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雙江之子駕駛事發寶馬車被曝有32次交通違法
2011年09月09日 13:50來源:法制晚報 作者:林曉芽
32次違法半數是「搶道」
改裝寶馬車10次「在專用車道內行駛」 6次「在應急車道內行駛」
本報訊 (記者林曉芽) 無照駕車、車不掛牌兒、因前車減速就對前車司機大打出手。
上午,記者從相關渠道了解到,李雙江之子李天一事發時駕駛的寶馬車自今年1月至今,共有32起非現場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罰。
「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違反規定在應急車道內行駛」、超速的違法行為佔總數的一多半。
記者梳理髮現,該寶馬車的違法行為多為「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和「違反規定在應急車道內行駛」,分別違法10次和6次。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和超速的行為也分別有4次。其中超速非法行為多發生在夜間和凌晨。
寶馬車的32起非現場違法行為中,大都發生在朝陽、海淀和東城區,其中朝陽區最多,有16起,佔了一半。其次是海淀7起、東城6起。另外,這些違法行為中,將近一半發生在15點-18點左右,發生在凌晨的還有4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下來,該車輛車主或管理人將面臨扣9分及5700元罰款。
在規定的驗車時間前一個工作日內,車主只需辦理扣分、交齊罰款即可,不會影響驗車。但如超出規定的驗車時間繳納,則不能通過驗車;同時,未按規定年檢的車輛不允許上路行駛,查出後將被扣3分、罰款200元。
質疑
該寶馬車非現場違法行為多為危險性的,且對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及行人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那麼有關部門是否應該具有責任「提早發現,提早制止」?
中國律師精英網特邀顧問、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表示,從現有的技術角度來看,應具有這種「提早」能力。監控系統不能僅用於對非現場違法行為的被動處罰,還應對經常性的違法車輛進行主動警示教育,防患於未然。
寶馬車違法行為一覽
違法行為 次數 處罰
未按照尾號限制通行規定通行 2次 100元
違反規定在應急車道內行駛 6次 200元
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 10次 200元
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 4次 扣3分200元
違反分道行駛規定 1次 100元
違反規定臨時停車 1次 200元
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 4次 扣3分200元
未按照指示交通標線指示行駛 1次 100元
未按照禁止標線指示行駛 3次 扣3分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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