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銷售的節稅思路和技巧
06-20
大額銷售的節稅思路和技巧大額銷售是指超過一次性收現能力的銷售,也即分期收款銷售。其表現形式有二:一是累計大額銷售,如某公司一年累計銷售額10 000萬元;二是一次大額銷售,如某公司的一個銷售合同就是10 000萬元。這兩種銷售形式都存在節稅籌劃的空間。大額銷售的節稅思路基本有二,一是依據稅法,盡量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節約稅款;二是在法律許可範圍的最後一天劃轉稅款,起到延緩納稅的作用。對於延緩納稅,筆者建議在簽訂大額銷售合同時一定要遵循兩個原則:「1號原則」和「末號原則」。所謂「1號原則」,就是在簽訂收入合同時,收款日期一定要簽在1號。這樣,款項就不屬於上期的收入,能起到延期納稅的效果,同時收到的款項(資金)又能最大化使用。如果是簽訂支出合同,就要遵循「末號原則」,在合同上約定於某一期間的最後一天支付所欠款項。 案例1:累計銷售返點的節稅思路和技巧 由於累計銷售返點(即折扣)是事後行為,所以只有在確定了累計銷售量後才能確定返點的點數,這就給實務中的財務處理帶來了麻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7]472號)規定:「一、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二、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如前所述,累計銷售返點是事後行為,事前無法把返點的折扣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因而也就無法扣除。對此,筆者給出的建議是:對達到一定銷售數量的返點,如50萬元,可以在下次(或下一年度)供貨時採取讓利(或折扣)50萬元的方式,把利益讓渡給對方,並把這50萬元的讓利以折扣的形式開在下次供貨的銷售發票上,進行規範的賬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據該文件,對累計銷售返點的處理程序如下:在開票之日起90天內,填寫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把要開的紅字發票對應的以前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拿到稅務機關認證,然後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沖減折扣額(累計返點是多少就開多少的紅字發票)。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為了進行發票管理,稅務機關規定了「在開票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但累計銷售是全年的銷售,如果最後一次供貨量低,就有可能出現「供貨500萬元返點600萬元」的情況—拿500萬元的供貨藍字專用發票,到稅務機關認證開具「返點600萬元」的紅字專用發票,這肯定不能通過。以某企業為例,該企業給銷售公司的折扣政策是這樣的:年不含稅累計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沒有折扣;超過100萬元,返點1.5%;超過1 000萬元,返點3%;超過5 000萬元,返點4%;超過10 000萬元,返點5%;超過20 000萬元,返點7%。企業與各個銷售公司簽訂基數銷售合同(按上一年的銷售水平),分別約定供貨周期(對臨時追加的供貨有應急措施)。 依據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和該企業具體的銷售獎勵措施,筆者設計了累計銷售返點的運行模式和財務處理方式。①依據國稅函[2006]1279號文,每年對各個銷售公司初次開票時,都按發票額和對應的返點比例(如不含稅銷售額800萬元,按1.5%的獎勵比例返點12萬元)填寫《申請單》,去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開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沖減銷售額,進行賬務處理,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隨時減輕相關稅負。②以後開票供貨時,按累計發票額及其對應的返點比例,同時考慮上次的返點額,申請開具紅字發票—比如上次開800萬元,這次1 000萬元,累計1 800萬元,按3%的比例返點54萬元,但上次返了12萬元,要扣除,本次申請開具紅字發票的折扣額為42萬元(54-12)。依此類推,在供貨均勻的條件下,都可以這樣處理累計銷售返點問題。 如果遇到臨界點問題,比如已經開票銷售了19 800萬元,並按相應的獎勵比例5%返點990萬元,但年終最後一次開票供貨300萬元,累計銷售到了20 100萬元,執行7%的返點率,返點額為1 407萬元,減掉以前的返點990萬元,尚有417萬元要返。返點額417萬元超過了藍字發票額300萬元,對此,筆者建議①與銷售公司商議,把「超額」的返點額遞延到下一個年度:如300萬元的銷售發票到稅務機關可以申請開具30萬元紅字發票,遞延額為387萬元(417-30)。②提前預測銷售公司的累計銷售額,對於可能出現的「超額」問題,可以在上次銷售開票時,依據「先返還」的方式(限於信用客戶),把「超額」的部分提前開進紅字發票中去。 案例2:大額銷售要利用分期收款節稅 對於大單銷售業務,如果一次不能收回全部貨款,一定要簽訂分期銷售合同。因為依據稅法規定,簽署分期銷售合同可以按合同上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並計算、繳納稅金,否則就按合同全額確認收入並計算、繳納稅金。下面通過案例對比分析普通銷售合同和分期收款合同的稅負差別。 1.簽訂普通銷售合同 某企業簽訂一個1 000萬元的普通銷售合同,但這1 000萬元實際是分三個年度收回的:第一年收回500萬元,第二年收回300萬元,第三年收回200萬元。 依據稅法規定,對這1 000萬元銷售收入在第一年要全部確認為收入,計算繳納各種稅金。這批貨物的進價為600萬元(現金付款500萬元,尚欠100萬元約定在第二年支付),銷售費用為150萬元。第一年稅金及其他相關指標計算如下:應繳納增值稅為(1 000-600)×17%=68(萬元);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68×10%=6.8(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 000-600-150-6.8)×25%=60.8(萬元);合計納稅為68+6.8+60.8=135.6(萬元);賬面利潤為1 000-600-150-6.8-60.8=182.4(萬元);現金流為500-500-135.6=-135.6(萬元)。該企業在本筆銷售上第一年的現金流為-135.6萬元,涉及本銷售繳納的全部稅款,賬面利潤為182.4萬元;第二年收回現金300萬元,支付100萬元貨款,現金流為200萬元,賬面利潤為0;第三年收回現金200萬元,現金流也為200萬元,賬面利潤為0。 2.簽訂分期收款合同 依據稅法「分期收款」的優惠政策,該企業可把普通的銷售合同改為分期收款銷售合同,並在合同上約定:銷售總收入為1 000萬元,但這1 000萬元分三個年度收回,第一年1月1日收回500萬元,第二年1月1日收回300萬元,第三年1月1日收回200萬元。同時對貨物成本600萬元相應分攤。 依據稅法規定,銷售收入按合同規定的日期確認收入並計算繳納各種稅金。分年度計算如下: 第一年應繳稅金及其他相關指標: 應繳納增值稅為(500-300)×17%=34(萬元);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34×10%=3.4(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500-300-150-3.4)×25%=11.65(萬元);合計納稅為34+3.4+11.65=49.05(萬元);賬面利潤為500-300-150-3.4-11.65=34.95(萬元);現金流為500-500-49.05=-49.05(萬元)。 第二年應繳稅金及其他相關指標: 應繳納增值稅為(300-180)×17%=20.4(萬元);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20.4×10%=2.04(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300-180-2.04)×25%=29.49(萬元);合計納稅為20.4+2.04+29.49=51.93(萬元);賬面利潤為300-180-2.04-29.49=88.47(萬元);現金流為300-100-51.93=148.07(萬元)。 第三年應繳稅金及其他相關指標: 應繳納增值稅為(200-120)×17%=13.6(萬元);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13.6×10%=1.36(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200-120-1.36)×25%=19.66(萬元);合計納稅為13.6+1.36+19.66=34.62(萬元);賬面利潤為200-120-1.36-19.66=58.98(萬元);現金流為200-34.62=165.38(萬元)。 從表1數據可以看出,簽訂普通銷售合同與簽訂分期收款合同,三年的合計納稅、賬面利潤和現金流是一樣的,但不同的是:簽訂普通銷售合同第一年就把稅款交齊了,現金流為-135.6萬元,同時把全部賬面利潤也確認為182.4萬元。但因為沒有現金做保證,賬面利潤這個指標比較虛,企業也很難經營。而簽訂分期銷售合同後第一年就可降低納稅86.55萬元(135.6-49.05),第二年和第三年逐漸交齊剩餘的稅款;現金流出量在當年也同時減少了86.55萬元,並逐年增加。這兩個硬指標讓企業獲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至於第一年賬面利潤減少147.95萬元(182.4-34.95),是因為把尚未收到現金的500萬元沒有算入本年收入;同時把150萬元的銷售費用也全部在第一年「消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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