲法,這一矛盾該如何解釋呢?

其實,積極與消極、強大與弱小、干預與自由放任等首先只是一些抽象的概念或邏輯,概念不等於事實。資產階級並不是為概念而生存的,資產階級唯一的生存原則就是賺取利潤(即利益),只有利潤原則才是至高無上的,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原則。其他的原則都是為賺取利潤這一絕對原則服務的,只是一些次要原則,一些相對原則,一些一定條件內的絕對原則。資產階級不會無條件地擁護任何一種抽象原則,除了利潤。在此種條件下,某類理論最適於賺取利潤,他就會將其奉為絕對真理;在彼種條件下,他又會將另一種理論視作至高無上的,儘管這種原則可能在表面上與前者截然對立。比如,美國憲法表面上顯示出來的兩種對立性質權力共存的矛盾,其實質就是只讓少數資產者擁有積極權力,而多數無產者則只有消極權力。[166]

從形式邏輯角度看似矛盾的概念或事務,在生活中未必如此。

當世界工廠的地位還沒確立時,英國帶頭施行重商主義——極端的貿易保護政策(即干預、設計、大政府等)。當這一地位確立後,他又提倡最極端的自由貿易(即放任、自發、小政府等)。當資產階級獨佔著議會時,他強調國家的權威;當工人階級爭得選舉權後,他開始越來越反對國家的迫害了。在美國建國初期,資產階級極力主張建立大政府;新政時期以後,資產階級又嚮往小政府,因為這時大政府已成為對其有所約束的福利國家了。

這一強一弱、一大一小,都是為了資本的利益。

在十九世紀,美國資產階級支持國際貿易間的干預——貿易保護,反對國內的干預——妨礙契約自由。或者說,他不喜歡國際間的自由放任,卻喜歡國內的自由放任。即他同時既要干預(國際),又要放任(國內),或者說他既不要干預(國內),也不要放任(國際)。

當工人罷工時,如果法院發出罷工禁令,資產階級就會歡迎這種干預,這種積極的權力。而如果政府通過勞工立法對工人加以保護,他就希望權力是消極的,就反對干預了。(130)

對於勞工立法,資產階級也不是一概反對的。同在工人的強大壓力下於1935年通過的全國勞工關係法(瓦格納法)相比,他們更喜歡1947年通過的勞資關係法(塔夫脫—哈特萊法),因為這一法案對工會作了諸多限制並重新授予總統發布罷工禁令的權力。

自里根以來的美國各界政府,對富人削減稅收,對人民削減福利,這是典型的自由放任政策。但另一方面,他們又大搞赤字政策,政府與大公司——軍事工業綜合體——的合作達到了有史以來的最大規模,這又是典型的干預政策。一方面是哈耶克和弗里德曼,另一方面是凱恩斯。這些看似對立的做法的統一性在於:增加資本的利潤。

至於2008年九月金融海嘯襲來後,各行各業的資本家更是立即置叫嚷了三十年的新自由主義於不顧,為乞求政府「救助」展開了競賽。

(二)

資本家主張消極的自由,反對國家干涉私人領域。但是從十六世紀至十八世紀末期,他們卻利用國家權力,將農民從其祖祖輩輩世代相依的土地上趕走。這時候農民的消極自由和私人領域並沒有得到他們的尊重。至於在其私人領域——工廠內(實際上是公共領域),資本家所實踐的更是沒有消極自由,只有積極自由[167]:任意解僱工人,任意僱用童工,任意讓工人加班,總之,無非是一個工廠內的專制君主。

工人階級與其他勞動平民獲得選舉權,主要是19世紀後期的事情。在此之前,資產階級不僅壟斷了財產,還壟斷了國家權力,工人與其他勞動大眾被排除在外,任由他們施暴。在長達數個世紀的歷史時期,資產階級持續通過國家暴力,強行將工人階級的生存狀況壓至人類所能承受的極限。伴隨著工人反抗的增強和工人運動的興起,資產階級不得不放棄政治壟斷,逐步給與工人選舉權。喪失權力壟斷的資產階級,轉而開始標榜契約自由,聲稱國家無權干預勞資契約,以圖阻止工人狀況的改善。[168]

先當搶劫犯,再當守夜人。這就是資產者政治哲學的核心內容。

以賽亞·伯林的思想,被資本家的辯護士們廣泛引用。但伯林卻認為:「資本家不受限制的自由會損害工人的自由,工廠主或父母無限制的自由會讓小孩子淪為煤礦僱用者。弱者一定要保衛自己不受強者的侵犯。」[169]伯林這方面的思想是其在中國的所謂的自由主義的信徒們從來不願提及的。[170]

甚至像資本主義最忠誠的辯護士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這樣的「自由至上」的偏執狂,也不會處處固守他的「自由秩序的原理」的。工會,純粹是一個自發產生的事物,決非設計的結果,是工人階級經過上百年的(如果不是幾百年的話)鬥爭才組織起來的。它不僅沒曾得到過政府的扶植,而是一直遭受政府的迫害。但對這樣一個自發形成的事物,哈耶克卻恨之入骨,自由的「原理」在此也就不適用了。

追求私利是包括哈耶克在內的一切自由主義理論的基石。但是當工人階級通過工人政黨或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時,哈耶克又指責他們這是一種不顧「普遍利益」[171]的「群體性自私」[172]的行為了。哈耶克及瑪格麗特·撒切爾有時也會扮演工人權益捍衛者的角色,比如在鎮壓英國的工會的同時,卻支持波蘭團結工會。

眾所周知,哈耶克是漢密爾頓反民主思想的繼承者,但與漢密爾頓不同,哈耶克擁護的是「自發的擴展秩序」,反對一切人為的有意識的「設計」。漢密爾頓所提倡的「政府管理」,「干預和幫助」,「改變自然過程」等等,按哈耶克的邏輯來說,簡直就是「通往奴役之路」。不過事實勝於雄辯,哈耶克所推崇的資本主義「自由」或「自發」文明的典型——美國,恰恰是漢密爾頓們「設計」的結果,而非「自發」的結果。美國歷史上確實曾有過「設計」與「自發」的道路之爭,但主張自由貿易的「自發派」不是資本家而是奴隸主,而資本家則是力倡貿易保護的「設計派」。為此兩派之間還進行了一場內戰,「設計派」的獲勝導致了日後美國資本主義的繁榮。

哈耶克斷言,納粹制度作為一種「中產階級的社會主義」[173]之所以在德國得勢,是李斯特和俾斯麥提倡貿易保護——國家干預——的必然結果,而英美之所以與德國不同,則是一直堅持自由放任、拒絕國家干預的緣故。如前所述,李斯特的思想來源於漢密爾頓,而漢密爾頓又深受英國重商主義的影響,果真如哈耶克所言,美英早就應該先德國而成為法西斯國家了。

對上述矛盾,哈耶克並非一無所知,而是有意而為之,因為要為資本主義設計一個完整自洽無懈可擊的辯護體系,要能自圓其說,就只能對事實進行挑揀與刪改。對於歷史事實,哈耶克其實是一清二楚的,有一次他竟然(不慎?)公開認可這樣的觀點:漢密爾頓的國家干預政策以及自由放任只是一個「虛構的神話」。[174]

再回到美國憲法。制憲者對「多數人的暴政」恨之入骨,但是表面上仍舊要打「我們美國人民」的幌子。畢竟不能過於公開與人民為敵,尤其是當還需要利用人民去替他們火中取栗的時候。從英國革命到法國的系列革命,從團結工會到橙色革命,資產階級對此已是輕車熟路。

不過,對「多數人的暴政」,資產者也並非一概反對。眾所周知,托克維爾最反對「多數人的暴政」,但當他處於多數派的時候,對少數派卻毫不留情。1848年法國革命時期,無產階級單靠自己還不能成為整個社會的多數,其成為社會多數,或者說其能夠贏得資產階級之外的其他社會集團的支持,還只是一個歷史遠景。資產階級,依靠城鄉小資產階級的支持而穩居多數,對處於少數地位的無產階級進行了屠殺。作為多數派的托克維爾,認為對付膽敢造反的無產者,就應該「像狗一樣擊斃」[175]。前面提到南北戰爭前的麥迪遜也是如此。規則,只是用來約束別人的。

控訴「多數人的暴政」時,「自由主義」者們最願列舉的證據就是納粹的暴行。納粹的「多數」具體是哪些人呢?不正是以資本家、地主、軍閥、政客為首的帶領小資產者去欺壓工人的大雜燴嗎?這樁暴行的罪魁禍首不正是資產階級嗎?[176]如今他們把自己撇得乾乾淨淨,反倒以此來教訓別人。

要探明真諦,就必須得從積極與消極、強大與弱小、干預與自由放任等抽象辯論中跳出來(這種對辯論實質的模糊只對資產階級有利),這些抽象的概念或原則可以說是都不存在的,應當回到漢密爾頓與麥迪遜(一定情況下)以及馬克思與恩格斯那裡。世界上沒有概念或原則之間的衝突,只有具體的人的具體的物質利益之間的衝突。該干預時就干預,該放任時就放任,該自由時就自由,該屠殺時就屠殺,希特勒的御用法學家和政治學及卡爾·施米特對此直言不諱,難怪哈耶克對他頂禮膜拜。[177]

「一切以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列寧語)。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條件下,利潤原則表現為不同的、甚至是對立(矛盾)的原則。這些對立(矛盾)能夠統一的原因就在於它們都圍繞著利潤來運動。或者說這些對立(矛盾)能夠相互轉化的原因,只在於它們都是利潤原則不同的表現形式而已。所有這些不同的抽象的概念或原則,都被資產階級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解釋,用來掩蓋其剝削、損害他人的行徑,混淆受害者的視線,以便於其在社會衝突中占具道德上的優勢。這些原則有時一再被極力強調,以至於能讓人相信,資產者似乎就是為了這些原則而生存的,而不是為了利潤。

再比如,資產者愛標榜自己對新教的虔誠。不過,只有在新教教義能夠促進資本積累的時候資產者才是虔誠的。每周做禮拜是基督徒的義務,一到星期日,資產者新教徒就攜家帶口去教堂做禮拜。若是工人基督徒也去履行義務,就會被資產者視作遊手好閒而遭禁止。十九世紀中期之前,長達幾百年的時間,歐美資本主義世界各國的工人,大都被剝奪了每周休息日的權利,每周工作時間八九十個鐘頭稀鬆平常。多麼虔誠啊!

資產階級熟練地交替甚至同時使用著對立的原則,總是理直氣壯義正詞嚴,就沒有理虧心虛的時候。無商不奸,資本主義是商品經濟的頂峰,資產階級也將「奸」發揮到了極致。

(三)

魯迅曰:「無論古今,凡是沒有一定的理論,或主張的變化無線索可尋,而隨時拿了各種各派的理論來作武器的人,都可以稱之為流氓。」[178]比如,「見貪人就利誘,見孤憤的就裝同情,見倒霉的則裝慷慨,但見慷慨的卻又會裝悲苦」[179];「要人幫助的時候用克魯巴金的互助論,要和人爭鬧的時候就用達爾文的生存競爭說。」[180]

如前所述,資產階級在不同甚至對立的原則之間輕鬆地「翻著筋斗」[181]。以之對照魯迅的標準,只能認定資產階級是不折不扣的流氓。流氓性是資產階級總體本性結構中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但資本家要更勝流氓一籌:「『吃白相飯』朋友倒自有其可敬的地方,因為他還直直落落的告訴人們說,『吃白相飯的!』」[182]資本家及其文痞們就沒有這樣「直直落落」了,他們自美為「自由主義者」。全職流氓比不過兼職流氓。

「轉型」中的中國,權力、資本、勞動三方並立,資產階級的流氓本性因之大放異彩。也正因此,漢密爾頓哈耶克們才在中國紅得發紫。資本與權力的關係,聯盟為主,矛盾為輔,只是資本矯情得很:「與『官家』人前分著,人後摟著」[183]。兩口子鬧彆扭的時候,資本就去忽悠勞動,聲稱同屬「民間」。名為「大社會小政府」,實為「大資本小政府」[184]。勞動若不逆來順受,資本就不再「民間」了,轉而呼求「官家」嚴懲「暴民」。忽而倡導民主主義,忽而警惕「民粹主義」;忽而為民請命,忽而反對「多數人的暴政」;「『新啟蒙』與『新保守』暗中勾結」[185],「躲避崇高」與崇拜「犧牲」明著攜手。而「柿油黨」文痞們,翻著筋斗,如魚得水,「或一頭扎當權者懷裡,或歪坐在資本家腿上,或一人一夜、被倆主兒輪包。」[186]

七、體制與「人」:資產階級馴服民主的兩種途徑

(一)

隨著憲法的通過,富人紳士們獲得了對人民的勝利。當「多數」與「少數」之間的激烈衝突再次在美國爆發時,對立雙方已變成了北方的工業資產階級與南方的種植園奴隸主。這時整天高喊著反對多數人的暴政、維護少數人的自由的是南方奴隸主的代言人約翰·卡爾霍恩。面對此情,晚年的麥迪遜並沒有繼續死守其維護少數人的自由的教條,而是堅決反對卡爾霍恩。[187]最終處於多數的北方通過一場內戰強迫南方屈從於自己。[188]

南北戰爭後,美國的資本主義迅速發展,這不可避免地同時使工人階級成長壯大起來。麥迪遜的預言變成了現實,一個除了雙手沒有任何財產的僱傭勞動者階級逐漸成為社會中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數。當時各級立法機關迫於工人階級這一多數的壓力制定了許多法律,以改善其極端惡劣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狀況。這時制憲代表們的傑作開始發揮作用了,其中表現最為突出的就是最高法院。長達數十年的時間,最高法院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189]做出歪曲性解釋,稱公司屬於受該法案保護的「人」的範圍,非經正當程序,立法機關不得干預或剝奪公司(人)和工人之間的「契約自由」。有關組織工會、禁止童工、禁止實物工資、最高工時、最低工資、工傷賠償、工業安全與衛生等一系列被今天現代西方社會看來是理所當然的立法,都不止一次地被最高法院以妨礙契約自由為借口推翻。無財產則無自由,一個一無所有的階級,怎麼能夠與一個壟斷了一切財產的階級自由地訂立契約呢?法院一方面不許立法機關介入勞資糾紛,另一方面自己卻進行干預,經常發布禁令以禁止工人罷工,儘管憲法並沒有規定工人沒有罷工的權利或自由。最高法院成了資本家肆無忌憚地壓榨工人的保護傘,被資本家讚頌為「美元的守護者,私有財產的保護神,搗亂者的敵人,公民的最後希望」。[190]

最高法院長期堅持極端歧視工人、偏袒資本家的立場。1933年羅斯福新政開始後,其主要立法幾乎全部被最高法院否決,新政進入了死胡同,最高法院對全美國實行專政。1936年,美國工人掀起了「靜坐罷工」(工人罷工並同時佔領工廠)浪潮,到1937年春呈席捲全國之勢。直到此時,看到再不讓步將會激起革命,最高法院才不得不有所收斂。自1937年3月起,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宣稱受憲法保護的自由並不包括所謂的「契約自由」,使諸多勞工立法得以通過。最高法院態度轉變的原因通常被歸功於羅斯福的填塞法院計劃,其實不然。[191]

簡單回顧一下這段歷史,是為了讓讀者們對美國憲法的反民主的本性與功能獲得一個較直觀的認識。

(二)

當然,任何防禦工事設計得再巧妙,最終也有被突破的可能;最高法院再頑固,在靜坐罷工浪潮面前也得低頭。美國政局或者說美國資產階級的統治相對長期穩定的原因,固然有憲政體制的作用,但也不能過高估計,根本原因還在於社會階級力量之間的對比與緊張。統治階級之間一旦分裂,憲政體制也無法挽救,比如南北戰爭;1937年最高法院革命,則在於無產階級攻勢猛烈,統治階級不得不讓步。

至於英國的穩定,其政體所起的作用也一樣有限。作為世界上第一個資本主義國家,英國資產階級擁有他國資產階級所不具備的特性或優勢。如前所述,革命前後英國資產階級用了數個世紀的時間消滅了農民。在解決了農民後,他們得以比較從容地對付新興的無產階級。同時,長期的霸權地位與有利的國際條件,使英國不會因國際環境的惡化引起國內矛盾的激化。所謂「漸進」、「妥協」等富有彈性的保守主義因此而形成。[192]政治經驗與傳統與其說是因,不如說是果。

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就沒有這樣幸運了。近年來「柿油黨」們極力抬高英美革命貶低法國革命,稱後者過於激進,不懂得「妥協」「保守」,云云。其實,法國資產階級並不比英美資產階級更蠢笨或更浪漫,只是法國革命面臨的國內國際條件要比英美惡劣得多,以至於無法做到那樣「妥協」「保守」。漢密爾頓們以孟德斯鳩為師,難道孟德斯鳩的同胞反倒不明其理了?大革命期間的第一部憲法1791年憲法,何曾不巧妙設計?何曾不意味著各方的「妥協」?一面高喊「人人生而平等」,一面將立憲將公民做「積極」與「消極」之分,「金錢貴族」與「門第貴族」(馬拉語)何曾不想聯手壓制無套褲漢?況且革命不久,路易十六事實上就已經成為革命的俘虜,不像當年英國革命那樣為此還得需要打上好幾年內戰。但是1792年,即新憲法制定的次年,歐洲聯軍的入侵令還未穩固的「妥協」散了架。[193]抵抗強敵就需要進行全民動員,資產階級一面動員群眾,一面卻袒護裡通外敵的王室與貴族,同時還不忘趁機發戰爭財。已被革命動員起來的民眾不甘於逆來順受,就先砍掉暴君的頭顱,再用限價法令教訓了資產階級,革命由此而激進。此間的1793年憲法,貫徹了盧梭的直接民主原則,成為無套褲漢的大憲章。1794年熱月政變後,政權再次全部落入資產階級手中。但是遭受重創的保王黨和極端共和黨,依舊有興風作浪的可能。為防止極端黨派利用議會立憲政體掌權,1795年新憲法在分權制衡方面絞盡腦汁,做出了多種安排。可是再巧妙的憲政堡壘也無法阻止極端政治力量上台的可能,一會兒是雅各賓黨,一會兒是保王黨,輪番上陣。對此,「不論有多麼好的憲法,也是無能為力的。」[194]不管哪一派上台,都意味著內戰重新爆發。督政府只好一再違背憲法——即發動政變——阻止極端黨派得勢。霧月政變後,西耶士殫精竭慮,力圖打造一個完美的立憲議會政體。無奈時勢不由人,議會憲政壽限已盡,集才幹、威望、野心於一身的拿破崙對此已無耐心,便自行其是快刀斬亂麻幹起來。滑鐵盧戰役後,波旁王朝在反法同盟刺刀的保護下復辟。1830年七月革命後,王朝與資產階級、「門第貴族」與「金錢貴族」達成妥協,將中下層民眾排除在外,這似乎是英國「光榮革命」在法國的翻版。可惜一步被動,步步被動,舊矛盾還沒有徹底解決,新麻煩又冒出來了。法國無產階級登上了歷史舞台,比過去的無套褲漢更難對付,資產階級的日子還是不能安穩下去。[195]「認為已經推翻封建制度和打倒國王的民主會在資產者和有錢人面前退卻,豈非異想!」[196]1848年二月革命,第二共和國成立。是財產共和國還是社會共和國?社會共和國的威脅通過六月屠殺被解除後,財產共和國竟然也很快垮台。1848年11月新憲法,托克維爾曾參與起草,在很大程度上模仿了美國憲法。可是倍受託克維爾推崇的憲政民主政體一到法國就「水土不服」,無法阻止路易·波拿巴登上皇位。為什麼?因為「法國資產階級反對勞動無產階級的統治,結果是把政權送給了以十二月十日會的頭目為首的流氓無產階級(即路易·波拿巴——引者注)。」[197]直到巴黎公社失敗後的第三共和國,共和制在法國才穩定下來。為什麼?不是因為什麼憲政體制創新,而是因為元氣大傷的無產階級此時根本無力利用共和制來挑戰資產階級,原來多為保皇派的資產階級因此不再視共和國為畏途,開始接受共和國。[198]經過數十年的恢復期後,無產階級才再次成為法國政壇的決定性力量。1936年,人民陣線上台。「寧要希特勒,不要布魯姆」!被嚇壞了的資本家決定拋棄共和制。已得罪了卻不願推翻資產階級,「人民陣線」只有死路一條。1940年夏天,希特勒和貝當成了法國資產階級的守護神,布魯姆則被關進了集中營。第三共和國,始於無產階級的失敗,終於無產階級的復興。[199]

由此可見,政體的作用固然不容小覷,但也不可肆意誇大。社會階級力量之間的對比與緊張,絕非議會立憲政體能永久約束。美英資產階級的好運總有到頭的那一天,屆時「彈性的保守主義」、分立與制衡等,都將如秋風落葉。

(三)

現代議會民主制,是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搏鬥的陣地。前者要利用這個陣地來挑戰和終結後者的統治。後者則要阻止這種可能,或者說讓前者喪失實現這種可能的能力。簡單地說,社會政治鬥爭的走向,取決於兩方面的合力,一個是體制,一個是體制裡面的「人」。因此要馴服民主,一方面得靠制度設計——如美國憲法;另一方面,得讓「人」、即無產階級「多數」渙散無力,無法利用體制,更不用提突破和超越。「多數」本來就先天不足,數千年來積累繼承下來的基本上是貧窮、愚昧、分裂等等。無產階級只有擺脫這一切,獲得獨立意志和獨立組織,並克服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才能將社會存在方式意義上的多數變為政治鬥爭實踐中的多數。資產階級、尤其是歐洲資產階級,自十九世紀開始,其馴服民主的目標,就是要阻止這個多數變成現實,或者將這個多數重新趕回少數。這一目標只能在具體的歷史進程中,通過「少數」與「多數」的具體鬥爭才能完成。

如前所述,財產權或私有制與民主制的矛盾由來已久,在反對君主專制時,資產階級只是要求用少數有產者的權力來代替君主一人的權力,並不要求人民主權。只是迫於工人階級的壓力,資產階級才於十九世紀後期開始逐步給予工人階級選舉權。[200]在做出這一決定後,資產階級對民主制的實驗一直心懷不安。這決非杞人憂天,工人政黨利用合法性和普選權很快就壯大起來,向資本的統治發起了挑戰。到兩次世界大戰之間,資本主義世界陷入長期危機當中,尤其是歐洲資本主義,根本就無法再繼續承受民主制與工人運動這樣的負擔。於是資產階級便企圖用法西斯主義代替議會民主制,同時摧毀整個古典工人運動。此時工人階級的領導力量歐洲古典社會民主黨(以及後來的斯大林主義官僚化的共產黨)卻已逐漸淪為工運官僚,在議會政治實踐中陷入了唯議會主義或單純議會道路的戰略陷阱。[201]他們只知退讓,不知自衛,更不用提反擊;只知議會鬥爭,不知與議會外鬥爭相結合;只知議會多數,不知議會外多數,不知議會多數與議會外多數需要互相促進;只知固守議會陳規陋習,不知應該對民主進行以下創新:從單純政治民主擴展為包括經濟民主在內的全面民主,由間接民主向直接民主深化,用工人代表委員會民主代替議會民主。結果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在社會民主黨與已斯大林主義官僚化的共產國際的領導下,工人運動在歐洲大陸全軍覆沒,被法西斯逐一摧毀。經此打擊後,工人運動的激進性質在二戰以後逐漸淡化,其利用民主制挑戰資本主義的意志與能力喪失殆盡,古典工人運動遭到了歷史性失敗。直到此時,在對資本主義的威脅被解除後,民主制才在各國長期盛行起來。可以說,只有先有法西斯的肆虐與古典工人運動的歷史性失敗,才有民主制的盛行。[202]

民主為何從資本的對立面變得與資本長期安然共處,亞里士多德的難題為何在當代得到解決,這常常令人疑惑不解:「即使今天,為什麼代議制民主會在提供這些保護功能(即與資本主義安然共處——引者注)上取得如此驚人的成功,這一點也尚未明晰。」[203]對此,只有將其放在長期的歷史進程中並綜合體制與「人」的因素進行考察,才能真正理解。

在此還要提醒大家注意,當無產者「多數」克服種種外部阻撓和內部分裂,掌握了主要權力部門並捍衛自己利益的時候,或者即將如此的時候,資產者「少數」的選擇,決不會是繼續遵循所謂的「憲政」遊戲規則,而是會用少數人的暴政來對付多數人的「暴政」,即選擇形形色色的法西斯:墨索里尼與希特勒,薩拉查、多爾富斯與佛朗哥,蘇哈托與皮諾切特。

1973年在智利靠政變[204]與屠殺工人學生上台的奧古斯特·皮諾切特,並非僅僅是一介武夫,乃是「新自由主義」浪潮的開山鼻祖!政變後不久,皮諾切特就用機關槍逼著智利工人接受「新自由主義」經濟改革。哈耶克與弗里德曼為之吶喊叫好,撒切爾與里根隨後師從效仿,「新自由主義」於是席捲全球。皮諾切特的高明之處在於,他還深諳漢密爾頓麥迪遜思想的精華,知道政變與改革的成果,必須得用憲法來鞏固:資產階級的利益,危急時刻靠屠刀,日常還得靠憲政。1980年皮諾切特制定了一部新憲法,將分權制衡原則發揮到了極致,比美國憲法更接近漢密爾頓及其傳人哈耶克[205]等輩所推崇的理想模式。智利人民若想在這一憲法框架內改善自己的狀況,難。皮諾切特在經濟、政治、法學諸領域對資產階級居功至偉,資產階級心裡明白,嘴上不說。

融憲政、屠殺、「新自由主義」於一體的皮諾切特模式,就是美國憲政思想在20世紀最重大的發展與創新。

2003年3月初稿

2004年7月修改

2009年5月26日再改

2009年12月28日改畢

附言:

本文初稿完成於2003年,2004年稍加補充。當時以為有發表的機會,結果落空。等待期間,又動了補充修改的念頭,但直到2006年才著手。可改了半天后電腦竟然格式化了,遭此打擊,一時無心重來。直到2009年春才又下決心。2009年5月完工後,又對在公開刊物發表產生了些許幻想,結果拖到深冬一場空。其間有家刊物答應我壓縮後發表,我趕緊提出壓縮方案,該刊卻再無音訊了。聊以自慰的是,拖也有拖的好處,現在又添了些新內容,主要集中於對美英法三國革命的比較、資產階級流氓本性的分析、皮諾切特憲政模式等部分。對寫作過程能回憶起來的主要如上。還有一處值得顯擺的地方,我一直斷定哈耶克支持希特勒——哈耶克最推崇的丘吉爾都這樣了,哈耶克還會例外嗎——可是一直找不到證據。最近發現了哈耶克推崇希特勒的紅人施米特的材料,就添到文章裡面了。看來在這一點上我的判斷力還是值得肯定的。希望不久也能發現哈耶克直接讚頌希特勒的證據,英德開戰以前,有這樣的言論該不稀奇。哈耶克們與墨索里尼薩拉查皮諾切特為友,又怎能不喜歡希特勒呢?這幾年為哈耶克們浪費了太多時間,嘮叨這幾句算出口惡氣吧。

最終本文刊發於《中國社會科學輯刊-2010年冬季卷》。

本文所引用的與美國憲法直接相關的材料中,2004年以後出版的並不多。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近年來看到的一些新材料,並不足以使我發現有對初稿做出較大修正的必要。另外,立新重於破舊,對真民主的探索比對假民主的批判有意義得多,2004年以後,我的精力主要花在這上面了(對此可參閱拙文《蘇維埃還是立憲會議?——論十月革命新政權的合法性和民主性》、《論俄國革命——從興起、蛻化到垮台》、《唯議會主義的悖論——社會民主黨的自我毀滅》等)。這影響了我對新材料的搜集,也影響了文章的修改速度。

另外,文章發表時,曾刪掉個別段落,現予以補齊。

本文寫作期間,曾多次向陳燕谷先生求教。2003年秋天,素無交往的王希教授曾電函對初稿提出寶貴批評。在此向他們表示感謝。當然,文章內容概由我本人負責。2005年去世的左羽先生,曾對本文提出意見,並積極聯繫發表事宜,特致緬懷。

本文初稿曾刊發於《香港傳真》2003年第38期,在此向王小強先生及《香港傳真》的編輯們致謝。

中央編譯局圖書館的張曉明先生,商務印書館編輯侯玲女士,國家圖書館基藏庫閱覽室及其他閱覽室的諸多工作人員,在資料查詢方面提供了極大幫助,在此一併表示謝忱。

注釋:

[1]查爾斯·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何希齊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第18-19頁。

[2]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37頁。

[3]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中文版序言,第3頁。

[4]對民主與私有制的矛盾以及有產階級民主觀的發展演化的簡明扼要的概述,參閱王紹光:《警惕對民主的修飾》,北京:《讀書》,2003年第4期;安東尼·阿伯拉斯特:《民主》,孫榮飛、段保良、文雅譯,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

[5]熱衷於抬高英國革命貶低法國革命者的一大理由是,英國革命比法國革命更加尊重私有產權。再也沒有比這種說法更無視事實的了。英國革命後地主貴族資本家將農民劫掠一空,而法國革命中,自雅各賓專政到拿破崙時代,農民獲得了土地所有權且再也沒有喪失。難道只有資本家的產權才叫產權,農民的就不配了嗎?

[6]「現代的美國民間信念都認為民主幾乎等同於自由,而且民主理論家力求區分二者時一般都認為民主為自由所不可或缺的。但是開國先輩們認為,他們最為關心的自由受到民主的威脅。在他們的思想中,自由同民主無關,而是同財產有關。」理查德·霍夫施塔特:《美國政治傳統及其締造者》,崔永祿、王忠和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14頁。

[7]霍夫施塔特:《美國政治傳統及其締造者》,第8頁。

[8]「如果說城鎮的商人和騷動的技工無意中發動了那場導致美洲獨立的戰爭,那麼農民卻提供了把戰爭進行到底的動力,併流出了灑在這一鬥爭中的大部分鮮血。」比爾德:《美國文明的興起》第一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年,第139頁。

[9]霍夫施塔特:《美國政治傳統及其締造者》,第9頁。

[10]「1765年後,『下層社會』的存在,或者說暴民或『粗野民眾』的存在,一直是美洲殖民地生活的事實。」梅里爾·詹森:《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中國美國史研究會與江西美國史研究中心編:《奴役與自由:美國的悖論——美國歷史學家組織主席演說集(1961—1990)》,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99頁。

[11]「戰爭結束,不讓打過仗的人(以及更多聲稱打過仗的人)享有政治權利,又非常困難。獨立以前,各州人民享有的政治權利差異甚大,但戰爭之後,無論在哪一州,權利似乎開口就有。」約翰·麥克里蘭:《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棟譯,海南:海南出版社,2003年,第420頁。

[12]詹森:《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213—214頁。

[13]Louis M.哈克:《美國資本主義之勝利》,陳瘦石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46年,第129頁。

[14]戈登·伍德:《民主與美國革命》,載約翰·鄧恩編:《民主的歷程》,林猛等譯,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14頁。

[15]詹森:《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212頁。

[16]菲利浦·方納:《美國工人運動史》第一卷,黃雨石等譯,北京:三聯書店,1956年,第69頁。

[17]菲利浦·方納:《美國工人運動史》第一卷,第69頁。

[18]參閱埃里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王希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46—49頁。傑佛遜與傑克遜的小農民主政治理想與此相似。

[19]在18世紀,僱傭勞動者階級或無產階級還不像現在這樣被看作是自由市場經濟的中的自由勞動者,他們通常被稱作是其僱主的「僕人」。直到1875年之前,英國的勞資關係法一直被冠以「主僕法」之名。

[20]我國另有學者稱賓州成文憲法中亦有此類內容,見楊生茂、陸鏡生:《美國史新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96頁。

[21]理查德·莫里斯:《我們美國人民:人民革命二百年紀念》,載中國美國史研究會編《現代史學的挑戰:美國歷史協會主席演說集(1961—1990)》,王建華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96頁。

[22]霍華德·津恩:《美國人民的歷史》,許先春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7頁。

[23]塞繆爾·埃利奧特·莫里森、亨利·斯蒂爾·康馬傑、威廉·愛德華·洛伊希滕堡:《美利堅共和國的成長》上卷,南開大學美國史研究室譯,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72頁。

[24]菲利浦·方納:《美國工人運動史》第一卷,第79頁。

[25]莫里森等:《美利堅共和國的成長》上卷,第272頁。

[26]詹森:《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219頁。

[27]伍德:《民主與美國革命》,載《民主的歷程》,第114頁。

[28]詹森:《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217頁。

[29]詹森:《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209頁。

[30]詹森:《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217頁。

[31]托洛茨基指出,雙重政權的並存與鬥爭作為革命中的突出特徵,並非自俄國革命才開始出現,英國革命、法國革命早已如此(托洛茨基:《俄國革命史》第一卷第十一章「兩重政權」,王凡西譯,上海:歷史研究社,1941年)。筆者認為美國革命同樣存在著雙重政權並存的現象。

[32]莫里森等:《美利堅共和國的成長》上卷,第296頁。

[33]伯納德·施瓦茨:《美國法律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王軍等譯,1997年,第24頁。

[34]詹森:《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218頁。

[35]霍夫施塔特:《美國政治傳統及其締造者》,第16頁。

[36]埃爾布里奇·格里語,詹森:《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218頁。

[37]比爾德:《美國文明的興起》第一卷,第267頁。

[38]比爾德:《美國文明的興起》第一卷,第267頁。

[39]參閱M.J.C.維爾:《憲政與分權》第六章,蘇力譯,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

[40]李劍鳴在《美國革命時期馬薩諸塞立憲運動的意義和影響》(北京:《歷史研究》,2004年第一期)中指出,馬州制憲運動與後來的聯邦制憲運動一樣,旨在「削弱人民對政府的直接影響」(145),但同時,又稱前者與後者有明顯不同:後者始終有意識地脫離民眾,前者卻是建立在「民眾參與的廣泛性」與「參與途徑的多樣性」的基礎上。這種見解的自相矛盾令人吃驚:人民廣泛參與制憲,其目的竟然在於削弱自己日後繼續如此行動的可能。對事實更合理的解釋可能是:儘管馬州制憲運動旨在反對民主,不過畢竟是發生在革命前期的高潮——大眾民主——階段,因此,與革命尾聲或退潮階段的聯邦制憲運動相比,其更帶有些民主的外表或特徵;對於革命初期的民主大潮而言,則不過是一系列反動的「高超的手腕」而已。

[41]從獨立運動開始到制憲會議之前,各州內部衝突的情況,僅僅根據現有的中文資料,是不能將整個過程理清的。大概激進派在各州的影響到1780年代初期,就已走下坡路了,保守派開始恢復優勢,但民眾仍有相當的力量,故能在1785—1786年間掀起一場紙幣運動。參閱哈克:《美國資本主義之勝利》。

[42]漢密爾頓稱羅得島州議會的做法為「窮凶極惡」,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詹姆斯·麥迪遜、約翰·傑伊:《聯邦黨人文集》第7篇,程逢如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34頁。

[43]對此麥迪遜評論道,「自和平以來,美國由於紙幣對人與人之間的必要信任,對公眾會議的必要信任,對人的勤勉和道德,以及對共和政府的性質等等方面」,造成了極壞的影響。《聯邦黨人文集》第44篇,第229頁。

[44]詹姆斯·威爾遜語,詹森:《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222頁。

[45]史蒂文·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初曉波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8年,第38頁。

[46]「十八世紀八十年代中期的紙幣運動是促使保守的經濟勢力支持一個強有力的政府」,吉爾伯特·C·菲特、吉姆·E·里斯:《美國經濟史》,司徒淳、方秉鑄譯,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57頁。

[47]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27頁。

[48]埃里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第52頁。

[49]亨利·諾克斯(後來華盛頓政府中的國防部長)將軍語,詹森:《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188頁。

[50]約翰·阿克頓:《自由史論》,胡傳勝等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1年,第228頁。

[51]阿克頓:《自由史論》,第238頁。

[52]「正如我們從上面已經看到的那樣,在獨立之後,憲法頒布之前的這段時期里,美國人幹得並不差。過去許多評述邦聯時期的文章總是巧妙地用未經證明的假設來參加辯論,把它所聲稱的經濟困難歸咎於邦聯政府。然而,即使把問題加以誇大,邦聯也無須充當替罪羊。……就18世紀80年代的美國經濟情況而言邦聯這種政府形式其實並不壞,可是它卻成了報刊的惡意中傷的犧牲品。」傑拉爾德·岡德森:《美國經濟史新編》,楊宇光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年,第148—149頁。

[53]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24頁。

[54]黃紹湘:《美國早期發展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07頁。

[55]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25頁。

[56]當時新罕布希爾州,康涅狄格州等地也發生了類似的事件。「美國獨戰爭已使民眾順從官府當局的傳統受到滋擾。像托馬斯·斐因這樣的極端主義分子就認為,起義反抗英國的政治暴虐是天經地義的,起義反抗債權人的經濟暴虐也是地義天經的。如果欠英國商人的債務可通過立法予以豁免,那麼為什麼不能如法效仿豁免美國商人的債務呢?」托馬斯·戴伊、哈蒙·齊格勒:《民主的嘲諷》,孫占平等譯,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1年,第28頁。

[57]漢密爾頓稱暴動者的「真正目的是取消一切債務,廢除契約和對財產來一次新的分配——簡言之,一種完全的民主制,在這種制度下,美德、財產和社會差別將被破壞」。司美麗:《漢密爾頓傳》,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99年,第129頁。

[58]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102頁。

[59]這是約翰·杜魯門總統對憲法的評論,喬治·E·莫里:《美國總統對歷史的使用》,載《奴役與自由》,第115頁。

[60]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49—50頁。

[61]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表達了因不能解決公債問題而引起的對邦聯的不滿:「凡能傷害一個獨立的國家的尊嚴或降低其品格的事情,我們差不多都經歷過了。在保證我們的政治存在的危急存亡之際,我們不是向外國人和本國公民借過債嗎?對於償清這些債務依然未作任何適當的或令人滿意的準備。」《聯邦黨人文集》,第71頁。

[62]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75頁。

[63]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37頁。

[64]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36頁。

[65]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53頁。

[66]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218頁。

[67]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04頁。

[68]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8頁。

[69]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8頁。

[70]傑里米·阿塔克、彼得·帕塞爾:《新美國經濟史:從殖民地時期到1940年》上冊,羅濤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82頁。

[71]「民主思想最可能根植於心懷不滿的階層和受壓迫階層以及處於上升階段的中間階層。它或許也可能根植於原先貴族中某些異化了的,部分被取消了繼承權的階層,但民主思想對那些仍在大力擴大特權的特權階層是沒有吸引力的,費城會議的參加者大多是有相當地位者和富豪子弟,只有少數人幾個例外。」霍夫施塔特:《美國政治傳統及其締造者》,第8頁。

[72]美國歷史學家馬丁·范布倫稱費城會議「擬訂一部新憲法一事是不符合大陸會議給它的指示的,這是一起英雄的行動,但卻是一起非法的行動」。法學家伯吉斯則說:「如果朱利葉·凱撒或拿破崙做出這樣的事,人們早已把它稱之為政變了。」曹德謙:《批准美國憲法過程中的風波》,北京:《美國研究參考資料》,1980年第4期。

[73]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203頁。

[74]詹森:《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187頁。

[75]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45頁。

[76]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36頁。

[77]「這個新國家的法律強調保護現存的財產的權利,同樣強調獲得財產的權利。這是通過財產法和契約法的結合起來實現的。……在起草聯邦憲法的時候,制定者為保護個人權利而確立的一項真正重要的保障,是憲法的1條第10款,即契約條款。如果說,他們這樣規定時,在措辭中表現出來的興趣和討論的內容出人意料的少的話,那是因為他們幾乎一致地想到並寫出了需要對各州加以限制,以防侵害契約權利。」施瓦茨:《美國法律史》,第26頁。

[78]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27頁。

[79]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25頁。

[80]詹森:《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222頁。

[81]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34頁。

[82]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41頁。

[83]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19頁。

[84]阿塔克、帕塞爾:《新美國經濟史》上冊,第136頁。

[85]哈耶克將當時的英國吹噓為自由的理想國,並自詡為托克維爾的思想傳承者,但是托克維爾的評論與哈耶克是不同的:「我不知道過去有哪幾個國家的貴族政體像英國的貴族政體那樣自由,……但是,也不難看到,英國的立法常為富人的福利犧牲窮人的福利,使大多數權利為少數幾個人所專有。結果,今天的英國集極富與極窮於一身,其窮人的悲慘處境與其國力和榮譽形成鮮明的對比。」阿歷克西·德·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董果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267頁。

[86]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46—47頁。

[87]恩格斯:《反杜林論》,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5頁。

[88]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266頁。

[89]前面我們已經看到,「民主」在當時制憲者們的嘴中還是一個貶義詞,他們更多地使用「共和」一詞,但絕沒有把「共和」看作是無害的——像現在中國的「憲政主義者們」所言,而是依舊需要改造。在他們口中,民主與共和有時是互換的。

[90]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48頁。

[91]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37頁。

[92]沃農·路易·帕靈頓:《美國思想史》,陳永國等譯,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62頁。

[93]哈克:《美國資本主義之勝利》,第146頁。

[94]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28頁。

[95]麥迪遜語,《美國憲法的經濟觀》中文版序言,第3頁。

[96]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206頁。

[97]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266頁。

[98]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51頁。

[99]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41頁。

[100]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50頁。

[101]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51頁。

[102]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49頁。

[103]漢密爾頓語,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27頁。

[104]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257頁。

[105]漢密爾頓通過反問別人闡釋了這一思想:「我們需要從民主中被挽救,但提出什麼手段了?一個民選的議會要受到一個民選的參議院的制約,而這兩者都要受到一個民選大法官的制約。」阿克頓:《自由史論》,第238頁。

[106]阿克頓:《自由史論》,第204頁。

[107]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259頁。

[108]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265頁。

[109]1913年通過憲法第17條修正案後,參議員才改由選民直選。

[110]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315頁。

[111]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316頁。

[112]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321頁。

[113]鄒剛:《經濟發展與政治發展》,載《戰略與管理》創刊號。

[114]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320頁。

[115]阿克頓:《自由史論》,第28頁。

[116]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392頁。

[117]後來傑佛遜對最高法院攫取司法審查權的行為深為不滿:「我一直期望擺在公眾面前的無緣無故的判決能有一個恰當的理由,並且宣布那不是法律。」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71頁。

[118]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391—395頁。

[119]「美國的貴族是從事律師職業和坐在法官席位上那些人」,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第309頁。

[120]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394頁。

[121]「法學家們秘而不宣地用他們的貴族習性去對抗民主的本能,……法院是……對付民主的最醒目的工具」,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第309頁。

[122]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393頁。

[123]這是當時一位反對派對最高法院的評論,王希:《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21頁。

[124]最高法院的法官克爾斯·伊凡·黑格對此直言不諱:「我們位於憲法之下,但法官是什麼,憲法也就是什麼。」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118頁。

[125]林肯曾說到:「如果政府對於影響全體人民的重大問題因最高法院的判決而無可改變的話……那麼人民將不會成為自己的統治者。」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86頁。

[126]王希:《原則與妥協》,第108頁。

[127]施瓦茨:《美國法律史》,第122頁。

[128]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37頁。

[129]「美國憲法同英國的解決方案一樣,通過限制選舉權、通過規定對總統和參議員的間接選舉和對不同時期的政府部門的選舉,精心地保護有產階級的利益。這些安排的目的是要防止激進的民眾運動獲得對整個政府的控制從而引起危險的變革。」L.S.斯塔夫里阿諾斯:《全球通史:從史前史到21世紀》,董書慧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560頁。

[130]哈德利語,比爾德:《美國政府與政治》,朱曾汶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44頁。

[131]「我們必須記住這些(《文集》)作者所說的制度包括兩個基本的部分——一部分是積極的,一部分是消極的。……在某種情形下,行動總是直接有利於統治集團的。如果他們希望通過政府的職權獲得經濟的利益,他們當然要有一種賦有必須權力的制度。……在另一方面,統治的利益集團也往往可以從阻止政府的行動中獲得利益。……許多財產的擁有者,畏懼政府的積極行動,正如畏懼他們不能通過有利的立法一樣。在私有財產業已擴充到實際上包括所有有形的和無形的財富形式之時,這就尤其真實了。」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08—109頁。

[132]比爾德:《美國政府與政治》,第44頁。

[133]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45頁。

[134]「制憲會議之保守氣質一如《獨立宣言》之革命氣質」,阿克頓:《自由史論》,第204頁。

[135]王希:《原則與妥協》,第121頁。

[136]納爾遜·弗雷德曼·布萊克:《美國社會生活與思想史》上冊,許季鴻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206—207頁。

[137]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220頁。

[138]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220頁。

[139]霍夫施塔特:《美國政治傳統及其締造者》,第14頁。

[140]「他們旨在建立一種政府,由它充當有產階級各種利益集團之間誠實的經紀人,保護他們抗禦共同敵人,並防止其中之一變得過於強大。制憲會議是各類不同財產者的聯誼會。各類財產應在政府中按比例擁有發言權。有時也許不得不犧牲別人的財產利益,但這種犧牲只是為了有產者利益的整體。」霍夫施塔特:《美國政治傳統及其締造者》,第15頁。

[141]戴伊和齊格勒也認為憲法僅僅是少數統治者的作品,不過廣大民眾並沒有較積極地起來加以反對,而是消極旁觀,未曾廣泛深入地參與到批准過程中去。戴伊和齊格勒:《民主的嘲諷》,第53頁。

[142]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22頁。

[143]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208—209頁。

[144]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211頁。

[145]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203頁。

[146]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222頁。

[147]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214頁。

[148]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49頁。

[149]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50頁。

[150]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51頁。

[151]埃里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第52頁。

[152]這「雙方」,「一方由小起義者構成,他們是借債者,不需要法律,但想要分享別人的財產;這些人被叫做平均主義者,謝伊(即謝司——引者注)派,等等;另一方由少數人構成,他們擁有奴顏婢膝的支持者,比前者更危險;這些人貪婪地攫取所有權力和財產;你可以在這些人的行動中看到對自由和平等政府的明顯不滿,他們還要對這個國家的政府進行系統的本質改造;這些人叫做貴族派,在這雙方之間是社區的大多數:他們擁有不多不少的財產,沒有債務,滿足於共和政府,也不想發大財、做大官、掌大權。1786年,小起義者和平均主義者紛紛出現,侵犯了別人的權利,想要根據他們的意願建立政府。他們的行動顯然激勵了一方,後者於1787年佔領了政治陣地,在時髦的追隨者的支持下,迫不及待用口和筆努力建立一個更為高雅的政府。比起社區里堅定、自由和獨立的部分而言,這兩方面……都微不足道。」帕靈頓:《美國思想史》,第254—255頁。

[153]羅伯特·A·拉特蘭:《麥迪遜在制定憲法和權利法案中的作用》,載肯尼思·湯普森:《憲法的政治理論》,張志銘譯,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第160頁。

[154]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203—204頁。

[155]阿塔克、帕塞爾:《新美國經濟史》(上),第84頁。

[156]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69頁。

[157]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53—154頁。

[158]「在順利批准憲法的四個州,……行動敏捷可以說是由於一般民意都擁護憲法,也可以說是由於行動的迅速使反對派措手不及」,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61頁—162頁。

[159]「賓西法尼亞州是批准憲法的第二個州,因為這個州聯邦黨人的策略,是搶在反聯邦黨人組織起來之前,把事情趕緊辦妥」,莫里森等:《美利堅共和國的成長》上卷,第330頁。

[160]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68頁。

[161]「必須用私利來賄賂政客們」,憲法的定稿人古維諾·莫里斯說道,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53頁。

[162]J.布盧姆等:《美國的歷程》上冊,楊國標、張儒林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214頁。

[163]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九章。

[164]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209—210頁。

[165]比爾德語,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中譯本再版序言第5頁。

[166]「憲法規定的聯邦政府體制是兩種似乎不可調和的目標加以折衷的結果。一方面,需要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擁有充分的權力來保衛公民的財產,免受不負責任的州立法機關的侵犯。同時憲法的制定者十分了解,一個權力極大的中央政府,又有進行專制統治和壓迫的危險。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憲法給中央政府列舉了某些有限的特定權力。這些列舉或授予的權力,同加之各州的禁律相結合,就使全國政府有充分的權威來控制各州的某些行動。與此同時,憲法中的相互制約和權力平衡制度,又使突然行動或急劇與過激的變革更加困難。」菲特與里斯:《美國經濟史》,第194頁。

[167]「資產階級平時十分喜歡分權制,特別是喜歡代議制,但資本在工廠法典中卻通過私人立法獨斷地確立了對工人的專制。」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第十三章第四節,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64頁。

[168]「正如財富的長期統治肯定用於財富的積累一樣,窮人對權利的侵入也會伴隨著將之廣散天下的計劃。看一看前時代的人的智慧用在教育和健康,在安全、合作和救死扶傷以及在保護勞動者反對自利的法律方面作的是多麼少,在這一代人完成的是多麼的多,那麼就有肯定的理由相信這樣大的一種變化是需要的,民主主義的奮鬥力氣並沒有白費。」阿克頓:《自由史論》,第79頁。

[169]拉明·賈漢貝格魯:《伯林談話錄》,楊禎欽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2年,第38頁。

[170]「令伯林極為惱怒的是,他的論文被廣泛理解成這樣一種意思,即一切干預經濟決策的政府行動都屬於『積極自由』一類,因此也與共產主義是一丘之貉。柏林的目的不是要否定福利國家的合法性,而是要迫使福利國家主張的支持者通過經濟學本身來捍衛經濟平等的理想,而不是把經濟平等當成一種自由的形式。事實上,當他在1969年重新發表這篇論文時,伯林特意指出,消極自由通常被用來作為剝削的通行證,經濟上的不平等剝奪了人類享受自由的社會條件。」埃里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第367頁。

[171]哈耶克:《經濟、科學與政治:哈耶克思想精萃》,馮克利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17頁。

[172]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三卷第十五章,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

[173]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八章,王明毅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

[174]參閱拙文《視自由放任為虛構神話的哈耶克》,北京:《綠葉》,2009年第一期。

[175]托克維爾:《托克維爾回憶錄》,董果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201頁。

[176]納粹所謂的「多數」的形成過程,參閱拙文《唯議會主義的悖論——社會民主黨的自我毀滅》。

[177]威廉·舒爾曼:《不光彩的結盟:施米特與哈耶克》(節選自威廉·舒爾曼[William E. Scheuerman]:〈卡爾·施米特:法律的終結〉[Carl Schmitt: The End of Law,Rowman & Littlefied Publishers 1999年出版]),劉毅譯,鄭永流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2007年第二期(總第十二期),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178]魯迅:《上海文藝之一瞥》,《二心集》。

[179]魯迅:《「吃白相飯」》,《准風月談》。

[180]魯迅:《上海文藝之一瞥》,《二心集》。

[181]魯迅:《上海文藝之一瞥》,《二心集》。

[182]魯迅:《「吃白相飯」》,《准風月談》。

[183]黃紀蘇、祝東力:《「五四」之後的兩種啟蒙》,北京:《綠葉》,2009年第五期。

[184]黃紀蘇:《壯大公民社會的文藝》,黃紀蘇等:《中國不高興》,,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

[185]韓少功:《知識突圍的道與理(序<另類立場>)》,謝少波:《另類立場》,趙國新、陳麗譯,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

[186]黃紀蘇:《這個時代的學術腐朽》,黃紀蘇等:《中國不高興》。

[187]戴維·米勒、韋農·波格丹諾編《布萊克威爾政治學百科全書》,鄧正來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741頁。

[188]近年來隨著哈耶克在中國的走紅,受其推崇的「阿克頓勛爵」也逐漸開始引起人們的關注。這位「自由主義」的「大師」,當時就站在卡爾霍恩和奴隸主一邊,堅決地捍衛奴隸主奴役他人的「自由」。

[189]1868年通過的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是南北戰爭結束後為徹底摧毀奴隸制而制定的,其主要內容為:「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州的公民。任何一州,……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公司根本就不屬於「人」的範圍。

[190]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103頁。

[191]「經常被忽視的是,在總統提出其填塞法院計劃之前,最先表明法哲學轉變的判決已經形成了。1937年3月29日……最高法院的更正聲明是在總統提議後一個月宣布的,但是該案本身在填塞法院計劃公布(1937年2月5日——引者注)之前的1個月已經在大法官的討論會上決定了。這一間接證據有力地證明了數年後首席大法官休斯對經其認可的傳記作者的敘述,『總統的建議對我們的判決沒一丁點兒影響。』」伯納德?施瓦茨:《美國最高法院史》,畢洪海、柯翀、石明磊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58頁。

[192]「在英國,農奴制度實際消滅於十四世紀之末……。農民土地所有權之被剝奪,在英國經過了一次宗教改革與兩次革命,一直拖到十九世紀。資本主義的發展既不是從外面逼入,因此它有足夠的時間,能在無產階級覺醒而走進政治生活之前很久,就消滅了獨立的農民。」托洛茨基:《俄國革命史》第一卷第二章。

「英國至少擁有幾世紀的時間讓它支配。它是資產階級文明的先鋒。它並不處於其他民族的壓迫之下,反而愈來愈把他們放在自己的壓迫之下。它剝削著全世界。這就緩和了內部的矛盾,積累了保守主義,促成了財富的豐饒與脂肪質沉澱物的穩定,此種脂肪質的沉澱物有如:地主的寄生層,皇朝,上議院與國教會。由於資產階級英國發展的非常的歷史特權,與彈性相結合的保守主義,便從制度轉入於道德中。」托洛茨基:《俄國革命史》第一卷第六章。

[193]英美法三國革命所面臨的國際條件各不相同,這對革命的走向與結局影響巨大。英國作為歐洲邊緣的島國,長期不被視作歐洲的一部分,因此其革命受到大陸各專制君主國家集團的關注或反對程度就相應減弱。更幸運的是,革命期間,大陸各國正為三十年戰爭所累,也無力顧及英國。美國革命的國際條件最好:遠離歐洲,僅僅面對英國一國的鎮壓,同時卻又從法國西班牙荷蘭那裡得到了強大的國際援助,英軍最後被擊敗,主要是法軍的功勞。法國革命的國際條件最糟糕:革命以一國之力獨自抵抗全歐洲的圍攻,長達二十餘年,最後被壓垮。法國對世界進步功莫大焉,自己卻損失慘重,自此淪為二流國家。今天「柿油黨」們津津樂道於英美革命的溫和、妥協、漸進等,根本不曾考慮到,如果英美革命也遭受法國革命那樣的國際壓力,將呈現另外一種局面。至於俄國革命的命運,更是被國際條件所決定。革命自始就自覺地把自己視作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結果世界革命的持續失敗,導致俄國革命從蘇維埃民主逐步蛻化為黨國官僚專政。

[194]米涅:《法國革命史》,北京編譯社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283頁。

[195]「從那時起,社會主義的諾言提供了民主最大的動力。民主與社會主義的聯盟是法國政治中的主要事實。」阿克頓:《自由史論》,第78頁。

[196]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第8頁。

[197]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五月十八日》第七章。

[198]參閱讓—皮埃爾·阿澤馬與米歇爾·維諾克:《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沈煉之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年。

[199]參閱拙文《唯議會主義的悖論——社會民主黨的自我毀滅》,《香港傳真》,2007年第84期。

[200]英、法、德、比、奧、意、荷、瑞典、俄、芬、挪等國皆如此。

[201]最新的例子是尼泊爾毛主義者。

[202]參閱拙文《唯議會主義的悖論——社會民主黨的自我毀滅》。

[203]約翰?鄧恩編《民主的歷程》,第253頁。

[204]拉美各國政體大都模仿美國,也崇尚所謂的司法獨立。委內瑞拉2002年的反查韋斯軍事政變失敗後,法院不顧民意——同時也是違背法律——判決政變組織者無罪。2009年宏都拉斯推翻民選總統塞拉亞的軍事政變成功,最高法院立即宣布政變合法。司法獨立性表現為政變者劊子手的同犯幫凶。

[205]「哈耶克稱資本主義是自由的保障。那麼當自由與資本主義發生衝突時,當人類欲行使其拋棄資本主義的自由的時候——哈耶克們所謂的「當民主妨礙自由的時候」,哈耶克會選擇什麼呢?犧牲人類的自由來保全資本主義!名為「自由至上主義」,實為資本至上主義,財產至上主義。在《自由憲章》、《法律、立法與自由》等著作中,哈耶克的選擇是:攻擊普選權,詆毀民主,仇視工會。」拙文《視自由放任為虛構神話的哈耶克》,北京:《綠葉》,2009年第一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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