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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振幫玩忽職守案

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451號公訴機關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吳振幫,男,43歲。因本案於2012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2014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辯護人邱建平,廣東商融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姚志兵,廣東昊亮律師事務所律師。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以佛三檢刑訴(2013)4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振幫犯玩忽職守罪,於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期間,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建議對本案延期審理,本院於次日決定延期審理;2014年1月17日,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本院恢複審理,本院於同日決定恢複本案的法庭審理。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廖玄、代理檢察員李欣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振幫及其辯護人邱建平、姚志兵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振幫在2010年初至2011年5月擔任佛山市某某區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某某社區民警中隊(下稱某某中隊)中隊長期間,面對以廖某一(已判刑)為首的「老虎機」賭博犯罪團伙在其轄區內滋生,群眾大量舉報的情況,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其職責,始終沒有對轄區內「老虎機」的實際數量、規模及擺放「老虎機」人員進行摸底調查,始終沒有搜集到賭博犯罪團伙的情報上報給治安中隊,始終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對轄區內的「老虎機」賭博行為進行清查和打擊,始終沒有領導某某中隊制定和出台過針對「老虎機」賭博行為的防控措施和具體方案,對其多名下屬違法違紀包庇「老虎機」賭博團伙的行為疏於監管,致使該賭博犯罪團伙成員在被告人吳振幫任期內從未被民警查獲,違法犯罪規模日益擴大,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在法庭上提供了如下證據:一、被告人吳振幫的供述。供述的主要內容:我於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在某某派出所民警中隊擔任中隊長,負責全面工作。針對轄區內的老虎機賭博行為,我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和任務指標來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首先,通過由區局和鎮派出所的聯合行動進行統一查處和清理;其次,在年中和年終會議中強調加強老虎機的查處;第三,規定治安隊每查處一台老虎機就獎勵10元或30元,如不查處就予以罰款,以此方式鼓勵、督促治安隊加強查處力度。但沒有出台過具體的、書面的整改和查處措施,沒有書面統計過清查行動的次數。對提供場所擺放老虎機的士多店老闆和參賭人員進行行政拘留、勞教等處罰。日常工作中,李某一口頭向我彙報過轄區內老虎機的大概情況,我也口頭安排過李某一對轄區內老虎機的數量、規模進行摸底調查,後來李某一彙報說已經對轄區內老虎機全部清查。我沒有向中隊民警傳達過要消極查處老虎機的話,沒有說過「老虎機資源很少,不要一下子查完」這樣的話。我對廖某一沒有印象,2010年中秋節前幾天,轄區的一名老闆請中隊民警吃飯,飯後一起去某某夜總會喝啤酒,期間有三個人進入包廂,李某一把他們介紹給我,但我當晚喝了很多酒,不確定其中有沒有廖某一。二、證人證言。1、證人李某一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我於2008年8月至2012年5月擔任某某中隊副中隊長,分管治安工作。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我共收受賭博團伙老闆趙某一送的44萬元。平時與趙某一聊天時,曾聽其稱吳振幫和其他民警均有收受賭博團伙的錢財,趙某一說每個月給吳振幫2.5萬元。某某中隊沒有積極查處老虎機,只是為了應付上級指標和接到舉報才去查。民警中隊沒有針對老虎機制定專門的工作方案或採取一些積極的查禁措施。2、證人廖某一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我們於2010年3月份開始在某某社區擺放老虎機,開始時是幾十台,後來發展到了100多台。剛開始的前幾個月因為不敢擺放太多老虎機,營利的資金都用於疏通關係,2011年10月份加大投入後經營越來越好才開始有分紅。我們團伙每個月都有送錢給某某社區的民警和治安員,所以從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我們團伙的人都沒有被查處過。3、證人趙某一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2008年廖某一、李某二就開始在某某社區擺放老虎機,除了嚴打期間避風頭外,每年斷斷續續經營幾個月,2009年在某區、某某市陸續擺放了約100多台老虎機,但經常被民警、治安隊查扣,後來在2009年底,他們知道我和李某一關係好,就通過我疏通李某一的關係,分一份利潤給李某一。李某一曾經問我有沒疏通好吳振幫,我不認識吳振幫,但曾聽廖某一說過已經疏通好。廖某一有一本筆記本,上面記著「3A、2A+5、8B」等,分別代表的是3萬元、2.5萬元、8000元,表示送錢數目是中隊長每月3萬元,主管治安的副中隊長每月2.5萬元,其他中隊領導每月8000元。2010年4月,我和廖某一等人疏通了某某民警中隊和治安隊的關係後,才順利在某某社區擺放老虎機。因為之前查得厲害,很多士多店老闆都不敢擺,剛開始放了約幾十台,然後逐步增多。2011年5月到2012年3月,在某區、某某市大約擺放了300至400台。4、證人吳某一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我於2003年調入某某中隊工作,主要負責某某市和某區的刑事案件,有時也根據工作安排參與轄區內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協查工作。吳振幫任中隊長期間有說到對轄區內賭博行為進行查處的話,但沒有提及具體查處的賭博行為是什麼,也沒有具體提到要民警去查處老虎機,沒有以書面文字制定並下發過針對老虎機的查處措施和方案。2010年亞運會召開不久後,在一次中隊例會上,吳振幫說過「我們的查處對象資源有限,不可以一下子掃光」之類的話。我在和趙某一接觸的過程中,聽趙某一說過他們已經將上面的關係搞定了,我也見過兩次吳振幫和中隊民警在某某夜總會喝酒時,廖某一和趙某一到場,並與吳振幫有敬酒和交談。吳振幫作為中隊長,對轄區內的老虎機賭博活動應該是清楚的,但沒有專門就如何查處老虎機賭博團伙進行過部署和安排。2010年底,我在某某市查處了很多台老虎機,李某一知道後責備我說一下子查那麼多幹嘛,這樣對指標數的達標會造成影響的,並叫我收工,但沒有叫我放人。之後一個聲稱是李某一戰友的叫「阿利」的人打我手機,問能否將抓獲的涉案人員放了,我說那個人已經放了。一個月後,「阿利」約我見面,塞給我3000元。後來「阿利」陸續給錢我,並於2011年4月介紹了廖某一給我認識,廖某一也陸續給了我幾次錢。5、證人鄞某某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我於2009年12月開始擔任某某中隊某某市警務室警長。吳振幫任中隊長期間,沒有要求對老虎機進行查處,從他的字裡行間我領會到他的真實意思是要求對老虎機的查處力度不要太大,理由是李某一和趙某一關係非常好,李某一和吳振幫關係也非常好;其次,大概在2010年和2011年的兩次中隊例會上,吳振幫講到老虎機時說「我們查處對象資源有限,不可以一下子剷除乾淨,這樣對我們以後的工作沒什麼好處」之類的話;第三,我和趙某一是老鄉,平時會聚在一起打麻將,有次提到吳振幫時,趙某一說「吳振幫沒有李某一爽快,胃口太大,不好搞定」,我聽了之後就更加確定賭博團伙已經將吳收買了。我聽趙某一說過廖某一已經把整個中隊的民警都搞定了。按正常來說參賭人員和士多店老闆都要被行政拘留的,但有幾次都將涉賭人員放掉了,只是收繳了老虎機,釋放決定是由中隊領導作出的。我聽趙某一說過如果老虎機被查,會直接打電話給中隊領導,一般都是扣機器,人放掉。吳振幫沒有針對老虎機問題作過任何規定,布置任務只是口頭上提一下,大家也只是應付一下交差,除了在區局和某某派出所領導下對老虎機進行過統一查處外,吳振幫在工作中沒有安排過專門針對查處老虎機的具體措施和行動。2010年5、6月份左右,李某一帶我到某某夜總會喝酒,看見趙某一也在房間里喝酒。期間趙拉我到洗手間,塞給我3000元並說民警中隊人人有份。吳振幫對轄區內老虎機賭博違法活動肯定是清楚的。因為民警都要把老虎機查封帶回中隊。中隊有安排警力對轄區內的士多店、小吃店等有可能擺放老虎機的地方實施清查,也會根據群眾舉報和110報警指示趕赴現場查處,中隊領導也會親自帶隊巡邏並查處老虎機賭博行為。6、證人梁某一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我於2009年12月調到某某中隊某區警務室當警長,現任某某中隊普通民警。平時有群眾舉報老虎機,中隊會安排民警處理,民警在巡邏中發現老虎機會扣押回中隊,由當日值班領導安排人員處理,因此中隊領導是知道轄區內存在擺放老虎機的情況的。2011年上半年,某某派出所治安中隊在某某轄區發現一些老虎機,我作為駐區民警沒有及時發現和處理,因而被通報批評,並罰款200元。我被問責後,中隊領導也沒有組織警力對老虎機問題進行專項整治,也沒有對我的工作提出整改意見。我曾將轄區內存在老虎機的情況向吳振幫等領導反映,但領導沒有回應,也沒有具體指示。2010年吳振幫組織全體人員開會,李某一在會上說轄區內資源較少,不要將轄區內的老虎機一次查完,留一些到下一年查,避免完成不了指標,大家聽後沒有發表意見便散會了。吳振幫從來沒有就如何查處老虎機賭博團伙進行部署和安排,中隊也沒有出台過任何具體的、書面的查處措施。中隊於2011年安排過兩次專項行動,都是李某一去某某派出所開完會後回來部署的,查處了十幾台老虎機。7、證人梁某二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我於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在某某中隊任指導員,期間有對查處老虎機制定工作方案,比如對查處進行獎勵等。我民警中隊有開會討論查處方案、調查摸底方案及問責方案,落實上級要求,並將落實情況上報上級。2011年5月,中隊民警梁某一、鄞某某因查處老虎機不力受到考核扣分的處分。2012年3月查處特大擺放老虎機賭博團伙,之前兩年沒查獲,是因為工作措施、方法不完善,查處力度不夠,賭博團伙擺放隱蔽。另外時任中隊長的岑某某及分管治安的副中隊長有管理責任。某某中隊除了在上級的部署下對老虎機進行查處外,自己也會根據轄區內的老虎機情況或群眾投訴開展查處行動,加之公安系統內部也有倒查制度,如果被上級發現工作中有疏漏,也會對工作考核扣分,這也促使中隊自行開展查處,每次查處都有成效,幾乎每次都查扣到老虎機,但還是屢禁不止,之後才知道原來是隊伍內部出現問題。吳振幫安排對老虎機進行查處時一般是直接向分管刑事、治安的副隊長吳某二、李某一下達命令,我負責管理隊伍、後勤、槍支、車輛、涉案財物等方面的工作。我曾多次按照上級的部署、帶隊在某某轄區內進行查處。8、證人吳某二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我於2009年7月起任某某中隊副中隊長,分管刑偵組。2009年7月至2012年初,根據上級針對老虎機的查處任務,民警中隊有相應的部署及查處行動。另根據每月行政拘留數量任務指標,有針對轄區內賭博行動進行清查。民警中隊也有針對老虎機查處的書面文件。9、證人朱某某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我是某某中隊治安組民警。一直都有群眾舉報老虎機的情況,2010年年中至年尾,很多群眾打110舉報,每次出警都能查扣5、6台老虎機回來。2011年、2012年也有群眾舉報,但次數比以前少很多。2011年開始按上級指示,對擺放老虎機的士多店老闆進行行政拘留,2011年前則只是收繳老虎機。每次查處一段時間後,老虎機又會重新擺放在原來的士多店裡。在巡邏制度上沒有相關的工作規範,大家是在做完自己的手頭工作後自發地出去巡邏,領導不會叫大家出去巡邏,中隊也沒有對巡邏工作制定硬性規定。近兩三年來,中隊有幾次配合上級部門對轄區內的老虎機進行查處,但中隊內部沒有針對老虎機作專項清查。2008年開始,大概有30、40個士多店擺放老虎機,擺放的士多店數一直比較穩定,平時也一直在查,查完後同一個士多店又會再擺,如此反覆。中隊領導對這個情況肯定是了解的,因為地方不大,作為該地區的民警中隊負責人,對自己轄區的情況肯定有所了解,但至於為什麼沒有加大查處力度,不清楚背後的原因。我認為多年來一直抓不到幕後成員的原因是擺放老虎機的團伙太狡猾。2009年年底和2011年10月,李某一曾經叫我去某某龍舟河路群眾舉報很多的士多店附近伏擊,但沒有抓到人。10、證人陳某一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2007年5月至2012年7月,我任某某中隊治安組民警。中隊領導有以例會形式要求加緊對轄區內老虎機進行查處,但沒有出台過任何實際的、具體的查處措施和方案,也沒有針對性的專項行動。2010年時通常對第一次抓獲的店主和涉賭人員進行罰款,如果有前科的就處以行政拘留。2011年開始,為完成工作指標,都是以行政拘留為主,並處罰款,所有老虎機都要收繳。2008年奧運期間老虎機擺放較少,2009年後老虎機又開始多起來,2010年、2011年的情況和2009年的差不多。一直沒抓到擺放的團伙。有次差點抓到,幾個團伙成員對不配合擺放老虎機的士多店進行打砸,附近民警趕到現場後,肇事人員已逃跑。擺放老虎機的老闆受到團伙成員的威脅,不敢反對擺放,不敢指認,只是很模糊地說團伙成員是外地人,以致不能掌握團伙人員資料。不蹲點抓獲的原因是因為治安組工作繁瑣,蹲點抓獲力不從心,另外中隊領導沒專門安排,所以不做。近兩三年轄區內老虎機案件越來越多,可能存在保護傘。負責某某市的警長鄞某某和某區警長梁某一曾向中隊領導反映過問題,中隊長吳振幫應該也是掌握了這一情況。因為在召開例會時,吳振幫說過,「你們警長要對老虎機盯緊點」。11、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2004年至2012年我任某某中隊治安組民警。近年來有群眾向110舉報某某轄區存在老虎機問題。民警中隊有針對老虎機採取專項行動,但具體次數和參與人員不記得了,是按中隊領導通知行動的,不知道有無工作記錄。我有參與老虎機案件的問話、做筆錄,但士多店老闆說擺放老虎機的是外地人,不知道姓名和聯繫電話。中隊沒有對轄區內老虎機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平時由李某一和黎某某安排我的工作,沒有接到吳振幫的指示。12、證人何某二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2006年至今,我任某某中隊民警。據士多店的人反映,每次到士多店擺放老虎機的是一到兩人,估計是有一伙人專門到士多店擺放老虎機。士多店沒有提供放機人的詳細資料,我就將掌握的情況報告中隊領導,由領導安排人員跟進。但沒有安排我去跟進。中隊沒有針對老虎機的全面摸底調查,主要是日常巡邏時抽查,發現可疑店鋪就進行檢查。吳振幫在例會上說過老虎機投訴多,要治安組多巡查。13、證人黎某某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我於2001年至今任某某中隊民警,2010年底前我駐某某市,2010年底後任治安組組長。民警中隊有針對轄區內的老虎機進行過一兩次專項行動,但具體時間、參與人員記不清了。記憶比較深的一次行動是2011年李某一帶隊專門針對轄區內的老虎機巡查士多店,巡查了十幾個士多店,扣押了2、3台老虎機,帶回約3個士多店老闆。專項行動沒有工作記錄,是中隊領導口頭通知的。士多店老闆沒有講清楚擺放老虎機的人是誰。14、證人周某一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我於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任某某派出所治安中隊中隊長。治安中隊查處黃賭毒案件的流程、分工,對社區民警中隊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某某派出所查處涉黃涉賭案件責任倒查工作暫行規定的規定,社區民警中隊如發現涉案人數較多的治安案件要將案件情況上報治安中隊,由社區民警中隊主管治安的副中隊長自己或者安排內勤經過手機簡訊或者郵件方式發給治安中隊,治安中隊會對上報的情況進行暗訪。各個社區民警中隊都沒有向治安中隊報告老虎機的情況,治安中隊在平時巡查中發現存在老虎機賭博的會組織集中統一查處。110黃賭毒警情多的時候,治安中隊會組織社區民警中隊主管治安的領導開會,提出開展對老虎機打擊查處,並形成常態化治理的工作意見。15、證人何某三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我於2010年5月任某某派出所治安中隊副中隊長。各個社區民警中隊都沒有向治安中隊報告老虎機的情況。2011年,治安中隊在巡查時在一條街上查處了7、8台老虎機,發現某某轄區內老虎機現象嚴重,於是對相關民警進行了責任倒查,並就該情況和時任某某中隊中隊長吳振幫、副隊長李某一開座談會,提出加強對老虎機的打擊查處。16、證人肖某一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我於2012年2月至3月13日在某某區某某市幫助他人看管老虎機。每天早上9時30分到擺放老虎機的士多店查看是否有人搗亂,運作是否正常,並和士多店的老闆核對每天的收入,收取當天的收入交給沈某某。我、「阿林」、肖某二三人負責看管某區的老虎機,每人各自看管20多台。我經手的20多台老虎機每天有1000多元收入,好的時候有2000多元。2012年2月底的一天,沈某某讓我將其看管的所有老虎機從士多店搬出來,說是上面有人要過來檢查。我將這些老虎機藏到各個士多店隱密的地方約二三天後,待沈某某再通知時才重新擺放。那二三天里,我曾到擺放老虎機的士多店查看過,發現經常有穿著警服的公安人員駕駛警用摩托車在南區巡邏,並下車到各個士多店內檢查。此外,還有兩次是沈某某電話通知我有消防檢查,讓我立刻收機,等收到沈某某電話後才能重新擺放,時間也是在2012年2月底3月初。17、證人沈某某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廖某一是我表哥。2011年11月底,廖某一請我去幫忙看護用來賭博的老虎機,負責範圍是某某市新地塘,而某某市和某區共設7個組的老虎機經營團隊,這7個組賺取的現金和單據每天晚上11時左右都要交到我手上,收到錢後就全部上交給廖某一,單據就交給財務廖珍。我負責看管的新地塘共擺放了18台老虎機,擺放在13或14個士多店、小食店。在某某市和某區擺放老虎機的其他6組的錢分別由阿六、阿生、阿牛、阿旺、阿周、阿坤交給我,每組負責看20台左右的老虎機。我負責收取7組的總數,生意好時每天的贏利有7000至8000元左右,生意差的時候也有1000至2000元左右。我在看機期間沒有和治安人員及公安人員接觸過,不認識這些人,我曾問過廖某一找過哪些關係,廖某一叫我不要問那麼多,說知道也沒好處。在我工作的三個半月里,負責的這18台老虎機擺放的地方沒有被檢查過。我收到過三次廖某一的電話通知,說上面有人下來檢查,讓我將擺放在士多店或小食店位置明顯的老虎機移到隱蔽的地方。其他6組的情況我不清楚,但從收錢人向我反映的情況來看,應該是沒有被查過,因為在他們看管區內出現老虎機損壞或經營過程中發生什麼糾紛都要打電話給我或廖某一,如果被查了,一定會告訴我。18、證人肖某二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我知道有4個士多店老闆因擺放老虎機被公安部門拘留,有的只是沒收老虎機而不拘留人員,這些都是士多店的人打電話告訴我或從其他人那裡聽說的。2012年過年前,沈某某告訴我說有消防檢查,要把所有的老虎機都拖走避開檢查,我就照做,大概停止了10天至15天,就又把老虎機擺放到士多店裡了。19、證人周某二的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2012年2月下旬到3月14日,我在某某市幫助他人看管老虎機。沈某某安排我跟李某三去看管老虎機,後李某三離職,由我接手李某三之前所看管的老虎機,一直做到3月14日被抓,所負責的區域是某某市的霸頭市場一帶、容里交界一帶。我看管20台老虎機,多時每天有3000或4000元收入,少時也有1000元左右,收到錢後交給沈某某。在我看管期間沒有被查扣過,沈某某或其他人沒有通知過我有相關部門要檢查,並讓我藏好老虎機。我每天早上去擺放老虎機的士多店查看,並和士多店老闆核數,收取當天的收入,晚上回出租屋後交給沈某某。三、書證。1、被告人吳振幫的戶籍材料及幹部履歷材料。證實:(1)被告人吳振幫的身份情況;(2)被告人吳振幫於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擔任佛山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某某社區民警中隊中隊長,於2011年5月5日被任命為佛山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某某社區民警中隊中隊長,岑某某被任命為佛山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某某社區民警中隊中隊長。2、到案經過及說明。證實2012年8月,中共佛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在查辦某某區某某街道擺放老虎機團伙背後「保護傘」案件時,發現被告人吳振幫涉嫌違法違紀,於2012年9月4日對吳採取「兩規」措施。審查期間,被告人吳振幫對抗調查,拒不交代違紀違法問題。同年12月3日,中共佛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將吳振幫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3、某某公安部門內部工作規定。(1)社區民警中隊中隊長工作職責。證實社區民警中隊中隊長工作職責第六條規定「督促、帶領中隊民警查處『黃賭』以外的其他治安案件,協助治安中隊查處『黃賭』案件」。(2)某某派出所社區警務工作方案。證實社區民警的工作任務有:管理治安耳目、信息員,及時收集、上報涉及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社情動態和刑事治安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動態和突出治安問題;將收集、掌握的各類情報信息錄入計算機,進行積累、分析、比對,切實做到基層工作信息化。(3)《關於追究公安機關領導在查處「黃、賭、毒」工作中失職、瀆職責任的規定》。證實該文件第三條規定「公安派出所轄區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被上級公安機關查處的,視為在查處『黃、賭、毒』違法犯罪活動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二)在同一間場所一次查獲5台(含本數,下同)以上賭博遊戲機或一次行動查獲賭博遊戲機總數15台以上的。」(4)《某某區公安局查處「黃賭毒」活動工作實施細則》。證實該細則規定「…第七條:派出所社區民警中隊配備兼職『三掃』工作民警不少於3人(一名中隊領導分管『三掃』工作)。…第十條:社區民警中隊駐區民警應該積極履行職責,對轄區內可能發生『黃賭毒』活動的場所加強巡察,對巡察中發現需要查處的,應當根據情況立即組織查處或者書面報請所屬社區民警中隊領導要求查處。」4、涉及廖某一賭博團伙的刑事判決書。(1)(2012)佛順法少刑初字第261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廖某一因構成開設賭場罪和行賄罪被判刑。判決認定2010年初,廖某一團伙開始在某某街道的華口、南區、上佳市、紅星、細窯、海尾等地擺放老虎機。2010年10月開始,廖某一團伙先後在某某街道轄區的店鋪或出租屋擺放供人賭博的老虎機共105台。案發後,民警在某區上南路聚龍街七巷某號倉庫繳獲老虎機30台及現金人民幣3700元。(2)(2012)佛順法少刑初字第159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廖某一團伙中的沈某某等17人均被判處開設賭場罪。判決中認定沈某某負責容桂某區、某某市片區,肖某一、肖某二、周某二負責看管該片區的老虎機,趙某二、廖某二負責維修老虎機。(3)(2012)佛順法少刑初字第102號、140號刑事判決書。證實陳某二、黃某某等某某街道某區、某某市治保會成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廖某一的錢財,為廖某一賭博團伙謀取利益,均被判處受賄罪。5、對廖某一團伙開設賭場涉案金額的專項審計報告。證實廖某一團伙從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12日共收得賭資9628321元。其中負責某區、某某市片區的沈某某組只有2012年2月份賭款收入的數據49665元。6、媒體材料。證實某某老虎機的相關媒體報道。7、查處涉賭遊戲機情況統計。(1)某某中隊關於老虎機的接警處警情況及統計、查處老虎機案件情況及統計。證實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5日,接群眾舉報94次,發現8次(2009年2次,2010年6次)。2008年10月6日至2011年5月5日查處情況如下表:年份宗數人數處罰情況20095358罰款52人行拘5人勞教1人20105067罰款54人行拘13人20111313罰款12人行拘1人(2)某某派出所查處涉賭遊戲機案件情況統計。證實某某派出所2007年查結涉賭遊戲機賭博團伙51宗,抓獲109人,其中行政拘留10人、罰款99人;2007年查結涉賭遊戲機賭博團伙51宗,抓獲109人,其中行政拘留10人、罰款99人,繳獲涉賭遊戲機627台;2008年查結涉賭遊戲機賭博團伙133宗,抓獲205人,其中行政拘留30人、罰款171人,刑事拘留4人,繳獲涉賭遊戲機1851台;2009年查結涉賭遊戲機賭博團伙1054宗,抓獲1166人,其中行政拘留124人、罰款1042人,繳獲涉賭遊戲機2154台;2010年查結涉賭遊戲機賭博團伙740宗,抓獲821人,其中行政拘留284人、罰款537人,繳獲涉賭遊戲機1955台;2011年查結涉賭遊戲機賭博團伙329宗,抓獲359人,其中行政拘留249人、罰款110人,繳獲涉賭遊戲機1844台;2011年社區民警責任倒查3人(2011年5月26日李某一、梁某一、鄞某某)。8、會議記錄。證實被告人吳振幫在某某中隊會議上多次傳達打擊黃賭毒違法犯罪活動。9、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筆錄。證實2009年3月8日起,某某中隊查處老虎機賭博案件的場地提供者和參賭者,並製作詢問筆錄,場地提供者均未能向公安人員提供有效的擺放老虎機人員的信息,均稱擺放老虎機人員沒留下聯繫方式。10、《關於某某派出所部分民警對轄區涉賭問題監管不力的情況通報》、《關於某某派出所鄞某某等民警收受他人利益的情況調查》。證實:(1)2012年3月14日某某區公安局在某某搗毀廖某一團伙後,對相關責任領導和責任民警進行相應處理。原某某中隊中隊長吳振幫被通報批評一次;(2)鄞某某、梁某一、吳某一各因收受廖某一錢財,被某某區公安局、某某區紀委進行了相應的處分。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振幫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振幫辯稱其職責是協助治安中隊查處賭博行為,不負主要責任,另稱沒有放鬆打擊擺放「老虎機」行為,不認識廖某一等人,對廖某一團伙沒有進行包庇,故其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吳振幫的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吳振幫在任某某中隊中隊長期間,一直積極查處賭博行為,沒有失職,另外廖某一團伙的違法犯罪損害後果與被告人吳振幫的職務沒有必然的聯繫,故指控被告人吳振幫犯玩忽職守罪的證據不足,請求法院判處被告人無罪。經審理查明,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對於被告人吳振幫提出其職責是協助治安中隊查處賭博行為,不負主要責任,另稱沒有放鬆打擊擺放「老虎機」行為,不認識廖某一等人,對廖某一團伙沒有進行包庇,其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意見,以及被告人吳振幫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振幫一直積極查處賭博行為,沒有失職,另廖某一團伙的違法犯罪損害後果與被告人吳振幫的職務沒有必然的聯繫,指控被告人吳振幫犯玩忽職守罪的證據不足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吳振幫作為某某中隊的中隊長,負有領導中隊民警查處轄區內賭博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據廖某一賭博團伙成員的證言,證實該團伙在被告人吳振幫任內成立與發展,但吳一直未能採取有效措施打擊擺放「老虎機」致其泛濫,另據某某中隊多名民警的證言,證實該民警中隊多名民警曾向被告人吳振幫彙報過轄區內擺放「老虎機」的問題,但被告人吳振幫對下屬查處不力的工作表現聽之任之、置之不理,使得主管治安的副中隊長李某一得以長期包庇廖某一賭博團伙,被告人吳振幫對擺放「老虎機」的查處不力及對下屬的放任,是造成轄區內賭博違法犯罪猖狂、不能破獲的原因之一,其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故被告人吳振幫的該辯解意見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採納。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振幫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轄區內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猖狂、不能破獲,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採納。鑒於被告人吳振幫的失職行為只是造成本案危害後果的原因之一,根據其責任大小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被告人吳振幫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吳振幫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 判 長  唐毅軍人民陪審員  陳枝花人民陪審員  何永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書 記 員  楊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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