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17世紀社會思想:古典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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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五章17世紀社會思想:古典自然法5.1 近代自然法:歷史遺產與時代特徵5.1.1 代表人物、發展階段* 17世紀一種新的自然法哲學在社會科學領域占居了中心地位,古典自然法。它是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歐洲社會的力量的產物。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國的托馬斯·霍布斯,洛克(John Lock,1632-1704),斯賓諾莎(Benedict Spinoza,1632-1677)。* 直到19世紀歷史主義和實證主義興起之前,以自然法哲學為代表的思潮一直佔據歐洲社會學思想的主流地位。從霍布斯到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再到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構成了自然法運動近三個世紀的發展歷程。5.1.2 關注內容及影響* 自然法哲學家試圖建立一門綜合性的社會科學,即一種有關社會的綜合性理論,涉及社會的起源、政治權力合法性的基礎、社會結合的原則、公民社會組織的合理性等所有方面和所有問題,包含了自然法、人為法、自然權利、社會契約等概念,所有這些問題都是那個變革時代所關心的焦點。* 自然權利、社會契約論思想由洛克、盧梭等人發揚,在英、美、法等國發生極大的影響,成為革命的動力,並創建了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礎及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的骨幹思想。5.1.3 自然原則下的社會秩序* 古典自然法繼承了文藝復興社會思想的世俗取向——個人主義,仍熱衷於討論主權問題。它不是從權勢中引出社會秩序,而是從自然法的諸原則中引出社會秩序,這些原則本身先於任何政治權力和個人意志。* 根據自然法,在任何權勢出現之前就存在有某種法律,這樣就可以撇開或至少不糾纏於任何權力問題而專註於發現法律的真諦。* 這樣,自然法的理論家們發現了人類關係的一個確定的領域,它的形成不僅獨立於政治制度和實定法之外,而且還是後者所由產生的基礎。17世紀視之為(與人為的政治結構相對的)「自然的」社會結構,18世紀則已明確將其規定為「市民社會」,19世紀以後的社會學家認為現代社會「是一種以國家和市民社會分離為基礎的新的組織形式」。* 這樣一種分離正是近代社會學得以產生的前提條件之一,因此,熊彼特說「社會科學起源於自然法概念」。5.1.4 自然法概念* 自然法概念包括兩個性質不同的要求:1. 自然法者乃合乎天理、公道與正義的、普遍的、永久的真理或原則,足以為一切行為、一切制度的規範與法式;(消極性的義務原則,約束人的行為使之符合道義,規範不合理的制度使之有所改善)2. 自然法可作為若干積極要求的準則或目標;(積極性的權利原則,據以得到若干利益與目標,如人權與自由等)5.1.5 與經院學者的關聯* 近代自然法學者不僅從經院學者那裡採納了許多基本概念,而且還承襲了其大部分論證方式:1. 他們都把自然的公正等同於在特定人類社會的實際歷史環境中社會生活得以存在的必要條件。2. 他們都明確地把自然法等同於健全的理性。自然法就是根據公共利益所作的理性判斷,或者說,惟有健全的理性能使我們發現公共利益之所在。3. 運用理性從非常穩定的、高度簡化的人性中推出有關社會中的人的「法則」,是自然法哲學家與經院學者的共同的行動綱領,儘管他們對人性的具體看法不盡相同。5.1.6 世俗化與個人主義* 17世紀自然法思想完成、強化了法學和神學的分離,使自然法脫離神法而世俗化了。* 近代自然法中,人的概念中已無原罪和超自然命運的地位。自然法越來越不同於道德命令,而成為對僅僅作為自然叢林中的一種生物人的生存問題所作的一種享樂主義與功利主義的解決方案,趨利避害被宣布為最高原則。* 從強調自然法的義務原則轉向強調權利原則;從人人獻身於道德責任轉向追求個人的幸福;從人人感恩於上帝到關注他個人的偏好。這種強烈的個人主義傾向,不僅被認為是人性的基質,還被認為是人皆有之的永恆不變的天性。5.1.7 原子主義與唯名論* 與中世紀的有機體論正相反,近代自然法是原子主義的和唯名論的。自然法被認為是一套只適用於個人的原則,社會成員間的合理關係賴於這些原則,而後者對社會整體的作用只是間接的。* 古典自然法的原則完全是分析的,他們的「平均主義質素」的人性觀,導致了將社會整體利益視為個人利益加總的還原論,十分注意自然狀態(原子主義的)與社會、政治及文化狀態(全體主義的)的明確分野。* 近代自然法的這種唯名論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明白地體現。社會契約論試圖說明,第一,本性是獨立的個人如何走到一起結為一個統一的社會和道德共同體;第二,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如何從個人中間產生的,因為根據本性他們都是一樣的,從而是平等的。5.1.8 功利主義的唯理論* 希臘理性的最高目標是造就文化君子,在中古自然法里,理性最終要服務於救世目標,而古典自然法也是唯理論的,它斷言理性是最高的及唯一的主宰,在理性之上不再有天啟的智慧了。用無所不能的理性取代了無所不能的神意,相信理性能夠設計和創造出最優良完善的社會秩序(社會契約論)。* 近代自然法的理性主義還帶有很強烈的功利主義的傾向,理性主要地是從一種工具理性的角度來設定的,即理性是對自身利益和社會利益(用功利主義觀點規定的社會利益,即社會利益等於實現每個人的享樂主義的偏好圖式而給每個人帶來的滿足的總和)的合理估量、計算和追求。5.1.9 人性觀* 他們相信運用典型的自然科學方法研究人性是完全可行的,從而在其研究方式方面完成了從對人性的目的論到因果論和經驗論的轉變。* 亞里士多德及中古經院學者把人自發地趨向於某種善的目標,致力於自身完善的理性能力規定為人的本性;古典自然法學則認為人是一個生理—心理的複合體,因而以對人的性格的觀察和對決定或影響人的行為的因果律的研究為基礎。5.1.10 資產階級傾向* 近代自然法是有明確的階級傾向的,它是正在迅速發展壯大的資產階級的利益、意志和抱負的理論反映和辯護。自然法的律令是對私有財產、自由貿易和近代契約制度的保障。對近代自然法來說,財產權恰恰構成為社會的基礎。洛克說,「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財產權在天賦人權中最為重要。5.2 自然法學說的人性觀* 古典自然法包括人性論、自然狀態及社會契約論三部分。在所有這些問題上,霍布斯(《公民論》,1642年)與洛克(《政府論》,1689年)各執一端、針鋒相對,他們的觀點可說是古典自然法中最具代表性的。這兩派觀點都很重視政治權力,都認為充分發展的社會生活只有在政治權力發揮作用時才有可能,但其分歧在於:* 霍布斯的基礎是個人主義,他把受私利驅使的個人作為一個分析的起點(單位)。他認為人在本質上是自私自利的、充滿惡意的、野蠻殘忍的和富於侵略的,這就使人類處於一種暴力衝突的狀態中。人類還被賦予理智,理智使人畏懼於人類「自然」活動的後果,從而設法使暴力衝突轉變為非暴力的合作,尋求和平便是第一條基本的自然法,利用一切可能的辦法來保衛我們自己就是基本的自然權利。他斷定強制是社會生活必不可少的條件,沒有一種威權的社會結合是不可想像的。* 洛克的人性觀保留了更多的傳統觀點,認為社會性衝動是人的天性。洛克強調合作是人的社會性衝動的自然結果,不是政治威權使合作得以可能,其作用只是保護合作和加強合作。國家是在現有的各種社會組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家庭就是其中之一,是國家的核心。5.3 自然狀態的概念* 自然狀態是自然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指人除了作為同類的成員外,彼此再無任何共同之處的狀態。自然狀態雖被說成是一種歷史狀態,但討論這一問題的人,並未引用歷史的研究方法來考察,只是從理論上把這作為自然法及自然權利的前提或必要的假定。自然法學者用自然狀態概念,真正要思考的是國家的邏輯前提,而不是探討國家的歷史前身。* 自然狀態是一個平等的狀態,並且,基本上按功利主義的觀點來設想人的, 即,天賦權利平等的個人是其基礎,這就意味著任何只使一部分人受益或專使另一部分人受害的安排是不可能為全體一致接受的。有兩種自然狀態概念:1. 如果人有權侵犯別人,別人也同樣有權侵犯你,這就是霍布斯的人對人全面開戰的局面;2. 或者,你要他人尊重你的「生命、自由和所有權」,你也須尊重他人的「生命、自由和所有權」,這是洛克所設想的和平的自然狀態。5.3.1 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概念* 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概念具有一種永遠存在的可能性。因為在他那裡只有自然狀態(人對人的全面戰爭)與主權狀態(和平)兩種。* 霍布斯把自然狀態描繪為個人之間沒有任何聯繫的狀態。這是與其把人視為本質上反社會的,以及個人利益絕對互不相容的人性觀聯繫在一起的。* 因為彼此平等——具有同等的自然權利,於是就出現爭鬥與對抗。參加角逐是因為恐懼被對手所傷害。這樣,自然狀態成為一場人對人的全面戰爭狀態。* 只有一個至高無上的主權者(國家主權)可以中止這場戰爭,這個主權者為所有人所服從,以此為代價提供對個人生命和財產的保護。只有這樣一種政治權威可以保障秩序,它不僅是由人的理性所發現的,也是由人們對自然權利的自願讓渡所產生的,在由這種契約所產生的權力之外,不再有任何權威。這樣一種權威使社會結合成為可能,對其的任何一種限制都意味著退回自然狀態。5.3.2 洛克的自然狀態概念* 洛克則認為,在自然狀態中已有一定程度的社會聯繫,並且,自然狀態與社會狀態(這裡專指市民社會)的分際在洛克的體系中是被置於這樣一種時代背景中來考慮的:在這個時代,資產階級急切地為在自然法原則下自發產生的各種關係尋求必需的政治保護。* 洛克的人性假設不同於霍布斯:人固然是趨利避害的,但人也是社會性的存在,在平等狀態中,一切都是相互的,沒有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這種自然的平等成為人們互愛義務的基礎。人們彼此不只是潛在的對手,也是同類,可以建立對彼此都有利的合作關係。自然狀態不必是一種戰爭狀態,也可以是一種和平的、友善的、互相尊重的狀態。* 自然狀態在這裡已是一種社會狀態,其特點是遵守自然法原則,該原則規定了個人之間的關係,保護每個人的財產權不受侵犯。5.3.3 對權威的需求* 貨幣的發明使情況變得複雜,它刺激人們積斂超過滿足自己所需財物的慾望,人們所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開始沒有保障,常常面臨他人的侵犯。在懲罰違反自然法的行為時,每個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官,而且在報復犯罪行為時易於超越理性規則。* 為了結束由此而產生的混亂與無序,就需要從這樣一種自然的社會狀態進入到一種政治的狀態(市民社會),也就是說,從一種個人獨自無力保護自己的社會,轉向另一個設有專門機構、依據實定法發揮作用的社會,一種政治社會。5.3.4 權威的作用與限度* 在此問題上,霍布斯與洛克又產生了分歧:* 在霍布斯看來,建立國家是為了使自然法付諸實行。通過契約建立起來的政治權威是不可推翻的,因為任何反叛都意味著社會的解體和回到無政府狀態。他指的是獨一無二的約定,一經授權,再無機會撤回,不論主權者做什麼,其權力是無限制的。這是一種絕對主權論,可能是因為霍布斯生當君主專制在整個歐洲的全盛時代,是專制制度的擁護者。* 而在洛克看來,建立國家是為了繼續自然法的作用和效力。權威是現有的共同體建立起來的,旨在執行共同體本身已不能執行的特殊使命。如果政府不能貫徹這些任務或享有與這些任務不符的特權(如採取威脅公民生命或財產的行動時),它就不僅是多餘的,而且對社會還是有害的。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有權革命並重新組織自己的市民社會。這是一種人民主權論,是為商業資本在它與封建主義戰鬥的初期所建立起來的專制國家權力而辯護的。5.4 洛克:社會契約論5.4.1 社會契約概念* 社會契約概念,即國家經由契約或相互同意而產生之說由來已久,16世紀開始就已開始流行。* 如果不先假定社會成員之間的契約關係,就無法解釋市民社會的存在,因為如果這些成員是自由的和平等的獨立個體,那麼只有他們之間的一致同意才能解釋加諸於他們的種種限制以及相互依賴的形式。* 對此,洛克說,「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於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任何人放棄其自然自由並受制於公民社會的種種限制的唯一的辦法,是同其它人協議聯合組成為一個共同體。」5.4.2 政府契約與社會契約* 在這裡,還應注意區分政府契約與社會契約:社會契約,是關於一種未來社會的成員(全體公民)間的契約,涉及的是那個未來社會的國體,關乎社會的自我組織問題;而政府契約,則是統治者(政府)與被統治者(全體公民)之間的一種契約,涉及的是統治的形式,關乎社會與治理者之間的相互義務與權利關係。* 洛克關心的首先是社會契約,至於而後訂立的政府契約,在他看來,它轉讓給政府的僅僅是實施自然法的權力。5.5 對自然法學者的評價* 評價一位思想家,一種學說或一個學派,似應區分兩類不同的價值:學說本身的理論的、方法的價值;由學說造成的社會的、歷史的作用。5.5.1 批評* 對自然法理論的批評,主要集中在它的非歷史的、簡化的、任意假設的和思辨的特點,作為其理論分析起點的個體是非歷史的抽象原子:1. 個人被抽象掉了一切具體的社會屬性,所有的人都被放入同一個不變的人性圖式;2. 在這個圖式內,既看不到人與大的社會過程和結構的互相作用,也看不到人與人的具體的社會交往;3. 對理性孩子氣般的盲目信賴,認為人類理性可以有條有理地設計出一個理想社會的全部細節;4. 歷史、文化、傳統在自然法中幾無地位;5. 他們的哲學思維方式、分析工具、論證程序與經院哲學沒有什麼不同。5.5.2 成就1. 思想與時代發生著緊密的聯繫,他們是注重實際的改革者;2. 他們撇開人性的具體性,抽象出人性的普遍性,概括為平等、自由、財產,理性的「天賦人權說」,是對超現世的神聖權利與義務體系(神學體系)做出的最好反擊,並被寫入《獨立宣言》與《人權宣言》,使千百萬人為自由而戰;3. 高揚人的理性,尊重人的自由意志,鼓勵人們與封建主義鬥爭;4. 認為存在著一種優於、獨立於政治力量的自然法,並將之等同於人性、理性、財產所有權,這包涵了區分自然的社會(市民社會)結構與人為的政治結構的思想萌芽,包涵了經濟自主原則與政治第二性的思想,從而有利於近代社會學的發展;5. 功利主義的人性觀簡潔明了,極其徹底,成為社會科學中一種十分流行十分有用的分析模式,並對現代社會學的自然主義流派發生很大影響;6. 通過忽視歷史的實際條件、進程和限制,而將注意力集中於探索理想的社會和正義制度,從而奠定了現代西方社會和政治思想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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