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糾紛問題的處理

本文介紹婚後財產糾紛如何處理,對於婚後財產糾紛的處理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然而在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將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必須進行分割。  推薦閱讀: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離婚財產分割中需注意事項  登記離婚對於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於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 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 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處理  從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進行分析,在此規定中列有「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而無「夫妻判決離婚後財產糾紛」,此為何因?難道判決離婚後就沒有未審或漏審漏判之財產需要分割?  當然不是。  所以很明顯,最高法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仍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判決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涉及的財產,當事人無論如何也不得就此再次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要求。  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忽略了部分財產,或者因某種原因漏判、漏審了部分財產,該如何處理呢?  筆者認為:應當分別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是公有房屋或產權不充分,法院沒有作出處理,離婚後,一方取得產權而引發的爭議。  對於這種問題,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將現有房屋狀況向法院作出了陳述,日後取得產權後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但是如果審理時當事人因種種原因而沒有向法院做出陳述,法院也沒有就此問題做出裁判,一旦日後一方當事人取得產權,又該如何應對呢?  此問題現在出現較少,並且爭議較大,筆者堅持自己的觀點:即在尊重當事人財產權的情況下,基於公平原則,對此問題作出處理。  三、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於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財產作出裁判,這就為當事人事後就未涉及財產發生爭議埋下伏筆。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謂的協議,會給對方帶來無盡的煩惱。  解決對策:首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應當為了審理區區的訴訟費用而故意漏報部分財產。這種行為其實風險相當大,稍有不慎,往往會給對方以「離婚時隱藏、轉移財產」為由提起訴訟,其結果往往非常不利。  其次,如果真的是經濟緊張、為了節省訴訟費用,雙方庭外達成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協議的形式。即使對方在事後提起訴訟,此書面協議也可以對抗其訴訟請求。  現在有一些法院對在起訴後,審理過程中查明增加的財產往往不再收取訴訟費用。例如: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在庭審筆錄中會作出記錄,但很少要求當事人補交訴訟費用。  協議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處理  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在處理之前,應當作出如下理解:  一、對「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範圍不宜作狹義理解。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並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對此協議仍可以審查,不能將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絕對化,如果發現協議中有違法之處(如雙方約定將他人財產或某淫穢物品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變更、撤銷甚至追繳。現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後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後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進行審理。  二、將「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定義為離婚協議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無法律依據。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除此,無其他更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雖有人主張此財產定義為協議之外的財產,這只是一種認識問題,其實並無明確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所有財產的爭議,仍然享有訴權。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子女撫養部分僅體現協議雙方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此不予審查或僅作浮淺之形式審查,故該部分未得國家公權力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應享有訴權,至於實體上能否勝訴則另當別論。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嗣後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後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又會出現三種情形:  漏分;反悔;非真實意志的協議。  對於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制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重點是反悔和非真實意志的離婚協議所引發的財產爭議,主要是指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  對於上述兩種情況,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登記手續後,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敗訴。  ●夫妻協議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處理範圍  夫妻協議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範圍,既包括離婚協議中末涉及的財產,也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偽造債務侵佔的另一方的財產法。  審理離婚後的財產糾紛,財產的價值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確定:若屬於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不予處理的財產,財產價值以處理時的市場價值確定;若屬於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財產價值的確定可適用「就高」原則,即離婚時財產的市場價值高,以離婚時的市場價值確定;處理財產時的市場價值高,以處理財產時的市場價值確定法。  ●婚後財產糾紛如何避免?  1.結婚前,准夫妻雙方帶著所有的證明,到公證處做一個婚前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  ●離婚後財產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  夫妻雙方離婚時應當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快車婚姻法頻道為您整理離婚協議書、離婚手續、家庭暴力等婚姻法律相關知識,分類齊全,歡迎瀏覽。如果還有其他疑問,請點擊婚姻法首頁查看,感謝您的訪問。推薦閱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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