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打擊丈母娘推高房價論 ——朱大鳴 博客

新婚姻法打擊丈母娘推高房價論

2011-08-14 21:19:08|分類: 經濟時評 |標籤: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新婚姻法打擊丈母娘推高房價論

最新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引來了熱議,其實兩條與房地產最為密切,簡要地說,一條是婚前的房子歸自己所有;另一條是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歸個人。該司法解釋給那些看著對方房子結婚的人,或者說給騙婚的人,敲響了警鐘。

「丈母娘推高房價說」在房地產界由來已久。有個電視短片中,丈母娘對未來的女婿說,「沒有房子可是不行的」。出了新條文之後,很多人說,「房產商樂了,丈母娘愁了」;「新婚姻法鼓勵徹底AA制。有這樣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全國丈母娘聯合會表示對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釋相當不滿!以後買房堅決要求男方把自個女兒名字寫上。」也就是說,為丈母娘支招,如何讓自己的女兒佔據婚姻的有利的地位。

事實上,這條司法解釋原文為「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此可見,各方父母贈與子女,體現了物權法的清晰轉移。一般來說,父母贈與子女房屋,大部分是基於親情關係,一旦離婚了,這種親情關係大部分就不存在了。這個條文堵死了那些騙婚和為了財產而結婚的不良習俗。

其實,這個條文並沒有對丈母娘們或者女方顯著不利,開發商也沒有什麼可樂的。這個條文,只不過更加尊重物權法的物權而已,將不明確條文變成清晰的解釋,避免混亂不已的糾紛。這麼多年,這個模糊的條文,浪費了多少物力和財力,引起了多少悲歡離合,還顯著影響著年輕人的擇偶觀。將含混的條文清晰化和確定化,不僅有助於解決現實的糾紛,也堵住了為了房子而嫁的風氣。當事人一方根據條文預期有這樣的事情,然後可以選擇不這麼做,以避免出現對自己不利的後果。

現在騙婚行為越來越嚴重,一個人的行為,破壞了整個婚姻秩序,可謂一個老鼠壞一鍋湯。騙婚不僅僅是女孩子,還有的是男人,好多女性都被騙了。還有很多老年人,也被騙婚了。例如,很多案例顯示,男性為了獲得財產,與死去丈夫的女人結婚,侵害對方子女的利益,如果是房產,就等於騙取了對方的房產。女性騙婚在中國更為普遍,將對方財產騙走之後,就離婚。如果婚姻法不清晰地界定財產繼承和產權,那麼,很多騙子都會有機可趁。

至於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其原文解釋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這個條文確定的很清楚,即個人支付首付的房子,就算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還得歸於登記者的名下。不過,離婚時不是按著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而是按著增值的部分給予補償,也就是說,按著市價給予補償。很多人說,女方多是嫁妝,是消耗品,而男方多是房產,不但不損耗還升值,這有利於男方,該條文已經很明確了,即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按著市價進行補償。

新婚姻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愈演愈烈的看房嫁人或者騙人風氣,明確了婚姻雙方的財產權利。法律的明確有利於當事人按著確定的預期行事,有助於凈化趨向烏煙瘴氣的婚姻秩序。一個女孩說,這等於確認了「裸婚」社會意義。是的,兩個人打拚下來的房產,比啃老更值得讚賞。婆婆贈與房產給兒子,丈母娘也可以將財產贈與給女兒。無論是丈母娘還是婆婆,大部分的人都是希望子女婚姻美滿的。為了財產權利轉移的公正進行,明確產權是非常必要的,這也是新婚姻法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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