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頻遇【 家暴 】教育10誡要記牢

兒童頻遇家暴 教育10誡要記牢

安全秘笈

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是指一系列關於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條款。在中國,尚未有統一權威的《反家庭暴力法》,各地方政府有類似法規。2011年全國婦聯相關負責人在兩會期間向記者透露,第一部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經起草完成。2011年7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反家庭暴力法納入預備立法項目。這標誌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部法律的研究論證工作正式開始。 2014年聯合國人口基金駐華代表何安瑞表示,中國正在起草反家庭暴力法,聯合國駐華系統正在支持這部法律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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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11:40:02

社會中多起令人髮指的虐童事件,都是頂著「教育」的名頭:女孩抄作業被父親打死、被開水燙頭魚線縫嘴的女童、生母打死親生兒等事件頻現報端。面對打孩子的家庭暴力,社會不應無動於衷。那麼,如何來應對和預防針對兒童的家暴呢?小編這就來給您答疑解惑。

家暴給孩子帶來身心雙重重創

長期處於暴力環境中的未成年人,家暴不僅傷害他們的身體,也對其心理成長造成影響,甚至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身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輕者會使受害兒童產生畏懼感和輕度的心理障礙,重則使他們悲觀失望,甚至是絕望,進而會產生輕生念頭或者報復社會的偏激心理,形成"暴力循環』現象。」

全國婦聯權益部一項針對兒童的調查表明,在暴力家庭中成長的孩子,發生自殺的可能性比正常家庭高6倍,犯罪機會高74倍。家暴給孩子帶來身心雙重傷害,因此,對家暴中的兒童的保護刻不容緩

家暴維權立法還存諸多空白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女士遺憾地指出,雖然我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目前在處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仍存困難。「在處理各類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行為時,社會上很多人包括司法系統尤其是一些基層辦案人員,往往認為這是家庭內部事務、不便干預。同時,目前在我國如發生兒童家庭暴力事件,除非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司法機關很少主動介入和採取措施。」觀念以及制度的困境影響了對施暴父母違法行為的處罰,客觀上縱容了父母的違法行為。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相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時的報告義務,導致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很難被發現。」黃晴宜委員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但立法沒有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具體規定,未成年人本身又沒有能力提起申請,導致案件進入不到司法程序。因此,在沒有其他親屬幫助告訴時,施虐監護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種種現實表明,迫切需要制定專門立法,為反對家庭暴力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依據。就此,一些代表委員紛紛指出,國外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隔離和救濟制度可供參鑒。

例如,美國和英國規定了強制報告義務,即要求外科醫生、護士及其他健康服務人員,老師、學校的法律顧問、學校的行政人員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從事兒童看護的個人或組織,行政執法人員等這些與兒童服務有關的人員發現兒童受到虐待時,應當及時向兒童福利局或者兒童福利部報告。作為專門處理兒童虐待問題的政府機構,美國的兒童福利局和英國的兒童服務部會有專門人員接聽諮詢,發現兒童需要緊急庇護或者需要對家庭干預時,會及時干預,將受到嚴重傷害的兒童帶離家庭,通過寄養或者機構內安置等方式予以庇護。「對於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向有關部門舉報。」黃委員說。

健全保護機制讓兒童遠離傷害

家庭暴力不姓「家」,而是一個社會性的問題,要根治家庭暴力需多機構合作,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力量。

劉委員建議,由國家財政撥款設立兒童救助中心,發現有成年人生存條件惡劣時,不管大人和孩子是何種關係,先暫時強制剝奪大人對孩子的看護權,給他們提供食宿,並給他們提供一定的教育。

黃委員呼籲國家儘快制定出台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為各地各部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供可操作性指引,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預防和矯治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的對策建議

1、通過在立法上逐步完善來加以預防和矯治

要將對兒童的家庭暴力以立法的形式納入法律調整的範圍,明確規定禁止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並明確規定對施暴者的懲處。要建立有利於兒童健康成長的利益導向機制和社會保障制度,使得預防和救濟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有法可依,有制可循,為兒童的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2、提高兒童自我防範家庭暴力的意識

兒童在家庭暴力中處於被動地位,沒有防衛意識。面對父母的施暴只是逆來順受,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因此要培養兒童的自我保護能力,灌輸自我保護的思想。學校要把自我保護教育當作素質教育中的重要環節,用一些生動的例子教育兒童如何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讓他們知道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樣做,並教育兒童警惕、識別、躲避可能發生的性侵犯。

3、加強兒童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司法行政機關、宣傳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要通過多種形式,對家長開展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宣傳,使家長明確對兒童施暴的責任和後果,減少和避免家庭暴力的發生,營造保護兒童的社會環境。

4、建立多機構多部門的社會支持體系

婦聯和居委會等基層組織要直接干預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予以制止,教育和監督虐待兒童的行為。同時對虐待兒童的父母進行心理疏導,減輕他們自身的壓力,就如何教育好孩子做好輔導工作。醫療機構要建立專門幫助受虐待兒童的治療項目,包括身體上的、精神上的和心理上的救治。社會工作機構要開設兒童危機熱線,設立兒童避難所,成立維護兒童權益的法律志願者隊伍,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兒童提供法律保護與救助。

通過以下措施預防和及時發現嚴重的虐待兒童案件:

1、以小區或村為單位,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在周末時間組織家長進行法制培訓,為保證授課質量和節省經費,可邀請專業的志願律師授課,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已經組建了一個由2100多名律師組成的「中國律師未成年人保護志願協作網」,在大多數縣級以上的城市已基本能保證有律師志願參與這樣的培訓。

2、未委會或婦聯應該儘力拿出一小部分資金給居委會或村委會,以獎勵鄰居舉報那些嚴重的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

3、派出所接到舉報後,應該開展調查,居委會對此積極配合。對於人身受到嚴重侵害需要緊急送醫院救治,或仍面臨著人身危險需要被迅速帶離家庭的,居委會應配合派出所將該兒童送往醫院或帶離家庭。

4、對於需要緊急救治的,派出所或未委會可要求父母立即支付醫藥費;如果父母當時的確拿不出醫藥費的,要打欠條,由未委會或派出所先墊付,隨後向父母索要。父母拒不給付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需要帶離家庭的兒童,派出所可以要求父母支付一部分費用,由派出所或居委會為他們尋找臨時的安全處所。

5、婦聯或未委會可以支持兒童起訴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嚴重虐待行為,對於的確不適合做監護人的父母,法院可以判決剝奪監護人資格,該由其他親屬擔任監護人,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不支付的,法院可通過劃撥工資等方式強制執行。

家庭教育中的「十戒」:

1.不要瞧不起孩子

「你這麼這樣笨啊」或者「你是木頭人嗎」每當這類瞧不起孩子的話脫口而出時,都會損傷孩子的自尊心、削弱孩子的自我觀念。

2.不要恐嚇孩子

採用恐嚇的方式來管教孩子也會減弱他的自我觀念。如果父母說「你下次再這樣就要你好看」或者「你再打弟弟,媽媽就要狠狠揍你一頓。」 每當孩子聽了這些話他們會惶恐難過,從而對父母產生一種恐懼心理。

3.不要賄賂孩子

有些父母許諾孩子,如果讀書成績好就給買什麼東西,以此將刺激作為動力。這不是個好辦法。這樣的賄賂會引發孩子做事的動力由內轉向外。他不是為學習建立起來的良好自我觀念而學習,而是為了物質獎勵。這樣不利於孩子樹立良好的學習目的性。

4.不要逼孩子答應「下次不敢了」

孩子犯了錯誤,媽媽氣極地說:「好,現在你要答應我,你再也不敢這樣了。」可不一會兒老毛病又犯了。媽媽覺得自己受了騙,大怒地罵道:「你答應媽媽的,怎麼又不乖啦?」媽媽該知道,要小孩許諾是沒有意義的。許諾和恐嚇是一對難兄難弟,對孩子不會起積極的作用。假使碰上敏感的孩子,逼他許諾反而會使他再度犯錯而感到難過。即使孩子不太敏感,也會使孩子口是心非。

5.不要過度保護監督孩子

過度保護監督孩子會挫傷孩子的自我觀念削弱培養孩子的自主能力。因為當父母過分監督孩子的行為時,其實也是在告訴孩子「你不能照料自己。」 大多數家長對孩子照料自己的能力不很自信。我們應該把「只要孩子自己能做,決不包辦代替」當作座右銘。這樣才能逐步培養孩子自己照料自己的能力。

6.不要對孩子嘮叨不休

過分嘮叨不休會使孩子覺得父母認為他沒有理解事物的能力久而久之,孩子會產生厭惡不快的感覺。其實,有條理地向孩子交代事情,會增強孩子的自信心和自尊心。

7.不要強迫孩子立即盲目地服從他人

如果你硬要孩子丟開他正做著的事聽你的話做別的事,他的反應會很不樂意。父母應事先提醒孩子,等一會兒要他做什麼。比如說,「小軍差不多再過十分鐘,你該進來吃飯了。」同時,他們也可以允許孩子在服從命令之前有稍作抱怨的自由。比方說「喔,媽媽,我非要現在進來嗎?」。 要求孩子立即而又盲目地服從,對撫育出獨立而自我調節的人,這種方法是無效的。

8、不要過分縱容孩子

縱容孩子並不利於孩子本身。因為孩子遲早要長大成年,要走上社會,有些在家裡行得通的事到外面就很難說了。因此,縱容孩子只會剝奪孩子的潛在能力的發展機會,阻礙他成為能幹、獨立、能自我調節的人。

9、不要用不一致的規矩管教孩子

有些父母憑自己的喜怒隨意設立規矩,同樣的行為有時遭罰,有時由他去。這樣會使孩子感到迷惑。 孩子需要你用一套一致、可信、可靠的規矩來教你用一套一致、可信、可靠的規矩來教育他。

10.不要訂不適合孩子年齡的規矩

假如你希望一個兩歲的孩子同五歲的孩子一樣循規蹈矩,只會使他自覺無能。

因為你期望於他的,是他的年齡不可能達到的行為水平。這時他的自我觀念有極壞的影響。

(綜合中國經濟網、新華網、網易、光明網、四川熱線、站長之家、父母網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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