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擁有使用槍支——北美槍支相關法律

基本上來說,槍支除了使用狀態(也就是射擊)有法律定義的四個狀態,分別是:交易/轉讓,持有,運輸/儲存,攜行。

交易/轉讓是指所有權變更並可能涉及金錢交易。

持有是指所有權和資質明確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運輸/儲存就是在非使用狀態下的保管或運輸。

攜行就是指槍支隨身,沒有外部覆蓋或保護(手槍槍套除外)。

一般的,在北美兩個法律體系下(美國/加拿大)有著很多不同的規定(美國看州法)。在美國,槍支由三方面聯合執法:聯邦層面的BATF(煙酒槍支管理局)以及FBI(主要是NICS),州政府的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的警局和有關部門。加拿大的槍支由RCMP/加拿大皇家騎警的CFP(加拿大火器管理項目組)全國統一管理,由當地RCMP和有關部門負責執法。

攜行

分公開攜行(可直接判斷持有)和隱蔽攜行(不能直接判斷是否持有)。

在美國,攜行法律是由各個州的立法會決定頒布的,原則上攜行需要證件(主要是隱蔽攜行需要),具體看各州州法。每個州的指導原則和執行手段並不相同,違法的量刑也不同。基本上允許公開攜行的州沒有證件要求,但是允許隱蔽攜行的州都會要求對應執照。最後頒發的證書可能是一張紙,也可能是一張類似駕照的卡(見下圖)。

伊利諾州CCL

弗州CC證

在加拿大,火器是聯邦統一管理,私人不允許公開或隱蔽攜行任何刑法定義的武器,否則就是觸犯刑法。加拿大的公職人員(主要是警察和海關)有單獨的法律條款規定公務用槍的使用管理和配發。特種行業用戶,如安保,可以申請職業執照,這個具體形制暫無資料。

持有

美國持有槍械不需要證件。請注意區別攜行與持有。攜行請參照上文。槍支直接登記在自然人名下,受BATF管理,由該自然人承擔一切責任。

在加拿大,有兩種槍證能證明合法持有。一種是PAL/Possession Acquisition License,持有和購買證,能夠自主交易買入或賣出槍械及其配件以及彈藥;還有一種是Possession Only License,只許可持有名下現有槍支(主要是繼承的或者饋贈的),不能買入賣出槍械/配件/彈藥 。

關於槍證的核發

加拿大是槍支管理相當嚴格的國家。所有公民/永久居民/特定外國人可以向加拿大RCMP的CFP中心(加拿大火器管理中心)遞交私人槍支持有/購買申請。條件是提交身份資料,走法律流程,並至少要上一次CFP認證的教官提供的槍支安全和使用注意課程,考試合格之後才能獲得持有/購買證。

CFP教官的課程沒有統一標準,但是有一個指導意見。內容主要包括槍支的結構原理分類,針對不同原理的槍的不同操作注意和安全規範,射擊的安全教育,存儲和運輸注意。因為加拿大合法持有武器分類為非限制和管制類武器,每個類別需要單獨考核對應該類別的安全課程(CFSC和CRFSC)。

存儲/運輸

美國交通安全局TSA有運輸條件法律,私人火器證明合法持有並按要求封裝即可。存儲沒有證件要求。各州對於火器的保管存放和州內轉運有各自的規定,違反規定的處罰也有所不同。

加拿大類同美國。不過鑒於手槍在加拿大屬於管制武器,加拿大法律規定管制武器的轉運必須每次轉運單獨申請一張批文(ATT/Authorization to Transport),核准用途後才能在保護盒內槍彈分離運輸,中途不得打開、不得使用、不得無故變更目的地。ATT不收費,但是必須提前申請,獲得批文之後才能轉運,並且ATT只對當次申請有效。

交易/轉讓

一般在美國,私人直接槍支交易不需要經過審批或記錄。但是合法的零售商需要一個聯邦資質,也就是俗稱的FFL。並且在交易時會要求顧客填寫一張聯邦的背景調查表提交FBI的NICS(National Instant Criminal Background Check System/國家犯罪背景即查系統)審查。交易除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中間還要多一個環節。零售商需要打電話給NICS做背景調查,只要通過,就能放行。完成這個步驟顧客才能在法律上擁有這支槍。NICS的審核可長可短,快的當天拿走,慢的不知道要等多久。

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是美國允許個人持有管制武器和消音器,即常說的NFA item/三級武器。這個類別是單獨審批的,且按件加印花稅。此話題會另有專文詳細論述。

而在加拿大,雖然一樣允許火器的自由販賣,卻有很多限制。按照CFP章程,任何人在出售槍支之前應當查驗對方是否具備資格,也就是看PAL,當然你也可以選擇不看不過後果自負。交易過程中,轉讓方必須提交CFP表格註明交易/轉讓火器的詳細信息以及接受方的個人信息和已持有火器種類。接受方獲得火器之後還必須提交CFP一份表格將該火器註冊到自己名下。具體細節參見:http://www.rcmp-grc.gc.ca/cfp-pcaf/fs-fd/sell-vendre-eng.htm

另外,附帶說明一下法律上的槍支分類情況。

法律原則是越容易隱藏的槍支越危險,需要強制管制。

一般將雙手操作有槍托能抵肩的槍支(含無托結構)定義為步槍/卡賓槍,該定義涵蓋衝鋒槍和卡賓套件。所有設計為單手操作的槍支,包括各種手槍和無槍托(非無托)的步槍,衝鋒槍都歸類為手槍定義。

美國能直接銷售的槍支都屬於非NFA 管制物品,NFA管制武器為:

槍管短於18英寸的霰彈槍

全長短於26英寸或者槍管短於18英寸的霰彈槍

槍管短於16英寸的步槍(不含可拆卸槍口裝置)

全長短於26英寸或者槍管短於16英寸的步槍

機槍

消音器

破壞性裝置

及其他任何已註明的NFA管制武器

加拿大把槍支分類為非管制,管制和禁止持有三類。

管制槍支主要是指特定類型的步槍(使用中心發火彈藥,槍管短於470mm的步槍或者摺疊長度短於660mm的步槍)和所有非禁止類手槍。

禁止持有的武器是槍管短於105mm的手槍,或全長短於660mm的步槍,或者全長超過660mm但是槍管短於470mm的步槍,任何自動武器/連發槍支(包括限定單發的槍支)。

加拿大嚴禁自動武器,半自動步槍彈倉容量不能超過5發,手槍不能超過10發。

最後,說兩句關於買槍的

關於中國讀者普遍關心的外國人在美國買槍的問題,簡單答覆是理論上能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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