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長秋:凍卵能否成為大齡單身女性的「後悔葯」?(含科普)

編輯部推出三大措施扶持青年學者

《探索與爭鳴》第二屆全國青年理論創新獎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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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在當代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已經足以支撐晚婚晚育的背景下,選擇通過凍卵來保持自己的生育能力,以便在將來結婚時還有生育的機會,勢必會成為很多單身大齡女性的無奈選擇。作為一種無奈的選擇,凍卵的確很像是一劑「後悔葯」。

然而,就像中醫提出「是葯三分毒」,採取雖不禁止但絕不主張隨意用藥,更提倡預防和理療的道理一樣,作為部分女性能夠服用的「後悔葯」,凍卵不宜為法律大張旗鼓地鼓勵和倡導,而只宜作為一種僅針對少數大齡女性或將來具有生育風險之女性的治療手段,最大可能地為這些女性患者提供生育力保險。

凍卵能否成為大齡單身女性的「後悔葯」?

劉長秋 |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山東省高校證據鑒識重點實驗室兼職教授,上海市東方醫院生殖醫學倫理委員會委員

原題為《凍卵:法律應採取怎樣的立場和對策》

原載於《探索與爭鳴》雜誌2016年第11期

自1978年世界上首例試管嬰兒在英國誕生以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便在「是魔鬼,還是天使」的懷疑與爭論中得到了舉世關注,並獲得了一次又一次突破性發展。

從人工授精到試管嬰兒,從產前基因診斷到代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快速推進給人們帶來了巨大福祉,同時也引發了諸多挑戰。

最近幾年,隨著凍卵技術的逐漸攻克以及國內一些大齡女星海外凍卵事件的曝光,作為當代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重要組成部分的凍卵技術開始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成為學術界乃至實務界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

1

卵子是什麼

作為一項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凍卵的對象是女性健康的卵子,也就是說,卵子是凍卵操作的核心。

作為女性特有的生殖細胞,卵子是人類生殖繁衍不可或缺的要素。所有女性在出生時,卵巢內已經有數百萬個未成熟的卵子(即初級卵母細胞)存在,而且在成熟後卵子數目不會增加,只會隨著年齡的增大而逐漸減少。

女性經過兒童期、青春期,到成年時,卵巢內通常只剩10萬多個初級卵母細胞。初級卵母細胞包裹在原始卵泡中,在性激素的影響下,每月只有一個原始卵泡成熟,成熟的卵子再從卵巢排出到輸卵管。

如果遇到精子,則會與精子結合受精,形成受精卵。此時,一個新生命的開始便形成。

一般來講,一個婦女一生約排出400個卵子,最多不過500個,其餘的卵母細胞便自生自滅了。由於女性一生能夠排出的卵子數量有限,所以其生育能力會極大地受制於其自身的年齡。

在醫學上,女性45周歲之後一般不會再排卵(當然,其中不乏極個別的例外),除非事先凍卵,否則其再利用自己卵子生育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就此而言,凍卵是保存女性生育能力的一種重要手段,是保留女性生育希望的一棵救命稻草。

作為保存女性生育力的一種手段,凍卵需要解決卵子歸誰以及誰有權對卵子進行處理的倫理與法律前提。這首先需要在倫理與法律上明確其地位,即卵子應當是什麼,是人,還是物?因為對人類卵子定位的不同將直接決定涉及人類卵子操作的行為之倫理後果與法律適用。

具體來說,假如人類卵子被界定為人,則其在倫理與法律上就是一種主體,就理應受到同於人的倫理尊重與法律保護,對其就應適用人法的規則,隨意處理(如丟棄、買賣、銷毀精子、卵子等)的行為就應當受到限制乃至禁止;反之,假如人類卵子被界定為物,則其只能成為倫理與法律中的客體,對其就只能適用物法的規則,允許人們自主處理,甚至可以買賣。

就目前來看,無論是倫理學界還是法學界,都還對人類精卵的法律地位爭論不休。

一種觀點認為,人類精卵是人類生命形成時所必不可少的一種物質,具有同於人的法律地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德國的司法實踐就支持這一觀念,在著名的精子滅失案中,德國聯邦法院就將精子等同於「身體」的地位,強調其人格權客體的屬性。

而另一種觀點認為,人類精卵儘管是形成人類生命所必不可少的物質,但卻不是生命本身,而是一種物,是所有權的客體。「這些東西可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而且首先是提供這些東西的活人的所有物。」

還有種觀點則認為,精子、卵子是人身體的一部分,而人的身體或其一部分不是物,不能成立物權,但與人身體分離的部分,不問其分離的原因如何,均成為物(動產),由其人取得所有權,適用物權法的一般規定。其言下之義,存在於人體之內的精子、卵子不是物,對其不能適用物法的規則;而脫離了人體的精子與卵子則是物,應以物權法的規則來確定其歸屬。不過,與人體脫離的精卵雖然屬於法律上的物,但屬於民法上的特殊物,有其特殊性。

筆者以為,人類卵子(也包括精子)作為形成人類生命的重要材料,是介於人和物之間的一種具有一定人格性但又同時具備一定物性的特殊人格體,她並不是一種單純的物。

作為形成人類生命所不可或缺的一種特殊成分,卵子儘管不屬於人的範疇,但卻是生命的組成材料,且有自己的生命。無論其是否脫離人體,在其身上都會寄寓著社會對人類生命的肯定與認可。就此而言,無論是卵子還是精子,都不能被納入物的範疇而對之簡單適用物法的法則。

作為一種介於人和物之間的一類特殊人格體,卵子應當在法律上擁有自己特殊的地位,即她儘管不是法律上的主體,但絕不能被作為物權的客體而由人們隨意加以處理;相反,她應當被作為人格權的客體而獲得特殊的保護,在其處理上應當遵循人格權法方面的規則,以體現出法律對於這類人格體並藉此而擴及於人的關護和尊重。

具體而言,對卵子的處理必須遵循包括尊重、公正及非商業化等在內的生命倫理底線原則,正視卵子作為一種生命構成「材料」的人格性特徵,尊重女性作為卵子提供者的生育需求與自由,維護體現於卵子之上的生育公平,不得像對待物品一樣,隨意處置,更不能以牟利為目的加以買賣。

2

凍卵是一種權利嗎

凍卵,即卵子冷凍或卵母細胞冷凍,就是用醫學方式取出女性健康時的卵子進行冷凍,以阻止卵子隨人體衰老,待女性想生育時取出冷凍的卵子加以使用的醫學操作。

從各國醫學臨床上來看,凍卵主要適用於因為卵巢早衰、手術或者抗腫瘤治療而可能失去生育力的婦女;也可以用以幫助那些由於事業需要或其他原因暫時不適合或不願妊娠的女性實現保存自身生育力的願望。

就其醫學操作來看,凍卵主要經過取卵、凍卵以及卵子解凍授精三個階段。

在當代社會中,伴隨著環境污染、電腦輻射、工作與生活壓力加大以及患病等所導致的人類不孕不育率的上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已經越來越為人們所青睞,給很多飽受不孕不育困擾的家庭帶來了福音。

「諸如捐卵、捐精、IVF等在內的新生殖技術正在日益普遍,令很多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成為父母並組建家庭。」這極大地增進了人類的福祉。

作為現代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凍卵技術的誕生及其日益發展,則給當代女性生育力的保存提供了技術上的支持,使女性生育權的享有和實現有了更多選擇,極大地拓展了人們在生育方面的自由。這使得一些國家在發展本國生物經濟過程中看到了新的機遇。

在此背景下,生育產業界開始把凍卵形容為先發制人的治療,而一些商業廣告則將凍卵與卵子銀行設計成生殖自由與抗衰老技術的結合,甚至打出「暫停你的生物鐘,維護你的生育自由」這樣的廣告語來吸引女性加入凍卵大軍。更有甚者,蘋果公司和臉譜網公司還專門打出了「為女性員工報銷冷凍卵子費用」這樣的福利噱頭。凍卵似乎已經成為一個蓄勢待發的朝陽產業,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

在此背景下,凍卵已儼然成為不少大齡女性追求的一種時尚,成為意欲向法律進駐的一種新型權利。媒體甚至已經開始圍繞女性是否有權利凍卵的問題展開熱烈爭論。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凍卵是否是一種權利呢?如果是一種權利,則我們應當如何對待這一權利?對於以權利研究為思維定勢的法學研究者而言,這顯然是需要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

作為法學研究中的一顆璀璨明珠,權利向來為國內外法學家們強烈關注,而法學甚至一度被人們稱為「權利之學」。所謂權利,依照國內權威法理學者的界定,「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顯而易見,權利體現的是一種利益,其實質是對利益的追求和維護。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家庭作為最小的社會單位,一直都在社會發展方面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在子女是家庭的紐帶而直接關涉父母將來能否樂享天倫的背景下,生育作為實現為人父母夢想的前提條件,就成為一種很現實、很正當的利益需求。

而生育權就是體現這一正當利益需求的最基本權利。無論從人類生存繁衍需要的角度,還是從女性作為人母的必要性上,生育權都是女性最基本的人權。這一權利源自於人類的天性,具有自然生成的、不證自明的合法性。

從醫學上來說,女性卵子作為形成人類新生命所不可或缺的生殖細胞,是女性生育力的保證。對於那些大齡未婚而具有不孕不育風險或因病而無法當下生育的女性而言,凍卵作為幫助其保有生育能力的一種技術手段,顯然就成為其實現自身生育權所必須依賴的一種路徑。

就此而言,法律允許人們凍卵實際上是維護和保障女性生育權的一種體現,是尊重和維護人性的必然選擇。在醫學技術的發展可以為凍卵提供支撐而且凍卵客觀上又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倫理與法律的前提下,是否凍卵實際上已經內含於女性自主選擇權的範疇之中,成為女性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實現其生育需求的一種手段,也就是一種權利。

從權利推定的角度來說,凍卵作為一種女性權利的推論是經得起論證的,因為法律的禁止是公民自由的邊界。「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它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

在法律未禁止的情況下,公民合法地擁有相應的自由,也就是所謂的「法不禁止皆自由」。在凍卵只涉及要求凍卵的女性自身生育利益而目前我國法律也並未規定卵子不可以冷凍的情況下,我國公民自然合法地擁有冷凍自己卵子的權利。

易言之,在女性凍卵與否的問題上,女性自己是有權利決定和選擇的,她既可以決定冷凍自己的卵子,也可以選擇不冷凍自己的卵子;既可以決定自己冷凍的卵子由其本人使用,也可以選擇捐獻自己冷凍的卵子歸他人使用或者歸科研利用。在凍卵能否成為一種權利的問題上,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當看到,凍卵作為一種權利,作為女性自主選擇的一種結果,其實並不適合於成為一種積極的權利。原因在於,女性的這一選擇並不像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其他選擇一樣,有更多的自主權,有跟別人去討價還價的餘地;相反,人們在輔助生殖問題上的選擇更多地是一種無奈的選擇,是退而求其次、再不選擇就無從選擇的選擇,是一種抓救命稻草式的選擇。

目前相對更為成熟,且相比於其他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更值得人們依賴的試管嬰兒技術之成功率也不過只有30%~50%,人們通過輔助生殖技術手段的幫助並不能百分百地滿足自己在生育方面的需求。輔助生殖技術(包括凍卵技術)給予人們的只是一份解決不孕不育困境的希望與可能,而不是一種絕對可靠的結果與現實。假如有可能,人們依舊會選擇通過自然的方式懷孕生育,而沒有多少人會樂於選擇藉助技術手段的幫助來實現為人父母的夢想。凍卵技術顯然也在此列。凍卵最初是為滿足癌症病人生育需要而提供的方案,是一種醫學救濟手段,而不是一種醫學福利措施。

在醫學臨床上,凍卵技術操作是有其特定適應症的,通常只能對兩類人實施,即:(1)患有腫瘤疾病、需要進行放療、化療等治療手術的人;(2)由於不孕需要做試管嬰兒手術而提取了卵子的人。

然而現在,凍卵技術的應用顯然已經超越了其原有的適應症範圍。儘管現在很多生殖診所依舊只為身患癌症的婦女提供凍卵,但大多數診所則已經在為非因癌症而延遲生育的女性提供凍卵。這實際上是在將凍卵向一種福利措施的方向推進,從而很容易對人們形成誤導。

此外,凍卵背後所折射的還有更深層次的社會問題,即大齡女性(尤其是大齡成功女性)婚育難的問題。

與較為開放的歐美國家不同,對於觀念看似保守的中國人來說,結婚與生育一直都是捆綁在一起的一對問題。結婚是生育具有合法性並能夠為人們在倫理道德上所接受的前提條件,不結婚而生育或單身生育一直為我國的傳統婚育觀所排斥,並備受社會輿論的非議。

但隨著城市中單身大齡女性尤其是優秀單身大齡女性的越來越多,女性婚育難已經成為一種顯性而棘手的「城市病」,很多優秀女性逾不惑而未婚,已成為一個不容迴避的社會現實。該現實不僅對其本人及家庭帶來了困擾,也成為當代社會發展尤其是城市發展所必須要直面的一個難點問題。

在當代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已經足以支撐晚婚晚育的背景下,選擇通過凍卵來保持自己的生育能力,以便在將來結婚時還有生育的機會,勢必會成為很多單身大齡女性的無奈選擇。作為一種無奈的選擇,凍卵的確很像是一劑「後悔葯」。

然而,就像中醫提出「是葯三分毒」,採取雖不禁止但絕不主張隨意用藥,更提倡預防和理療的道理一樣,作為部分女性能夠服用的「後悔葯」,凍卵不宜為法律大張旗鼓地鼓勵和倡導,而只宜作為一種僅針對少數大齡女性或將來具有生育風險之女性的治療手段,最大可能地為這些女性患者提供生育力保險。

換言之,法律應當認可女性有凍卵以實現生育的權利,但卻不宜高調地倡導和鼓勵女性積極行使這一權利。

3

法律為什麼不宜提倡凍卵

就目的而言,凍卵是為了保存女性的生育能力。在這一點上,凍卵與凍精、凍胚胎有著相同的意義。

但就技術的發展來看,精子與胚胎的冷凍已經有很長的歷史,它們可以被冷凍很長時間,且在解凍後被成功用以發起妊娠。而卵子則不同,由於其相對較大的尺寸與流體體積,卵母細胞不容易被冷凍和解凍。

正因為如此,凍卵技術才經歷了一個由慢到快、由不成功到初步成熟的發展階段。慢速冷凍技術是凍卵技術發展的初級階段。慢速冷凍技術最初被試用於實驗室,之後被逐漸適用於缺乏健康胚胎的女性之生育治療,但相比於使用新鮮與解凍後的胚胎而言,其成功受孕的可能性是極其不確定的。

國外研究顯示,曾有研究者解凍709枚卵母細胞獲得6例活嬰分娩,400餘例解凍卵母細胞僅1%~2%有嬰兒出生。1999年,醫學家們採用玻璃化冷凍保存技術(即快速冷凍技術)冷凍卵子並獲得成功,之後該技術一直在緩慢的發展之中,其安全性、有效性及穩定性較慢速冷凍技術都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在解凍卵母細胞助孕妊娠嬰兒的活產率方面,已經達到接近30%。

但儘管如此,與利用凍精或冷凍胚胎進行的助孕妊娠嬰兒的活產率相比,利用冷凍卵子進行妊娠的活產率依舊不容樂觀,而且由於該技術需要高濃度的冷凍保護劑,其毒性作用較強,所以對於嬰兒今後的健康有無後續影響依舊有待醫學觀察。

正因為如此,儘管自2000年以來,歐洲以及美國的一些醫療機構都曾有過利用冷凍卵子成功生育試管嬰兒的報道,但直到2013年1月之前,美國生殖醫學會一直都稱這一令人振奮和正在提高的技術為實驗性療法。2013年1月,美國生殖醫學會終於宣布凍卵不再是一項實驗性技術,從而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在凍卵方面的發展又推進到了一個新的層次。這對於很多意圖通過凍卵來保存自己生育力的女性來說,確實算是一個福音。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凍卵技術已經成熟到可以與凍精、凍胚胎技術相媲美的階段。相反,與精子冷凍及胚胎冷凍相比,凍卵依舊面臨諸多技術上的難關,依舊需要直面很多技術與健康風險。

與胚胎相比,卵母細胞表面積與體積的比例較小,在冷凍過程中脫水不充分,容易形成細胞內結晶。透明帶對溫度的敏感性以及成熟前皮質顆粒的釋放,均可導致透明帶變硬,精子難以穿透,受精後胚胎孵出困難。而且,卵母細胞對溫度十分敏感,冷凍有可能對卵子的細微結構、染色體造成損傷,加之冷凍過程中冷凍保護劑的毒性,也容易導致卵母細胞受到損傷而影響受精卵的質量。

除此之外,凍卵對於要求凍卵的女性來說,也存在客觀的健康風險與損害。因為從醫學上來看,冷凍卵子首先需要用一系列促排卵藥物刺激卵巢,以促使卵巢產生多個成熟卵子加以保存(通常為十幾個、二十幾個)。

但促排卵藥物的注射,可能引發促排卵者情緒波動、腹脹腸鳴、卵巢區域腫脹等負面反應。而這些癥狀對女性健康的損害與藥物促排卵所導致的卵巢過度刺激綜合征相比還屬於輕的。卵巢過度刺激綜合征是促排卵葯很嚴重的併發症,它可能會造成永久性的器質性損傷,甚至導致死亡。

另外,促排卵葯還可能導致卵巢扭轉——雖然醫學臨床上只有很小的可能。而一旦卵巢扭轉,就切斷了卵巢的血液供應,很快就會出現卵巢缺血、壞死的嚴重後果,不得不施行開腹手術切除壞死的卵巢。

此外,儘管取卵的過程通常只需要10到15分鐘,但由於取卵針需要經過陰道穿到卵巢內,所以是一種侵襲性的醫學處理方式。這一過程中客觀上也存在著損害女性健康的風險。

由此不難看出,凍卵作為一項人類新近攻克並開始逐漸走向深入應用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其實並不像國內外很多產業化的醫療凍卵機構在其廣告詞中所宣稱的那樣輕鬆、隨意、安全和有效。相反,其間暗藏的諸多技術風險決定了該技術對於很多女性而言更像是一棵「救命稻草」。

正因為如此,儘管已經宣告了凍卵技術不再是一種實驗性療法,但美國生殖醫學會依舊警告人們不要廣泛使用凍卵技術,因為它給女性帶來的可能會是虛假的希望。

以此為基點,法律允許凍卵,其實是基於對少數身患生育疾病或具有生育風險者之正當生育權益的一種尊重,是法律正視人們的正當需求,為部分弱勢群體提供救濟的一種體現,它所彰顯的是法律正義。

但救濟畢竟是救濟,而不是一種福利,是一種無奈的、退而求其次的解決方案。就此而言,如法律提倡或鼓勵女性凍卵,尤其是像蘋果公司與臉譜公司那樣提倡或鼓勵那些原本不具有適應症的女性凍卵,而不是提倡和鼓勵女性儘早重視並解決個人婚育問題,則就具有了捨本逐末、本末倒置的意蘊。法律不提倡女性凍卵顯然更有利於體現對女性利益的保護。

4

單身女性凍卵違法嗎

對於關涉卵子的問題,我國在立法上一直都採取迴避的對策。2001年國家衛計委(時稱衛生部)出台《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與《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時,考慮到卵子捐獻的複雜性以及凍卵技術在當時尚難以成功的狀況,最終選擇不在上述兩部規章中對此作出規定,而僅在國家衛計委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以下簡稱《倫理原則》)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規範》)這樣兩部規範性文件中提出了一些相關要求。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指出:醫務人員必須嚴格貫徹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得對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則只是明確了接受卵子贈送的適應症及贈卵的條件,並要求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預先認真查驗不育夫婦的身份證、結婚證和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生育證明。

就這些規定來看,醫療機構為單身女性實施凍卵是為我國禁止的。然而,這並不表明單身女性凍卵就違法,因為《倫理原則》與《規範》作為部委規範性文件並不是法律,而且對普通公民也不具有適用性,其規定只適用於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單身女性要求凍卵顯然是她們的權利,只不過這種權利因為現行規範性文件的限制而無法得到醫療機構的支持而已。

從行政規制的角度上來說,國家基於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應當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進行行政規制,但這種規制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立足於法律保留原則的視角來看,由於凍卵直接關涉單身女性生育權這樣一項民事基本制度,依據我國《立法法》第8條有關法律保留事項的規定,如果要禁止或限制單身女性凍卵,則必須要有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通過的明文法律依據。

但很顯然,目前我國並沒有這樣的法律依據。就此而言,國家衛計委上述規範性文件對凍卵所進行的限制實際上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而立足於比例原則的視角來看,上述限制也不符合比例原則。這是因為,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當為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被限制在儘可能小的限度內。

一般認為,比例原則包含了三個子原則:(1)適當性原則,即對於實現行政目標來說該種行政行為是適當的;(2)必要性原則,即行政行為應以達到目標為限,不能給相對人造成過於不利的影響;(3)比例性原則,即只有實施行政行為所能達到的利益大於其可能侵害的利益時,該行為才具有合理性。

禁止醫療機構為非病理性的單身女性實施凍卵,客觀上有利於防範人們濫用這一技術,保證該技術的適用不偏離醫學治療目的,在目的上不乏合理性,但卻顯然違反必要性原則,因為這樣做會直接損及單身女性在未來具備條件時再生育的可能。

而且,允許單身女性凍卵並不必會然地導致單身女性濫用凍卵技術實現單身生育的結果。在此情形下,禁止實施凍卵所達到的利益(防範該技術濫用)顯然要遠小於因此而損害的利益(單身女性的生育權)。就此而言,國家衛計委禁止醫療機構為單身女性實施凍卵的做法,其合法性與合理性都是值得商榷的。

由此可見,儘管國家衛計委的規範性文件禁止醫療機構實施凍卵,但單身女性在我國凍卵並不違法,至於個別女性到美國等其他國家或地區凍卵,則更無違法性可言。

不過,考慮到單身女性凍卵所可能會直面的各種技術、倫理及社會風險,法律對單身女性凍卵顯然也不宜不聞不問、置之不理,而應當通過設置適當的知情同意程序來防範凍卵的風險,最大可能地保障凍卵女性的利益。

具體而言:在凍卵時,醫生必須要採用知情同意的更高標準,即採用研究時的知情同意標準而非治療時的知情同意標準。這會幫助選擇凍卵的女性了解該技術所引發的很多不確定性風險,以便助其作出更加科學理性的判斷與最終決定。

5

結?語

實際上,由於立法指導思想的落後以及國家對於生育立法的相對忽視,我國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立法方面已經顯現出了越來越多的不適應症。

取卵與凍卵技術規範的相對缺失、代孕技術規制的力度匱乏、多餘冷凍胚胎保存與處理規則的不明確以及代孕引發的親子關係確認制度之空位……一部已經施行了15年之久且效力明顯過低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早已經遠遠無法適應保障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

而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已經將依法治國提升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歷史高位的情勢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必然需要被納入法治的軌道之中。

因此,加快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立法的步伐,以完善我國應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立法應對策略,將是今後我國應對諸如凍卵、代孕等在內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法律問題的必然進路。

我思故我在

最近幾年,隨著凍卵技術的逐漸攻克以及國內一些大齡女星海外凍卵事件的曝光,作為當代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重要組成部分的凍卵技術開始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那麼,你是如何看待「凍卵」這一現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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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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