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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從白恩培起,讓更多巨貪「把牢底坐穿」

   社論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終身監禁」與「不得減刑、假釋」配套使用,能實現實實在在的「真無期」,這對貪腐也更具震懾力。

  據報道,雲南省委原書記、全國人大環資委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昨日上午被安陽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白恩培由此成為中國被判終身監禁的首個「大老虎」。

  用通俗的話講,被判「終身監禁」,意味著白恩培的餘生將在獄中度過。此舉有其標誌性意義。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及貪污賄賂犯罪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受賄三百萬元以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可以判處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規定沒有把判處死刑或死緩設計成「應當」條款,而是選擇了有司法裁量空間的「可以」條款,這就導致對被告人適用死刑沒有硬性、具體標準。

  與一些高官犯罪相比,白恩培受賄近2.5億元,數額刷新了「老虎」貪腐紀錄。但既往的一些貪腐案件表明,由於存在一些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如坦白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積極退贓等,很多貪官很容易「逃過一劫」,「死刑難上大夫」儼然也成了現實。

  在當前慎用死刑、減少死刑的法治背景下,參考世界各國的做法,終身監禁是盡量不折損法律威懾力的替代性措施。在已廢除死刑的國家,終身監禁就是最嚴厲的刑罰。

  一直以來,輿論對廢除死刑頗為擔憂,除了「殺人償命」的同態復仇觀念影響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死緩常異化為「有期徒刑」乃至「提前(錢)出獄」。而在目前高壓反腐的大背景下,以終身監禁彌補慎用死刑後的刑法震懾力,既符合「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為死刑設計了替代措施,也能從制度上封堵貪腐分子提前出獄的可能,從而使刑罰體系更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而按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對一些巨貪開始嘗試終身監禁,是積極而穩妥的選擇。此時的重罰更多考慮震懾犯罪的層面上,體現嚴厲打擊腐敗犯罪的決心。

  雖然以往的「無期徒刑」單從字面上看,也會讓人有「牢底坐穿」的感覺,但由於減刑、假釋制度的存在,這一刑罰已被戲稱為「假無期」。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終身監禁」雖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但是與「不得減刑、假釋」配套使用,真正實現了「無期徒刑」的本意所在,屬於實實在在的「真無期」,也較好地糾正了我國「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不合理現象,彌補了我國無期徒刑執行存在的漏洞。

  當然我們也應看到,目前「終身監禁」只是附隨在死緩減為無期徒刑之後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適用範圍過於狹窄,從長遠來看,可以考慮將我國新設立的「終身監禁」與無期徒刑制度對接,將無期徒刑修改為可以減刑、假釋的無期徒刑和不得減刑、假釋的無期徒刑兩種情況,同時,重新釐定適用不得減刑、假釋無期徒刑的犯罪類型,讓對於重罪的懲罰制度更加細緻、嚴密,也讓終身監禁成為打擊重大貪腐官員的新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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