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特根斯坦關於分析判斷與綜合判斷 之間「第三種可能性」的思考

維特根斯坦關於分析判斷與綜合判斷之間「第三種可能性」的思考徐英瑾   【複印期號】2006年12期【原文出處】《復旦學報:社科版》(滬)2006年5期第49~56,94頁【作者簡介】徐英瑾(1978- ),男,上海市人,復旦大學哲學系副教授。上海 200433【內容提要】在維特根斯坦的思想發展歷程中,在「分析判斷」與「綜合判斷」之間再開闢出「第三種可能性」的想法曾在上世紀二三十年代之交與他對於其「現象學」觀念的思慮糾纏在一起——比如根據他晚年的追溯,科學經驗與邏輯之間的中介地帶就曾被他描述為「現象學」。就堅持那些構成物理世界的先驗法則在被給予範圍內的可直觀性而言,維氏的「現象學」其實是與胡塞爾的「現象學」頗有可溝通之處的——儘管他在維也納學圈中的那些學友們更願意將他視為一面反胡塞爾的旗幟。但他最後卻發現,在「直觀」這個狹隘的領域內去全面落實為構建整個物理世界所需的先驗框架,未免顯得過於貪心。這種發現最終導致了「直觀」的地位在維氏後期哲學中的相對下降,以及他對於那種奠基於「直觀」的「第三種可能性」的全面否棄。【關 鍵 詞】第三種可能性/現象學/直觀/語法/色盲the third possibility/phenomenology/grammar/color-blind一、問題的提出自康德以降,是否需要在分析判斷與綜合判斷之間再設立「第三種可能性」(如「先天綜合判斷」)的問題就一直吸引著很多思想家為之貢獻智慧。惹人注意的是,在1929年12月25日與石里克的一次談話中,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也曾提到過他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相關文獻來源則是由魏斯曼記錄的《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與維也納學圈》(以下簡稱為WWK):「石里克:應當怎樣來反駁一個認為現象學的陳述是先天綜合判斷的哲學家?維特根斯坦:如果我說『我沒有胃痛』,那麼這句話就假設了胃疼狀態的可能性。我目前的狀態和胃痛狀態可以說是處在同一個邏輯空間中。(正如我說:『我沒有錢』。這一陳述已經預設了我確實有錢的可能性。它指示著金錢空間中的零點。)否定命題預設了肯定命題,反之亦然。現在讓我們來看一下這個陳述:『一個對象在同一時刻並非既是紅色的又是綠色的』。我用這個陳述只是想說:我至今為止沒有看見過這樣的對象嗎?顯然不是,我的意思是:『我不可能(kann)看到這樣一個對象』,『紅和綠不可能(k nnen)處在同一個位置』。在這裡我就要問:『可能(kann)』這個詞在這裡是什麼意思?『可能』這個詞顯然是一個語法(邏輯)概念,而不是一個事實性(sachlicher)概念。現在假設『一個對象不可能既是紅色的又是綠色的』這個陳述是一個綜合判斷,而且『不可能』意味著邏輯的不可能性。由於一個命題是對它的否定的否定,因此,必定也有『一個對象能夠既是紅色的和綠色的』這樣一個命題,而這個命題同樣會是綜合的。作為一個綜合命題,它具有意義,而這就意味著:被它所表現的事態可能存在。因此,如果『不可能』意味著邏輯的不可能性,那麼,我們就會得出這樣的結論:不可能還是可能的。對於胡塞爾來說,在這裡只剩下一條出路——宣稱存在著第三種可能性。對此我的回答將是:語詞是可以發明的;但我在其中卻無法思考到任何東西。」[1-s.66]魏斯曼給這段對話加上了「反胡塞爾」(Anti-Husserl)這個小標題,因為從上文最後一個自然段來判斷,維氏在反對「先天綜合判斷」的時候似乎的確是以胡塞爾,而不是以康德為假想敵的。不過,筆者卻認為魏斯曼所加的這個標題乃是有誤導性的。我們在此切不可忽略維氏給出這段評論的學術背景:當時石里克正陷入與胡塞爾的論戰①,因此他自然希望已獲得巨大學術聲譽的維氏也能夠站在自己一邊反對胡塞爾(同樣的情緒可能也傳染給了魏斯曼)。比如,上述引文中石里克說的第一句話——「應當怎樣來反駁一個認為現象學的陳述是先天綜合判斷的哲學家?」——顯然就是在故意引導維氏攻擊胡氏。②但正如我們在引文中所看到的,除了在談話的末尾提到「胡塞爾」之名外,維氏在這段話中基本上是在「自說白話」,即在討論他本人對於「顏色不相容」問題的看法。稍對維氏哲學發展歷程有所了解的讀者都知道,此問題乃是促使維氏哲學轉型的一個重要問題,他對於該話題的興趣與胡塞爾所提供的外部刺激其實並無直接的關係。③另外,我們也很難說他在此段中所概括的那種「先天綜合判斷」的定義的確是來自於胡塞爾的,因為胡氏提到的第三種可能性其實是指「先天直觀判斷」。維氏實際上是在攻擊一個被錯誤地貼上「胡塞爾」的標籤的靶子。而這段對話所可能帶給我們的誤解不僅僅來自於其標題,甚至還來自於其內容,此即:維氏一直是反對那種在分析判斷與經驗判斷之間再確立「第三種可能性」的觀點的。但富有諷刺意味的是,我們恰好有證據來表明他本人也曾對關於判斷的三分法(而不是前人關於這種三分法的評論)發生過興趣:「然而,『白的滲入將有色性從顏色中帶走了』到底是怎樣的一類命題呢?正如我所意謂的那樣,它不可能是一個物理性命題。在此,有一種異常強大的誘惑力去驅使我們相信:在科學與邏輯之間,存在著一種叫『現象學』的中介。」「儘管沒有什麼現象學,但是現象學的問題畢竟還是有的。」這兩段分別采自於維氏晚年遺稿《關於顏色的評論》(以下簡稱為BF)Ⅱ§3與Ⅰ§53④的引文必須與同一手稿開首處的評論(BFI§1)作參比閱讀。在BFI§1中維氏僅僅允許存在著兩類語言遊戲:一類是「無時間的」的語言遊戲,比如「去陳述一個確定的色調所具有的不同亮度之間的關係」(此類陳述顯然扮演著邏輯命題的角色);一類是「時間性的」語言遊戲,比如「去報告一個物體是否比另一個物體更亮些或更暗些」(此類陳述顯然扮演著經驗命題的角色)。換言之,按照BF的整體思路,在經驗命題與邏輯命題之間應當是沒有什麼「中介」的。但BFⅡ§3的這段引文的特異處卻恰恰在於:在維氏已經定下「只存在兩類語言遊戲」的大基調的背景下,他在此卻偏偏還要說對於這種「中介」存在的假設會對人們產生「異常強大的誘惑力」!這個講法難道不正暗示了關於判斷的三分法還是有一定道理的嗎(儘管它歸根結底是錯的)?這樣我們就很難不產生下述的疑問:第一,在維氏心目中,判斷三分法的相對合理性又究竟體現在哪裡呢?第二,既然他已經很明確地將科學與邏輯之間的中介稱為「現象學」了,那麼,他自己的「現象學」觀念究竟又是什麼呢?「現象學」與「現象學的問題」之間的分別是什麼呢?為什麼前者是非法的而後者卻是合法的呢?第三,他為何最後又放棄了這「第三種可能性」呢?這种放棄與他對於「現象學」的放棄又有什麼關係?下面我們就分別解答這些問題。 二、《邏輯哲學論》中的「第三種可能性」的幽靈一般認為,《邏輯哲學論》(以下簡稱TLPh)階段的維特根斯坦是毫無疑問地反對「先天綜合判斷」的存在的。TLPh對於判斷分類法的正面闡述主要出現於論題4.461與4.4611中。在那裡他將判斷區分為「有意義的」與「缺乏意義的」兩類:前者指一般的經驗命題,後者則指邏輯命題,也就是重言式與矛盾式。換言之,他好像根本就沒有提到處在這兩者之間的「先天綜合判斷」或任何其他的「第三種可能性」。至於維氏為何要這麼做,似乎也不難想見。倘若我們依據康德的思路,將合法的「先天綜合判斷」進一步區分為「數學判斷」、「一般科學知識判斷」兩個小類的話,那麼TLPh留給我們的印象便恰恰是:維氏既不主張像康德那樣將數學判斷看成是與邏輯命題異質的論題(相反,在論題6.2以下諸條中他認為數學中的「等式」與邏輯中的「重言式」一樣都是不表達思想的),也不主張人類對於因果範疇的運用有任何超越於經驗心理根據的先天根據(譬如他在論題6.363-6.37中的相關表述)。總之,康德式的「先天綜合判斷」似乎只能成為一個完全沒有下屬成員的空概念。但對於「先天綜合判斷」的拒絕並不意味著對於任何一種意義上的「第三種可能性」的拒絕。我們知道,接受主—謂邏輯的康德用來釐定「分析判斷」的標準乃是「謂詞的含義不超出主詞的含義」⑤,而已接受過弗雷格邏輯學革命洗禮的早年維氏卻是在純粹的外延主義(extensionalism)與語境主義(contextualism)的立場上來看待「邏輯命題」的。在他看來,「邏輯命題的特有標誌就是人們僅僅從符號中就能認出它們為真」(論題6.113)——也就是說,在我們判斷一個命題是否是重言式/矛盾式時,起關鍵作用的乃是命題本身的「真值函項」結構:只要我們將一個命題還原為諸基本命題的真值函項(TLPh認為這種還原一定是可能的),那麼我們就可以從基本命題的真值中純外延地演算出命題的真值來。由此看來,邏輯命題就是那些僅僅根據其自身的真值函項結構而在一切情況下都不可能具有相反真值的命題,如「p∨~p」。那麼,會不會有這麼一種命題:雖然它們在任何情況下的確都不可能具有相反的真值(因此它們就是先天為真的),不過其自身的結構卻無法被再現為純粹的真值函項結構呢(因此它們不是純粹的邏輯命題)?這是否就代表了所謂「第三種可能性」呢?我們手頭恰好有兩組證據能證明TLPh其實已經默許了此類特殊命題的存在。第一組證據來自於論題6.3211以下諸段:「論題6.3211:的確,人們在精確地知道怎樣表述『最小作用律』(Gesetz der kleintein Wirkung)之前,就已經猜測到應該有一個這樣的規律。(在這裡,就像通常那樣,一定的先天的東西被證明是某種純粹邏輯的東西。)論題6.33:我們並非先天地相信一種守恆律(Erhaltungsgesetz),而是先天地知道一種邏輯形式的可能性。論題6.34:如理由律(der Satz vom Grund)、自然界的連續性原理(der Satz von der Kontinuitat in der Natur)和自然界的最小損耗原理(der Satz vom der kleinstein Aufwande in der Natur)等等,所有這些命題都是關於科學命題可能的規範形式的先天領悟。」參讀上下文可知,維氏在這裡所說的「理由律、自然界的連續性原理和最小損耗原理」並不是一些具體的物理學規律(因為它們是純然後天的經驗歸納產物),而是所謂的「規律的形式」(請參看論題6.32與6.321)。比如說,若我們將「手伸入火時總會被燙傷」認定為一個被歸納出來的、具有或然性的經驗判斷的話,那麼該判斷的普遍形式(即「理由律」)就是被先天領悟到的。它可以被表達為:「在一個事件發生時,總有某一個或某一些事件在它之前作為其根據而發生,並且總有某一個或某一些事件在它之後作為其後果而發生。」從思想淵源上看,維氏的這番議論恐怕更多地是受到了叔本華關於「充足理由律」(der Satz vom zureichenden Grund)的討論的影響,而與弗雷格與羅素所開闢的數理邏輯新「道統」關係不大。但他的麻煩也恰恰在於此處:有鑒於叔本華關於「充足理由律」的討論是明顯帶有先驗哲學的殘餘的,維氏又如何可能將這種殘餘與其外延主義的立場加以調和呢?作出這種調和的難度顯然是非常大的,除非我們能夠將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成功地轉換為一種純粹外延性的刻畫方式。反過來說,倘若這種刻畫在原則上就是不可能的話,那麼就很容易催生這樣一種想法:在嚴格意義上的邏輯命題與經驗命題之間的確還存在著所謂的「第三種可能性」。「第三種可能性」的幽靈不僅出現在TLPh的這一個地方。它還浮現於下面一組證據中:論題4.123:一個性質,如果不能設想它的對象不具有它,它就是一個內在的性質。(因此,此藍色同彼藍色當然處在淺些或者深些的內部關係中。這兩個對象不處在這種關係中是不可設想的。)……論題4.124:一個可能情況的某個內在性質的存在,不是用命題來表達出來的,而是在表述這個情況的命題中,通過該命題的一個內在性質自己表達出來的。去說一命題具有某一形式屬性是沒有意義的,就像說一個命題不具有某一形式屬性也是沒有意義的一樣。 論題2.0131:空間對象必處在無限的空間之中。(一個空間點就是一個主目位置。)視域里的一斑塊,雖未必是紅的,但它必有某種顏色:故說它被顏色空間(Farbenraum)所包圍。音調必具有某種高度,觸覺對象必具有某種硬度,等等。在這裡維氏顯然就是在預報他日後在BFI§1處所討論的那一類「無時間的」語言遊戲,譬如「去陳述一個確定的色調所具有的不同亮度之間的關係」。但這裡的關鍵問題乃是:由這種語言遊戲所形成的命題——如4.123所提到的「此藍與彼藍彼此處在深些或淺些的內部關係中」——究竟是邏輯命題還是經驗命題?從一個角度看,它們應當是邏輯命題,因為我們的確不能夠設想一種顏色竟然不會比另一種顏色來得淺一些或深一些——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它們又似乎不是被TLPh所嚴格界定的那一類「邏輯命題」,因為保證它們的先天的真的最終根據並不是它們的真值函項結構,而是被上述幾個論題所反覆提及的「內在性質」。但到底什麼是「內在性質」呢?根據2.0131的示例,視域內一色斑的「內在性質」就是「必定具有某種顏色」,音調的「內在性質」就是「必定具有某種音高」——換言之,我們根本不可能純粹外延地界定任何對象的「內在性質」,而只可能在面對某一類具體的對象時直觀到它們。毫無疑問,真值函項理論的普適性在此又一次碰了壁。不過,就像在別處所做的那樣,維氏在此依然將這個威脅到TLPh的整體邏輯觀的麻煩粗疏地敷衍了過去,好像這並沒有構成什麼真正的問題一樣。但這種表面上的平靜畢竟沒有永遠持續下去。在他重返哲學舞台的1929年,他對於「第三種可能性」的重新反思終於成為動搖了他的整個早年哲學體系的一個重要契機。三、「第三種可能性」與維特根斯坦版本的「現象學」1929年初的維氏對於「第三種可能性」的反思是與他短暫的「現象學」階段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一提到「現象學」,一般讀者首先會聯想起的自然是胡塞爾,而不是維特根斯坦。那麼,這兩類「現象學」之間的關係究竟是什麼?在筆者看來,胡氏版本的「現象學」的基本精神便是:(1)堅信被給予的直觀領域比超越的物理世界具有更高的認識論——本體論等級;(2)堅信被給予者的本質結構必然能在直觀領域內自我呈現出來;(3)堅信現象學家必然能夠通過一種嚴格的「現象學反思」來把握這一結構。雖然沒有證據表明維特根斯坦對胡塞爾有過什麼細緻的鑽研,但在他1929年重返劍橋時,他卻通過他自己的思索而一度逼近了前者的這些哲學理想。在發表於1929年年中的短文《略論邏輯形式》(以下簡稱為RLF)⑥中,他實際上透露出了這樣幾個想法:(1)認識論的核心任務是去尋找到那些作為日常命題基礎的「原子命題」,且原子命題比日常命題具有更高的認識論——本體論等級;(2)原子命題就是對於被給予的「現象」的直接描述命題;(3)現象的邏輯本質是可以在現象之中被直觀到的;(4)我們可以通過一種精確的人造符號系統來再現出現象的「邏輯復多性」,而這種符號系統就是所謂的「現象學語言」。由這四點來看,1929年初的維氏實際上是試圖在被給予的直觀領域內來重新考察邏輯的基本形式的——這個想法在根本旨趣上無疑是相當接近胡塞爾的「本質直觀」學說的。⑦然而,他與胡塞爾的這種接近與前述的所謂「第三種可能性」又有什麼關係呢?問題的答案也正在RLF的文本中。不難想見,正是由於胡塞爾對於邏輯基礎的直觀主義視角在根底上乃是與弗雷格—羅素的外延主義立場南轅北轍的,因此RLF對於胡塞爾的這種不自覺的接近就必然會損害維氏早期哲學與弗雷格—羅素傳統之間的親密關係。但從另一方面來看,要剛剛開始哲學轉型的維氏立即拋棄對他業已產生深刻影響的外延主義邏輯觀,恐怕也不太現實。這種兩難在所謂的「顏色不相容」問題中得到了最集中的體現。RLJ對於「顏色不相容」問題的討論在歷史上緣起於TLPh論題6.3751的同類討論,甚至可以上溯到寫作時間更早的《1914-1916年筆記》。⑧所謂「顏色不相容」,就是指「兩個不同的顏色值不可能被指派給同一時——空坐標」這一基本常識。很顯然,這種「不可能」只有在被直接給予的視覺現象中才是成立的,因為處在物理時——空中的一個物體當然可以是既紅又綠,亦可以是先紅後綠的。從這個角度看,「顏色不相容」就是視覺現象所內在含有的一種「邏輯復多性」。然而,我們又當如何通過一種「精確的人造符號系統」來再現出它呢?對於這種再現來說,真值函項理論顯然已經不敷使用了,因為按照真值表所規定的對於「合取」的運算規則,兩個真命題的邏輯積必真,可是如果對於同一時——空坐標的兩種顏色陳述均真的話,它們的邏輯積卻是假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似乎就只有承認:存在著一類與純粹的綜合判斷與純粹的分析判斷不同的「第三類判斷」,而它們的先天有效性則是通過其內部構成成分的「內在性質」而決定的。在維氏早期哲學中被暫時壓抑的「第三條道路」的幽靈現在終於全面復活了。那麼,維氏又是如何具體展開這「第三條道路」的呢?這就牽涉到了他在思想轉型期中對於所謂「顏色語法」與「視覺空間」問題的殫精竭慮。所謂「顏色語法」,關係到的乃是任何一個視覺經驗的顏色所具有的先天可能性——這其實就是TIPh2.0131所討論的「顏色空間」的一個精緻化翻版。轉型中的維氏更傾向於將這種先天可能性刻畫為一個「雙稜錐結構」(如右圖[2-s76]),並認為任何顏色現象的出現方式都必須遵從該結構所規定的普遍語法規則(如對於「間色」、「混色」等顏色範疇的合法言說方式)。另外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維氏的規定,為了保證這種研究的先天性與直觀性,此類研究必須「懸擱」任何一種針對顏色的實證科學化的研究方式。⑨而所謂的「視覺空間」,則是與所謂的「物理空間」對應的、視覺印象所處的現象學空間。在轉型中的維氏看來,我們通常所熟悉的歐氏幾何學是一種用來描述物理空間的經驗工具,而根本不具有康德在「先驗感性論」中所賦予它的那種先天性。與之相比較,真正被給予的「視覺空間」所具有的「幾何學」則與之完全不同。比如,如果這門幾何學真的被建立起來的話,「模糊/清晰」、「可分/不可分」、「大小、」、「等長/不等長」、「平行/不平行」、「相交/不相交」、「上/下」、「前/後」、「左/右」等幾何學基本概念就都將具有一種它們在物理空間中所不具備的絕對的意義——因為在現象中呈現出來的視覺經驗的幾何特徵是根本不需要憑藉物理世界中的參照系就能絕對地確定自身的。⑩   顏色語法結構圖耐人尋味的是,在維氏寫於1933年左右的巨著《大打字稿》(以下簡稱為BT)(11)中,他恰好是在「現象學」這一惹人注意的章節標題下集中處理對於「顏色語法」與「視覺空間」的討論的。儘管此時的他已經對他在RLF中所持有的那種「現象學」觀產生了明顯的敵意(這種敵意更集中地表現在緊隨「現象學」之後的「唯心論」一章中),但是考慮到該章的內容依然基本上是編輯自他於1929年以來所撰寫的那些既有手稿的,因此此章中的相關討論依然向我們大致透露出了維氏自己的「現象學」大廈一旦落成時所可能具有的大致模樣。不難想見,從對於視覺印象的現象學描述出發來奠定一系列相關先天法則的直觀基礎,很可能成為這種最後夭折的「現象學」的基本特徵。再考慮到轉型中的維氏既沒有明確地提到真值函項理論的直觀基礎(因此他就默許了與直觀脫節的邏輯命題的存在),也沒有在捍衛現象世界與物理世界之間的界限方面流露出半點的動搖(因此他就默許了與那些越出現象學直觀範圍的科學命題的存在),因此,將他的這種擬議中的「現象學」放置於邏輯與物理科學之間的「居間」地帶,便會成為一項很自然的安排。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也就不難理解他為什麼在晚年手稿BF中說什麼在邏輯與科學之間再設定「第三者」的誘惑力」異常強大」了。四、維特根斯坦對於「第三種可能性」的揚棄從我們在本文第一節采自於WWK的那段引文來判斷,維氏似乎在寫作BT多年以前就開始批判關於「第三種可能性」的想法了。他在此段中所提出的反駁策略乃是:凡是「綜合判斷」(無論它是否同時兼有「先天性」的特徵)都是有「意義」的,而凡是有意義的判斷都對世界有所言說,因此我們便可以設想其反面情況的存在。從這個角度看,「我胃疼了」與「我胃不疼」就都是典型的綜合判斷,因為這兩個互相反對的命題各自成真時的情況都是不難設想的。現在再讓我們來看「一個對象不可能既紅又綠」這個陳述。先假設它的確是先天綜合判斷,那麼該命題中的「不可能」就具有了一種邏輯上的含義,即保證了它的真(或其反命題之假的)的先天有效性——可另一方面,同一命題的「綜合性」卻又保證了它的反面是可以設想的,即一個對象可以既紅又綠。這樣,該命題的「先天性」與「綜合性」就彼此矛盾了——這也就反推出了:它根本不可能是「先天綜合判斷」。既然「一個對象不可能既紅又綠」已被胡塞爾視為「先天綜合判斷」的典型案例而它本身又恰恰不可能是「先天綜合判斷」,那麼所謂「先天綜合判斷」就只可能是一個空概念。在筆者看來,上述論證之所以是平淡無奇的,因為它並未觸及問題的真正要害。依據前文的分析,胡塞爾(包括1929年初的維氏本人)之所以需要「第三類判斷」,根本不是因為有一些先天為真的命題對物理的、經驗的世界有所言說了(這當然是背謬的),而是由於有一些先天為真的命題是在前物理世界的純粹體驗中被我們直觀到的。從這個角度看,我們固然可以否認存在著維氏心目中的那種「先天綜合判斷」,但是卻很難否認有什麼「先天直觀判斷」。而這一點就足以保證所謂「第三種可能性」的存在了。根據筆者的理解,真正對於「第三種可能性」的合法性構成挑戰的,並不是WWK中的這一段被魏斯曼所附加的小標題所過分渲染的談話記錄,而是晚年維氏對於所謂的「色盲問題」的思考。需要注意的是,「色盲問題」乃是一個更適合於在維氏晚年的「語言遊戲」框架中加以處理的問題,而倘若在維氏轉型期的「現象學」框架中處理之,則立即會顯得捉襟見肘。其理由也不難想見:按照在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統治維氏頭腦的那種典型思路,對於任何具體的顏色樣本的直觀就是對於整個顏色語法結構(如雙稜錐結構)的直觀,而這個結構本身的先天有效性則是不會受到作為其示例的顏色樣本自身的局限性的影響的(除非顏色樣本的接受者是徹底的盲人)。但如果這個觀點是對的話,那麼世界上就不會有色盲了,因為色盲所獲得的那些有限的顏色樣本我們也能夠獲得——或反過來說,憑藉著這些為正常人與色盲所共有的顏色樣本,色盲也就應當能夠對我們正常人所具有的整個顏色語法結構作出先天性的直觀了,而不是僅僅對其有一種概念上的了解。但這顯然是違背常識的。由此再來反觀晚年維氏研究「色盲問題」的哲學意義。既然「存在著色盲,也存在著檢測色盲的方法」[3-p239],那麼哲學家就會對所謂「檢測色盲的方法」的性質進行反思。這種方法顯然不可能是什麼「現象學直觀」,而只可能依靠色盲與正常人之間的社會交往以及問答機制。此類過程顯然也只可能在物理時——空中展開,因此是超出現象的。從這個角度來看,BF對於「色盲問題」的重視,無疑隱含著貶低現象學直觀之重要性的微言大義。與這種貶低相對應,BF對於「間色」、「混色」等顏色語法概念的討論也就不再以某種現象學直觀為背景了,而以同樣只可能展開在物理時——空中的語言遊戲活動為背景,譬如BFI§10對於人們學會「間色」概念的可能性與不可能性的討論。也正是在這個新的背景中,我們才能夠理解為什麼晚年維氏會花費這麼大的精力去討論「透明色」或「材質色」等的語法概念——因為「透明色」或「材質色」(Stoffarbe)本身就可能存在於物理空間中,卻根本無法通過維氏三十年代所給出的那張顏色雙稜錐結構圖所刻畫,甚至無法被「顏色不相容」問題的既有框架所包容(比如在「透明色」的例子中,我們恰恰知覺到了顏色的疊加)。(12)對於現象學直觀的這種貶低所導致的重大哲學後果,便是維氏對於「第三種可能性」的全面否棄,因為這種可能性本身就是以「現象學直觀」為前提的。這也就是他在BFl§1中將關於顏色的語言遊戲區分為兩類(而不是三類)的內在根據之一。BFI§32進一步解釋了這種二分法的根據:「命題經常在邏輯與經驗的邊界上被運用,這樣,命題的意義就在邊界附近來回擺動。它們一會兒作為一種規範的表達而起效用,一會兒又作為一種經驗的表達而起效用。(因為:的確並非是一種心理伴隨現象——人們就是將『思想』設想為一種心理伴隨現象的——而是『使用』,才將邏輯命題與經驗命題彼此區分開來。)」從這段引文來看,在此時的維氏心目中,「使用」乃是將邏輯命題與經驗命題彼此區分開來的最終根據,而「使用」本身又是只可能在物理時間中展開的。這同時也就解釋了為什麼同樣一個命題在此時可以作為「規範的表達」而起作用,在彼時又可以作為「經驗的表達」而起作用——因為「使用」本身就是因時因勢而變的(不難看出,在這個語境中,「邏輯」與「經驗」這些字眼也失去了它們在傳統哲學那裡所具有的知識論氣味)。除此之外,在此段中維氏還明確否認了任何處在物理時—空之間的東西(如心理上的伴隨活動)可以被視為區分邏輯與經驗的依據的可能性,因為此時的他根本就不承認「語用規則」需要一個前物理的或超物理的基礎。同樣的結論自然也適用於前歷史的「現象學直觀」,因為無論是按照維氏在1929年初的想法還是按照胡塞爾的哲學理想,「現象學直觀」所提供的那種絕對的自明性都是前提於並獨立於公共語言規則自身而展開的。不過,既然如此,維氏為什麼還要說「儘管沒有什麼現象學,但是現象學的問題畢竟還是有的」呢?他心目中的「現象學的問題」指的又是什麼呢?對於這個問題的全面解答將會牽涉到一些非常複雜的理論細節,在此我們只能滿足於一種綱要式的解答。根據筆者的理解,晚年維氏只是否認了「現象」對於物理世界的優先地位,卻沒有否認「現象」自身的存在。毋寧說,在維氏的後期哲學中,「現象」既沒有被他視為那種先在於物理世界的絕對基礎,也沒有被視為外在地伴隨物理進程的一些「隨附現象」,而是被他視為處在物理因果關係網之中的一些不可被化約掉的聯結點。他的這個想法的最早雛型乃是體現於他在轉型期中提出的「電影放映機」隱喻,並通過PhU對於針對「他心」的懷疑論的駁斥而在其後期哲學中得到了再現。從戰後英美分析哲學史的展開進程來看,維氏的這種十分奇特的主張實際上便以他自己的方式預報了後世的塞爾所提出的「生物學的自然主義」(biological naturalism)的論點,即一方面拒絕現象學唯心主義,另一方面也拒絕旨在消滅一切現象的極端物理主義,同時還拒絕那種將現象世界與物理世界彼此割裂的二元論。從這個意義上說,「現象學的問題」自然就不會隨著「現象學」本身的退場而被後「現象學」階段的維特根斯坦所消解了,否則他就會因此而消滅他自己與極端物理主義或行為主義之間的界限了。(13)現在我們就來對全文的討論作一小結。我們已經看到了,維氏對於分析判斷與綜合判斷之間的「第三種可能性」的看法其實並不導源於他對於康德哲學遺產的自覺繼承,卻與他自己對於「現象學」的短暫興趣密切相關。而就堅持那些構成物理世界的先驗法則在被給予的範圍內的可直觀性而言,他自己的「現象學」其實是與胡塞爾的「現象學」在精神氣質上頗為相通——儘管維氏在維也納學圈中的那些學友更願意將他視為一面反胡塞爾的旗幟。然而,隨著維氏本人思考的深入,他卻逐漸發現:對於語法的可直觀性的堅持在相當程度上是無法解釋色盲患者的存在的——或者說,在「直觀」這個狹隘的領域內去全面落實為構建整個物理世界所需的先驗框架,未免顯得過於貪心。這種發現最終導致了「直觀」的地位在維氏後期哲學中的相對下降,以及他對於那種奠基於「直觀」的「第三種可能性」的全面否棄。 注釋:①在1918年初版、1925年再版的《普通認識論》中,站在邏輯經驗主義立場上的石里克展開了對於胡塞爾現象學的批判,後者則在自己的《邏輯研究》第二卷第二版(1920年)的「序言」回擊了石里克(請參看該書的Ⅱ/1,B[,2]Ⅵ—Ⅶ)。其實這場論戰的緣起與維氏並無直接關聯,因為從《普通認識論》的初版時間來判斷,石里克的反胡塞爾立場在他讀到《邏輯哲學論》(1921年首版)之前就已經成型了。②胡塞爾在《邏輯研究》中對於「先天綜合判斷」的討論見於同書卷二「第三研究」§12(A247/B[,1]255左右)。概括地看,胡塞爾是將在一個特殊區域內具有先天為真之特點的命題稱為「先天綜合判斷」的,而那些對於一切區域內的一切對象都適用的先天為真的命題則被他視為純粹分析判斷。需要注意的是,康德對於「先天綜合判斷」的示例乃是數學命題與科學體系中的原理性命題,而胡塞爾則主張在一個更基本的、前實證科學的現象學地基上對本質之物進行直觀,並由此恢復被康德的「我思」所遮蔽的「直觀」的尊嚴。但石里克似乎並不在意胡塞爾與康德關於「先天綜合判斷」的看法之間的微妙差異。③胡塞爾只是在《邏輯研究》卷二「第三研究」A248/B[,1]256處不經意地提到過「這個紅不同於那個綠」這個例子。④以下給出維氏基本文獻,一般只給出各版本通用的小節編號(WWK無小節劃分,因此不作如此處理)。⑤請參看《純粹理性批判》A7/B11處康德的論述。⑥此文收錄於James. C. Klagge和Alfred Nordmann編輯的論文集《哲思偶得》(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Occasions 1921-1951,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93,以下簡稱為PhO)。⑦請參看拙著《維特根斯坦哲學轉型期中的「現象學」之謎》(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12月第一版)第三章。以下稱「拙著」均指此書。⑧請參看TLPh6.3751以及《1914-1916年筆記》中1917年1月8日的筆記(L. Wittgenstein, Tagebücher 1914~1916, 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1984, S.187)。⑨請特別參看他在遺稿TS209頁125處的表白(同樣的話也被輯錄於《哲學語法》XXI§218,德文原文見於Philosophische Bemerkungen, 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1984, S.273):「我所需要的,乃是一種心理學的或確切地說是現象學的顏色學說(ph nomenologische Farbenlehre),而不是一種物理學的或生理學的顏色學說。也就是說,一種純粹的現象學性質的顏色學說必須得成為這個樣子:在其中只能有對於被現實地感知到的東西的談論,而不出現任何假設對象——如光波啊,細胞啊,等等。」⑩相關討論請參看拙著第四章「附錄二」。(11)此書無漢譯,但已有德—英對照本:Ludwig Wittgenstein: The Big Typescript: TS 213: German-English Scholars" Edition, translated by C.Grant Luckhardt and Maximilian A.E.Aue, Blackwell, 2005。(12)請參看BFI§19:「在視野的縱深維度中,才會有透明性與反射」。關於材質色的討論請參看BFI§52。(13)相關討論請參看拙著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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